也许是性格之故,我喜爱"较真":这不<<三评:死刑和民愤治不了贪官>>拙文又献丑了,这得感谢我博客那位从事医学专业的网友是她在对药家鑫案的评论中,谈到了社会教育的问题使我"激情"但未杀人,而是从所谓<<死刑和民愤治不了贪官>>奋笔三书,也许会捎带地说上药家鑫父亲几句望药庆卫莫过分计较。
几天来,主张<<死刑和民愤治不了贪官>>笔者文后的那句"不过我还是想弱弱地问一句:在张金柱案、刘涌案、药加鑫案中,民意所表现出来的某种程度的狂热、嗜血和非理性,是不是走得太远了?"一直环绕盘旋在我脑海之中实有进一步较真解剖麻雀的必要:
一丶张金柱案、刘涌案、药加鑫三案"缺一"列举的原因何在?
张金柱案:1997年8月24日晚,张金柱酒后驾车逆向行驶,将一个孩子撞飞,不治身亡;孩子的父亲和自行车则被卷在车下拖着狂奔,留下一条1500米的血路,张金柱被判死刑。直到今天,“张金柱”仍然是驾车撞人逃逸者的代名词,该案则成了所谓“舆论杀人”的典型。检方认为,张金柱不仅构成交通肇事罪,而且构成故意伤害罪。理由是张金柱撞人后还能驾车回到顺行道上,并在围追堵截的情况下驶过一座桥、一个十字路口、三个丁字路口,能在障碍物前主动停车,在被打了一耳光后说,犯了法也不应该挨打,所有这些都表明:他是有清醒意识的,应当知道车底下拖着人(见附1)。
张金柱则辩称开车前饮酒,开车后酒劲儿发作,加之多日在医院护理父亲的疲劳,血压升高,心脏病突发,一瞬间眼前一片漆黑,在神志不清的状态下造成交通肇事,不存在故意伤害的情况。法院请教了有关心脏病、高血压方面的专家。专家认为,张金柱肇事后拖着苏东海逃逸时,根本没有心脏病发作迹象,其高血压属于二期,不存在脏器病变并影响功能的可能,也不可能出现意识障碍。
1998年1月12日,郑州中院公开宣判:张金柱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赔付共计9.5万元的各种赔偿。
张金柱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河南高院审理后认为,张金柱拖拉苏东海逃逸途中,有9位目击者的证言在卷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张金柱身为民警,酒后违章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为逃避罪责,又不顾另一被害人死活,在汽车拖卡着被害人的情况下驾车逃逸,将被害人苏东海拖拉1500米,致其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直至在众多车辆追撵、堵截的情况下,才被迫停车。可见其主观上是明知的,意识是清楚的。其行为已分别构成故意伤害罪和交通肇事罪,且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影响极坏,认罪态度不好,应依法从重处罚。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998年2月26日,张金柱被执行死刑。此案虽发生于十年前,但至今仍被众多学者当作“新闻审判”和“媒介杀人”的例证,认为交通肇事罪不可能判死刑,是舆论影响了司法独立,造成了司法不公。张金柱临刑前也哀叹:“我死在你们记者手中。”连张金柱的律师也说,在全国新闻传媒的催化下,在众口一词的喊杀声中,为张金柱所作的辩解显得那么纤弱无力。张金柱已经超过了交通肇事案被告人的身份,成了公安队伍中违法乱纪的典型代表,成了激发人们各种社会化情绪的触点。应该说,这话有一定的道理。显然,如果不是媒体锲而不舍的追踪,曾任过公安局长、政委的张金柱说不定破费一些钱财就可以把事情“摆平”;大不了降一职,党内警告处分也就完事;最坏也不过是判个缓刑。
此案从定性上看故意伤害罪的定性是准确的在于:将一个孩子撞飞身亡;进而孩子的父亲和自行车则被卷在车下拖着狂奔,留下一条1500米的血路,从大陆法系的成文法即<<刑法>>犯罪论主客观统一原则看,张金柱作为一个成年人而且曾任过公安局长、政委的行为人真的不懂这样的结果会死人?张金柱的非未成年人的主观与危害社会行为后果的严重性的统一决定了故意伤害罪的定性是准确的。那么,依照法律规定交通肇事罪与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处其死刑并无不当!张金柱其行为的恶劣性在于撞人后驾车狂奔留下一条1500米的血路从而"激起民愤"是毫不顾及他人生命安全的法定"人权"行为而致,众多右翼精英学者不是在喊"人权高于主权"吗,怎么在曾任过公安局长、政委的张金柱犯罪问题上选择失明呢,不就是被害人无钱丶无官丶无势又是什么?同理,药加鑫交通事故后反因赔偿遂起杀人动机目的八刀致张妙惨死其"激起民愤"是他畏罪潜逃"老天不饶"他的二次事故不施救,而只顾与那位神秘人打电话的"冷血动物"行为所致,显然药家鑫的"畏罪潜逃"与二次事故发生并不施救的因果关系链正是他从重处罚的情节,绝非所谓"激情杀人"与"自首"所能一言以蔽之而免死!故而提请药家鑫的辩护人路刚和他的父亲药庆卫注意这一案子的"从重情节",不要再搞什么小动做和微博上的"小资人性论"而诉什么"衷情"迷惑音乐学院的小青年了。须知:药案的"民愤"与<<刑法>>的处死的规定是与"民愤"的"必然交融",民愤是建立在法律规定基础上的情感表达而非孤立存在,恐怕没有法律规定只有"民愤"药家鑫不会终审死刑的,如果说路刚为钱而失去作为律师抽象哲学思维的物质决定意识和精神的唯物论常识,作为原在某企业军代室任工程师从事技术管理工作的药庆卫可没有犯迷糊的理由吧!
仅管药父在其微博中声称:药家鑫犯下了不可饶恕的罪行,我们对药家鑫所犯的罪行感到气愤和痛心,对遇害者及家人造成的伤害表示深深的歉意和愧疚。但是在终审判决死刑以后,最高法核准死刑以前你与路刚律师等人放在张妙家的二十万元又被张妙家属寄回的"不解"又犯了思维上的错误,即:物质决定意识和精神的辩证思维即:意识和精神对物质极大的反作用推动力,这个"反作用推动力"表现在两方面即是说一是推动作用力,一是阻碍作用力。你从开始那高昂的头经两审判决后进入核准死刑程序二十万的被退回,你在时空间上失去了积极"推动作用力"的机会,而使"阻碍作用力"起了作用"迟到"的二十万元被退回是必然的!而药庆卫此时的"放下钱就和律师路刚跑了"的张妙家属我相信所言为真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难免药家与张家的"较劲"在于此,但相对药家来说为时晚矣!而且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规定是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事实上张妙家属已放弃了这一获得赔偿权利的主张,律师路刚和药庆卫不懂还是不知道?再说了,依据最高法相关规定的当事人庭外和解赔偿可从轻判决的"拿钱买命"药丶张两家并无达成的协议作为可供法庭从轻处罚的事实依据嘛!尽管药庆卫徽博声称"我开微博的目的并不是为了替儿子开脱,只是想消除一些网民对我们的误解。对张显在微博上对我们进行的不实描述及言论向网民说明"。"现在这20万也被你父母不知出于何故退回来了,我们也会把这20万用专门的账户存着留待你的父母和孩子将来确实需要的时候再来拿,因为这是药家鑫最后的愿望,做父母的一定会去完成。张妙,你放心吧,我们一定会尽全力帮助你的父母和孩子,愿你早日安息,落土为安!"也只是面对退回的二十万元的无奈之说。如果你药庆卫不是先放下钱就跑,而是与张妙父母亲当面表示"会把这20万用专门的账户存着留待你的父母和孩子将来确实需要的时候再来拿,因为这是药家鑫最后的愿望,做父母的一定会去完成。"那么双方人之真情沟通的效果绝对不会是如此尴尬的结杲,尽管这不会影响最高法的死刑核准结果。
那位蹩足的律师路刚与药父只知物质金钱的"魅力"第一性,但不懂意识丶精神核心是人间真情的反作用力量正是人与兽的重要区别在于不懂马克思中国化的毛泽东辩证唯物主义之真谛。所以在不适当的时间,不适当的地点犯了思维上不该犯的错误,怪谁呢?!从药八刀杀人的动机和犯意进而追求剥夺被害人生命目的而死亡的结果,正是所谓农村人难缠怕赔偿钱,到高昂头的低下再看他们在不适当的时间,不适当的地点犯了思维上不该犯的错误应当说就是个"钱"字把人精神污染的结果。因此我向所有从事法律工作的同行呐喊:提高自我办案的能力,纯粹为钱而轻易给当事人许诺案子的结果或为挣钱而只打"程序"会引发自己与被代理人的"内讧",必将会留下律师业史上的耻辱,路刚律师注意了,向北京维权律师王勇学着点儿!
<<沈阳黑老大刘涌绝命锦州>>(见附2)一案无需多说可点附件链接,值得人们关注的是此一案为法学精英旧事重提的政治目的和预期阶段性的潜在作用力令人不得不防着点。当人们对因拆迁接二连三不断地类似唐富珍自焚事件一幕接一幕上演,我们注意到各类执法人员打外围式地"维稳"四周围观群众,而冲锋陷阵的就是那些"编外"人员的光头们其实就是各类不同类型的"黑社会"是一马当先的主力军,从而形成了地方政府各部门公务员在场证明其"合法性"却视而不见冲锋陷阵的那些"编外"光头们放守攻击被拆迁户,从而形成了拆迁对抗中的被拆迁户只能"老老实"不得"胡说乱动"的阵势,那些敢于维权抵抗的被拆迁户面对开发商雇佣的"编外光头"的攻势,要么"投降"要么"自焚"这两种结果,黑社会---这一资本主义社会力量的特殊作用,在官丶商丶学"铁三角"纵甬下的"非正规军"从悄然形成的方兴未艾则正是法学精英们在<<死刑和民愤治不了贪官>>文中将黑老大刘涌绝命锦州一案与张金柱案、药加鑫案并列并指责民意为"狂热、嗜血和非理性"的舆论叫嚣,足见其阶级斗争经验又上了一个"台阶"的成熟己达炉火纯青的程度,对此工农民众务必清醒地保持高度警惕!
而我们上述的观察思考可从下列湖北佘祥林杀妻冤案大白于天下而被<<死刑和民愤治不了贪官>>们选择性遗忘可窥豹一斑:
二丶佘祥林是平民,药家鑫是贪官?
佘祥林,又名杨玉欧,湖北省京山县雁门口镇人。1994年1月2日,佘妻张在玉因患精神病走失失踪,张的家人怀疑张在玉被丈夫杀害。同年4月28日,佘祥林因涉嫌杀人被批捕,后被原荆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后因行政区划变更,佘祥林一案移送京山县公安局,经京山县人民法院和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1998年9月22日,佘祥林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2005年3月28日,佘妻张在玉突然从山东回到京山。4月13日,京山县人民法院经重新开庭审理,宣判佘祥林无罪。2005年9月2日佘祥林领取70余万元国家赔偿见附3)。
我们的关注点在于该案被冤的佘祥林,因其是一位普通平民而最终无罪释放而与废除死刑无关,但精英们选择性地"遗忘"而偏爱张金柱案、刘涌案、药家鑫案的目的性。当然精英们也许会讲我们"死刑和民愤治不了贪官"是指贪官而言佘祥林案不包括在内,那么我也弱弱地问一句:药家鑫是贪官吗?!这便是精英们在此时由CCTV拉开资产阶级人性丶博爱丶平等丶人权大于主权论的李玫谨钢琴连续动做的"嘴",进而使贺卫方"莫以群众狂欢的方式处死一个人"的"登台"与江平"法治天下"的沉默,到路刚为药家鑫辨护其从轻量刑所要拯救的那"一代人"再到西安王新等五"教授公开上书不要"弄死"药家鑫的奇谈怪论,足以表明,死刑和民愤治不了贪官之说的背后有着某种潜在黑手借"药八刀一案"的炒做而与国际"接鬼"的遥相呼应,旨在促使废除死刑的"人权"这一含情脉脉形式上的"博爱"掩盖着事实上对弱势的工农民众的资产阶级专政才是他们的目的。不同的是被他们"遥控"的药家鑫案以其父在其微博上与依法维护正义的人们进入了短兵相接的"巷战",看看语无伦次的有位自称信奉洋教的独身女人,对出于同情张妙惨死的张显先生的指责甚至诬指这位大学教师组织了黑势力团伙致药家鑫于死地的不人道。而这一切都发生在最高法死刑核准程序阶段!
难道人性丶博爱丶平等丶人权大于主权只"天赋"于杀人的强方而与弱势群体的工农民众无缘?!
(星期二 2011年6月7日上午11:4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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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1.张金柱驾车撞人逃逸案曾经的血案曾经的风波
http://www.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271856&k_author
2.源于沈阳今报:120分钟目击沈阳黑老大刘涌绝命锦州
http://news.sina.com.cn/z/liuyongsy/
2003年12月23日13:24 沈阳今报
3.佘祥林案专题
http://news.sohu.com/s2005/shexianglin.shtml
注:配图来自网络无版权标志图像,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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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执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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