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菲渤海漏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要求海洋局刑事控告公开信
申请人认为,康菲公司渤海漏油已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国家海洋局系国家主管机关,请向公安检察机关依法提出控告,启动刑事调查程序,使刑事司法机关迅速介入该起事故调查。
申请人:贾方义(笔名博浪沙),男,196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
工作单位:北京华城律师事务所 职务:律师
要求事项:
要求国家海洋局依法向刑事司法机关对康菲公司提出控告,启动刑事司法调查程序。
事实和法律依据:
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下简称康菲公司)自2011年6月4日以来,发生并一直持续至今的渤海19—3石油开采平台漏油事故,造成渤海湾污染面积高达5500平方公里,使渤海海洋生态遭到严重破坏,大量养殖户及海洋渔业损失据各方面估计超过10亿元。
在媒体、公众纷纷质疑、指责声中,康菲从违规操作到恶意隐瞒和欺骗,以对中国海洋石油资源掠夺和破坏性开采的方式,放任其所导致的渤海湾环境污染日益扩大,已造成严重的海洋污染事故。
国家海洋局公布了蓬莱19-3油田溢油事故的调查分析认为:造成此次溢油的原因从油田地质方面来说,由于作业者回注增压作业不正确,注采比失调,破坏了地层和断层的稳定性,形成窜流通道,因此发生海底溢油。
油田的B平台没有执行总体开发方案规定的分层注水开发要求,B23井长期笼统注水,无法发现和控制与采油井不连通的注水层产生的超压,造成与之接触的断层失稳,发生沿断层的向上窜流,这是B平台附近海域溢油事故的直接原因。此外,B23井注水出现异常,理应立即停注排查,却没有果断停注,造成溢油量增加。
而C平台则没有进行安全性论证,擅自将注入层上提至接近油层底部,造成C20井钻井过程中接近该层位时遇到高压发生井涌。同时,还违反经核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要求,C20井表层套管过浅,发生井涌时表层套管下部地层承压过高,造成原油及钻井泥浆混合物侧漏到海底泥砂层,导致C平台附近海底溢油。
申请人认为,康菲公司渤海漏油已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国家海洋局系国家主管机关,请向公安检察机关依法提出控告,启动刑事调查程序,使刑事司法机关迅速介入该起事故调查。
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
“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和第四百零八条规定的“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一)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此致
国家海洋局
申请人:贾方义(博浪沙)
2011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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