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岁老革命张树清老人到北京上访,陪同照顾老人到北京的儿媳王秀梅被劳动教养案件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黑龙江省大庆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对王秀梅做出劳动教养决定所依据法律是《国务院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该规定的内容是这样的:
“第十条 对下列几种人收容劳动教养:
(五)有工作岗位,长期拒绝劳动,破坏劳动纪律,而又不断无理取闹,扰乱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妨碍公务,不听劝告和制止的;”
只要具有正常的汉语阅读理解能力,不需要专门的法律知识,就能看出来——公安部制定于1982年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该条规定的制定目的明显是为了维护工厂、企业、学校的生产、生活、教学秩序,对那些有工作却不务正业不遵守本单位的劳动纪律,无理取闹,扰乱本单位的生产、工作、教学或生活秩序的人员进行的惩戒和强制教育措施。这条规定与群众的合法上访之间没有任何关系,简直是风牛马不相及!况且王秀梅是个下岗工人,何来“有工作岗位,长期拒绝劳动,破坏劳动纪律”之说?
可见大庆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对王秀梅做出的劳动教养决定明显适用法律错误,是个违法的行政行为。
目前,地方政府用劳动教养措施来对付群众上访的现象十分普遍。用劳动教养措施来惩罚群众上访的现象说明劳动教养制度已经被严重滥用,已经完全背离了劳动教养制度的立法目的和宗旨。本来劳动教养制度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的一项先进的社会矫正制度,但时至今日,却被严重滥用,成了倍受国内外批评的一项制度。
我国劳动教养制度产生于1957年,社会主义改造刚刚完成之时。1957年8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通过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成为我国劳动教养制度最早的也是最主要的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中对劳动教养制度的立法目的和宗旨做了清晰的说明——为了把游手好闲、违反法纪、不务正业的有劳动力的人,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新人;为了进一步维护公共秩序,有利于社会主义建设。《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第一条关于劳动教养制度适用对象的规定,也能清楚地反映劳动教养制度的立法目的和初衷。正如该规定第二条所述:“劳动教养,是对于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一种措施,也是对他们安置就业的一种办法。”
劳动教养制度的宗旨说明了,建立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的政权是真正的人民当家做主的政权,社会主义国家人人平等,人人都是社会的主人,所有的人都给予生活出路,都给予安置就业的机会,即使是游手好闲、违反法纪、不务正业的人也要经过教育改造给予安置就业(其实新中国社会主义政权对犯罪分子除了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外也是经过劳动改造后给予生活出路的)。这只有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才能做得到,在资本主义制度下是不可想象的。可见,劳动教养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特有的一项制度,反映了社会制度尊重人权、平等、博爱的制度理念和新中国政权改造人,改造社会的雄心壮志和博大胸襟。充分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和先进性。
1982年公安部制定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也完全继承了1957年《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的立法目的和宗旨。
但时至今日,劳动教养措施却被广泛用于对付群众上访,被严重滥用,变相成为了一种几乎接近于有期徒刑的刑罚措施。按照我国的法律体系,劳动教养措施是介于治安处罚和刑罚之间的一种行政措施,比治安处罚要严厉,但比刑罚要轻,因为,劳动教养措施适用对象的行为都不构成犯罪。当劳动教养措施失去它教育改造和安置就业的双重功能变成单纯的制裁措施后,就使得劳动教养措施变成了比很多刑罚措施都更为严厉的惩罚措施。使劳动教养制度处于极其尴尬的地位。我国刑法规定的主刑措施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由于劳动教养的最低期限是一年,最高期限是3年,单从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界限这个角度讲,劳动教养远比管制和拘役刑罚严厉,甚至比短期有期徒刑也要严厉,有期徒刑最短期限可以是六个月。因此,一方面,被劳动教养者的行为都比较轻微,不构成犯罪,但得到的惩罚却比很多犯罪行为受到的惩罚措施还要严厉。这就是劳动教养制度目前的困境和悖论所在,也是劳动教养制度招致人们普遍不满,和备受批评的原因所在。这是劳动教养制度异化后的必然结果。如果不从根本上恢复劳动教养制度的立法目的和宗旨,劳动教养制度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和合法性。
劳动教养制度的异化过程,也是新中国建国60年中制度和政策变迁的一个侧影。要真正恢复劳动教养制度的立法目的和宗旨,保证劳动教养制度不被滥用,还需要从根本上复兴社会主义制度。
但愿王秀梅被违法采取劳动教养措施这个事件,能引起社会各界的普遍反思,但愿从王秀梅案件开始,我们的劳动教养制度不再继续被滥用,但愿我们的劳动教养制度能恢复它本来的立法目的和宗旨,恢复它的先进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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