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昌明:“法治”是香港人的“核心价值”吗?
——评香港某政治人物的言论
1月21日孔庆东的两句“骂狗”时评,被南方报系通过断章取义、曲解原意的手法,在媒体掀起了又一场对“孔和尚”的围剿。这场原本由对一则社会新闻的不同评述,进而演变成为对某一个人“声讨”的过程中,香港的政治人物也卷了进来,并以“行政长官参选人”的身份发表言论。看了这番言论,总感骨鲠在喉。
本想,我们在香港实行“一国两制”,那里是“特区”,允许有许多特殊的东西存在,何需由我等去多费口舌?但再一想,不对,别忘了特区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分!特区实行的是西方资本主义制度,他们不是最讲究“言论自由”的吗?特区的许多“精英”们,不是天天在自由地攻击中国共产党和共和国的开国元首毛泽东吗?不是天天在揭露内地的“阴暗面”吗?不是天天在对内地发生的一切说三道四吗?为何就不能让我等也来“言论自由”一回,来评论一下这位“行政长官参选人”的言论呢?
该政治人物——“行政长官参选人”的原话是:
“香港人不是狗,我知道法治是我们的核心价值,香港人很多都自觉地守法,这是值得尊重的,(这)也表达了香港人的素质。所以我不会用这种言论去描绘任何一种人。他是一名大学教授,一名教授应有教授的品格。”(转引自环球网记者王欣报道《唐英年回应孔庆东出格言论:香港人不是狗》)
这段话可以理解为有三点含义:
1、香港人不是狗;2、香港人的“核心价值”是“法治”;3、很多香港人自觉守法,素质高,你孔教授(乱骂人)缺乏“教授的品格”。
现在已经清楚,这第一点是无的放矢,因为孔和尚并没有骂“香港人是狗”。另外,“行政长官参选人”用“香港人不是狗”来回应,似乎也显得苍白无力。“狗”的含义是众所周知的——专指那些至今仍持“洋奴意识”的人,你唐某人能保证所有香港人(按:在逻辑上“香港人”是全称概念,即全体香港人)都没有洋奴意识吗?显然不可能!
这第三点其实又是与第一点连在一起的。既然第一点不存在,孔庆东并没有“乱”骂人,那当然也就不存在孔教授没有“教授的品格”问题了!留下的是第二点,这倒是本文想要论说几句的话题。
“行政长官参选人”唐先生说:“法治是我们的核心价值”。笔者认为:这句话大可商榷。
什么是“法治”?
“法治”是与“人治”相对应的一个概念。应该说,“法治”是一种施政方式,也可以认为是一种施政理念,但说到底它还是一种“施政”方式。
所谓“法治”,可能对香港的一些政客关系较大,因为缺了西方留下的这一套“法治”制度,他们就会砸了饭碗。但对大多数一般香港居民来说,“法治”对他们无非就是一种应尽的“义务”,如果他们不去“自觉遵守”法律,那么就可能遭到法律的惩罚(如港铁附例,任何人不得在港铁付费区内饮食,即入闸后所有范围,包括月台及车厢等,否则可罚款2000元!);当然,香港人还有投票或不投票选举“行政长官参选人”的“权利”,这种法律意义上的“权利”和“义务”两者相加就是“法治”。
可见,“法治”者,无非是近代政治学中国家施政的一种方式和手段,而唐先生所讲的“核心价值”则是一种意识形态,是一种人生目标的追求。施政方式永远不可能成为人们的“核心价值”——人们理性的最基本追求。
唐先生讲“法治是我们的核心价值”,实际上是混淆了香港“治港施政”的制度、方式与香港人的“核心价值”观之间的区别,恐怕是没有准确弄懂“核心价值”的真正内涵造成的。
“法治”是一种施政方式,它可以是香港实行的一种政治制度,但绝不会是香港人的“核心价值”。如果把“法治”当作香港人的“核心价值”,那也就是等于说:香港人仅仅是为了“守法”而活着?这难道不是对整体香港人的一种贬低与侮辱?!
什么是“核心价值”呢?
“核心价值”一词在汉语词汇里根本找不到,它原是一个从西方引进的时髦的舶来品。
据“百度百科”介绍,其原始出处为1994年柯林斯和波拉斯的专著《基业长青》,英文单词为“Core values”,是对企业文化的一种表述,原意是指一个企业、组织的最基本和持久的信念。据此,应该把它翻译成“核心价值观”或“核心原则”更为准确。因为“Value”在英文中除了“价值”还有“原则”和“价值观”的含义,但是在中文的语境里,“价值”就没有“价值观”、“原则”或“信念”的含义。
在弄清楚“核心价值”的准确含义后,应该说“核心价值”实质上是指“核心价值观”,说得通俗点,也就是人们的基本价值观,它是一种意识形态。
就个体而言,每个人的核心价值观属道德范畴之事,应该说是千差万别的。如雷锋奉行“为人民服务”宗旨,这是他的核心价值观;也有人信奉“人不为己,天殊地灭”,则是另一类“核心价值观”,很难同一,此可谓“人各有志”。
然而,就一个国家、一个地区而言,必须有一种同一的核心价值观,并以此去教育人民;非如此,仅靠“法治”,无疑是缘木求鱼。此种核心价值观是什么呢?这就是主流的意识形态!说白了,实际上就是统治阶级的意志,而法律、道德等意识形态,特别是主流舆论就是其集中表现。
崇尚“法治”的、又身为“行政长官参选人”的唐先生应该明白,香港的政治地位和它所拥有的一切权利,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赋于的,离开了这一最基本的理念,那就是丧失了香港的一切。
《基本法》第一条、第二条明确规定:
“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第十二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
第二十三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禁止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
根据以上几条,唐先生理应把热爱祖国、反对任何分裂国家的爱国主义意识,视作为香港人的“核心价值”观,并尽自己所能,去引导香港居民确立以爱国主义为内涵的“核心价值观”,这才是作为一个“行政长官参选人”所应具有的品格,而不是仅为了捞几张选票,身不由己地跟着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去“瞎起哄”,这才是作为“特首”应有的真正的政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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