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围绕着刘志军死与不死,该案的审判长、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白山云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给出了三个理由,算是回应了社会关切。原文如下:
第一,刘志军在有关部门调查期间能如实交代犯罪事实,且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第二,案发后刘志军及其家属配合办案机关追缴赃款,其受贿赃款大部分已追缴;第三,刘志军在侦查、起诉、审判期间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
梳理这三条理,其中的关键词很清晰,也很容易理解,大致有以下几个:如实、主动、配合,态度好、后悔了。再简化归纳,关键词也就一个:“态度好”,或者土话来说“装孙子”。
“态度决定一切。”这句原中国国家足球队主教练米卢的一句话,如今却成了中国法院决定刘志军生死的关键因素。
吾等尽管不是太懂法律,但也明白,如此从轻处罚,不管法律是否同意,但可让有关部门办起案来不费周折。其实,说到法院把刘志军的“态度好”作为了关键的从轻情节,我们也不难理解,公检法的同志也不容易,面对这样一位省部级高官,大家都礼尚往来来、相敬如宾地相互配合——主动交待可免了浪费人力物力地进行侦查,配合退钱又不用劳力费神地进行追款,有悔罪表现也不用苦口婆心地进行说教。在如此时间紧、任务重的情况之下,罪犯和法院能够共同完成任务实属不易。只不过,刘志军的态度问题,对公检法来说,无非是几个人或少数人的一种感受罢了,对如此轰动全国的大案要案定性,凭办案人员的“感受”量刑、再以法律的名义宣判,不知作为准绳的法律本身同意不同意、是笑还是哭?
既然完事儿了,法律同意不同意,我们也不去再钻牛角尖。但我以为,此案最为要害的还不在此,而是它明确无误地向社会传递了一种负能量。对社会而言,尤其是对官员来说,刘志军案影响大,观察和效仿者应该不在少数,尽管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法院对一案的判定也不会作为以后法院判案的法律依据,但以上三理由对哪个贪员来说都不难做到,法院如此解释,是否会教唆暗示官员形成这样一种思维、打算和潜规则——反正自己再怎么着,腐败程度也超不过刘志军,只要像刘志军那样,没抓时贪,抓着时乖,只要有个好态度,反正死不了,若干年出来后又是一条“好汉”。
众所周知,官员贪腐案少有暴力刑事犯罪,本就抗法者寡,避法者众,如此,把犯罪情节放一边,仅仅认罪“态度好”便成就了刘志军的不死传奇,可以想象,一旦全国其他干部都拿这三理由作为三个避法的“葵花宝典”,我敢断言,对于党和国家的反腐事业而言,法院必将成为“千古罪人”。
写于2013年7月8日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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