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怎样看待夏俊峰事件?
——评:“沈阳中院解释夏俊峰杀人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据腾讯新闻转发 人民网 [微博] 2013-09-28 17:25:
“沈阳中院解释夏俊峰杀人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http://news.qq.com/a/20130928/006294.htm?pgv_ref=aio2012&ptlang=2052
最近一段时间,由借堂而皇之法律之名而作出的几次审判格外引人瞩目。济南审判最终以无期刑罚昭告世人,李xx强奸罪成立获刑10年,还有沈阳小贩夏俊峰被判死并执行死刑等等,按说偌大个社会,出了个把杀人案或是强奸再或是无期裁决都应为正常,但上述三案却分外引发人们热议。为什么?
也有关于上述各案的网络热议粉彩各显,综合各种观点来看,普遍认为济南审判明显歪曲案件性质,转移与蓄意隐瞒一种显著意图的司马昭之心;而李xx强奸案的成立与过分被渲染,却又与其父唱红而成众矢之的不无关系。此前的唱红打黑倡导者被以“三宗罪”收了进去,且为终身监禁;另一个享誉全国的红歌歌唱家几十年唱红却不料得今日“被唱出”了一个强奸犯儿子。如此巨大反差结局的出现,多么富有戏剧性,又绝对具备了最彻底颠覆性与莫大嘲讽性,恰似人为蓄意导演出的一样。巨大的社会喧嚣之后,一个冷冰冰的声音好似如雷贯耳:让你们唱红,最终是不见天日,再让你们不幸!……而于此之外的夏俊峰杀人案,又好像彰显一个更冷冰冰的现实:普通的小民百姓,要想活着都是那么的难。逆来顺受了,活着真难;在屈辱与艰难苟活的痛苦抉择中,也许还面对了欺凌、暴打与奇耻大辱之后忍无可忍了,畅快淋漓的发泄了,死神向你张开了怀抱。
或曰:这是一个怎样奇异的社会?
还需从所谓法律演变看“特别是”社会变异。
最近几天,从已为绝对社会热点话题的几次审判,导致网络热议频现。而所有结果大多却不约而同指向了对以所谓法律名义出现的裁决者的谴责与攻击。我们知道这还是在近期出台了网络管制举措与实质是醉翁之意不在酒的舆论河蟹维稳手段等条件之下而产生的。但人们却都长了一张嘴巴,更还有着一个可以独立思考的大脑,对已经产生的系列事件又不能不产生自己的看法与想法。这就又回到了那句著名的话:让人讲话,天不会塌下来,自己也不会垮台。不让人讲话,那就难免有一天要垮台。倘以此而论,要不是自己心虚的缘故,又何怕人们开口讲话?
我们在此只谈夏俊峰一案。
依照沈阳中院的这个解释,无论是公诉机关证言,夏俊峰之妻证言还是现场附近的证人证言,都导致法院认定夏俊峰不具有正当防卫的理由与情节,所以,不能认定构成正当防卫。这个解释也披露,夏俊峰“始终供述行政执法人员对其并无殴打行为,其是自愿随同执法人员到勤务室去解决问题”的,这就出现疑问了。他一个摆摊小贩,既然行政执法人员对其并无殴打,他更还是自愿去解决问题的,却怎么在解决问题的时候转而杀人、伤人?出现这样结果只能有以下几种可能:
1.夏俊峰所谓的供述是假的。而行政执法人员绝对对其有殴打情节,才致使其忍无可忍下出手伤人、杀人;2.夏俊峰明显具有精神病;3.夏俊峰不想活了。
既然沈阳中院所作解释明确否认了第一点可能,那么,只有后两种可能了。但直到夏俊峰被处决,也未听闻家属表露出其有精神病,倘有,精神病患者杀人是可以免死的,也无须张晶到处奔走上访以求改判了,只要拿出精神病这一个理由,夏俊峰也能免死。倘没有精神病,却又怎么对方既没有殴打自己,而自己一个小贩,明明是自愿去解决问题的,怎么一反常规作出杀人之举?这要不是精神病,那么,明显是根本就不想解决问题,只想杀人泄愤。而倘若不是精神病,一定会明白杀人是要偿命的,更何况是两条人命,一个重伤?那就只能证明他不想活了,或是实在活得不耐烦了。
而他为什么不想活?他不具备求死的动机。家有贤妻,还有一个聪明好学,很有前途的儿子,这一切才是他含辛茹苦、历尽艰辛而要活下去的理由。因为有希望,儿子就是他对生活的最大希望寄托。所以,我们看不出夏俊峰有任何不想活的动机与理由。但沈阳中院的最终判决让人们难免认为夏俊峰是确实不想活了。而采信沈阳中院的判死理由,又否定其有精神病的可能,得出的唯一结论就是夏俊峰自己找死,临死还打了两个垫背的。而这两个垫背的又确实很冤,本来是帮夏俊峰解决问题的,又没有殴打等其它故意激怒夏俊峰的情节,在夏俊峰不想活了心态驱使下,先其一步去地狱报到了。想必他们三人在泉下还会有故事的。
从有关夏俊峰更详细的个人披露得知,夏俊峰没有不良前科,他们一家活得很累,但即使这样也没有导致他有任何违法的动机与事实。这说明什么呢?说明夏俊峰杀人之前还是一个守法公民,是一个所谓河蟹盛世的顺民。但这样一个顺民却作出惊世之举:他不想活了,他实在活得不耐烦了,临死前还拉了两个垫背。无论这样的推理站得住还是站不住脚,但依照法院的判决理由也只能得出如此认识。毕竟此还为一级政法机关,所以,我们姑且采信也必须采信这样的认识。而照此推理结果就是,夏俊峰这个曾经的顺民不想活了。理由是什么?也许是活不下去了;也许是活得实在太累、太苦,不堪再忍受了;也许是活得实在不耐烦了,也许还有其它。一个能令夏俊峰这样的顺民都不想活或是活不下去的社会又该是怎样的一个社会?还想说,今日尤是夏俊峰事件,而一旦再无限催生与酿变出夏俊峰现象:不想活的同时还要拉上几个垫背,毕竟”特别是“社会如夏俊峰这样的能以亿万计,那么,你还敢往下推论吗?
据卢麟元先生文章披露一个数据:
财富多的人(占城市居民的10%),占有全部城市财富:45%;
财富少的人(占城市居民的10%),占有全部城市财富:1.4%。
这样的数据怵目惊心不?该明白为什么不遗余力维稳与河蟹的原因了吧?而一个社会要真正做到和谐稳定,是要靠社会分配促成的。而决不是靠权力维稳做出来的。果真是一个执政为民的政府,又如何需要怎样不遗余力地对民众频频挥起的强权力大棒?
但若是一个与人民已然拉开距离的且还不断无限增大距离的政府,除过这堪称为黔驴技穷的最后强制力手段又还能做什么?但且试问,倘使这一设定成立,这样的局面又还能苦撑多久?还想在此提醒一点:毕竟统治者与人民的众寡实力之比太过悬殊。虽然有号令做梦的诱导与忽悠,但是人民的感同身受之体现与日渐而生的觉醒,使得再想依靠判死与长期关押的刑罚达到恐吓与威慑之目的,非但是收不到预定之效,大抵是结果将会恰与之相反。
近期,通过几次所谓的依法判决,使社会绝大多数人的心情由期待、观望一下子降到了冰点。饱受关注的济南审判,其结果导致众叛亲离、离心离德已不值得再争论,相信它的远期效应也将逐渐显现出来;李xx案葫芦僧断葫芦案的极强烈倾向性做法也早沦为天下人所不齿的笑柄;而沈阳小商贩夏俊峰昨日被执行死刑,又为更多人们降到了冰点的心上再蒙上一层寒霜。尤其是济南与沈阳两次审判的针对对象可谓天壤之别,但却又有着性质上的同一性。前者是动了“特别是”权贵的利益蛋糕,后者是因不堪忍受欺凌而负气手刃特色权贵利益阶层的看家护院走狗。所以说所谓的同一性便是都触及了权贵的痛处,所以,利用所谓依法治国之名,挥起法律的大棒就是一个业已变异的上层建筑使用国家机器与政权暴力工具而必须做的事了。而在此绝无任何意义的人民意志体现与专政工具所作的怜悯与顾护弱者的倾向性宣判。哪怕是仅为一种假惺惺姿态的表演也没有。
法律是冷冰冰的。而由所谓法律意志得以体现的社会更是冷冰冰的。这里毫无任何的同情与怜悯因素,这其实客观反映出特定人群的利益顾护与归属决不容遭受任何侵犯。
法律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法律还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必须明白,在经济社会中,由于阶级利益的根本对立,法律不是也不可能是社会各阶级共同意志的表现,而只能是在经济上、政治上居于支配地位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是整个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的反映。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在剖析资产阶级意识形态时指出:“你们的观念本身是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和所有制关系的产物,正像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一样,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我们承认,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一定阶级的意志是由它所赖以生存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就是说,法律不是什么“自由意志”、“绝对精神”,归根结底,它是统治阶级的经济利益和要求的反映。
由此可知,薄熙来在重庆唱红打黑,还不是促使被倒的关键原因。正是他倡导的“分蛋糕”,触及了特色权贵利益阶层的利益归属。而特色社会的特定产物——城管,虽说它也是由“特别是”以后的社会底层力量所组成,但它的职责所属将其定位为为了维持自身生计所迫而从事“职业打手”的可悲角色。它也由此衍变为想依靠城市消费谋生的下岗工人与进城农民等等城市弱势群体的驱逐者与生死对头。即以夏俊峰的现实情况而言,在面临极大生存压力的逼迫下,他没有选择从事非法职业,而是靠摆摊的微薄收入勉力维持生计。但此与城管的权力职责却不免出现冲突了,都是为了吃饭,不同在于,城管背后有国家机器为支撑,而夏俊峰们只能依靠躲、避、逃、磨等“游击”战术来应对。但2009年5月16日,躲之不及与避之不过的夏俊峰被沈阳市城管执法人员查处,后夏俊峰随同执法人员到沈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沈河分局滨河勤务室接受处罚。也就在接受处罚的时候,夏俊峰手刃两人,伤及一人,于是,他的命运因之而发生了改变。尽管她的妻子四处奔走,甚至到北京上访,也没有改变死刑的最后降临。城市是人民的城市还是饱食终日、无须为蝇头小利饱受惊恐与白眼甚至是城管暴力的“先富”者的后花园?我们可以预想,夏俊峰在特定场所接受所谓城管处罚时一定遭受了暴力与不堪忍受的凌辱,所以,才导致他意气用事而酿成命案。但最终死刑量刑没有考虑与提及这些情节。3个因此而残缺的家庭,但导致命案与惨案发生的原因是什么?
即如没有私有化改革,无论是夏俊峰还是本案中的城管人员,他们还能遭遇今日这样的悲剧命运吗?无论所从事的职业怎样的有别,又怎样的容易产生敌意,但他们却仍摆脱不了共属“特别是”弱势群体、同为“特别是”所谓发展代价的可悲命运。而制定这一规则的特定人群,他们在享有了巨大利益分配的同时却不可避免要制造出如此的社会底层弱势之斗、之伤、之裂变,他们才是这个悲情社会一切肇恶之始、罪恶之源的始作俑者!他们才应成为全社会正义审判的众矢之的!
夏俊峰一案的死刑宣判与执行,归根结底还是为了某些特定阶层的利益。维护一种既定利益格局与城市秩序的特定人员被杀,而由维护的对象作出法律判决,又怎么会考虑夏俊峰这个挑战既定秩序的罪魁祸首利益?
薄公被判无期刑罚,虽说出乎一些人们意料之外,但却在“特别是”情理之中。他此前的重庆探索分明是要颠覆一种既定社会的利益分配规则,一旦容许这样发展下去,这个社会还怎么作“特色”发展?特定阶层人群的利益又怎么持续作维护?如果能对夏俊峰死刑作改判,又怎么保证城管执法的不可挑战性?而无论是“分蛋糕”的广大底层民众,还是如夏俊峰这样的城市弱势群体,你们只好成为“特别是”的发展代价了。试图对现有社会格局作出任何挑战,结局就只有且待“特别是”法律来说话了。
而从某种意义来讲,所谓法律也是专政手段的一种。谁来行驶专政权利,对谁进行专政,通过济南、沈阳两次审判不是很显而易见吗?
也不要以为政治只是“特别是”高官们说了算,而与地层老百姓无缘。其实无论是刚过去的济南审判还是夏俊峰被判死,都不过还是政治的特定表现。其实,无论愿意与否,政治是所有的人们躲也躲不过的。政治的最根本体现方式还是利益的归属与分配,而法律的阶级性体现还无非是为特定政治目的服务的。但若是为社会底层与弱势者争得利益的人被所谓法律判罪,而人们竟而能冷漠置之,抱定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态度,又怎么保证再能有为“特别是”弱势群体谋利益的人出现?夏俊峰死了,倘若只当做茶余饭后的谈资而仍然无动于衷,对于这个特定社会的更多数人们来说,谁又能保证自己不成为下一个夏俊峰?
呵呵……依法治国。法律开始走上前台发生作用了。而所谓法律的概念与本质即是:法律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的总和,是保护、巩固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实现阶级专政的工具。而此才是这个“特别是”社会的本质。无论是济南审判还是夏俊峰之死,都不过是“特别是”法律的体现方式罢了。以所谓法律做套,通过强制力手段,让每个人都钻进去,循规滔距做“特别是”顺民百姓,无论是所谓“发展代价”,还是所谓“文革余孽”,都是被打击对象。
一个特定社会的经济基础变了,上层建筑必然随之改变。这不以任何人为意志而发生转移。也休要以为或是奢望所谓的依法治国会对最大多数人民有利,它只不过是统治阶级为达到一种既定目的而必须依靠的手段。呵呵,等待、期望、还有做梦,旁观,无论怎地,还是赶快醒过来的好……
关键字:特别是 法律 夏俊峰
寒江钓雪网易博客:http://hanjiangdiaoxue38.blog.163.com/ 欢迎光临。
相关文章
「 支持!」
您的打赏将用于网站日常运行与维护。
帮助我们办好网站,宣传红色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