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可以治国,也可乱国。三十多年来,在法律修正过程中,中国法佬们 (法律界大佬) 推动与中断30多年的中正46年法律相衔接,照抄照搬西方国家法律。由于顶层初始设计的导向错误,某些法律,给国家安全,社会治理,造成严重的危害和混乱。修法乱国,指这种现象。
禁毒法,就是一部乱国法,一部失败的法律。一个无毒大国,变为吸毒大国,全国耗费大量财力、警力,多少缉毒警察和公安干警为此而献身。按照现行法律,毒品,永远无法禁止。原因,在于人为的法律设计的导向错误。
当前,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拟对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等9个罪的刑法规定作出调整,取消死刑。
我认为,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属于继“禁毒法”之后的9项“乱国”法律。如果实施,将会出现一批批危害国家安全的新的犯罪方式和犯罪团伙,比毒品泛滥危害更大,将把国家推向内乱不止的灾难深渊。
1、对新的犯罪类型,制定完整法律,引进法律,也引进了犯罪。
新照搬一个单罪种的国外完整法律,会相应引进一种新的犯罪种类和新的犯罪方式,激发一批新的犯罪团伙。
走私武器弹药罪,目前,在我国只是一些贩卖普通枪支弹药的局部性的问题。走私核材料罪,应该属于尚未出现的犯罪项目。对于一个新出现的尚处于苗头性阶段的犯罪动向,本应从严、从快打击,使之绝迹。相反,制定出一步到位的宽、严兼备的配套法律,名为,列入刑法打击,实为放纵。后果,必将引发此类型的犯罪现象由小到大迅速蔓延。
新增走私核材料罪的法律,就新增一项走私核材料罪的犯罪类型,就会填补一项新的犯罪类型的国家空白。
按政治学、社会学常理,如果,需要新增刑法条文,应先有新的犯罪趋势出现,后有新罪名的确定,并对已经出现的犯罪行为,制定和公布针对性极强的惩治条例。
可是,对现发生的新的犯罪行为,并对尚未发生、将来会发生的犯罪行为,引进或制定一步到位的宽严兼备的全套惩处法律。这样,就会给以身试法者,提供继续犯罪冲关的通道,引发此类型的犯罪现象蔓延。
有个现象,法律越多,犯罪越多,法律越完善,犯罪种类越齐全。原因在于,不适当的法律引发犯罪。这就是,我国社会治安状况更加严峻的法律根源。
如果,取消走私武器、弹药罪死刑,国内枪支贩卖更加猖獗,个人持枪将会成为社会常态,枪支会代替砍刀和自杀式爆炸,美国校园枪杀案,总统遇刺案,不远的将来,会在中国大地上演,社会冲突的方式会发生重大变化,国家安全、人民生命受到严重威胁。
放宽对走私武器弹药罪的惩处,与目前国内治安管理及治安现实相冲突。在公安系统严控枪械,甚至刀具(必要措施)背景下,法律对武器、弹药(这其中并不排除导弹、轰炸机等等)走私罪行宽大处理。这样,会造成两个极端的社会状况,对内:控制烟花爆竹,对外:开放导弹买卖。
从法律学专业角度讲,将国外惩处具有数百年犯罪历史的实用法律,照搬或应用于尚处在苗头阶段罪行的惩处,属于:初级阶段,套用全程法律的错误。
在我国,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目前尚未形成公害,未形成普遍的社会的问题,仍处在发展初级阶段,正是从严打击,绝不允许扩大、泛滥的强化治理的最佳时期。否则,又会走上禁毒那种,禁而不止的老路。
外国法律有缺陷,照搬须谨慎。
2、对将来战时罪犯从轻惩治的法律出台,预示着,国家未战,已败三分。
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这几项完全涉及与战争、恐怖行为直接相关的犯罪,理应,从严、从重打击,绝不允许苗头性的犯罪事态发生和犯罪基础性条件生成。
而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却在战争和恐怖式袭击尚未发生之前,对这几个方面犯罪量刑的法律条文重新修改,改严为宽,免除死刑。对战争(或恐怖)状态下的犯罪人员提供法律保护。
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不排除,在战争进行时,反恐怖过程中,通过出卖情报、勾结敌对势力、里应外合等方式对军事部署、军事行动、军事力量的破坏、阻挠等间谍行为。
在法律的最高层面上,出台这几项法律,免除这几项罪犯死刑:
从时机上看,叫未雨绸缪,战前修(改)法(律),为战时作策应。
从效果看,为挑战国和恐怖组织的成员提供一种有效的“人道主义”保护。
从策划机构看,不会来自本土,可能出自于某些世界组织的指导方案。
这一切,给人们对某些法学家的动机、背景提供了怀疑和想象的空间。
哨兵,不可侵犯!
军队,不可侵犯!
军事行动,不可侵犯!
对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4项免除死刑。
这4项法律,击穿了,我国国防安全的底线。
这4项法律,击穿了,我国国家安全的底线。
建议: 撤销,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2项法律。免除,老子代儿子制定法律。
非常时期,非常事件,由当时的国家机构颁布紧急惩治法律处置。相信,儿子比老子更聪明。
3、中国将成为核战争基础材料盗卖的基地和中心。
首先,我们看看,目前走私核材料的国际国内背景。
我国是一个拥有核武器生产、技术和存储大国,同时是拥有核武器制造原材料的大国。防止核扩散,成为世界上为数很少几个核武器拥有国家的共识和承诺。但是,核扩散的苗头和梦想,是一些国家和组织从未中断过的追求。对核材料的需求和追逐,日益疯狂。对国际和平和我国安全造成潜在的威胁。
随着我国公私企业混合制的推进,核材料及核原料,逐步会被民营企业所参于掌控或独控,所有制的多元化,对核材料及核原料的管理方式带来新的严峻挑战。
当前,取消走私核材料罪死刑,从法律---国家意志的高度,放宽控制,对走私核材料犯罪分子,给出一条生路,今后,国内核材料、核原料走私,纵向、横向的流通与买卖,将无体制上的根本障碍。
追逐核材料、核原料,最疯狂的国家,是日本,及国际上的恐怖组织。
日本战(犯)二代,战三代----安倍晋三,极力复活军国主义,当前最需要的战争元件是什么? 他们最缺少的是什么?日本,最需要的武器----核武器,最需要的材料----核材料。
核材料的走私,将为日本提供,一报45年美国两弹之仇,再次对付中国的可能性。
可以预见,取消走私核材料罪死刑,中国将成为核材料贩卖的基地和中心。
建议: 废除走私核材料罪,参照,颠覆国家罪,设无底线(包含极微量)打击,一次性严惩,不留后患。
4、 禁毒法的失误在哪里?
禁毒,世界有两种法律。一种,禁止,禁而不止,另一种,禁绝,永绝后患。
世界毒品市场,为何禁而不止?各国政府,由于对毒品的态度不同,并无共识,法律留有余地和漏洞。上百年来,民间吸,买,卖,贩; 官方抓,捕,判,杀; 循环往复,子子孙孙,无穷尽矣。
中国禁毒,在中断30年后,与民国、清朝、外国禁毒法接轨,陷入一条有始无终的所谓“禁毒”之路。
法律漏洞在于,几克以上,交法院判刑,几克以下,留公安处罚。这种法律,保留了一批刑法之外的吸食者。
由于网开一面,置吸毒人群于法外存在,严重依赖的人群及暴利,激发了一些不法分子的冲动与冒险,培育了贩毒团伙和走私毒品的从小到大的配套衔接的流通渠道。
毒品的生产,流通,吸食全过程,是一个典型的市场经济运行模式,毒品市场属于买方市场。
吸毒人群,是毒品市场的源头。吸食人群的数量和规模,决定贩卖通道大小。没有吸毒,就没有贩毒!
禁毒法设计的缺陷,对源头认识本末倒置,错误的以毒品的生产和大宗偷运为源头,耗费大量警力围追堵截,而不能从根源上解决禁毒问题。
禁毒,在我国的失败,与政治无关,与国外组织无关,纯属法律设计的导向错误。
建议: 重新建立一套新的禁毒法律,建设一个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无毒大国,走出-条中国特色的禁毒法治之路。
( 系 原中共兰州医学院纪委书记 )2014/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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