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首先必须正宪法
:小草(zgxjxc)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据,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所以,要依法治国,首先必须把宪法确定好。
我们是代表劳动人民根本利益的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因此,宪法除一般宪法所具备的功能外,还应与资产阶级宪法有所区别:应该而且必须是完全彻底为人民服务的,应该而且必须是维护社会主义制度的。人民当家作主、实行人民民主、人民监督政府和参与决策、实行人民民主专政、公有制为主体、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等具有社会主义本质特征的内容是绝对不能少的。
我国现行宪法,经过几次修改后,已不符合这样的要求。必须把那些被改掉的、本来是为人民服务和维护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容全改回来。随着历史前进和社会进步,原有宪法可能存在不尽完善的地方,也必须站在劳动人民的立场上予以补充和完善。然后才能根据这样的社会主义宪法制订其他法律、法规。
依法治国,除必须要有完全彻底为人民服务、保证真正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外,还应以德政为先。
以前是由所有公民参加意见(由人大代表搜集整理人民意见并上呈)决策国家大事,修改宪法更是要征求各族人民意见。现在政府和人大代表信誉度严重降低而且人大代表比例也与以前大不相同(工农兵代表比例锐减),再由人大代表搜集整理人民意见并上呈可能很难服众(实际上也没见有几个人大代表在搜集人民意见)。
不过,现在科学技术发达了,有了互联网,完全可以有更好、更直接的办法:由中央人民政府网站长期开设一个永久性专栏(下面再分门别类),专门搜集人民意见和建议,由中央政府指派那些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有热情、有责任心的人,专门负责接收人民意见建议,分门别类挑出有价值的内容,归纳汇总,呈交立法机构——全国人大。同时,所有网站都开放网禁,让人民说话,随时听取人民意见和建议,集思广益,为科学决策提供最直接、最可靠的第一手资料;而且,随时有人民的监督,还可以随时纠正工作中的错误,随时纠正错误政策以最大限度地降低损失,减少甚至避免贪腐现象。
关键是有没有人愿意这么做——是否开放网禁让人民说话,实际上是真人民民主还是假人民民主的试金石;敢不敢开放网禁让人民说话,是真站在人民立场还是假站在人民立场的分水岭。
2014-11-21
附录一:
失踪了的1975年《宪法》条款
第八条 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不可侵犯。国家保证社会主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禁止任何人利用任何手段,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和公共利益。
第九条 国家实行“不劳动者不得食”、“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
第十一条 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坚持无产阶级政治挂帅,反对官僚主义,密切联系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各级干部都必须参加集体生产劳动。
国家机关都必须实行精简的原则。它的领导机构,都必须实行老、中、青三结合。
第十三条 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是人民群众创造的社会主义革命的新形式。国家保障人民群众运用这种形式,造成一个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
第十四条 国家保卫社会主义制度,镇压一切叛国的和反革命的活动,惩办一切卖国贼和反革命分子。
第二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各级人民法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设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任免。
检察和审理案件,都必须实行群众路线。对于重大的反革命刑事案件,要发动群众讨论和批判。
第二十七条 年满十八岁的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除外。
公民有劳动的权利,有受教育的权利。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时候,有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公民对于任何违法失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书面控告或者口头控告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刁难、阻碍和打击报复。
第二十八条 公民有言论、通信、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罢工的自由,有信仰宗教的自由和不信仰宗教、宣传无神论的自由。
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住宅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法院决定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不受逮捕。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任何由于拥护正义事业、参加革命运动、进行科学工作而受到迫害的外国人,给以居留的权利。
附录二:
82修宪被取缔的条款
惩办一切卖国贼。
附录三:
现行宪法第十一条对1982年宪法第十一条的修改
1982年宪法第十一条:
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通过行政管理,指导、帮助和监督个体经济。
现行宪法第十一条:
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参考文献:
⑴、1982年宪法历次修改
⑵、被改革掉的《宪法》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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