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南方系设定的剧本走,因南方周末的炒作而广受关注的“于欢案”6月23日二审宣判,于欢由一审的无期徒刑改判为有期徒刑五年。
减刑不意外,这个减刑的幅度还是有点令人意外的。事先朋友们就预测二审会跟着南方系的指挥棒改判,也许降低为二十年,或者十年,我觉得这种估计就已经很大胆了,但山东高法更大胆,一下子砍到五年。
壹
先说说本文的标题吧。看到“刺死辱母者者”,也许有人觉得我手一抖多打了个“者”字。其实,并没有。
“刺死辱母者”,这是南方周末报道于欢案时使用的标题,也是南方系为这起案件精心提炼的点。这里省略了主语,即实施刺这个动作的人,于欢。“辱母者”,指被刺死的杜志浩。故而,“刺死辱母者者”,即“刺死杜志浩者”,即于欢。
掰扯这个的意义何在?意义还是蛮大,这涉及到如何定性这一广受关注的刑事案件。
该案刚进入公共视野的时候,我写过一篇评论,指出,“辱母”并不是案件的焦点,焦点在高利贷;对事件的正确定位是“被逼债的刺死了逼债的”,而不是“刺死辱母者”。
其他不少论者也指出,此案件应该称为“于欢伤人案”,而不是“辱母杀人案”,将案件的焦点转向“辱母”,是借伦理道德模糊法治,是南方系在带节奏。
官方在提及这一案件的时候,一直使用的是“于欢案”的说法,比如,山东高法微博直播二审宣判时,仍使用这一提法:
但是,二审判决书中正式采用了“辱母”的说法,并将其作为对于欢有利的情节做了重点考虑。也就是说,于欢的量刑之所以从无期徒刑断崖式地下降到五年,对该案受害人的“辱母”行为的考量是重要原因。
也就是说,二审判决确认了南方周末对案件的定性,根据二审判决,所谓“辱母杀人案”的提法就没有问题了。有人说南方周末是在带节奏,可是连山东高法都被忽悠瘸了,你还好意思说南方周末是在忽悠吗?
总之,二审判决可以视为按照南方周末的思路进行的,虽然距离公知们要求的无罪判决还有一点距离,但也不是很远了。
据于欢的二审律师说,他找到南方周末记者,是要帮于欢一个忙,也就是说,南方周末当初的报道是个人情稿。这个忙帮的,好厉害!就问你服不服?
贰
我至今对“辱母”在此案中的位置持怀疑态度。在上一篇评论文章中,我提出,排除伦理因素是现代法治区别于传统法治的重要特点。在古代,父亲打死忤逆子,没毛病,现在呢,必须构成杀人罪;古代讲“父为子隐”,放在今天,照样构成包庇罪。所以,南方系拿“辱母”一说作为点炒炒也就罢了,法庭上不能讲这个,至少不能过多地讲,即便在量刑上作为一个情节酌情考虑,也不能够从无期一下子酌情到五年。
在上一篇文章中我没有说的是,从杜志浩脱裤子侮辱苏银霞到于欢挥刀捅人,间隔了二十多分钟。这是个重要的信息,如果说于欢因为母亲受到侮辱,情绪失控而拿刀捅人,捅人行为应该发生在侮辱行为发生的同时,而不是滞后二十多分钟。于欢动手刺人,更多地跟警察到场有关,即警察给他仗了胆,而不是母亲受侮辱。
“辱母”与“杀人”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南方周末的人情稿把二者联系起来,是带节奏,制造热点,但山东高法把二者过于紧密地扯在一起,就是被人忽悠瘸了。
叁
我看过一审判决书,二审判决书公布后,我也看了。对照来看,区别不仅在于二审判决加入了“辱母”,还在于二审认定于欢挥刀刺人属于正当防卫。这两点无疑是互相联系着的,共同构成一个新的逻辑,服务于“改判”这一目的。
一审判决中说:
关于于欢的辩护人提出于欢有正当防卫情节,系防卫过当,要求减轻处罚的意见,审理认为,被告人于欢持尖刀捅刺多名被害人腹背部,虽然当时其人身自由权利受到限制,也遭到对方辱骂和侮辱,但对方均未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经出警的情况下,被告人于欢和其母亲的生命健康权利被侵害的现实危害性较小,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所以于欢持尖刀捅刺被害人不存在正当防卫意义的不法侵害前提,辩护人认为于欢系防卫过当以此要求减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可见,一审判决不认为于欢持刀伤人属于正当防卫。一审判决还说: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欢面对众多讨债人的长时间纠缠,不能正确处理冲突,持尖刀捅刺多人,致一名被害人死亡、二名被害人重伤、一名被害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于欢犯故意伤害罪成立。被告人于欢所犯故意伤害罪后果严重,应当承担与其犯罪危害后果相当的法律责任,鉴于本案系被害人一方纠集多人,采取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秩序、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侮辱谩骂他人的不当方式讨债引发,被害人具有过错,且被告人于欢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
可见,一审认定于欢犯故意伤害罪,后果严重,其无期徒刑的量刑是已经考虑到被害人也有过错的前提下做出的了——隐含的意思是,在被害人无过错前提下的致一死二重伤的故意伤害,应该判处死刑。
一审的相关认定被二审推翻,二审判决中有这样的表述:
经查,案发当时杜志浩等人对于欢、苏银霞实施了限制人身自由的非法拘禁行为,并伴有侮辱和对于欢间有推搡、拍打、卡颈部等肢体动作。当民警到达现场后,于欢和苏银霞欲随民警走出接待室时,杜志浩等人阻止二人离开,并对于欢实施推拉、围堵等行为,在于欢持刀警告时仍出言挑衅并逼近,实施正当防卫所要求的不法侵害客观存在并正在进行。于欢是人身安全面临现实威胁的情况下才持刀捅刺,且其捅刺的对象都是在其警告后仍向前威逼的人,可以认定其行为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故原判决认定于欢捅刺被害人不存在正当防卫意义上的不法侵害确有不当【此处有语病】,应予纠正。
联系该案件的整个背景,实事求是地讲,一审关于“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即确认于欢的捅刺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的裁决更加合理,至少比二审的认定更为合理。
在于欢故意伤害案发生之前,讨债人在半年多的时间跨度中多次上门,采取了多种做法催逼苏银霞夫妇还钱以及把一套抵押的房子过户,具体手段在二审判决书中有描述。这些手法,概括而言就是“恶心人”,让被催债人受不了,以期达到尽快拿到欠款的目的。这些讨债者的目的中并不包括对苏银霞一家及其企业员工进行人身伤害,这一点是清楚的。
在案发当天,没有任何迹象表明讨债人的行为会升级,比如升级至危害于欢等人生命安全的程度,哪怕是在出警警察进屋转了一圈又出去了之后。杜志浩等人的做法,用东北俗话讲,属癞蛤蟆的,不咬人膈应人。于欢起身想尾随警察出门,被他们拦住,但他们并未行凶,也未有可能行凶的迹象。
注意,如果这是讨债人第一次上门,于欢对他们并不了解,在此情况下判断其可能会实施人身伤害,于是挥刀自卫,其行为或许还可以定性为正当防卫;但在明知不存在暴力升级可能的情况下,却拔刀捅人,只能说是故意伤害。即便是于欢被气急了,情绪在那一刻达到了临街点,那么其行为也是故意伤害。
有一个细节值得各位留意,在于欢连刺四人之后,讨债一伙竟然没有一个人回击,一名受害人握着伤口往外走的时候嘴里还念叨,“来真的了”。
这大概是我们能够想象的最面的黑社会了。
肆
对照一二审判决书可知,该案在二审阶段没有任何新的重要证据出现,也没有哪一项一审用以定罪的重要证据被推翻,但一二审判决的结果大相径庭。为什么会出现这种局面呢?难道我们只能模仿范伟的口吻问:这法官和法官的差距咋就这么大捏?
近年来有不少“翻案”的案例,可是那些案子之所以能翻过来,原因无一例外都出在证据层面。难以想象,在事实明了、证据清楚的情况下,两次审理结果会差这么多。对照一下上文从两个判决书中节选出来的段落,面对同样的事实,不同的法官做了截然不同的解读和认定,背后都是法官的主观意志。这还让老百姓怎么相信司法?
两次判决结果相差如此悬殊,如果以二审为准,照理说是要追究一审的责任的。可是,能够追究吗?
伍
我个人对二审如此改判是持反对意见的,不是因为对于欢有什么意见,他并非十恶不赦,非把牢底坐穿不可的那种人。我反对这种形式的改判,主要是反对南方系设定议程,国家就跟在南方系的屁股后跑的现象,这就成了南方系治国了,是非常危险的。
于欢案二审大转折的剧情,其实在4月份就已经写好了。4月5日,最高法副院长沈德咏到山东调研,主持召开了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据媒体报道的概括,沈副院长主要强调了两点:一、司法审判不能违背人之常情;二、依法独立审判与尊重民意并不矛盾。虽然没有直接提于欢案,但指向清晰,谁都看得明白,这是给于欢案的二审定调子去了。
仔细看看报道,发现沈副院长这两点说的差不多还是一个意思,司法判决要尊重民情民意,这与司法独立不矛盾,是讲政治。更多内容各位自己网上去搜。
沈副院长的这些话,独立地看,都对,但放在具体案件背景中,就不对了。在于欢案中,何谓民意?南方系刻意带节奏,避开真正关键的高利贷泛滥问题不谈,扯什么“刺死辱母者”,而且报道及后续报道中被掺杂了大量刺激人情绪的不实内容(阴茎蹭脸、烟头塞嘴等),公知大V不问青红皂白就开始断案,在网络上制造出看似翻涌的声浪,请问,这是民意吗?错!这是舆情不假,但舆情不是民意。这个道理我早就写文章讲过了。
什么叫讲政治?跟着假扮成民意的舆情跑,就是讲政治?错!这是没有担当的表现,是最大的不讲政治!共产党的群众路线,核心的要件是党要对各种声音进行辨识、加工,把自己定位成一个加工厂,提炼真正的民意,而不是把自己当成复读机,谁的声大就跟着谁喊。
我可以给沈副院长讲讲,如果真讲政治,应该怎么办:首先,要承认问题的症结在高利贷泛滥,已成社会的毒瘤,在此案中,严办涉及高利贷的部分,在最高法层面发起严打高利贷犯罪的行动,如果需要其他部门配合,给中央打报告,请求中央协调;其次,就于欢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该怎么判怎么判,致一死二重伤一轻伤,判五年,有点说不过去了。二审对一审的纠正,可以是酌情从轻处罚酌得太轻了,从无期酌情到三十年,甚至是二十年就差不多了。五年,也太他妈扯了。
有担当,干正事,是讲政治;南方系扔一坨屎,就跟苍蝇一样冲上去猛啃,这是最大的不讲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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