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阅读李达同志《唯物辩证法大纲》中质、量、度一节中关于质、本质、属性关系的介绍时,本人迷糊了,想不清楚根本区别是啥,遂写本文以作为思考笔记。
(我们由“不同”产生了认识为何“不同”的目的,借助于“同”,我们实在地认识了“不同”,大抵如此。)
在认识事物的时候,我们可以暂时把对该事物已有的知识当作标杆,当作“不动之物”,从而借助他物与不动之物的关系来认识他物。任何物,都是质量的统一体。就是说,不论是质的方面,还是量的方面,我们都应该取得对本物一定的认识,即使我们并没有分清楚那些是本物的质,哪些是本物的量,也没有关系,只要把它当作不动之物就好了。但是,要认识他物,就要先认识本物,要认识本物,还是要先认识本物的质与量的规定性。
认识开始了,这认识开始于对本物的质的认识。对质的认识只能通过与他物的比较才行,因此,认识一开始就宣布它建立在事物之间的关系上,不论我们的思考过程是从他物转向本物,还是从本物转向他物,都不影响认识来源于事物之间的对比这个道理,从“不动”自身中认识质是不可能的,更不可能形成理性的认识。而对量的认识又建立在对质的认识上,不可能想象先有量的认识才有质的认识。那么,认识的第一任务就是通过对比认识质。
如果有人反驳说对资本主义历史形态的认识就是从现象到本质的认识过程,那只能说,这个本质与现象,不是直接结合着的。这里的现象本身就是一种质,它也有自身在量上的延伸。比如商业资产阶级,金融资产阶级的不同运作方式在产业资本领域的扩张、占据了国家税收的比例等等与金融、商业联系着的直接量。虽然商业资本和金融资本表现为资本的外在形式,是相对于资本本质的量的规定性,但是它自身的直接量却是在我们认识了金融资本的形态后才加以研究的,仍然不悖于“先有质的认识,才有量的认识”这个假定。可是,资本诸形态相对于资本确实表现为量的规定性,这是因为本质的量的延伸,不直接表现为现象,它需要经历一个飞跃过程。产业资本中管理商品库存和再生产资料的职能,在为各个产业资本所拥有后,为了节约而独立出来一些资本,统管多个产业资本的商品售卖,它就成为独立的资本形式——商业资本;产业资本中已售出而未能购买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货币资本,以及商业资本中已经售出商品但还没有进行进货的货币资本,在发展至较大规模后并长时间沉淀下来,为着节约,使其依信用集中于一起,就形成了独立的借贷资本——金融资本。这些过程都表明,在本质到现象的过程中,不仅有量的变化,还有质的飞跃,正是因为质的飞跃,现象才不表现为本质的直接量。所以说,把现象到本质的认识过程套用在量到质的错误认识过程的思想根源,就是:把间接量与直接量混为一谈,忽视现象自身的直接量的变化,而把其与本质的间接质量关系看作是由量到质的认识过程。
直接量与间接量的关系催生出了研究现象与本质的需要,我们所说由现象到本质的认识,不过是由间接量到本质的认识过程,正因为是间接,所以才要以认识新质为目标才能达到对本质的认识。现在,在它的直接领域内,依然是当之无愧的质的规定性。
以上,我们说明了在对比之前,“对本物没有任何知识”这个认识。为了认识,我们把本物与他物做比较,由于认识始于质,所以在比较中我们先认识到了事物的种种质。例如,认识水。我们拿水与他物作比对后,会认识到各式各样的质:流动性、方形、球形、酸、无色、难压缩、能喝、凉、烫手、37℃、分子间不互相牢固、能浸润皮肤…… 其中每种质的认识都来源于水和不同事物的比较:固体,三角形,三角形,甜,黄色,可压缩,有毒,冻手,冻手,温度计,气体,水银……
这正是质的定义:“质就是一个事物区别于其他事物的特殊的内在的规定性。”不过这里的特殊性仅限在与特殊事物比较时才具有,如果把特殊性的头衔安在与多种事物的对比上,就不一定对了。比如水和冰比较时我们会认识到它相对于冰的特殊质为“流动性”,但是把水与油做对比,就不会认识到流动性。如果非说认识到了水的流动性,只不过是想当然地在脑中已经把水和油放在一块儿与别的固形物进行了对比。如是,则说明了定义中“特殊”的含义。
总之,对本物种种的质的认识,全部来源于本物与种种他物的比较,其特殊性也与其他一个个特殊他物不可分割。然而他物虽然种类繁多以至于无限,我们也发现本物与某些他物比较时有些质没能为人所认识到,但是这些质却在本物与更大范围的他物的比较中特殊地显现出来,这不免引起猜测:本物在与第二者对比中所未展现出来的特殊质(相对于第三者)是否也是第二者的特殊质呢?或说本物在与第二者的对比中未展现出来的特殊质(相对于第三者)实为本物与第二者的共同质呢?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只须拿第二者与众第三者比较即可。
为了从极端情况解决问题,我们就必须假设第三者是无限多的,第二者与第三者的比较是无限的。只有这样,不论若干次比对中是否找到了本物与第二者的共同质,都不能对这个问题下定论,从而必须在无限的对比之后才能有结果。可是无限是没有“之后”的,我们只能在想象中达到无限,进而,这个问题就有以下三种答案:
第一,全否。就是说无限的第三者与第二者的对比中,竟无一种性质,为两物所共有,意为整个宇宙,为一无限的并列,相互之间没有任何关系,也就谈不上什么规律,从而根本取消了认识的目的。既无规律,谈何认识?
第二,全是。就是说宇宙万物,除去本物与第二者,其余诸物皆与该二物无异。既无异,便是拿第二者与无限的第三者做比较,也得不出任何结论来,因为从绝对的同一中是无法产生认识的,如此,就取消了认识的可能性。
第三,也是我提出这个问题的目的,就是要说明无限的第三者中,一定能通过与第二者之间若干次非无限的对比,找出一些与本物和第二者相比时能把同属于它们的特殊质显现出来的第三者。
以水和油作比喻:水、油在与红薯的比对中,我们发现了它们共同具有的流动性质。依着流动性,我们把它们归类于“具有流动性的事物”,简言之:流体。思维由具体上升到抽象,抽象的概念再具体地应用于多种事物之中,这是惊险的一步,因为我们凭什么断定抽象概念应用于具体事物的时候仍能反映具体事物的性质呢?对事物的认识只能来源于比对,凭什么想当然地断定一切流体都具有流动性呢?
原来是我们把水与油的共性归为流动性时,同步地把红薯踢出了流体的范畴,又由于不存在完全不同质的两物,所以红薯在与他物的比对中同样能把自己非流动性的质表现出来,也能找到一类和它一样具有不流动性的事物,我们把这类事物/范畴叫做非流体。
就是说,我们在创造“流体”这类抽象事物时,也同步地在另一极创造了它的直接对立物——非流体。于是就可以说,一切流体具有流动性是因为在另一极上的一切非流体都具有非流动性,在概念范畴的对比中我们把若干事物依照是否具有流动性这个标准划分为流体和非流体,因为在非流体那一边的事物具有非流动性,所以在流体这一边的事物才具有流动性;反过来说也一样,因为在流体一边的事物具有流动性,所以在非流体那一边的事物才具有非流动性,抽象概念之所以能指出物体的共同性质,是因为另一些物体的共同性质同时被与其对立的另一个概念指出,它们是互相论证的关系。
当我们把水、油、红薯归为食品的时候,同步地在另一极创造了非食品。概念地创造总是成对出现,不创造这一极,另一极就没有意义;不创造另一极,这一极就没有意义。
作为一种抽象事物,流体并没有现实所指,现实中只存在具体地流体,不存在抽象的流体,流体若要与他物对比,只能在选出一种具体的现实流体作为流体的代表物与他物对比。
水、油与流体作比,只能选一种具体的流体与水、油作比,或者就选水或油。然而不论如何选择,水、油的流动性都不能在与该流体的对比中显示出与流体的流动性有何根本不同,也就不能表现出来为人所认识。它们只有在与某种他物,比如红薯的对比中才能显现出流动性,且流动性在流体之于非流体这两类事物/范畴的比对中也显现出来。又如,水和油的可食用性,在它们与作为固体的红薯的对比中无法显现,却在它们与砒霜(固体)的对比中得以显现。在此。我们看到了事情的矛盾:一些事物在与另一些事物的对比中,有些质被发现并抽象归类为某类事物/范畴之后,其质仍然可以在与该类事物/范畴直接对立的另类事物/范畴的对比中显现出来,却在非直接对立的另类事物/范畴中可能无法显现。
由此,便引出了两个范畴:本质和属性。我把那种得以在两类直接相对的事物/范畴的对比中能显现出来的某些事物的质叫做事物相对于这两类事物/范畴的本质;把那些不一定能在两类直接对立的事物/范畴对比中显现出来的质叫做事物相对于这两类事物/范畴的属性①。
比如
水相对于固体(流体)的本质是流动性;
水相对于固体(流体)的属性是可食用性;
红薯相对于固体(流体)的本质是非流动性;
红薯相对于固体(流体)的属性是可食用性;
红薯相对于食品(毒品)的本质是可食用性;
砒霜相对于固体(流体)的属性是有毒性;
砒霜相对于固体(流体)的本质是非流动性;
砒霜相对于食品(毒品)的本质是有毒性……
如下定义引用自李达同志《唯物辩证法大纲》:
质:质就是一个事物区别于其他事物的特殊的内在的规定性。(内在的,表明事物的质本身处于事物之中,但是质的表现,即认识质的过程,却不能离开与他物比较)
本质;本质是由事物的内部矛盾构成的,可以说,本质就是事物的内部的特殊矛盾;而质还不等于事物的内部矛盾,而是由事物的内部矛盾所决定的使这一事物与别种事物区别开来的特殊规定性。(这个“内部”,正是两类对立事物/范畴所给予事物的质的规定性,不从认识论角度有目的有意识地把由具体事物抽象出来的两类事物/范畴拿来当作事物的内部规定性,则对本质的认识就是没有必要的)
属性:属性是事物的质在同别种事物发生关系时的表现。(没有“内部”这个限定词,表明属性是和定义本质的两类对立事物/范畴不直接相关的质)
此外还说有些属性在事物的一定发展阶段表现出来,在另一发展阶段却隐蔽起来了。这刚好是我所说:那些不一定能在两类直接对立的事物/范畴中对比显现出来的质叫做事物相对于这两类事物/范畴的属性①。
书中举了一个例子:“桃树有开花的属性,但这种属性只有在春天表现出来,在夏秋冬三季就隐伏起来了,但是桃树的质仍然不变;我们不能因为桃树在夏秋冬三季没有开桃花,就说它不是桃树。资本主义有危机的属性,但这种属性也不是每时每刻都显示出来,而是要经过一定的周期才显示出来的;不能因为资本主义在某一时间段里没有发生危机,就说明资本主义的质已经变了。
这正是我们在考察桃树的时候,关心的是它能不能开花这个性质,即,我们把植物分为了开花植物和无花植物,这两类事物/范畴给桃树下了定义,桃树相对于它们的本质,就是可以开花。但是桃树又在一定时间内不开花,就是说我们又可以创立一对范畴——无花期植物与有花期植物,因为植物不论有无花期,都表明它是能够开花的,即使它是有花期的植物,它在开花期间和开花植物作对比,也显现不出它开花的时间属性的。同理,桃树在不开花时和无花植物作对比也是显示不出它开花的时间属性的,这就是说,属性隐匿了,或者按我所说,是把属性看作那些不一定能在两类直接对立的事物/范畴中对比显现出来的质,并且,如果我们以这两类直接相对的事物/范畴作为有意识有目的的考察对象,就会把桃树的本质依着开花与无花之分作研究,进而把季节性开花当作属性了。这里一定要注意我们的考察目的,因为本文是以认识论的角度来考察质、本质、属性的,离开了认识论,就没有区分这三个概念的必要,它表明了认识过程应该以什么为目的(主要),以什么为次要,以及以什么为基础。
资本主义之危机的属性与上述同理。
本文至此完结,阅读本文可酌情参考李达同志《辩证唯物法大纲》1978年版,第四篇第二章第一节 质、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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