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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卢梭《社会契约论》的批判

幻痴 · 2022-09-23 · 来源:断裂的此岸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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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卢梭如果仔细考察一下历史的政府性质,先放下它那被统治阶级拟制出来的公意,他自然会明白这一点。

  我可以直接在最开始说,我是一个卢梭主义者,是一名作为马克思主义的卢梭主义者。对于卢梭的思想,在我看来其实并没有什么有新意的地方,在我依然停留在追求原始的自由平等这一个阶段,就已经考虑过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提出的一些内容。但这并不是说我在表彰什么我的思想超然,而是说,一整个启蒙思想都已经深深地根植于我们的思维习惯中了,尤其是在社会主义国家接受的思想更是如此。但我对此现在又产生了怀疑。如果我们在近三百年之后的现在依然对于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思想抱有一种崇拜与皈依的倾向,那我们就是在我们的思想中少活了三百多年。对于他的我认可的观点,我不打算多说什么,主要是说一说对于他观点的批判。

  公意,是卢梭最引以为傲的东西,他以他创制的这个独特超然的东西以抚平历朝历代的支配与被支配关系、压迫与被压迫关系。他认为公意是全体人民的最大集合,其实就是,全体人民的共同意志构成了公意,它代表着一种普遍性,它是无所不包的,能够在整个人民中达成绝对的共识的内容,并认为它以最根本的社会契约而呈现。在这个社会契约的指导下,人们创制政府,实现彼此之间的互动,全体人民以主权者的身份共同出现,又以臣民的身份共同臣服他们自己。在这里,人民其实是自己统治自己,所以人民不会伤害自己,人民也不会做自己不想要的事情。

  那么,其中最大的问题在于,他的公意到底是基于什么?他给了我们一个回答,就是想要实现公意,那么首先要实现私有财产的平等。卢梭认为人类不平等起源就是私有制的出现,它使人类从高贵的自然状态跌落到在社会中彼此争权夺利的恶的状态,私有制既作为社会状态成为人类之恶,想要让人重新回到善的本性中,就要通过道德的这种退化而实现整体的道德飞跃,就是通过这种契约的订立以实现人的新的自然状态,而这样的状态下,人人的私有财产既已平等,就不再会出现根源上的不平等,而人民也得以凭借自己的意志而普遍地订立契约,不必在议会里分成许多小社会以冲击大社会。

  那么首先我要问第一个问题,人为什么会订立契约?到底是什么促动着人彼此签订契约?卢梭的社会契约带有着一种诗意的拯救性的宗教色彩。他认为,在原始状态下人类不能面对新的阻力,人没有办法诞生新的力量,就只能通过联合订约的方式来实现人以一种共同体的生活来应对新生的阻力。这里包含着一些潜在的假定。第一,人是生来自由的。正因为人是自由的,所以人的自由意志可以使他们作为主体进行彼此订约,为的就是人们的自由可以继续实现,从一种自然的自由升格为一种道德的自由。第二,人是无法诞生新的力量的,因为人天然地过着孤立的生活,而孤立的人是无法创造任何事物的,所以人只能通过结合来创造新的力量,来应对新的阻力。第三,共同体的订约的主体是平等的,其中的任何一方都是自愿的,按照他的观点,最原始的契约的订立一定建立在平等的交换的基础上,只有平等的交换,即我付出了什么就一定会收获什么而使它存在,只有这样人才会在契约中依然是他自己。

  针对这三个潜在的前提,我们可以问一问。

  人是生来自由的吗?卢梭提生来自由,是受到了自然神论的影响,虽然卢梭本人并不认为自然以神的形式出现,但他依然认为存在着什么自然法则在人的天性之中,这个天性的内容在他看来就是“自由平等”,这也是自然法原则中的头等两条。他之所以能认为人是自由平等的,恰恰是以一种资产阶级初创时期的革命性提出这样的观点,人们可以平等的拥有财产,而无需依附于固定的土地而形成的宗法关系(这正是他举父子这个例子的关键点)——因为这正是对于资产阶级而言直观的不平等与支配关系。在这样的自由平等观点的驱使下,社会的自由成为了自然的自由在社会中的衍生物,即他认为,正因为人生来是自由的,所以在社会中理应是自由的,而在社会中追求自由就正是他以自然禀赋做出的道德行为。但问题在于,人具有这样的“天性”吗?对于资产阶级人性论的驳斥是要做一整套严密的逻辑论证的,我并不打算展开说这个问题。能够让人们认识到自由,恰恰是因为资本主义带来的一整套意识形态的结果。正像资本主义的童话——鲁滨逊漂流记,它能够写出,正是资本主义时代发展的黄金时代才能够将自由作为一种终极追求而呈现,而这种自由本性的定义与认知,也正是建立在这样的社会关系中。那么,人的自由究竟是什么?人的自由是人的主体性发挥的过程,它只与人自己有关。但是人的主体性又从何而来?它是在一整套社会生产实践中得来的。也就是说,人的自由的主体性本身是由社会生产关系建构起来的,即在这个关系中人与人交往与互动,在这样的过程中人彼此之间发生了不自由的状态,才有了关于自由的看法,并且认为“什么是自由的”。什么样的状态是自由的,本身就是人的定义,所以人们在回望原始状态中的人,觉得这样是自由的,因为它不过不在现存的社会关系之中,脱离了结构性的压迫与剥削而成自由,这也就正是人的社会自由让人们相信人是自然自由的。那么,这种回望建构了人的自由,可最初订约的人们会以自由作为自己订约的前提吗?在这时,人们尚且没有认识到何为自由,人们尚不能理解什么是不自由,没有平等的概念,没有财产的概念,又怎么会平等地订立保有己身自由与财产不受毁灭的约定呢?人们怎么能从不平等的状态中通过缔结什么抽象的契约就实现了平等呢?如果缔结契约时能够维持一个平等的立法状态,又何必去缔结契约呢?所以,人的订约并不是人的主动动作,它必然是建立在某种客观的必然性上的,而这并不是人的“自然秉性”。人具有平等观念,是因为人知道了何为不平等与等价交换,人具有保有财产不致毁灭的观念,是因为人知道了何为私有财产。而有了平等观念,必然建立在结构性压迫已经出现,这已经存在契约了。有了财产观念,必然形成了对财产的合法占有,而这也已经存在契约了。有了人会因自然灾难而死的观念,人才会想要免于死亡——这才能让人有了最原始的联合的冲动,但是,他们又何能有认为“联合便能够战胜自然阻力”的观念的呢?必然是某种现实的成功能够让它们认识到联合就可以战胜自然阻力。而无论如何,这种订约的主动性并不是先在的。(这一切都尚且建立在卢梭的纯粹逻辑论证上,如果以后世摩尔根的人类学研究与恩格斯的《家庭、私有制与国家起源》的观点来看,这一切建立在逻辑的“回忆”上的关于人类最原始处于孤立状态又彼此联合的遐想就不攻自破了。)

  自在的自由并不是自由,自为的自由才成自由。自在的自由是无法被定义的,因为此时的人只能以冲动行事,它并不能有意识地去做什么以实现它的自由,而这样一种无意识的冲动的支配性,本身就意味着人作为奴隶而存在。这也恰恰符合了卢梭的关于自由的辩证法。自为的自由才能够成为自由,即人能够自由地选择追求自由,虽然这里追求的自由也是一种客观世界的主观构成,但是,人本身就是历史范畴,而历史范畴的自由也自然能成为人的自由。但我们终将能够认识到,绝对的自由在这个意义上不存在了,基于“自然自由”的“道德自由”也便不攻自破了。

  孤立的人是无法创造出任何新的力量来吗?我可以承认这一点,我也同样要说,孤立的人如果一开始就是孤立的,即使他遇到了另外的人,也创造不出契约来。契约与共同体生产生活状态是同时发生的,当进入公共生产领域后,彼此之间的约定与让渡才具有了实质。当共同体的实际生活进行之前,约定是缺乏定在的空泛指代,它不存在任何内容,它只是将双方尚未开始的关系潜在地指代出来。但问题在于,之所以我们会认为进入共同体生活之前人进行约定来缔结共同体,是因为我们已经知道约定为何物,也已经知道如何该进行共同体生活,可是就卢梭所言的“最初的约定”而言,彼此孤立的人们在相聚到一起时如何能够知晓该如何进行一种共同体生活并以此作出对于共同体生活中的共同意志的认定呢?也就是说,人能够出现约定的观念、并通过约定来彼此承认,必然是建立在其本身就在共同体生产生活并在这个过程中发生了的充分的互动之上,在时间上,随着人们在共同体中开始了彼此的运动,简单的约定与共同意志就已经开始形成,并不能将二者严格地区分先后顺序,但在逻辑上,毋庸置疑,共同体的生产生活是在先的。基于公意的约定,公意本身并不是每个共同体中的组成者的纯粹意志结果,公意本身的生成过程就是对社会关系的表达,也就是说,它实际上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公意是一个历史范畴。如果忽略了这一点而认为公意与基于其上的约定只是出自孤立的人自由地与他人缔结契约来保护自身,那只不过是将人的意志由社会产物还原为了野蛮的禀赋上了,与其说以这种方式来证明社会契约的产生,还不如说这是上帝之光将“订立社会契约”压印在每个人的心中更有说服力一些。

  实际上,人从最开始就不是过孤立生活的孤立个人,在私有制出现之前也同样存在着人类社会。人与人之间订立公约,如果按照卢梭的观点是保全他们的社会(道德)自由,那什么样的情况可能会侵犯到人的自由呢?也就是说,公约所基于的公意,其能够出现,正是存在着其对象化的“个意”或“众意”。当人们并不需要彼此分别的时候,人们自然认识不到公意本身,或订约本身,因为共同的生产生活以一种原始的公有制公社而呈现,此时的公意处于自在的状态。自在的公意本身是无,因为它以一种混沌的状态而无意义的存在,在逻辑上,公意无法被生成,因为此时尚且没有“个人”的分别。所以,此时基于公意的公约,并不是人主观意志的产物,而是生产实践的必然性所带来的非意志的生产关系的言说。它通过人而表现出来,它即人本身,此时人的意志并不主动追求公约,因为只存在公意本身。而当人主动订立社会契约时,也就是说,当私有制出现而消灭了公意的普遍性,人们的共同体的生产生活发生了分裂,也就有了订立契约的必要,也就有了寻求公意的意愿。通过社会契约保障人在社会中的自由的思想,也因此在不断地沉浮中,直到资本主义时代被“先进”的启蒙思想家发现了,并以自然法原则为它披上了神圣的外衣,但其实“先进”的启蒙思想家们不过是在私有制集中地、赤裸地、尖锐地、不加掩饰地以最高形态出现时征召他们表达了保全私有制下的生产关系的最高要求——自由与平等,以消弭私有制下人的自由的矛盾的不可避免性。正因为在私有制下人再也不能实现其自由,所以才要以公约来保全私有制下的最大化自由;正因为人已经被私有制从自由发展的可能性中赶了出来,所以才要以私有制的平等来拟制一种公有制的状态。原始公社的公意因其原始而被误认为野蛮,但它历史的进步性唯有在撕裂了罗马的奴隶制下才自为地实现其自己,而它的革命性正是在与现存的资产阶级关系(一个剥削社会的最高形态)对抗的新的公社中才能实现,这也意味着人类历史实现了对过去的自我扬弃。无论如何卢梭没有走到这一步。但我认为,一旦他看清了人类历史的真正历程,他不会继续死守着他那平等的小私有制去追求他的理想公约下的理想王国。

  而在公意的自在状态被打破之后的约定的公意从来就不是公意,它从最开始就是阶级利益,因为私有制的出现就伴随着阶级的产生,而它的发展也带来了国家与政治共同体。而一个最大的公意在阶级社会只不过是浪漫主义幻想,因为它是不可能的。在卢梭看来,政府是主权者的工具,是不应该具有自己的意见的,主权者应该想方设法限制政府自我意志的扩大。政府本身是主权者的工具,这一点卢梭的认识没有错误,但错误的是,他错认了主权者究竟是什么。他所塑造的作为整全的公意的主权者本质上就是两个内容——一个是统治阶级,另一个是服从于统治阶级而作为统治阶级的利益延伸的被统治阶级,而与被统治阶级沟通意见或共同形成什么公意——如果他们真的这么做了的话——那也不过是为了维系统治阶级的继续统治罢了。社会公意往往就是这样建立起来的:统治阶级建构了国家,它包含着宣传与暴力工具,通过宣传工具,统治阶级言说着自己的意志,并将它赋上普遍性的名头,又通过暴力工具封上被统治阶级的嘴。而卢梭甚至也明白,如果集体对于某种行为报以沉默,那么这同样是一种认可。如果人人都不反对,公意就这样形成了。这也就是卢梭如果将公意以他的人民意志的集合又反过来让人民臣服于自己的集合这种方式表达,以社会契约代替了各个人本身,就让社会契约成为了它本身,成为了一种精神实体。公意是精神实体,不过是主观精神的外化,是人异己的力量,它本质是社会关系的言说,是统治阶级的意志借由公意之口的表达。实际上,这个“精神实体”是不存在的,只不过是被拟制出来的概念,是在卢梭以这种方式言说它时在逻辑中诞生的范畴,而它往往给人以一种皈依的冲动——因为它带有如此大的可以迷惑众人的普遍性,以致于人们在任何实际生活中都误认为它实际存在。政府官员与统治阶级是同一的,而政府官员所代表的行政权正是立法权的延伸,自然是统治阶级的延伸。所以,政府本身就不是什么“最大集体”的工具,它并不具有“普遍性”。

  那么,政府在这个社会共同体里总该去考虑全体社会成员吧,那是必然的,因为社会中并不只有需要维护利益的统治阶级,还有需要安抚的被统治阶级。为了避免共同体在尖锐的斗争中走向自我毁灭,政府总归是不能干脆让被统治阶级自生自灭去了。这样就会给人以政府是建立在公意上的错觉,这里的公意正是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互动的平衡点,但它本质上是受统治阶级支配的。卢梭抨击政府在这个过程中为自己谋取利益,将政府本身当作权力主体。这种抨击无疑是正确的,但他也只是真的把政府看作是什么“公意”的工具了。如果认清政府本身是资产阶级性质的政府,为自己谋取利益本身也不过是受一整个资本主义社会的意识形态的影响,正像封建主义的政府并不会主动为自己谋取“政府”的利益,因为政府官僚们本身就有着自己的意义,所以他们更多的以自己的贵族身份或士族(西方的贵族身份与中国的士族身份本质上是一致的,都是建立在不动产之上的宗法制关系。)身份而出现,但资产阶级政府的官员并不是这样,为自己牟利也更应该怪到整个资本主义社会上去,而不是在给政府以一个什么不切实际的幻想,想要凭借臆想的道义来由被统治阶级向统治阶级的鹰犬发难。我想卢梭如果仔细考察一下历史的政府性质,先放下它那被统治阶级拟制出来的公意,他自然会明白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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