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哥达纲领批判》是一部以劳动问题为主线、聚焦劳动解放的政治哲学著作。人的劳动力本身也是一种自然力,不能把劳动说成“超自然的创造力”,人为夸大劳动的作用,也不能离开现实社会空谈劳动创造财富,应从生产关系、社会关系上思考劳动解放的问题。劳动所得按照平等权利进行公平分配,这种主张的问题在于它否定了阶级存在的客观现实,否定了人的个性和能力的差别,没有深入到生产关系、经济关系中,因而没有抓住现代平等、公平问题的根本。按需分配不是可以马上采取的行动,而是自然生成的历史结果,不能忽略作为其前提的“各尽所能”的深意。用法律保障公民的权利,逐渐消除建立在阶级基础上的政治上和社会上的不平等,让每个人的自由和个性、天赋和能力都能够得到充分发挥,才是值得追求的公平正义社会目标。
关键词:劳动;劳动所得;平等权利;公平分配;按需分配
人类社会离不开劳动,劳动对于人类社会的意义和价值怎么高估都不过分。但在中西方思想史上,关注劳动问题、把劳动作为核心概念进行研究的思想家并不多,马克思无疑是其中最重要的一位(这个地方若使用“之一”,对马克思都是不尊重的)。在他看来,“劳动的解放既不是一个地方的问题,也不是一个国家的问题,而是涉及存在现代社会的一切国家的社会问题”。[1](P226)可惜的是,马克思并没有写出一本以劳动为主角、系统阐述劳动问题的著作,在他所生活的时代(当然也是在我们所生活的时代),资本的光芒遮蔽了劳动的力量,促使马克思把大部分时间花在将“资本”这一对手作为其作品的主角。马克思花更多的精力写作的是“资本论”,而没有机会写出“劳动论”。今天,我们应该如何深度谈论劳动的问题?如何讲好劳动的理论故事?走进马克思1875年写作的《哥达纲领批判》,会发现它实际上是一部以劳动问题为主线、聚焦劳动解放、劳动者如何解放的政治哲学著作,是一部集中系统展示马克思主义劳动理论的作品,因此是我们深度思考劳动问题可资借鉴的不可多得的经典文献。
一、劳动为什么不是一切财富的源泉?
《哥达纲领批判》从分析劳动在财富生产、在人类社会中的作用和价值开始。马克思重视劳动的地位,坚定地站在劳动者的立场上,面对“劳动是一切财富和一切文化的源泉”这样拔高劳动地位的主张,按说他应该不会反对,但他恰恰就直接表示了反对,“劳动不是一切财富的源泉”,“自然界同劳动一样也是使用价值(而物质财富就是由使用价值构成的!)的源泉,劳动本身不过是一种自然力即人的劳动力的表现”。[2](P357)
马克思是严谨的,这种严谨性首先就体现在他在提出反对意见之前先界定了“财富”,即特指由使用价值构成的物质财富。在商品生产的资本主义社会,财富还以价值的形式存在,而这里探讨的只是物质财富。即使讲物质财富,劳动也只是源泉之一,自然界也是源泉,而且是第一源泉,人的劳动和自然界共同构成物质财富的源泉。人类社会的最初图景只有人的劳动和自然界,人的劳动在自然中创造出人类社会的一切,商品、货币、资本、权力、道德、文化等都是人的劳动创造出来的、服务于人的劳动和生活的“工具”。马克思的理论,不是经济决定论,不是技术决定论,不是社会存在本体论,一定意义上说应该是劳动本体论或劳动生成论。
马克思没有因为对劳动的偏爱,就拔高它的地位,置客观现实于不顾,似乎它可以不受约束、不受限制地创造一切。只有劳动并不能创造财富,没有自然界提供的原材料、生产工具等,无法创造财富。人的劳动只有作用于自然界,把自然界当作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才成为使用价值、财富的源泉。“只有一个人一开始就以所有者的身份来对待自然界这个一切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的第一源泉,把自然界当做属于他的东西来处置,他的劳动才成为使用价值的源泉,因而也成为财富的源泉。”[2](P357)自然界为劳动提供了工具,提供了对象,自然界是一切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的第一源泉,离开自然界,劳动也不可能成为财富的源泉。
作为构成财富源泉的两个部分,劳动和自然界不是完全独立的,虽然劳动属于人,自然界属于人之外的对象,但人本身也是自然界的一部分,人的劳动力本身就是一种自然力,劳动只是人的劳动力这种自然力的表现。在讲劳动的作用的时候,如此强调自然界,马克思想说明的是,劳动一开始就不是随心所欲的,不能把劳动说成是“超自然的创造力”,这种说法恰恰是他之前的一些理论家的抽象或先天预设。劳动天然具有“自然制约性”,要受制于自然界,虽然人类社会是在劳动中创造和发展的,但也不能人为夸大劳动的力量,把人的劳动说成是不受制约的力量。过度夸大劳动的作用,不一定会带来财富的增长,反而还会违背自然规律,受到自然的报复。这是任何时候都应坚持的前提。
劳动不仅受到自然条件的制约,也受到社会条件的制约。任何劳动都是在一定的社会中进行的,只有在社会中和通过社会,劳动才能成为财富的源泉。考察劳动问题,离不开对现实社会的考察,离开社会谈劳动,注定是空谈。应该在特定的社会中考察劳动,但绝不能让社会来决定劳动有益与否,应该由劳动的状况来评价社会好坏与否、进步与否。社会好坏,应该由劳动收入所占的比重、由劳动者所处的社会地位、生活状况所决定。坏的社会,会把有益的劳动变成无益的,会让勤奋的劳动者受到剥夺,会让一部分人不劳而获。应该基于劳动的状况透视社会,解决制约劳动的因素,解决一部分人劳动一部分人不劳而获的问题,推进社会的进步。
透视社会看劳动,就会发现,一个人并不是可以随心所欲地从事劳动,不是想用什么劳动就能用什么劳动,不是想在哪儿劳动就在哪儿劳动,不是想给自己劳动就能给自己劳动。一个人要劳动,就要获取劳动资料、劳动对象,但土地、资源能否成为他的劳动资料、劳动对象,不能由他任性说了算。“一个除自己的劳动力以外没有任何其他财产的人,在任何社会的和文化的状态中,都不得不为另一些已经成了劳动的物质条件的所有者的人做奴隶。他只有得到他们的允许才能劳动,因而只有得到他们的允许才能生存。”[2](P357-358)在特定的社会条件下,有可能劳动的物质条件早已被别人占有,一些人想给自己劳动却没有劳动资料、劳动对象,他因此只能作为“奴隶”,得到别人的允许才能劳动、才能生存。
劳动是财富的源泉,一个人去劳动才能有财富,不劳动就不应该占有财富,但残酷的现实是,在特定的社会条件下,一个人不一定有机会参加劳动获得财富,而且,他劳动了,也不一定能够拥有财富。反过来说,那些不劳动的人自己不劳动,却会因为有劳动资料,就能靠别人的劳动获得财富。劳动创造财富,但能否拥有财富,要受特定的社会条件所决定;劳动创造财富,不一定是给自己创造,有可能是给别人创造。马克思看到的是,随着劳动的社会性的发展,也随着劳动成为财富的源泉,劳动者方面的贫穷和愚昧,与非劳动者方面的财富和文化发展却形成鲜明对立,这是直到目前的全部历史的规律。从奴隶劳动,到农民劳动,到资本主义社会的雇佣劳动,从事劳动的人却成为不拥有财富或拥有很少比例财富的人,这是人类社会持之以恒需要解决的问题。
在当时的资本主义社会,鼓励劳动,提倡劳动,雇佣劳动制度就只能是天经地义的,只会让少数人拥有更多的财富,劳动者反而只能多劳少得。在这样的社会,不是谈劳动有益还是无益的事情,而是要解决生产方式、生产关系以及在这个基础上形成的雇佣劳动制度本身的问题,这样才能触碰到劳动问题的根本性层面。这个观点同样能给今天的我们以启示,一个社会的发展进步,喊劳动光荣,激发劳动者的职业精神、工匠精神是必要的,但却是不够的,必须从生产关系、社会关系上着手解决劳资问题,合理划定资本与劳动收益比例,保障劳动者的权益,改善劳动者的工作环境,维护劳动者的尊严,让劳动者得其所应得。
二、“平等的权利”为何是不平等的?
讲劳动,自然应该讲劳动所得。马克思用不算小的篇幅批判了如此主张——“劳动所得应当不折不扣和按照平等的权利属于社会一切成员”。[2](P357)这种主张强调每个人的“平等的权利”,强调“社会一切成员”,强调“不折不扣”,针对的问题是一些社会成员的劳动强度与劳动所得不一致、进行了大量劳动却无法或很少获得劳动成果、一些劳动成果被其他人占有而打了折扣的社会问题所提出的,它是站在劳动者的立场上,为解决社会不平等、不公平所提出的具体主张。
马克思先是批判了“劳动所得”不清不楚,到底是劳动的产品还是产品的价值,是以使用价值为表现形式的物质财富,还是以价值为表现形式的财富?是产品的总价值还是新增加的价值?这一点马克思只是一带而过,他应该清楚,从政治经济学的专业角度来看这个问题是重要的,但对非专业的社会公众来说其实并不重要,不会影响接下来的分析。他接着批判了“社会一切成员”和“平等的权利”只是些空话,因为如果劳动所得属于一切社会成员,既属于劳动的成员,也属于不劳动的成员,那对劳动者而言本身就是打了折扣;如果劳动所得只属于劳动的成员,不劳动的成员不能分享,那就没有社会一切成员的平等的权利可谈。通过马克思的剖析,我们会发现如此高大上的又看似符合情理的主张竟然是存在悖论的。
再接下来,马克思指出劳动所得的“不折不扣”也是不可能的,因为在生产者之间分配劳动所得前,必须扣除用来补偿消耗掉的生产资料的部分、用来扩大生产的追加部分、用来应付不幸事故、自然灾害等的后备基金或保险基金等,还要扣除同生产没有直接关系的一般管理费用,用来满足维持社会秩序的政府、社会机构的费用,共同需要的部分如学校、保障设施等的费用,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设立的基金等,这些扣除,理所应该,没有人会质疑。扣除了这些,才能谈在各个生产者之间按照平等权利进行公平分配,而这个时候不折不扣的劳动所得已经变成不知不觉地有折有扣了。
而且,应该扣除多少,根据公平原则是无法计算的,谈平等与公平没有意义,而恰恰在这个扣除或预留的环节,可能就已经决定了权利的不平等。因为扣除的部分,不仅仅是交付给劳动提供服务和条件保障的政府或社会管理机构,也要交给那些拥有生产资料的私有者。满足私有者的要求之后,留下的才会在各个劳动者之间按照平等的权利分配。也就是说,这种平等的权利要求,是在假设不存在封建贵族、资产阶级与无产阶级对立的基础上的,是假设了不同阶级成员共同劳动的基础上的。但现实情况并不是如此,把一切社会成员都看成了劳动者,而没有看到一些人根本不是劳动者。如果只有劳动者之间的平等权利,没有触动阶级本身的存在,不考虑任何阶级差别,那这样的平等就肯定是有问题的。
即使劳动者之间按照平等的权利分配劳动所得,就平等了吗?这是马克思提出的对今天最值得探讨的一个观点。在他看来,这种“平等的权利”的主张,之所以是平等的,是因为它确立了同一尺度,即劳动。任何人都不例外,都依据劳动来获得权利,这不正是“劳动面前人人平等”吗?但正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一样,社会成员虽然获得了平等的公民身份,但不平等依然存在,依据劳动获得平等的权利,不平等的现实还是存在。因为,劳动者的权利是同他们提供的劳动成比例的,提供的劳动越多,获得的权利越大,提供的劳动越少,获得的权利也就越小。
显然,平等的权利只是确立获得权利的尺度的同一化,不代表实际结果是平等的。由于人的体力或智力本来就是有差别,按照平等的权利原则,那事实上人们实际获得的就是不平等的。再加上劳动者的生活条件不同,比如结婚与否、子女多少,也决定了即使提供的劳动相同、分得的份额相同,事实上获得的东西也是不平等的。多劳多得,少劳少得,结果显而易见,按照劳动作为尺度来决定每个人的所得,那必然是有些人得到的多,有些人比另一些人富裕。
在马克思看来,“这种平等的权利,对不同等的劳动来说是不平等的权利。它不承认任何阶级差别,因为每个人都像其他人一样只是劳动者;但是它默认,劳动者的不同等的个人天赋,从而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权。所以就它的内容来讲,它像一切权利一样是一种不平等的权利”。[2](P364)权利以劳动这一尺度来计量,将人只是看作劳动者,就抹杀了人与人之间其他方面的差别、人的个性,就认同了劳动能力大小是区分人的力量大小的唯一因素。马克思的这段话实际上说明了他对权利的根本观点,也讲清楚了他为什么要批判权利的原因。归根结底,权利范畴本身否定了阶级存在的客观现实,也否定了个性的差别,把人进行了抽象化、同质化,形式上的平等掩盖的是内容本身的不平等。
所以,在马克思看来,“消除一切社会的和政治的不平等”是不明确的语句,应该改成,“随着阶级差别的消灭,一切由这些差别产生的社会的和政治的不平等也自行消失”。[2](P371)恩格斯也提出:“用‘消除一切社会的和政治的不平等’来代替‘消灭一切阶级差别’,这也很成问题。在国和国、省和省、甚至地方和地方之间总会有生活条件方面的某种不平等存在,这种不平等可以减少到最低限度,但是永远不可能完全消除。”[2](P349)消除一切社会的和政治的不平等,看似很理想,但这种理想是无法成为现实的,也就只能是空想,只能成为不切实际的口号。不平等有的时候是以差异、个性而存在的,不能在平等的追求下,消灭差异、个性,个人差异是正常的,个性是必须保证的,不然的话,这就只能人为地制造不平等。
在平等问题上努力,要抓住问题的根本,而不是空喊人人平等的口号,平等问题的根本就是如何消除建立在阶级基础上的政治上和社会上的不平等,而不是消除一切不平等。要求消除个性,要求以同一的标准要求人,要求每个人都是一样的人,这是追求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理论所不能接受的,也是不符合客观现实和未来社会走向的。用法律保障公民的权利,逐渐消除阶级的差别,保留人的个性的差异,才是值得追求的进路。
三、“公平分配”问题在哪?
除了“平等的权利”之外,马克思还批判了另外一个会让一些人觉得没有问题的主张:“劳动的解放要求把劳动资料提高为社会的公共财产,要求集体调节总劳动并公平分配劳动所得。”首先必须声明的是,马克思没有批判前半句,即把劳动资料提高为社会的公共财产,甚至也没有批判后半句的“集体调节总劳动”。生产资料不能私有,应归社会所有,这正是马克思、恩格斯一直坚持的主张。
马克思批判的是后半句中的“公平分配”。公平分配,这种诉求还要去批判吗?这不是有社会情怀的人所追求的目标吗?马克思恰恰又提出了自己的不满,他看到的是,不同阶层的人,包括资产者,包括各种社会主义宗派分子都有不同的公平观念。如何分配才是公平的,根本不可能获得共识,到头来公平分配就成了一个众说纷纭,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结论。即使在我们生活的今天,也确实如此,每个人都认为公平重要,都有自己的公平观,都在喊公平,但到底什么是公平的,如何分配才是公平的,很难形成共识。
马克思还看到的是,在资本主义社会,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上,资产阶级的公平观念更容易受到认同。有的人有生产资料,有的人没有生产资料,没有生产资料的人靠出卖劳动力获得收入,就是公平的;有钱的出钱,有力的出力,有的人靠资本获得高收入,有的人靠雇佣劳动获得低收入,也是公平的;有的人从事脑力劳动,有的人从事体力劳动,从事脑力劳动的人获得更高收入,从事体力劳动的获得低收入,也是公平的;有的人因管理、技术甚至天赋、创意等获得高收入,有的人只能靠拼死拼活的辛苦劳动获得低收入,也是公平的;有的人因生产的产品供不应求卖出高价获得高收入,有的人因生产的商品供大于求只能卖出低价获得低收入,只要不靠生产伪劣、有毒有害食品获得收入,也是公平的。
在这种社会状况下,讲公平分配,结果注定是有利于少数资产者的,而不是有利于大多数劳动者的。公平分配(也应该包括平等权利)归根结底是法的概念,这种法的概念是从生产关系、经济关系中产生的。生产关系、经济关系才是最为根本的,它决定了什么样的分配方式是公平分配。资本逻辑主导、市场经济运作,决定了公平分配观念不可能站在劳动、劳动者的利益这一边,反倒会增强对资本逻辑主导的生产方式的认同。
在资本逻辑主导的历史阶段,“在所谓分配问题上大做文章并把重点放在它上面,那也是根本错误的”,[2](P365)“庸俗的社会主义仿效资产阶级经济学家(一部分民主派又仿效庸俗社会主义)把分配看成并解释成一种不依赖于生产方式的东西,从而把社会主义描写为主要是围绕着分配兜圈子”。[2](P366)如果生产方式、生产关系没有理顺,劳动资料被少数人掌握,只在公平分配、在权利平等上做文章是不够的。
分配问题不是根本性的问题,必须从分配领域进入到生产领域,看到生产方式、生产关系的问题,才能看到现代社会的真正问题,才能找到现代社会公平正义问题的根本,才能找到应该追求的目标。“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而生产条件的分配,则表现生产方式本身的性质。”[2](P365)总体上看,平等的权利、公平的分配观都建立在资本主义社会、资本主义商品经济、雇佣劳动关系的基础上,是建立在商品生产、等价交换、私有财产的基础上的设想,是在假定这种生产方式、这种社会永恒的基础上的主张。而没有触及生产方式、生产关系,只讲分配公平和平等权利,是远远不够的。
四、“按需分配”何以可能?
生产方式、生产关系是会变化的,随着生产方式、生产关系的变化,消费资料的分配就会发生变化,分配公平的观念本身也会发生变化。是否是公平正义的,要放在不同的历史阶段来谈,公平正义因此也是历史的概念,在不同的社会历史阶段,随着不同的生产方式的出现、生产的物质条件的变化,就会出现不同的公平分配的标准。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我们所能达到、所能认同的观念是,按劳分配就是公平的分配,就是符合公平正义的。“权利决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2](P364)但这并不代表,未来社会的消费资料的分配也是不变的,按劳分配还是公平正义的,因为按劳分配本身存在着形式上平等实际上不平等、分配上公平生产上不公平的缺陷。
在马克思看来,按劳分配作为被认可的公平正义的标准在一个漫长的历史阶段都将存在,都具有合理性。结合按劳分配这个话题,需要再次重申的是,马克思所反对的不代表马上就要反对,所追求的未来社会理想不代表马上实现。唯物史观遵循客观历史发展的规律,它要求立足当下放眼长远,不超前不落后,要在人类社会已经取得的成就的基础上向前推进,不割裂不空想。按劳分配、平等权利、公平分配尽管有缺陷、有问题,但这是人类已经取得的进步,是符合特定历史阶段的要求,不能因其有问题就放弃不用,就不去追求。
在马克思看来,按劳分配不仅将在资本主义社会而且在共产主义社会的第一阶段存在。资本主义社会与共产主义社会的第一阶段,奉行的都是同一的按劳分配的原则,即每一个生产者,在做了各项扣除以后,从社会领回的,正好是他给予社会的。差别在于,在资本主义社会,生产资料、劳动资料归私人所有,一部分人有一部分人没有;不同的市场主体在市场中交换自己的劳动产品(商品),因此人的劳动表现为产品的价值,表现为产品的某种物的属性,人与人的关系要通过偶然的物与物的关系建立;个人的劳动不是直接获得劳动成果,他要经过迂回曲折的道路、通过交换才能最终获得。
在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在一个集体的、以生产资料公有为基础的社会中,生产者不交换自己的产品;用在产品上的劳动,在这里也不表现为这些产品的价值,不表现为这些产品所具有的某种物的属性,因为这时,同资本主义社会相反,个人的劳动不再经过迂回曲折的道路,而是直接作为总劳动的组成部分存在着”。[2](P363)这个阶段,生产资料实现公有、社会所有,人们之间不存在商品交换,无需交换产品,人的劳动不再表现为产品的价值、表现为物,个人的劳动直接作为社会总劳动的组成部分,不再通过迂回的方式获得劳动成果。
虽然奉行的按劳分配的基本原则没有差别,但在资本主义社会,原则和实践是矛盾的,等价交换可以平均实现,但很多场合可能无法实现,工人付出了一定的劳动,在经过商品交换的过程中,最后收回的却是劳动量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而在共产主义社会的第一阶段,原则和实践不再矛盾,原则上坚持按劳分配,实践上也实现了按劳分配,而且等价交换存在于每个场合,因为实现了生产资料公有制,只有消费资料可以在各个生产者之间分配,生产资料等其他任何东西都不能转化为个人财产。
只有到了共产主义社会的高级阶段,按劳分配才会在原则上和实践上都不再存在。马克思最精彩也是最常被人引用的一段话就是:“在共产主义社会高级阶段,在迫使个人奴隶般地服从分工的情形已经消失,从而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对立也随之消失之后;在劳动已经不仅仅是谋生的手段,而且本身成了生活的第一需要之后;在随着个人的全面发展,他们的生产力也增长起来,而集体财富的一切源泉都充分涌流之后,——只有在那个时候,才能完全超出资产阶级权利的狭隘眼界,社会才能在自己的旗帜上写上:各尽所能,按需分配!”[2](P364-365)
这段话有着丰富的内容,不能仅被看作马克思随手写下的对未来社会状况的描述。这样的描述在马克思的文本中多次出现,都是极度简洁的。对他来说,批判推翻旧世界是主要的,新世界的建立则要靠后人的努力,过多的描述会陷入空想中,对新世界的建立也可能会产生不利的影响。但对于任务已经是建立新世界的这个时代的我们而言,对未来社会的描述和预测,无疑能给我们提供一些启发。结合今天已经发生的变化,我们可以认真体会下马克思的描述:
人们不再为了谋生而劳动,不再被迫去劳动,不再必须从事某项他不喜欢的劳动,也不再只是被动地一生从事某一种劳动;劳动也不再区分三六九等,无论是从事体力劳动还是脑力劳动,都将受到平等的有尊严的对待;劳动成了生活的第一需要,劳动本身就是生活,就是生活的一部分,不再有繁重的劳动时间和休陈培永:关于劳动问题的政治哲学透视24闲的生活时间之分,这是人的劳动获得全面解放,个人获得自由和全面发展的社会,是生产力极大发展,社会财富极大丰富的社会,是“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全新的社会。
我们必须思考的问题是,各尽所能,按需分配,这应该是共产主义社会公平正义的原则。问题在于,马克思反对在分配问题上做文章,那按需分配是否也是在分配问题上做文章呢?显然,这段话并不是要主张按需分配,按需分配不是应该采取的行动,而是自然生成的历史结果,是在生产条件、生产劳动方式本身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出现的结果,这不是围绕分配问题做文章,是围绕着生产方式、生产关系做文章,围绕着如何解放劳动、人的解放做文章。
谈到“各尽所能,按需分配”,人们容易提出的质疑是,物质财富极大丰富是否可能,是否充分考虑到自然的承载力(这个问题随着全球生态环境困境而显得更受重视)?人人都只想去享受而不可能想受累去劳动,都想让别人去劳动、自己不劳动,劳动成为第一需要可能吗?人是贪婪的,欲望不可能满足,再发展也不可能满足人的不断增长的需要啊?
要达到按需分配,马克思谈到了至少三个方面的基本前提:第一个是人的劳动创造的财富极大丰富,这需要依靠新能源革命等科学技术的革新,需要在化解人与自然矛盾的基础上实现生产力的发展;第二个是人的劳动活动本身不再是枯燥的、机械的、重复的,而成为自由的、充满情感的、使人的价值得以实现的活动;第三个是人本身,人成为自由全面发展的高素质的人,而不是贪婪的、占有欲的、利己主义的人,人的需要真正的是“人”的需要,而不是被物欲、贪欲所操控的需要。三个要求,缺一不可,而且归根结底是人,没有人本身的改变,就不可能有我们设想的理想社会。人类社会的历史进程让我们清晰地看到,这三个方面确实都在发生积极的改变中,就发展的趋势而言,按需分配的社会是可能的,也是现实的。
谈到“各尽所能,按需分配”,我们容易忽略掉的是“各尽所能”。其实,“各尽所能”应该理解为按需分配的前提,每个人根据自己的需要参与分配,是因为他尽自己的能力、发挥自己的特长参与了社会总劳动。“各尽所能”原则绝不是按同质化的、同一标准来对待每个人,它不是把人都当作同一的个体,它把每个人都看成独特的、差异的社会存在物,让每个人的自由和个性、天赋和能力都能够得到充分发挥。在我们的生活中,我们就能感受到“各尽所能”的价值和意义,如果每个人都在自己的岗位上尽职尽责,干好自己的事情,而不总是抱怨从事别的职业、在别的岗位的人干得不好,整天说这个不行那个不行,那这个社会就会有很大的进步。
文章来源:《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研究》2020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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