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马克思的人权思想是在对近代资产阶级虚伪人权观的批判中发展起来的,通过对政治解放对宗教的关系、政治解放对人的关系的深刻批判分析,深刻批判了资产阶级人权观的利己的本性,人权与公民权的二元分立。马克思以历史唯物主义为基础,指出无产阶级的科学人权理论是共产主义社会中的每个人的自由全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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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马克思的政治哲学思想中,对人权的追问是马克思政治哲学探讨的核心内容之一。对人的关注是马克思早期思想的主要特征之一,马克思的人权思想是在对近代资产阶级虚伪人权观的批判中诞生发展起来的,从《论犹太人问题》、《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共产党宣言》到《哥达纲领批判》通过对资产阶级虚伪人权观的尖锐批判,马克思系统的建构他的历史唯物主义的科学的人权理论。,深入的论证了无产阶级的人权理论乃是共产主义社会之中的每个人的自由全面发展。
1《论犹太人问题》中对资产阶级人权观的批判
《论犹太人问题》是马克思发表在《德法年鉴》上的两篇文章中的第一篇,马克思通过对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二元分立的事实的揭示,首次系统地对资产阶级人权进行了解构,同时也开启了马克思科学人权思想的建构。通过对犹太教和基督教的宗教对立、政治解放对人的解放的关系、政治解放对宗教的关系等三方面的分析对鲍威尔进行了尖锐的批判。马克思指出,鲍威尔的错误之处在于,他把政治解放和普遍的人的解放混为一谈,而忽视了犹太人问题因其所处的国家环境的不同而是有不同的形态的,德国、法国和北美的实际则恰好证明了宗教的定在和国家的完成是不矛盾的。“但是宗教的定在是有一种缺陷的定在,其根源则只有去国家的本质中寻找。”政治解放对宗教的关系问题已经成了政治解放对人的解放的关系问题。只有当国家从国教中解放出来,国家才能以自己本质所特有的方式,从宗教中解放出来。即使人还不是自由人,国家也可以成为自由国家,也既是说在大多数人信奉宗教的情况下,国家是可以从宗教中解放出来的,而人的解放则是通过国家这个中介来完成的。政治解放本身并不等于人的解放,虽然政治解放可以使人获得公民权,但是他并不一定能获得普遍的人权。马克思指出,人权是由两部分构成的,其中一部分是政治权利,是与别人共同行使的权利,就是参加国家这种政治共同体的权利。这种权利属于政治自由的范畴,属于公民权。而另一部分人权,则是与公民权不同的人权。
政治解放本质上并不等于人的解放,当政治解放完成后,人被分为了公人和私人两个领域,此时宗教也完成了从国家向市民社会的转移,政治解放并没有消除人对宗教的信仰,它也没有去刻意的消除这种信仰。但是由于宗教的定在是一种存在缺陷的定在,而这种缺陷的根源只有到国家的本质里才能找到。按照鲍威尔的观点,人要想获得普遍的人权,就必须以牺牲信仰的特权作为代价,对此,马克思通过对法国和美国的宪法和《人权宣言》进行研究后给予了明确的否定,他指出在国家实践中人权与宗教信仰并不矛盾,恰恰相反,国家公开对这种权利予以了确认与保护,从而使信仰的特权变成了“普遍的人权”。对于马克思来说,人权这个不同于公民权的中的人,就是市民社会的成员,对于这个“人”的权利为何称作“人权”,马克思的答案是只有用政治国家对市民社会的关系,用政治解放的本质来解释,显然,所谓公民权是和人权分属于不同的层次的,前者是属于政治共同体中把自己看作社会存在物的人的,而后者是属于市民社会生活中,作为私人的人所有的。在马克思看来,“所谓的人权,不同于公民权的人权,无非是市民社会的成员的权利,是利己的人的权利、同其他人并同共同体分离开来的权利。”对于资产阶级而言它是自然的和不可剥夺的权利,即自由、平等、安全和财产。自由就是可以做任何不损害他人的事情的权利,是局限于人自身的个体的权利。自由这一人权在实践层面的实际应用便是私有财产这一人权,个人的自由和私有财产则共同构成了市民社会的基础。而平等就是“法律对一切人一视同仁,不论是予以保护还是予以惩罚,安全则是社会为了维护自己每个成员的人身、权利和财产而给予他的保障”。
进而,马克思指出任何一种所谓的人权都没有超出与政治共同体分离开来,建立在人与人相分离基础之上的,退守单子的私人利益的作为市民社会成员的利己主义的个人。公民与政治共同体则变成了维护人权的一种手段,成为了利己的人的奴仆,市民社会中的单子的个人则反倒变成了真正的人。在这种关系中,原本作为目的的东西变成了手段,而手段却变成了目的,作为政治共同体的基础的人,作为市民社会成员的人,则由国家通过人权予以确认。通过政治解放,人一方面被归属于一个利己的独立的个体,另一方面则变成了抽象的人、人为的人。因此,马克思指出只有当利己的现实的个人和抽象的公民合为一体,成为类存在物,并认识到不再把自身的社会力量通过政治力量的形式与己相分离的时候,人的解放才能真正完成。由此,我们可以看出马克思在《论犹太人问题》中,通过政治解放对宗教的关系、政治解放对人的关系的深刻批判分析,深刻批判了资产阶级人权观的利己的本性,人权与公民权的二元分立。
在对《现代犹太人和基督教徒获得自由的能力》一文的批判中,马克思指出对犹太人获得解放的能力,应当到现实的犹太人里去寻找他的宗教的秘密,而不是像鲍威尔所说的那样是一个纯粹的宗教问题。实际需要,自私自利是犹太人的世俗基础,世俗礼拜是做生意,金钱则是他们世俗的神。犹太教之所以产生,并不是违反历史的,而是在于市民社会中作为犹太教基础的实际需要,利己主义的土壤所产生的。随着市民社会在基督教中完成自己,犹太教才发展到自己的顶点,犹太人的真正本质在市民社会得到普遍的实现,以利己主义和自私自利的需要把人的世界分解为相互敌对的个人世界,这是犹太人本质在现实社会的具体体现,它不是抽象的而是经验的本质。只有到了这种经验的本质即做生意及其前提被社会消除的时候,犹太人才不可能存在,“因为犹太精神的主观基础即实际需要将会人化,因为人的个体感性存在和类存在的矛盾将被消除。”这时候,犹太人才能从这种犹太精神中获得真正的解放。
对资产阶级人权观的深刻尖锐的批判,使马克思彻底认清了资产阶级人权观的虚假本质,在资产阶级那里,人权无非是他们保存自己作为单子的个人的私权的工具而已。
2《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中对人权认识的深化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是1843年9月底马克思在写作完《黑格尔法哲学批判》这部手稿后写下的,它标志着马克思从唯心主义向唯物主义、从革命民主主义向共产主义的转变。在《导言》中马克思第一次论述了无产阶级的历史使命,论述了无产阶级要完成自己的历史使命,其根本的逻辑起点就是争取无产阶级的人权。正如马克思所言:“批判的武器当然不能代替武器的批判,物质力量只能用物质力量来摧毁;但是理论一经掌握群众,也会变成物质力量。理论只要说服人,就能掌握群众;而理论只要彻底,就能说服人。所谓彻底,就是抓住事物的根本。但是,人的根本就是人本身。”在德国,只有市民社会的一部分人解放自己从而获得普遍的统治才能形成从事普遍解放的物质基础,只有整个社会都处于这个阶级的地位,整个社会才有被解放的可能。在德国,只有形成一个完全被锁链压迫的“并非市民社会阶级的市民社会阶级”形成一个所遭受的苦难具有普遍性质且不要求任何特权的充满普遍不公正的阶级,从而使他们的生存不求助于任何历史的权利,而只能求助于人的权利的这样一个阶级。只有这样,社会的解放才具备了完全解放的物质基础,德国人才能被解放而成为人,这就是无产阶级这个特殊而又最普遍化的阶级。无产阶级在德国的革命实践中是什么样的一个角色呢?马克思的回答是明确的,让这个完全丧失了人的本质的阶级回复到自己的本身,其根本就是要达到人是人的最高本质的人的高度。而达到这一目的的途径不再是求助于历史的权利,而必须求助于“人的权利”。马克思在这里所指出的“人的权利”和《论犹太人问题》中所指出的“人权”是截然不同的两个概念。在前者中,马克思指出的人的权利所指的是在市民社会阶级中的非市民社会阶级的权利,即无产阶级的权利。而后者所指的人权则是资产阶级的市民社会中的作为单子的个人的自私自利的人权。
马克思此时的人权思想在经历了对政治国家、政治解放、人类解放的论述与探索后,已经站在了共产主义社会的人的解放的起跑线上,他的人权思想已经超越了以往任何一个时代的理论基础。
3《共产党宣言》对人权的科学表述
在《共产党宣言》的开篇,马克思明确指出:“至今一切社会的历史都是阶级斗争的历史。”从封建社会的灭亡中带来的不是阶级对立的消失,而是现代资产阶级社会的两大对立阶级,资产阶级与无产阶级的产生。资产阶级的产生与发展使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变成了赤裸裸的金钱与利害关系,除此之外,人与人之间没有其他任何的联系,资产阶级的利己主义的本质使人失去了自己的自由与尊严。资产阶级为了避免自己的灭亡,拼命地对生产工具、生产关系及全社会的关系进行不断的所谓的“革命”。在各个民族中强行推进其使其变成资产者的文明。伴随着资产阶级的迅猛发展,无产阶级的产生也在同等程度之上得到了发展,现代工人在资本的发展过程当中以出卖自己的劳动力去获取维持自己生存所必需的最低限度的费用。无产阶级要想取得社会生产力,只有对现实社会中的占有方式给予彻底的废除才能取得。无产阶级的运动是为绝大多数人的利益而革命的,以往人类社会的每一次变革都是建立在阶级压迫的对立基础之上的。农奴曾经推翻压迫而得到公社成员的地位,小资产者通过挣扎而变成了资产者,但现代工人却随着人类工业文明的进步而大踏步地回到了在不过维持生存的条件下,过着连以往的奴隶都不如的生活。难道这样的资产阶级不该被消灭吗,马克思指出,资产阶级在发展自己的同时,首先生产的就是它自己的掘墓人,资产阶级是必然要灭亡的。
在论述“无产者和共产党人”的关系中,马克思指出共产党是和无产阶级利益相同的,在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的各个斗争阶段上,用一句话来概括共产党人的理论,那就是“消灭私有制”。共产主义必须要消灭这种奴役他人的权力。对于有人责备共产主义要废除一切社会中所具有的自由、正义等永恒真理,马克思指出各个时代的社会历史都是在阶级对立中运动的,因此不同的时代其社会意识都各有不同的形式。只有在共产主义社会中,阶级对立消失的时候,这种差异才会消失。总之,“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在这里,马克思第一次科学地表述了他的人权思想的理论基础,即共产主义社会中的每个人的自由发展。因为这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这也是为何马克思的人权理论超越以往任何人权观的关键之所在。
4《哥达纲领批判》中人权思想的成熟发展
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马克思站在共产主义的高度,对资产阶级的虚伪人权,做了更加深入的批判和揭露。马克思在对拉萨尔的批判中指出,所谓的基于公平分配的“平等的权利”不过是一句空话,它仍然只是资产阶级的权利而已。但同时马克思也对这种平等的权利的进步性的一面给予了充分的肯定。对于这一平等的权利的原则,马克思进行了精辟的分析,马克思指出:“生产者的权利是同他们提供的劳动成比例的;平等就在于以同一尺度——劳动来计量。”但是,马克思指出,以这种平等的权利标准去衡量不同的劳动个体,显然是不公平的。因为人与人之间是有差别的,如果没有差别,那么所有人将会是同一个人而已,人的个体的差别突出的表现在其体力与智力的不同。显而易见,当一个人在体力或者智力上优越于其他人时,在相同的单位时间内,或者能完成更高强度的工作,而当我们用“劳动”这一尺度去度量时,就会发现这种平等的权利却产生了不平等的结果。为何会产生这一结果,马克思指出了其本质之所在。这种原则默认了劳动者之间个体的差异所产生的不同的劳动能力是一种“天然特权”。“所以就它的内容来讲,它像一切权利一样是一种不平等的权利。”从而在进行社会分配中,则表现出在提供的劳动相同的情况下,会出现某些个人比其他人得到的多一些,从而变得富裕一些。对于此,马克思并不是完全反对的,相反,他指出这是共产主义社会在其发展的第一阶段的无法避免的陈病而已。因为,“权利决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而只有到了共产主义社会发展的高级阶段,劳动已经不再仅作为谋生的手段而成为人生存的第一需要的时候,才能超越这种资产阶级的“平等的权利”,从而真正实现人的真正的平等。
在谈到“自由国家”时,马克思批判了德国工人党对社会主义的肤浅的理解,其实质是唯心主义的国家观。这也是马克思继《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对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的批判的进一步深化和提升。他们不把现存社会作为国家的基础,反过来却把国家看作是有“精神的、道德的、自由的”独立存在物。同时马克思对所谓的“现代国家”,“现代社会”给予了批判。他指出,所谓的现代社会其实质不过是存在于一切文明国度之中的资本主义社会,它或多或少地摆脱了中世纪的杂质,或多或少地由于每个国家的特殊的历史发展而改变了形态,或多或少地有了发展。而所谓的现代国家,不过是一种虚构而已,因为它是以不同的国境状况而表现出不同的,但其所具有的一个共同特征是都是建立在现代资产阶级社会的基础之上的。最后,马克思指出,这种现代社会注定是要被共产主义社会所取代的,在这一阶段的过渡时期,必定也只能是无产阶级的革命的专政。
至此,马克思通过对资产阶级人权观的深刻剖析和批判的同时系统完成了其以历史唯物主义为基础的实践的科学人权观的建构。这标志着马克思科学人权理论的正式建立,是对以往一切人权思想的清算与应答。马克思科学人权理论的建构是一种究问式的辩证发展过程,他深入的分析了政治国家、市民社会、政治解放、人类解放之间的逻辑关系,并从社会的物质生产基础出发始终以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作为对人权的深入研究的理论基础,进而得出了无产阶级的科学的人权理论是共产主义社会中的每个人的自由全面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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