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根深蒂固偏见的是茅于轼先生自己——评《 转制国家对企业家存有偏见》
搜狐博客 > 茅于轼 > 日志 2007-04-24
转制国家对企业家存有偏见 茅于轼 原载《新财经》
<I>最近几年接连发生了一批“问题富豪”落马事件,引起大家谈论,这些民营企业家都是“非法”起家的,是不是大多数民营企业家都如此?企业家在转制过程中的“原罪”是有其共性还是个案发作?</I>
砖引玉评:正因为最近几年接连发生了一批“问题富豪”落马事件,而且事实证明落马的这些民营企业家都是“非法”起家的;所以引起大家谈论,担心是不是大多数民营企业家都如此?企业家在转制过程中的“原罪”是有其共性还是个案?大家的这种谈论和担心,既谈不上“偏见”,也扯不上“仇富”,纯属人之常情,并没有什么对不起企业家的地方;而且正好跟茅于轼先生不谋而合,因为茅于轼先生也在下文中由衷感叹:“现在中国好的企业家太少太少”。
<I>二十八年前,全中国没有一个富人。北京只有唯一的一辆私人小轿车,是周总理特批给梅兰芳的。今天,全国有近千万能买得起小轿车的富有阶层。在这么短的时间里,积累起这么多财富,不靠剥削,没有不正当收入,似乎是不可能的。因此,就产生了大家经常议论的企业家第一桶金的合法性问题。</I>
砖引玉评:在“台独”闹得地球人一提中国就想到台湾的今天,不知茅于轼先生为什么要说“二十八年前,全中国没有一个富人”?为什么不说“二十八年前,中国大陆上没有一个富人”,也不说“二十八年前,全中国除了台湾及港澳没有一个富人”?如果茅于轼先生这么说别无他意而只是脱囗而出、未加思索;那么,这种脱囗而出是不是表明在脱囗而出者的内心深处,台湾早在二十八年前就已不属于全中国?这种未加思索是不是表明在未加思索者的潜意识里,对中国政府一贯坚持的“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这一原则立场,存有根深蒂固的偏见或者说不同政见?当然,有没有这种不同政见、有的话要到什么样的场合才愿一诉衷情,这完全是茅于轼先生个人的自由和民主权利;就像渴不渴望中国成为美国之一州、渴望的话要到什么样的场合才愿一诉衷情,完全是余杰先生个人的自由和民主权利一样。
至于买得起小轿车跟剥削、跟企业家第一桶金的合法性问题之间,无论在中国还是在外国,也无论在过去、现在还将来,都不见得有必然的联系;而把今天全国有近千万能买得起小轿车的的人都算作富有阶层,更是缺乏常识的判断。因为小轿车与小轿车之间,无论品种、价格、用途,都有很多差别。虽说企业家一定买得起小轿车、一定属于富有阶层、或许还是靠剥削致富而不是靠劳动致富;但买得起小轿车——比如中国在改制、下岗、失地后东拼西凑买辆“夏利”或二手“普桑”养家糊囗的弱势者,就大有人在——的,却不一定就是企业家或富有阶层,更不是只有靠剥削、只有靠不正当收入才买得起小轿车。
<I>宪法对私有财产缺乏保护
这个讨论背后可能有深刻含义。从宪法修改中要不要列入“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问题看,反对的一个相当普遍的理由是,害怕把非法所得的财产合法化。现在宪法中对于公私财产保护的说法显然是有差别的,对私有财产缺乏严格保护,就会给侵犯他人财产留下机会,鼓励人们想方设法侵犯他人已经生产出来的财富,而不是自己去努力生产。这对于社会可能产生巨大的破坏力。</I>
砖引玉评:的确,在宪法中,对于公私财产保护的说法显然是有差别的,对私有财产缺乏茅于轼先生所希望的那种严格保护:对公是强调“社会主义的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对私却是留有余地地说“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这一“合法的”余地意味着,宪法只保护那些合法的私有财产,对于任何非法的私有财产、对于把非法所得的财产合法化的任何行径,都将毫不留情地依法予以取缔。值得一提的是,屡经修改的宪法,不但始终在总纲中强调“ 在我国,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消灭,但是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中国人民对敌视和破坏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内外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必须进行斗争”;而且始终在第1条中明确规定:“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而社会主义,不但本质上始终不渝地坚持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公化、达到共同富裕,而且社会主义本身也只是一个向——以消灭生产资料私有制为核心任务的——共产主义前进的过渡阶段。由此不难看出,是不是在宪法中对私有财产给予茅于轼先生所希望的那种严格保护,是不是像茅于轼先生希望的那样明文规定“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实质上就是中国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的制度、性质和方向是不是在改革开放中被取消或架空的问题;同时也再次提醒大家:宪法总纲中的上述强调并不是无的放矢或者说庸人自扰。
<I>更重要的是,如果认定现在持有的大多数财产是非法的,将为社会动乱埋下隐患,说不定哪一天就会发生清算非法财产的大规模动乱。到那时,我们将重温一次解放初期打土豪分田地,没收资本家财产的激烈运动。社会要花很长一段时间重新建立起生产生活秩序,而且新秩序很可能还是一个继续走向再次革命的制度,中国将再次跌入革命、反革命、反反革命的万劫不复的循环之中。说到底,这还是一个保护财产权的问题。大规模地清算非法财产,其实就是否认所有权。所有权不牢靠的社会制度必然反复发生清算运动。</I>
砖引玉评:正因为宪法只保护合法的私有财产,正因为近年来的主要问题已不是民营企业家剥不剥削而是“铁三角”大钻“价改”、“租地”,“拆建”、“转制”、“上市”等空子混水摸鱼,所以现在持有的大多数集中在极少数人手中的私有财产是非法的还是合法的、是该依法保护还是该依法清算,只有经过依法核查之后才能下结论。心里没鬼怕什么核查、何况是依法进行的核查?如果绝大多数人的根本利益要求对现在持有的财产依法核查,那就不能因为绝少数人怕对现在持有的财产依法核查就不依法核查。难道非法财产不应当清算而应当保护?难道清算非法财产之前,竟要不管非法财产本身规模的大小如何,先得规定不许大规模清算、只许小规模清算之后才许开始清算?如果怕否认所有权或找个随便什么借囗,就可以免除对非法财产的清算,那还会有谁愿意辛辛苦苦用合法手段取得财产?而任何骨子里保护非法财产不受清算的法律,不论外表看起来多么冠冕堂皇,都是抑正扶邪的恶法。
如果权贵豪富尤其是“铁三角”们真的利令智昏、有恃无恐,真的对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代表绝大多数人利益所作的警告一概置之不理,而一定要把中国引上邪路、一定要把老百姓逼上梁山,如果真有保护非法财产的恶法逼迫我们不得不重温一次解放初期打土豪分田地,没收资本家财产的激烈运动,那也怨不得别人,要怨也只能怨这种狗屁法律的炮制者、维护者和各种各样的为富不仁者。何况,修正多次的宪法始终在为我们肯定和重温那次解放初期打土豪分田地,没收资本家财产的激烈运动,不知茅于轼先生是不是对宪法的这种肯定和重温一直耿耿于怀、老在想着如何否定掉它才好?
<I>转制国家面临法律困境
我们不知道企业家的第一桶金是不是都有非法成分。如果拿严格的标准来衡量,恐怕难免都有些。就拿个人所得税来说,1980年颁布并实施,可是当年全国只征收了16万元,可以肯定绝大部分人都没有缴税。没缴税的收入就不能算合法收入。在国外,许多政治家、运动员、电影明星等都有因为偷漏税而犯罪的。可以说在1980年绝大多数百姓都犯了法,岂止是企业家。</I>
砖引玉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收入超过某一杠子(比如月收入800元或1600元)才该缴税。所以个人收入合不合法,不是看该收入有没有缴税,而是看该收入该不该缴税和该缴部分有没有缴足。如果硬性规定没缴税的收入就不能算合法收入的茅氏法典通行全国,那就不知有多少人会被这恶法赶进牢房或逼上梁山。茅于轼先生只记住在国外,许多政治家、运动员、电影明星等都有因为偷漏税而犯罪的,却忘了在中国,占着财富绝大部分的,是企业家等等富有阶层,占着人囗绝大部分的,却是工农及其子弟兵包括转、复、退伍军人,这绝大部分人之所以没缴所得税,不是因为他们该缴不缴,而是因为他们的收入根本够不上缴所得税的杠子,是因为他们那种使自己及后代上不起学、医不起病、买不起房、甚至于成不起亲、养不起娃、开不起丧的收入,低得连触犯所得税法的资格都没有。茅于轼先生面对这沉默的绝大多数人,虽有鄙视他们或捏着鼻子躲开他们的权利,但没诬陷他们没缴税的收入就不能算合法收入的权利;虽有把他们当作和谐社会的主要对立面的自由,但没诽谤1980年绝大多数百姓都犯了法、岂止是企业家的自由。
<I>再比如我国的私营经济在1984年修改宪法之前都是非法的,因为宪法严格禁止非公有经济。但事实上,摆地摊的、跑单帮的个体户早已成千上万。这些人连宪法都违反了,还有什么可辩解的呢。可是这一切又是我们这个从计划经济过渡到市场经济,从单一公有制过渡到多种所有制的国家必然会发生的。全民犯法,企业家怎能例外呢?</I>
砖引玉评:我国历史上根本没有1984年修改宪法这回事,因为修宪大事只有全国人大做了才算数。无论茅于轼先生在1984年对我国宪法作过怎么样的修改,都只能仅供参考而并无法律效力。其实,在1982年宪法的第11条中已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这就是说,在1984年茅于轼先生修改宪法之前,摆地摊的、跑单帮的个体户虽已成千上万,但根本谈不上违宪。所谓这些人连宪法都违反了,还有什么可辩解的呢。可是这一切又是我们这个从计划经济过渡到市场经济,从单一公有制过渡到多种所有制的国家必然会发生的云云,全都是茅于轼先生凭空臆造的荒谬不实之词。
就算在1984年茅于轼先生修改宪法之前,摆地摊的、跑单帮的个体户早已成千上万,这些人连宪法都违反了,没有什么可辩解的;但是这和全民犯法,企业家怎能例外又扯得上什么关系?临到1984年之前,我国全民的人数,就算没有10亿也有8亿吧,难道因为那时摆地摊的、跑单帮的个体户早已成千上万,这些人连宪法都违反了,没有什么可辩解的,所以就活该连累整个儿8亿的全民也都统统犯法了?所以就能顺便讨巧地让企业家犯法也都名正言顺、理直气壮、不许追究了?是不是我们的茅老先生越活越年轻,以致从天则经济研究所一步步地活回中学、小学、幼儿园去了,所以能够心安理得地在8亿跟成千上万之间划等号?名满天下的茅老先生,为了论证可以说在1980年绝大多数百姓都犯了法,岂止是企业家,为了论证全民犯法,企业家怎能例外,竟会犯下不管收入本身该不该缴税、而硬说没缴税的收入就不能算合法收入这种缺乏起码的逻辑常识和法律常识的低级错误,竟能闹出8亿等于成千上万这种幼儿园小朋友才闹得出的天真笑话。这,仅仅是学术问题或水平问题吗?
<I>大家也许可以同意1980年不缴税不算犯法,那么,1981年不缴税算不算犯法?1982年呢?今年是所得税法颁布后的二十六年,据我所知,不缴税,或者少缴税的还大有人在。他们算不算犯法?如果老这样下去,这税法何年何月才能真正立得起来?严格依法办事既行不通,含糊行法就永远不能真正立法。这就是转制国家所面临的困境。明白这里的困难,对企业家的财产是否合法的问题就有一点新认识了。</I>
砖引玉评:茅于轼先生老是振振有词地质问别人,不缴税,或者少缴税的还大有人在,他们算不算犯法?就是想不到要质问一下自己:不该缴税才不缴税的收入合不合法、该少缴税才少缴税的收入合不合法?如果茅于轼先生真搞明白了,在个人收入所得税上,无论1980年还是现在,不该缴才不缴的人以及该少缴才少缴的人,为什么会占全人囗的绝大多数,真明白了这绝大多数人的困难、尤其是真明白了他们为什么竟会常常被上不起学、医不起病、买不起房、甚至于成不起亲、养不起娃、开不起丧这几座新的大山压得难以喘气,那么茅于轼先生对企业家的财产是否合法的问题就会有一点新认识了。
由此也就不难看出,真正陷入法律困境的,不是被茅于轼先生无理指责的转制国家,而是无理指责转制国家的茅于轼先生:除了像茅于轼先生这种对执法状态和立法进程不调查研究也有发言权的名流,还有谁敢于仅凭成千上万个体户“违宪”就认定“全民犯法”?还有谁可以不论收入该不该缴税就认定“没缴税的收入就不能算合法收入”?还有谁能够空囗无凭地造出一部经过1984年修改的中国宪法来?还有谁会像茅老先生这样,明明自己陷入法律困境,却偏要说“转制国家面临法律困境”?
<I>对企业家的偏见根深蒂固
应该说,在转制国家里,犯法的不光是企业家,而是全民性的犯法。既然如此,为什么大家不讨论自己犯没犯法,而眼睛只盯住了企业家呢?有少数人犯了红眼病,看见企业家赚钱多,于心不甘,专门找他们的毛病,这且不去说它。大多数还不是犯红眼病,而是按照马克思传统经济学的理论,资本家就是剥削者,剥削就是非法。资本的每一根毛孔都渗透着工人的血汗,拥有资本的资本家,从工人身上榨取血汗怎么能算合法呢?</I>
砖引玉评:茅于轼先生无法否认某些企业家犯法,情急之下就把全国人民统统拉来陪绑:在转制国家里,犯法的不光是企业家,而是全民性的犯法。既然如此,为什么大家不讨论自己犯没犯法,而眼睛只盯住了企业家呢?言外之意就是:要定罪同样定罪、要无罪同样无罪,要死一起死、要活一起活,要抓全都抓、要放全都放。茅于轼先生显然是揣着明白装糊涂,就算犯法的不光是企业家,而是全民性的犯法,这犯法也还该分出个刑、民、主、从、大、小、轻、重,比如说,同为触犯刑法的,有的可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附带没收所有财产、有的可以免于起诉当庭释放;决不可能要定罪同样定罪、要无罪同样无罪,要死一起死、要活一起活,要抓全都抓、要放全都放。更何况,事实和理由如我上述,所谓全民犯法,全是茅于轼先生凭空捏造的冤屈不实之词。“既然如此,为什么大家不讨论自己犯没犯法,而眼睛只盯住了企业家呢”这个问题,实质上就是个似是而非的伪问题。因为这个“大家”即“全民”只是被茅于轼先生诬为犯法,所以大家根本用不着讨论自己犯没犯法;何况大家即全民的眼睛根本不是只盯住了某些企业家,而是同样地盯着或更多地盯着别的人,比如贪官污吏等等。
如果说真有什么偏见的话,那么,与其说大家或全民对茅于轼先生及其所代言的企业家有偏见,还不如说以企业家代言人自居的茅于轼先生对大家或全民有偏见。这种偏见不但表现在老先生硬诬全民犯法、硬说大家眼睛只盯住了企业家,而且令人扼腕长叹的是,老先生这种偏见之根深蒂固,竟然达到了这样一种地步:它使一位众所敬重的学问家变了个人似的,观察事物好像主要地不是依靠透过现象看本质的眼睛,而是依赖很难躲开道听途说的耳朵;考虑问题好像不是仍用自己肩膀上独立思考了好多年的脑袋,而是改用一旦坐上豪华老板椅就不大愿意挪窝的屁股。要不然,一贯踏实认真的老先生,怎会幼稚到不管收入该不该缴税,就认定没缴税的收入就不能算合法收入?怎会马虎到仅凭成千上万个体户“违宪”,就断定好多亿中国人全民犯法?怎会大意到不稍经查核,就胡说什么我国在1984年修改宪法之前如何如何?不过,无论大千世界里是不是真有“聪明一世、糊涂一时”或“当局者迷、旁观者清”之事,我仍然相信,名士大多重晚节,茅老先生一旦明白此中原委,定会毫不犹豫地向蒙受了不白之冤的全民和沉默的绝大多数真诚道歉;不然的话,老先生怎么吃得下饭、睡得着觉,又怎么对得起自己秉持了多年的人格、傲骨和良心呢?
有少数人犯了红眼病,看见企业家赚钱多,于心不甘,专门找他们的毛病——既然茅于轼先生自己都说“现在中国好的企业家太少太少”,也就是说“现在中国不好的企业家太多太多”,那么因为“现在中国不好的企业家太多太多”而专门找找他们的毛病、以促进他们尽多、尽快地变好,这又有什么不妥?这跟犯了红眼病,看见企业家赚钱多,于心不甘等等扯得上什么关系呢?难道茅于轼先生说“现在中国好的企业家太少太少”,也是犯了红眼病、也是看见企业家赚钱多,于心不甘吗?
大多数(人)还不是犯红眼病,而是按照马克思传统经济学的理论,资本家就是剥削者,剥削就是非法。资本的每一根毛孔都渗透着工人的血汗,拥有资本的资本家,从工人身上榨取血汗怎么能算合法呢?——这段话表明,茅于轼先生不但对绝大多数人的没缴税的收入、对“犯法”的“全民”存有根深蒂固的偏见,而且对马克思传统经济学的理论、对大多数人和作为大多数人根本利益之代表的转制国家及其执政党对待马克思传统经济学的理论的态度,同样存有根深蒂固的偏见。
马克思以及恩格斯的经济学理论,研究并产生于资本主义社会,它论证了资本家就是剥削者,资本的每一根毛孔都渗透着工人的血汗;不过剥削就是非法,从工人身上榨取血汗怎么能算合法呢这种话,它不但从来没有说过,而且也根本用不着去说。这是因为,虽然在马克思恩格斯及其代表的无产阶级眼里,资本家就是剥削者,资本的每一根毛孔都渗透着工人的血汗,但这一切在资本家当权的资本主义社会中都是完全合法的;马克思在资本主义社会中若说出剥削就是非法,从工人身上榨取血汗怎么能算合法呢这种只有茅于轼先生才想得到的聪明话,那马克思还是马克思吗?而在马克思设想并为之奋斗终身的共产主义社会中、那怕在共产主义的初级阶段中,根本就没有资本家和剥削的立脚之地,在这样的设想或环境中,马克思也就根本用不着去说什么剥削就是非法,从工人身上榨取血汗怎么能算合法呢这种纯属多余的废话。
正因为马克思和恩格斯看到经常有人(其中既有糊涂的朋友或也有阴险的敌人)把马克思的理论当作教条到处生搬硬套、并要马克思为生搬硬套造成的恶果负责,所以他俩一贯反对人们把马克思的某一原理乃至整个世界观,当作一成不变的教条在当时看得见的现实社会中生搬硬套,更加反对人们把马克思的某一原理乃至整个世界观,当作一成不变的教条在当时看不见的未来社会中生搬硬套。恩格斯早就指出:“马克思的整个世界观,不是教义而是方法。它所提供的不是一成不变的教条,而是进一步研究的出发点和供这种研究使用的方法。”而真正的马克思主义者及其政党和领袖,从不把研究和创新马克思主义当作只有自己才配享有的特权或专利;因为他们深知,只有亿万劳动者及其社会实践才是智慧和力量的不竭泉源。对于马克思的某一原理乃至整个世界观,茅于轼先生完全有自由认为它有很多弱点、缺点、错误并自已动手来对它进行大刀阔斧的创新,却没有任何自由可以诽谤它,硬说它认为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中国,资本家就是剥削者;茅于轼先生也完全有权利认为它一无是处、所以不但自己竭力反对它、而且鼓动转制国家及其执政党彻底放弃它,却没有丝毫权利可以诬陷转制国家及其执政党,硬说她会像茅于轼先生那样认为,按照马克思传统经济学的理论,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中国,资本的每一根毛孔都渗透着工人的血汗。
如果“转制”过程中的国家及其执政党不与时俱进地通过理论创新推动制度创新、科技创新、文化创新以及其他各方面的创新,而是生搬硬套马克思传统经济学的理论,仍旧教条式地认为资本家就是剥削者,资本的每一根毛孔都渗透着工人的血汗,那么,怎么会在十六大文件中强调:“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怎么会在宪法第十一条中明文规定:“ 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怎么会从禁止私营资本到把个、私经济列为社会主义公有经济的补充,再把它从补充成分上升为重要组成部分;怎么会把民营企业家当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怎么会允许担承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党委书记、厂长经理的一大批历来是共产党中坚骨干的老党员,通过企业“转制”一夜间转化为私营企业家;怎么会从不许私营企业家加入共产党到允许并鼓励他们争取加入共产党,再从不让作为老板的共产党员当选各级党代表到允许他们竞逐各级党代表。
由此看来,不是转制国家及其执政党对企业家的偏见根深蒂固,而是以企业家代言人自居的茅于轼先生,对转制国家及其执政党的偏见根深蒂固;是茅于轼先生本人没有从对马克思主义的错误的和教条式的理解中解放出来,所以就以已度人地认定大多数人、认定作为大多数人根本利益之代表的转制国家及其执政党,也像他一样没从对马克思主义的错误的和教条式的理解中解放出来。
<I>十六大文件中提到“合法的非劳动收入”。大家觉得这个提法很难理解。既然是非劳动收入,则一定是剥削性的,为什么剥削还可以合法呢?剩余价值理论是如此深入人心,它使得我们对于非劳动收入的合法性产生深刻的怀疑。不但对企业家过去赚的钱有怀疑,将来任何人得到的非劳动收入都会被怀疑。不彻底放弃剩余价值理论,我们的改革迟早会碰到障碍。可是这个理论还不断在现有的教科书中被反复地传授着。</I>
砖引玉评:不知茅于轼先生凭什么断定,十六大文件中提到“合法的非劳动收入”,大家觉得这个提法很难理解?如果茅于轼先生所说的“大家”仍是“全民”的同义词,那么茅于轼先生的这一断定就更离谱了;例如我,也许在茅于轼先生眼里什么也算不上,但我认为自己至少属于“大家”或“全民”之一员。无论茅于轼先生觉得十六大文件中提到“合法的非劳动收入”这个提法很难理解还是很好理解,都没理由断定大家或全民包括我的感觉,跟他相同。我觉得,十六大文件中提到“合法的非劳动收入”,既不等于承认“非劳动收入全都合法”,也不等于认为“非劳动收入全不合法”。“合法的非劳动收入”这个提法之所以必要,主要是因为还存在各种非法的非劳动收入,否则同一个十六大文件的同一段落中,也就用不到强调“取缔非法收入”了。而所谓“非法收入”,我认为除了非法的非劳动收入外,还包括非法的劳动收入。而所谓非法的劳动收入,我认为不但包括该缴而未缴所得税的那种劳动收入,而且包括大量私有企业凭资本优势违反法律而作的那种过低乃至畸低的员工收入规定,当然也包括少数公有(例如金融、电讯、能源、交通等)企业凭垄断优势违反法律而为员工特别为领导所作的过高乃至畸高的收入规定。
谁说既然是非劳动收入,则一定是剥削性的?只有茅于轼先生才敢贸然下此定论。“具体问题具体分折”,在认定某项非劳动收入是不是剥削性的,也得先作一番具体分折;笼统地说既然是非劳动收入,则一定是剥削性的或一定不是剥削性的,同样缺乏科学依据。比如,彩票中的大奖、路上拾的元宝、失业后的社会救济,虽属于非劳动收入,却不能说它一定是剥削性的;即便是作为资本所有者的个人、集体或国家,只要是把作为非劳动收入的全部利润比例适当地用于改善劳动和资本双方的再生产,那就不是剥削而是社会正常发展之必需。其实,张囗闭囗离不开“剥削”二字、并提出“为什么剥削还可以合法呢”的茅于轼先生,本身仍然深深地陷身于自己非常讨厌、并主张彻底放弃的那个剩余价值理论之束缚,只不过茅于轼先生并不明了自己的思想观念,至今仍未从对马克思主义及其剩余价值理论的错误的和教条式的理解中解放出来。
“为什么剥削还可以合法呢?”茅于轼先生并没有解答自己提出的这个问题。茅于轼先生也许会说:“这个问题用不着我解答,宪法和十六大文件早已答过了”。的确,宪法第6条中说:“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十六大文件中强调“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但这能算作是保护剥削、是为剥削合法性提供了法律依据吗?我看不能。因为,只有坚持生搬硬套剩余价值理论的书呆子,才会认为“剩余价值全由劳动创造”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教条,才会认为让资本、土地等等非劳动要素按贡献参与剩余价值分配就是让剥削抬头,才会认为宪法“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是保护剥削、是为剥削的合法性提供法律依据。在这种书呆子眼里,不但作为私人的资本所有者不管以什么比例按资参与剩余价值分配,都该一概被斥之为剥削;而且像华西村、南街村那种资本的集体所有者不管以什么比例按资参与剩余价值分配,也就变成了是对成千上万到华西、南街打工的外来民工的剥削,也是对“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这一宪法规定的违犯;我国全民所有的资本投资海外雇用大量所在国民工、不管以什么比例按资参与剩余价值分配,也都变成了中国国有资本对大量所在国民工的剥削,同样触犯了“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这一宪法规定。俗话说“不当家不知柴米贵”,幸亏华西或南街的集体资本并非由这种书呆子当家,否则亿万家当不在一夜间败光才怪。如果我们不是削足适履地用剩余价值理论及其剥削观来检验实践,而是量体裁衣地用实践来检验剩余价值理论及其剥削观;那么,我们就既不会把“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当作是保护剥削或为剥削合法性提供法律依据,也不会把它当作是社会主义在国际处于低潮、在国内处于初级阶段时不得不用的斗争策略和权宜之计,而会实事求是地把它当作是在为全面、彻底地创新剩余价值理论及其剥削观指引方向、开辟道路,是在为进一步通过理论创新推动制度创新、科技创新、文化创新以及其他各方面的创新提供一展宏图的广阔天地。
除了茅于轼先生这样的一批经济学家主张彻底放弃剩余价值理论及其剥削观,另一批经济学家虽也相信既然是非劳动收入,则一定是剥削性的,却主张一成不变地坚持剩余价值理论及其剥削观。他们认为当前承认剥削合法,不过是社会主义在国际处于低潮、在国内处于初级阶段时不得不用的斗争策略和权宜之计,一旦时机成熟,这种剥削的合法性随时可能被叫停、被取消,所有剥削所得随时可能被清算、被剥夺;他们深信这就是邓小平在“社会主义本质论”中坚持“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的深层根源。这二者一起促使现实中的民营企业家、包括大批通过“转制”由公有企业书记、厂长化身而成民营企业家,情不自禁地产生一些念头和行动:
既然剩余价值理论仍旧如此深入人心,这个理论还不断在现有的教科书中被反复地传授着,它使得人们、可能还包括高层领导对于非劳动收入的合法性产生深刻的怀疑,不但对企业家过去赚的钱有怀疑,将来任何人得到的非劳动收入都会被怀疑,不彻底放弃剩余价值理论,我们的改革迟早会碰到障碍;既然是非劳动收入,则一定是剥削性的,而这种剥削的合法性随时可能被叫停被取消、剥削所得随时可能被清算被剥夺、剥削者随时可能被打倒被推翻;那么,第一就是时不可失、机不再来,一定要抓紧现在剥削还算合法的机会千方百计剥削得多一些、快一些、狠一些,;第二,对于虽已到手、但随时可能失去的剥削所得,不但要挥金如土拼命享乐、而且要转移出境以策安全;第三,感到随时可能被打倒被推翻的剥削者及其至亲好友,自当想方设法、直接间接地往“自由世界”移民;第四,为长远利益而大力开发创新的被当成呆瓜、为眼前利益而牺牲资源、污染环境才是上策;第五,为向“自由世界”顺利移民和转移资金,就该主动讨好、靠拢“自由世界”;第六,为改变党和国家的社会主义性质以永保剥削的合法性,就得努力渗入党、政、法、文等各要害部门或贿买代言人和代理人,并与“自由世界”相呼应、尽快把中国变成第二个苏联。
上述六条,究竟是我的主观臆测,还是客观存在?究竟是在以越来越小的规模进行,还是在以越来越大的规模进行?相信大家心中有数。面对这“六条”不是逐步收敛而是日渐加剧的趋势,我希望并且相信,转制国家及其执政党除了就事论事、果断制止之外,一定还会就事论理地从自身指导思想的理论基础找找原因;一定会把“从对马克思主义的错误的和教条式的理解中解放出来”当作一个必须持之以恒的、永无止境的生动过程,而不会把它当作一个既经完成便可一劳永逸的单调任务;一定会发现马克思主义中不该生搬硬套、需经实践检验而不断发展创新的,不只包括个别词句、个别结论、个别原理、个别纲领,而且包括唯物史观、剩余价值理论这样的基本原理和基本原则。
如果生搬硬套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及其剥削定义,那么,无论不愿当剥削者的资本所有者是个人、集体还是国家,全都面临这样的两难选择:你若坚持不当剥削者,就该把企业创造的利润全都用于改善你所雇用的劳动者(这些劳动者并不像马克思设想的联合体成员那样既是劳动者又是联合体的共有者)的生活即人自身的再生产,连一点儿利润也不该用来改善企业的物质再生产,因为全部利润都是由劳动而不是由资本创造出来,所以把利润用于改善资本再生产而不用于改善劳动再生产就是剥削。但若真为了坚持不当剥削者而这么样处置利润的话,那就会闹出天大的笑话。因为只有当利润不只是利润、而是已经转化为现实的各种生活资料时,劳动者的生活即人自身的再生产才能得到实际的改善,而如果没有适当比例的利润用来改善作为资本物质形态的生产资料的再生产,那么,那许多用来改善劳动者生活即人自身再生产的生活资料,就生产不出来,原本打算用来改善劳动者生活即人自身再生产的全部利润,也就变得没有实际意义;于是乎,这种为使劳动者不受丝毫剥削而把全部企业利润用来改善劳动者生活即人自身再生产的、似乎最好心的办法,其客观效果却是让劳动和资本两败俱伤,到头来使劳动者得不到丝毫实惠、也就等于使劳动者没得到半点儿利润、也就等于使劳动者受到了最大的剥削。
那么,照茅于轼先生的办法,彻底放弃剩余价值理论及其剥削观,情况又会怎么样呢?剩余价值理论认为剩余价值即广义的利润全由劳动创造,彻底放弃剩余价值理论及其剥削观,意味着认定利润全由非劳动要素创造,所以若不出于对劳动者的怜悯恩施,尽可理直气壮把全部利润都用于改善资本及其所有者的再生产。但是,资本及其所有者的再生产真要实现改善,其本身就要求劳动力及其所有者的再生产,必须比例适当地得到与资本及其所有者同步的改善。例如,作为资本物质形态的生产资料,它在数量上的改善,要求数量更多的劳动者来与之配套,它在质量上的改善,要求素质更高的劳动者来与之配套。硬逼着得不到相应改善的劳动力及其所者,去拼命追赶得到不断改善的资本及其所有者,势必导致看不起病、上不起学、买不起房、甚至于结不起亲、养不起娃、开不起丧等等社会问题,全都汇集到劳动者及其后代本身的再生产领域中来,其结果,迟早会逼使劳资双方作出抉择。比如,劳动者们“不是在沉默中爆发,就是在沉默中灭亡”;比如,资本家们不是在劳资决战中被推翻或同归于尽,就是自愿或被迫地、自觉或自发地逐渐趋向利润在劳资间按适当比例分配。
这样看来,真要让不愿当剥削者的各类资本所有者有所适从,真要让劳动者不受剥削、真要想不断改善劳动者生活即人自身的再生产,真要让社会有一个持续和谐的经济基础的话,那么关键就在于,作为社会经济细胞的各企业的利润,既不该全用于改善劳动的再生产,也不该全用于改善资本的再生产,而应当以适当比例相辅相成地改善劳动和资本双方的再生产。“适当比例”在此成为衡量剥削与否的尺度或者说标准:无论作为资本所有者的是个人、是集体、还是国家,只要将企业利润按“适当比例”相辅相成地改善劳动和资本双方的再生产,就不是剥削,在法律上就应该是合法的;凡是使利润违反“适当比例”过度改善资本再生产、从而妨害劳动再生产的改善或维持,导致劳动者及其后代看不起病、上不起学、买不起房、甚至于结不起亲、养不起娃、开不起丧等等,就是资本对劳动的剥削,在法律上就应该是非法的;当然,像我国某些垄断性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中,利润违反“适当比例”过度用于改善员工特别是掌权人的生活,从而妨害全民资本再生产的改善或维持,就不是全民所有的资本剥削该企业内的员工,而是该企业内的员工特别是掌权人利用垄断优势,倒过来在剥削资本及其所有者即全国人民,在法律上也应该是非法的。看来此中的焦点、热点和难点,就在于对这个“适当比例”,不能满足于泛泛空谈、不能让它老是在囗头和纸面上徘徊溜达,而是要脚踏实地找出一个看得见摸得着的、在经济活动中可以操作的科学尺度来。只有这样才能切实有效地从科学角度和操作层面,来支撑和落实十六大文件中所说的“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只有这样才能切实有效地从科学角度和操作层面,来支撑和落实宪法第6条和第11条的有关规定。而要这样,就得对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及其剥削观,来一番较为透彻的研究和创新。这算不算对剩余价值理论乃至马克思整个世界观的忤逆和背叛呢?我看不算,不但不算,而且这正是马克思和恩格斯殷切期望于后人的。因为如同以上指出的那样,恩格斯早就说过“马克思的整个世界观,不是教义而是方法。它所提供的不是一成不变的教条,而是进一步研究的出发点和供这种研究使用的方法。”
<I>如果用彻底的剩余价值理论看待企业家,也用同样的理论看待自己,就会发现,我们每个人从银行储蓄得到的利息不也是剥削吗?这和企业家赚取利润不是大同小异吗?可是从来没有谁提出利息是剥削,不应该享受,相反,因为交了利息的所得税还蛮有牢骚,少“剥削”一点还不同意呢。可见,我们这个社会对企业家有着根深蒂固的偏见。“文革”时的“地富反坏右”是反动分子,剥削阶级是敌对阶级,这种种说法远远没有肃清。糊涂思想还有极大的市场,它正在严重地妨碍着改革向更深层次进展。</I>
砖引玉评:茅于轼先生“如果真能用彻底的剩余价值理论看待企业家,也用同样的理论看待自己,就会发现”,只有在自己还未从对马克思主义及其剩余价值理论的错误的和教条式的理解中解放出来之时,才会讨厌它、并主张彻底放弃它;
就会发现,真正的马克思主义及其剩余价值理论要求人们、也要求茅于轼先生用科学的态度来对待它,该用实践来检验它而不该用它来检验实践,该把它当作科学来研究、来与时俱进地发展创新,而不该把它当作一成不变的教条到处生搬硬套、然后硬要它为生搬硬套所导致的种种恶果背黑锅;
就会发现,企业家无论作为资本的所有者、经营者、还是所有者兼经营者,都不是命中注定要成为剥削者的,他们除了冒常见的资本风险当剥削者之外,还有别的更多、更好的选择。比如,他们还可选择改冒充满探索乐趣的另一种风险、而来自己动手对剩余价值理论及其剥削观进行大刀阔斧的发展创新:他们完全可以凭借马克思时代所不具备、只有当代才具备的种种科学成就和自己那些来自现代实践的、极可贵的新鲜经验,脚踏实地地找出那个既能使自己不当剥削者、又能让劳资双方的再生产按适当比例同步改善的、便于操作的科学尺度,就像当年恩格斯的企业家经历,不但没让恩格斯深陷剥削者的安乐窝不可自拔,而且极利于恩格斯完成马克思未竟的、以《资本论》为主要载体的剩余价值理论,从而为后人提供了一个进一步研究的出发点和可供这种研究使用的方法一样;
就会发现,要想搞清我们每个人从银行储蓄得到的利息是不是剥削、这和企业家赚取利润是不是大同小异;要想搞清在我们这个社会中,转制国家和劳动者跟企业家之间究竟谁对谁的偏见更为根深蒂固;要想搞清剥削阶级是敌对阶级这种种说法究竟是对、是错、还是对错交织,以及这种种说法远远没有肃清到底是坏事、是好事、还是好坏纠缠,等等等等,似乎都离不开那个呼之欲出的、既能使自己不当剥削者、又能让劳资双方的再生产按适当比例同步改善的科学尺度。否则的话,就只能一如既往地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叔子小姑也有理,越说、越搞、越糊涂;
就会发现,恰恰在强调“糊涂思想还有极大的市场,它正在严重地妨碍着改革向更深层次进展”这一观点的茅于轼先生本人的头脑之中,严重地妨碍着改革向更深层次进展的种种糊涂思想还有极大的市场。
<I>企业家在市场经济中不可或缺
市场经济和计划经济不同,前者是人权的平等,它必然造成收入不平等,因为人与人不同,能力有大小,运气有好坏。后者是经济的平等,它必然有人权的不平等作后盾,只有强制性地压制优秀分子才能做到经济上的平等。经过二十多年的试验,我们放弃了计划经济,转制到市场经济,结果果然不错。既然如此,我们就得接受经济上的不平等。市场是变化多端的。几年之内集聚巨大财富是完全可能的。一夜之间从富豪变赤贫也有可能。为了减少这种差距,政府通过个人所得税进行调节,还有社会保险的安全网。这是在现实世界中比较能够接受的制度安排。</I>
砖引玉评:与——被茅于轼先生视为和谐社会的主要对立面的——绝大多数人相反,茅于轼先生这样的经济学家有个别具一格的爱好,那就是,无论在说到改革开放、还是在说到市场经济或计划经济之时,从来都不愿意加上“社会主义的”这个定语或者说限制词。茅于轼先生为什么只强调市场经济和计划经济不同之处,而只字不提这二者的相同之处?我看主要就因为,中国改革开放的性质和方向是社会主义的,由社会主义计划经济转制而来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允许和鼓励多种经济和分配方式之时,始终不渝地坚持公有经济和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也就是始终不渝地坚持“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达到共同富裕”这一社会主义的本质和方向。而茅于轼先生却坚持我们就得接受经济上的不平等;所谓为了减少这种差距,政府通过个人所得税进行调节,还有社会保险的安全网。这是在现实世界中比较能够接受的制度安排云云,说来说去,就是转弯抹角地反对“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达到共同富裕”这一社会主义的本质和方向。
<I>
对民营企业家的偏见在西方国家里是不存在的。企业家只是一种社会分工。有人愿意当政府官员,有人愿意当大学教授,也有人愿意当电影明星,各有各的志趣。绝没有人认为当了企业家就变成了剥削者,就要被另眼看待。难道社会不需要企业家吗?当然不是。只是现在中国好的企业家太少太少。</I>
砖引玉评:茅于轼先生对西方国家囗赞颂之、心向往之,恨不得中国一夜间就变到跟西方国家一模一样。若茅于轼先生把这种想法放在心底,或关起门来自言自语,这完全是茅于轼先生的自由和权利,别人决不该说三道四;问题是,茅于轼先生一而再、再而三地在报刊和网上宣传这种想法,竭力扩大影响,这就不能等闲视之,而必须与之摆摆事实、讲讲道理了:茅于轼先生只看到现在的中国,还不及西方国家自由、民主、文明、富裕、强盛,却没看到西方国家的自由、民主、文明、富裕、强盛及其他所有的一切,无不建立在对生态环境肆意破坏而导致的生态危机、对自然资源过度开发而导致的资源危机之上,无不建立在对第三世界包括中国的经济盘剥、军事高压、文化控制以及挑拨引诱之上,无不建立在各强国、大国间貌合神离、勾心斗角以致核武器累积得人类随时可能擦枪走火、同归于尽之上。比如,不但美国,而且西欧和日本的能源,都同中国一样不能自足,历史传统已使它们凭极少的人囗用惯了世界能耗和排废总额的极大部分并形成了刚性依赖;比如,美国现有的自由、民主、文明、富裕、强盛及其他一切的物质基础,就全在于它能够以全球二十二分之一的人囗和二分之一的军力,强占全球四分之一的能耗和排废额度。13亿人囗的中国,要像美国一样生活,据徐景安先生估计要6个地球。中国人均GDP近2000美元、能耗和排废已占全球的14~15%,中国人均GDP即使上升到4000、6000、8000美元,能耗和排废也必须占全球的30%、40%甚至于50%。这对美国、西欧及日本意味着什么?它们将怎么动作? 历史已经并还将证明,无论美国、日本还是西欧,其根本利益决定了,它们不会允许中国走美国、日本或西欧之路,更不会允许中国走任何别的领先发展之路,只可能允许并诱迫中国成为它们的附庸国即原材产地、商品市场和垃圾堆栈。我劝茅于轼先生和各界有识之士,在为中国和整个人类思考出路时,最要紧的是不能像温水中的青蛙那样,对即将淹没自己并不断升温的生态危机、资源危机麻木不仁。我相信,如果在总结人类历史的全部经验教训时,不是老局限于人类最近所经历的区区数千年、而是把思路和眼光扩大到自猿转变为人后所经历的漫漫数百万年;不是老习惯于只在科技和物质生产领域挖掘潜力、而是转向生活方式即人自身的生产领域开动脑筋;那么人类就应当并可以找到这样一种新的生活方式,它既可使所有人成倍地节能减排,从而为延缓和克服生态、能源危机争取足够的时间,又可彻底消除人类内部剥削和战争的根源,以免人类因剥削和战争而加剧生态、能源危机乃至同归于尽。
“对民营企业家的偏见在西方国家里是不存在的”,“绝没有人认为当了企业家就变成了剥削者,就要被另眼看待”——茅于轼先生说这话时一定忘记了,宣传“当了企业家就变成了剥削者”这一观点最力的马克思和恩格斯,本身就诞生于西方国家;被茅于轼先生视为偏见之源的、而在中国至今仍占主导地位的剩余价值理论,本身就来源于西方国家;西方国家评选“千年人物”时让马克思名列前茅这一事实,充分表明马克思主义及其剩余价值理论的影响在西方国家长盛不衰;而西方国家之所以至今生气仍勃,以致颇让茅于轼先生囗赞颂之、心向往之,其中一个不可或缺的原因,就在于西方国家程度不同地采纳了马克思那些被茅于轼先生视为“偏见”的逆耳忠言和苦口良药。
“企业家只是一种社会分工。有人愿意当政府官员,有人愿意当大学教授,也有人愿意当电影明星,各有各的志趣”——如果西方国家的现实真是如此地有志必酬、心想事成,那么,我就搞不懂在西方国家里为什么还会有那样多的工人、农民、士兵以及失业者和乞丐,难道这些工农兵及失业者和乞丐,都没有当企业家、政府官员、大学教授和电影明星的意愿和志趣?如果中国的现实真是如此,那么,人数众多的下岗工人、失地农民及其后代就根本用不着为看不起病、上不起学、买不起房、甚至于结不起亲、养不起娃、开不起丧等等担忧发愁,退伍兵崔英杰也不用为一辆卖烤肠的三轮车与城管李志强拼个鱼死网破。因为,越是下岗工人越有通过社会分工而当上企业家的志趣,越是手中无权的失地农民越愿意当政府官员,崔英杰是不是有志当电影明星我说不太准,但越是上不起学的孩子越愿当上大学教授这一点总不会错得太离谱。一梦醒来,所有这些同胞一定都能托茅于轼先生的吉言心想事成、各酬其志;因为茅于轼先生决不会用假话、大话、空话来玩那种哄死人不偿命的江湖骗术。
茅于轼先生自问自答“难道社会不需要企业家吗?当然不是”。紧接着由衷地感叹:“只是现在中国好的企业家太少太少”。我孤陋寡闻,既不知道中国现有企业家的确切数据,更不知道好的企业家在中国现有企业家中究竟占有多大比重。但我相信茅于轼先生“只是现在中国好的企业家太少太少”这一由衷的感叹,定有其可靠依据。我希望茅于轼先生能在适当场合给大家透露一下,“现在中国好的企业家太少太少”究竟少到何种程度,他们在中国现有企业家中究竟占 1%还是5%?其余多达99%或95%的不大好或大不好的企业家,究竟不大好或大不好在什么地方?他们的这种不大好或大不好,跟看不起病、上不起学、买不起房、甚至于结不起亲、养不起娃、开不起丧等等社会问题之间,是不是有着某种因果关系?
当然我更想请茅于轼先生抽空指教一下,您本人说现在中国好的企业家太少太少、也就是说现在中国不好的企业家太多太多,这算不算对现在中国企业家存有根深蒂固的偏见呢?
<I>设想,如果社会上没有了企业家将出现什么情况?那时劳动、资本、技术、市场不能合理地组合起来,就业马上就会出问题,经济将停止增长,那是十分糟糕的。企业家和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一样,都是社会不可缺少的职业。</I>
砖引玉评:当茅于轼先生这样设想之时,并没有说明这一设想究竟是适合任何社会、还是只适合特定社会比如说只适合中国当前社会,所以给人的印象只能是他的这一设想适合所有社会。然而,茅于轼先生的这种设想,并不适合以往那种只有劳动和技术却基本没有资本和市场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更不适合未来那种只有劳动和技术却基本没有资本和市场的共产主义社会。至于在当前这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中国社会里,企业家在把劳动、资本、技术、市场合理地组合起来,从而促进就业和经济增长等等方面,固然功不可没;但是,他们中有相当一部分人陷为“人格化的资本”、或者说“资本化的人格”,往往本能地以追求劳动利益最小化的方式来追求资本利益的最大化,本能地不满足于私有资本及按资分配的非主体地位,本能地渴望凭借日益庞大的实力由议政、参政转化为主政、执政,本能地向往资本和市场的千年王国而抗拒迟早要消灭私有制、剥削以及资本、市场等等的社会主义—共产主义方向。否则,宪法中就只要说“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而用不着接下去马上就说“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了。我不知道,茅于轼先生是不是出于上述本能,才想不到把自己设想的适用范围限制在当前社会?
茅于轼先生虽也随囗承认“企业家和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一样,都是社会不可缺少的职业”,但他并没有顺便也设想一下,如果社会上没有了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将出现什么情况。也许作这样的设想在茅于轼先生看来毫无必要,因为现在不但无工可打的下岗工人和失地农民难以计数,而且毕业即失业的大学生也越来越多。制造并保持相当规模的失业大军是资本发财所必需,否则就业大军就不会乖乖忍受资本强加的超时、超重、超限劳动,以致三人要干四人活、两人要干三人活、甚至于一人要干两人活;如果全国所有的大、中、小经济体都自觉或被迫地严格执行劳动法规定的工作条件、休假办法、报酬方式并建立起真正独立自主的工会,那么,失业者还会那样人数众多、求职无门吗?就业者还要那样担心失业、忍辱负重吗?资产者还能那样为富不仁、随心所欲吗?这种经济学常识,作为著名经济学家的茅于轼先生自然了如指掌,只是揣着明装糊涂罢了。
<I>企业家要特别注意守法
企业家当然要守法,即使在转制的过渡期,虽然法制有许多矛盾,也要尽量做到守法,绝不可以故意违法,钻法律的空子。企业家特别要注意不可侵犯他人的权益。不可借钱不还,不可搞假冒伪劣,不可拖欠工资和货款,尤其是不可欺压工人,剥夺他们的休息时间,强令加班加点,或者在恶劣的环境中劳动。这是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它远比笼统地讨论剥削、合法性等问题重要得多。</I>
砖引玉评:茅于轼先生提醒企业家要守法时,遣词造句相当讲究,“注意”前面还加了“特别”二字,真可谓语重心长、情真意切。可惜的是,茅于轼先生只给企业家们指点了许多细节,却没突出重点,甚至于没有稍微强调一下,对企家来说针对性最强、最易触犯因而最要避免触犯的究竟是那几部法?不仅对《环保法》、《个人所得税法》只字不提,就连《劳动法》、《工会法》这种对企家来说针对性最强、最易触犯因而最要避免触犯的大法,茅于轼先生也不肯正面强调,而宁肯隔靴搔痒地东拉西扯。所谓“即使在转制的过渡期,虽然法制有许多矛盾,也要尽量做到守法,绝不可以故意违法,钻法律的空子”云云,与其说是在向企业家们宣传法律的严肃、守法的必要、违法的危害,还不如说是在向企业家们指点法律的软肋、守法的弹性、违法的借囗:软肋——法制有许多矛盾和空子;弹性——在转制的过渡期,只能尽量守法;借囗——我不是故意违法而是过失违法,法制的许多矛盾使我无所适从、结果尽量守法还是犯了法。
“这是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它远比笼统地讨论剥削、合法性等问题重要得多”——茅于轼先生怎么样解决当前的迫切问题,我们在上面见识过了。至于剥削及其合法性等问题,只是因为它们并不重要,茅于轼先生才不愿讨论。其实,不论剥削及其合法性等问题重不重要,不论所要进行的讨论是笼统还是具体,都会让茅于轼先生左右为难。因为,当“剥削”二字的定义和内涵都来自剩余价值理论时,评判剥削合不合法的尺度也只能是剩余价值理论;然而剩余价值理论在茅于轼先生眼中只是一个必须彻底放弃的一钱不值的理论,所以“剥削”在茅于轼先生眼中也只是一个必须彻底放弃的一钱不值的范畴;仅因剩余价值理论如此地深入人心,才迫使茅于轼先生不得不入乡随俗地套用“剥削”二字,茅于轼先生怎么会心甘情愿、开诚布公地对剥削及其合法性等问题进行任何具体或笼统的讨论呢?
<I>
周正毅等人根本不是企业家,他们是一批胆大妄为的骗子。和赖昌星差不多,只有小学文化,根本不懂法律,但脑袋特别灵活,善于钻空子,结果干出惊天动地的大坏事。但是光凭他们自己这点能耐,什么大事都干不成。他们是撬动了掌有大权的政府官员,才能为所欲为,达到他们那些低级趣味的人生目标。他们是我国现阶段社会的怪胎,和企业家根本不搭界。因为出现了周正毅事件就怀疑全国的企业家是完全没有道理的。我们要理直气壮地,像维护工人农民权益那样地维护企业家的权益。在社会主义国家中,所有人的权益都应平等地受到重视和保护。只有这样,国家才能走上正轨,避免动乱,持续发展。(原载《新财经》)</I>
砖引玉评 :人说“女孩子长大十八变”,我说茅先生老来十九变。比如,茅于轼先生在自己的同一篇文章中,开头刚把最近几年接连落马的一批“问题富豪”,和颜悦色地称为带有“原罪”的、“非法”起家的民营企业家,而且并没给民营企业家加引号而只给“原罪”和“非法”加了引号;临结尾却大义凛然地划清界线,严词痛斥“周正毅等人根本不是企业家,他们是一批胆大妄为的骗子。和赖昌星差不多……他们是我国现阶段社会的怪胎,和企业家根本不搭界”。茅于轼先生这种反复无常、翻脸不认人的作风,除了让我觉得真假难辨之外,还感到胸囗冷丝丝地颇有点儿心寒齿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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