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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炎黄春秋》的《新民主主义的命运和刘少奇的失败》

奚兆永 · 2009-02-16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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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篇颠倒黑白、混淆是非的反毛黑文

——驳《炎黄春秋》的《新民主主义的命运和刘少奇的失败》

奚兆永

《炎黄春秋》2009年第2期以突出的位置发表了《新民主主义的命运和刘少奇的失败》一文(姚力文、刘建平,以下简称“新文”)。此文充满对毛泽东的敌意,肆意歪曲历史事实,谬误百出,影响恶劣,是一篇很值得为之花一些功夫进行批驳的文章。

一、“新文”对“新民主主义”的肆意曲解

“新文”说,“新民主主义是中国革命胜利的旗帜。作为中国共产党的革命建国思想,‘新民主主义’在1940年经毛泽东提出,刘少奇等也有论述,到1945年党的七大前后具备了比较完整的理论形态。其核心主张是:“共产党反对国民党的‘一党专政’,但并不要建立共产党的‘一党专政’”,而是要组织民主联合政府。经过新民主主义的国家经济、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和农民私有财产基础上合作社经济的发展,中国由农业国变为工业国,即改变了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废墟”之后,才可能建设社会主义。”

这是“新文”对“新民主主义”所作的概括。但是,人们不难发现,在这个概括里,充满了谬误和曲解。

人们要问:“新民主主义”是“在1940年经毛泽东提出,刘少奇等也有论述,到1945年党的七大前后具备了比较完整的理论形态”的吗?

就时间来说,虽然毛泽东在1940年发表了《新民主主义论》,但是,“新民主主义”却并不是在1940年才提出来的。事实上,在1939年12月发表的《中国革命和中国共产党》里,毛泽东就已经对新民主主义的一系列理论问题作了明确的论述,并且十分明确地使用了“新民主主义”一词。他在该书中写道:“现时中国资产阶级民主主义的革命,已不是旧式的一般的资产阶级民主主义的革命,这种革命已经过时了,而是新式的特殊的资产阶级民主主义的革命。这种革命正在中国和一切殖民地和半殖民地国家发展起来,我们称这种革命为新民主主义的革命。这种新民主主义的革命是世界无产阶级社会主义革命的一部分,它是坚决地反对帝国主义即国际资本主义的。它在政治上是几个革命阶级联合起来对于帝国主义者和汉奸反动派的专政,反对把中国社会造成资产阶级专政的社会。它在经济上是把帝国主义者和汉奸反动派的大资本大企业收归国家经营,把地主阶级的土地分配给农民所有,同时保存一般的私人资本主义的企业,并不废除富农经济。因此,这种新式的民主革命,虽然在一方面是替资本主义扫清道路,但在另一方面又是替社会主义创造前提。中国现时的革命阶段,是为了终结殖民地、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和建立社会主义社会之间的一个过渡阶段,是一个新民主主义的革命过程。这个过程是从第一次世界大战和俄国十月革命之后才发生的,在中国则是从一九一九年五四运动开始的。所谓新民主主义革命,就是在无产阶级领导之下的人民大众的反帝反封建的革命。中国的社会必须经过这个革命,才能进一步发展到社会主义的社会去,否则是不可能的。”(《毛泽东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647页)

当然,在1940年1月的《新民主主义论》和1945年4月的《论联合政府》里,毛泽东对“新民主主义”也有论述,但是,应该看到,《新民主主义论》是毛泽东在陕甘宁边区文化协会第一次代表大会上的演讲,题目原为《新民主主义的政治和新民主主义的文化》,其论述着重于新民主主义的文化,而《论联合政府》则是毛泽东在七大所作的政治报告,其着重论述的是抗战胜利后建立联合政府问题,实际上都属于新民主主义理论的具体运用,而就基本理论而言,应该说,在1939年的《中国革命和中国共产党》里都已经论述了。因此“新文”所说的“1940年提出”、“到1945年党的七大前后具备了比较完整的理论形态”是不符合事实的。

我们说,“新民主主义”是在1939年提出的,但是,若说其形成的过程,当然更早。我们知道,大革命失败以后,在苏联和中国,曾经发生过一场关于中国社会性质问题的大论战。毛泽东对这场大论战当然也十分关心。他很清楚,只有弄清了中国社会的性质,才能明确中国革命的性质。本来,1928年在苏联举行的中共六大已经明确中国社会仍是半封建、半殖民地的社会,不过,由于革命处于低潮,党还处于秘密的状态,这个观点了解的人并不多。当时托派一些人认为,中国已经是资本主义社会,当然也就不需要再进行资产阶级民主革命了。与此同时,许多马克思主义学者认为,中国社会还不是资本主义社会,而仍然是一个半封建、半殖民地的社会,因此,还必须进行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毛泽东也赞成后一观点。他在1937年7月回答美国记者海伦·斯诺的提问时说,“要了解中国革命的性质,当然必须先了解中国社会的性质。”“中国社会的性质,可用一句话说明之,那就是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然而中国同时又踏进了资本主义经济的阶段。否认中国有资本主义存在是不正确的。”“然而资本主义还没有在经济中取得支配的地位,因为在帝国主义的压迫下,中国的个人资本和政府资本没有更进一步发展的可能。在许多生产部门内,帝国主义资本超过中国资本。”“把中国经济作为整体来看,则占支配地位的是封建经济。从中国资本主义发展的观点看,则占主要地位的是殖民地经济。”“中国社会是半封建半殖民地的社会,因此中国革命是反帝反封建的革命。”“只有完成这些革命任务,才能开辟出资本主义发展的道路,但同时我们又认为中国革命有避免资本主义前途而转化为社会主义革命的可能。”他分析了中国革命的动力,并且着重指出, “无产阶级是中国革命的领导者。为什么资产阶级革命不由资产阶级领导而有无产阶级来领导呢?为什么中国革命和历史上的资产阶级革命不同呢?因为中国陷于半殖民地的状态,因此无产阶级的力量比资产阶级大些。这因为操纵中国大工业的不是民族资产阶级,而是帝国主义者。这些帝国主义的大工业的工人们跟中国国营工业和私营工业的工人们联合起来,很有力量领导比较薄弱的资产阶级。”毛泽东还特别强调,“我们革命运动的基本性质是为要实现共产主义的革命斗争,但只有通过民主主义的阶段,才能达到共产主义的阶段。”(《毛泽东1937年同海伦·斯诺的谈话》,《毛泽东自述》,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224-231页)从这里可以看出,毛泽东关于“新民主主义”的基本思想在1937年时已经初步形成。在这方面,他在1939年5月1日写的《五四运动》一文也很值得我们关注。他在这篇文章里说,“从鸦片战争以来,各个革命发展阶段各有若干特点。其中最重要的区别就在于共产党出现以前及其以后。”(《毛泽东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559页)这个区别其实就是新民主主义革命和旧民主主义革命的区别。毛泽东在这里虽然还没有使用“新民主主义”一词,但是他关于新民主主义的理论已经雏形初具,因为共产党是无产阶级的党,共产党的出现,意味着无产阶级已经走上了政治舞台,并且成为革命的领导力量,意味着中国革命已经成为世界无产阶级社会主义革命的一个部分,这些都是构成新民主主义革命不同于旧民主主义革命的重要因素。

就内容来说,毛泽东关于“新民主主义”的论述,与中国革命的实践密切相关,是毛泽东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特别是运用列宁《社会民主党在民主革命中的两种策略》一书解决中国革命问题的光辉篇章。这个理论成果既是中国革命经验教训的科学总结,也是毛泽东潜心研究马列并使其中国化的伟大创造。把这一理论说成是“刘少奇等也有论述”,是不符合事实的。我们查看《刘少奇选集》和《刘少奇年谱》可以发现,在毛泽东1939年提出和系统论述“新民主主义”之前,刘少奇从未论述过“新民主主义”,也没有讲过旧民主主义和新民主主义的区别。只是到了1940年12月,他才在中共中央中原局宣传部办的《江淮》创刊号上发表的《论抗日民主政权》一文里谈到了“新民主主义”问题,并且作了较为完整的阐述。他写道,“中国目前的民主革命,已经不是西欧资产阶级那样的旧民主主义革命,而是一种新民主主义革命,真正革命的三民主义的革命。这是因为:第一,中国的民主革命,是在社会主义革命的新时代进行的,中国革命已是社会主义的世界革命之一部分;第二,中国资产阶级的软弱,丧失其民主革命的彻底性,中国无产阶级又以其觉悟的独立的政治实力指导了中国革命,边区以后还要加强其指导作用;第三,中国在革命中及革命后,要建立也不能不建立革命各阶级的联合的民主专政,不是建立也不可能建立资产阶级一个阶级的专政,要实行也不可不实行彻底的民主集中制的政治制度;第四,这个民主革命,只是中国革命的第一步或第一阶段,它不可避免地要过渡到第二步或第二阶段——社会主义革命。这就是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与西欧旧民主主义革命的主要不同之点。”(《刘少奇选集》上卷,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171页)从这里,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刘少奇在1940年12月对“新民主主义”所作的阐述,都是根据毛泽东1939年12月在《中国革命和中国共产党》中所已经作出的论述进行的,甚至在语言上都极为相似,并没有添加任何新东西。我之所以称其为“阐述”而不称之为“论述”,其原因就在于此。因此,从“新民主主义”的内容来说,这一理论理应属于毛泽东,而不应含糊笼统,说什么“刘少奇等也有论述”,似乎这一理论是毛泽东和刘少奇等的共同创造。这样说是不符合事实的。

我们还要问:“新民主主义”的“核心主张”是“共产党反对国民党的‘一党专政’,但并不要建立共产党的‘一党专政’”,而是要组织民主联合政府”吗?

被“新文”引用来作为“新民主主义”的“核心主张”的话,引自上面提到的刘少奇的《论抗日民主政权》一文。不过,刘少奇在这篇文章里并未用此话说明“新民主主义”的“核心主张”,而只是在文章最后批驳敌人时说了这句话。他是这样说的,“有人说:共产党要夺取政权,要建立共产党的‘一党专政’。这是一种恶意的造谣与污蔑。共产党反对国民党的‘一党专政’,但并不要建立共产党的‘一党专政’。……八路军新四军所到之处,如果能够建立政权的话,就要建立统一战线的革命各阶级联合的政权。即或因为人民的组织程度不够,而不得不委任临时的地方政府人员的话,那么,只要一有可能,当人民的组织已有相当的程度,人民能够选举自己所愿意的人来咯离自己的事情的时候,共产党和八路军、新四军就毫无保留地还政于民,将政权全部交给人民所选举的政府来管理。”(《刘少奇选集》上卷,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176-177页)

刘少奇的解释,实际上运用的还是孙中山以及后来蒋介石关于军政、训政、宪政三阶段的思路。如果用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来看问题,问题的实质并不在于是不是“一党专政”,而在于是什么政党和代表什么阶级实行什么样的专政。列宁说,“‘是党专政还是阶级专政?是领袖专政(领袖的党)还是群众专政(群众的党)?’——单是问题的这种提法就已经证明思想混乱到了不可思议的无可救药的地步。……谁都知道,群众是划分为阶级的;……阶级是由政党来领导的;政党通常是由最有威信、最有影响、最有经验、被选出担任最重要职务而被称为领袖的人们所组成的比较稳定的集团来主持的。”(《列宁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51页)我们之所以反对国民党的“一党专政”,是因为这个党“被这个代表大地主、大银行家、大买办阶层的反动集团所统治,所领导”。(《毛泽东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047页)如果一个党是真正代表了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的意志和要求,那么,除了敌人以外,人民又为什么要反对它呢?毛泽东在谈到当时的苏联时说,“俄国的历史形成了俄国的制度,在那里,废除了人剥削人的社会制度,实现了最新式的民主主义即社会主义的政治、经济、文化制度,以前反对社会主义的政党都被人民抛弃了,人民仅仅拥护布尔什维克党,因此形成了俄国的局面,这在他们是完全必要和完全合理的。但是在俄国的政权机关中,即使是处在除了布尔什维克党以外没有其他政党的条件下,实行的还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联盟,或党和非党联盟的制度,也不是只有在工人阶级或只有布尔什维克党人才可以在政权机关中工作。”(同上,第1062页)

我们这样说,当然不是不要反对当时国民党反动派的一党专政,而是说对这个问题应该有一个更为本质的认识。事实上,在《论联合政府》里,毛泽东在讲到“我们的具体纲领”时,其第二条就是“废止国民党一党专政,建立民主联合政府”。不过需要指出的是,它只是十条“具体纲领”之一,而“具体纲领”不同于“一般纲领”或“基本纲领”的地方在于:“在整个资产阶级民主革命阶段中,在几十年中,我们的新民主主义的一般纲领是不变的。但是在这个大阶段的各个小阶段中,情形是变化了和变化着的,我们的具体纲领便不能不有所改变,这是当然的事情。”(同上,第1062-1063页)显然,仅仅是作为具体纲领提出的反对一党专政是不可能构成“新民主主义”的“核心主张”的。如果这一条作为“新民主主义”的“核心主张”,那么,当毛泽东在1939年提出“新民主主义”时,就是一个没有“核心主张”的理论;同样,当刘少奇在1940年系统地宣传毛泽东的“新民主主义”理论时,他所阐述的“新民主主义”也是一个没有“核心主张”的理论。这说得通吗?

人们还要问:“经过新民主主义的国家经济、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和农民私有财产基础上合作社经济的发展,中国由农业国变为工业国,即改变了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废墟”之后”,难道不需要进行社会的根本改造,农民、手工业者和资产阶级就会走上社会主义道路吗?就“可能建设社会主义”了吗?

前面已经提到,毛泽东在1939年就强调“中国现时的革命阶段,是为了终结殖民地、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和建立社会主义社会之间的一个过渡阶段”,后来在准备七届二中全会时刘少奇也是这样认为的。他在1948年12月25日华北财政经济委员会上作关于中国经济的性质与经济建设方针的报告时指出:“中国革命胜利后,我们力求发展的方向是过渡到社会主义。新民主主义经济的特点是过渡时期的经济,可以过渡到资本主义,也可以过渡到社会主义,是一个未解决的问题。过渡性质不能长久,但有一个时期,中国可能是十年到十五年。在新民主主义过渡到社会主义去的阶段中,同资产阶级的斗争最好采取不流血的、逐渐削弱它的手段,按中国资产阶级的软弱及世界社会主义的包围,争取用十到十五年的时间,和平地消灭资产阶级是可能的。”(《刘少奇年谱》(下),中央文献出版社1996 版,第173页)

列宁在谈到“过渡”一词的含义时说,“过渡这个词到底是什么意思呢?它用在经济上是不是说,在这个制度内有资本主义的和社会主义的成分、部分和因素呢?谁都承认是这样的。”(《列宁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90页)他还说,“这个过渡时期不能不兼有这两个经济结构的特点或特性。这个过渡时期不能不是衰亡着的资本主义与生长着的共产主义彼此斗争的时期。”(同上,第59页)不能想象,在过渡时期不经过斗争,不经过社会主义革命或社会主义改造,农民、小手工业者的小私有制和资本家的资本主义私有制就可以转变为社会主义的公有制。但是,在“新文”里恰恰一字也没有提到这种斗争,也没有提到社会主义革命或社会主义改造。在“新文”里说到的只有“国家经济、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和农民私有财产基础上合作社经济的发展”,“由农业国变为工业国”,还有就是“建设社会主义”。一切斗争,一切革命的改造,全都没有了。这不仅不符合列宁和毛泽东的论述,和刘少奇的论述也是大相径庭的。

这里还要指出,“新文”把合作社经济说成是“农民私有财产基础上”的经济也是不正确的。在我国,农民的合作社经济有不同的发展形式:互助组是建立在私有财产基础上的,初级社虽然有土地和大型生产资料入股边区参与分配还留有私有财产的尾巴,但是已具有半社会主义性质,而高级社则已完全与私有财产脱钩,是建立公有制基础上的。笼统地说合作社经济是建立在私有财产基础上的显然是不正确的。实际上,在我国,合作社经济是对农业和手工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途径与形式,它不是也不可能是一种固定不变的经济形式。此外,与之相类似的,还有国家资本主义经济。作为对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途径与形式,国家资本主义也有不同的发展阶段和具体形式,也不能将其看成是固定不变的。

二、驳所谓“潜在的倾向性分歧”论

“新文”说,必须注意到,党的七大时期“新民主主义社会阶段论”的国际政治判断是战后美苏合作,国内政治构想是与包括掌握着国家政权的国民党组建多党联合政府。但随着国共内战的爆发和美苏两个阵营冷战格局的形成,特别是在人民解放军转入全国规模的进攻、革命胜利指日可待的形势下,对社会主义方向的强调成为毛泽东“新民主主义论”的新特色。而刘少奇从调查研究到理论思考,继续坚持着新民主主义的社会阶段论。这就是“新文”所说的所谓的毛泽东与刘少奇之间的“潜在的倾向性分歧”论。

我认为,这个所谓的毛刘“潜在的倾向性分歧”论完全是“新文”的杜撰,并不符合客观存在的事实。

我们知道,在1945年七大召开时,抗日战争虽已进入最后阶段但还没有结束。当时是国共两党第二次合作时期,面对的敌人仍是日本侵略者,任务还是打败日本侵略者;当然,由于国际形势的变化,苏联已经开始攻打柏林,二战胜利已经临近,建立新中国的任务也摆到了全国人民面前。显然,在这种情况下,提出组建联合政府在当时是唯一正确的口号。但是,国民党却从未放弃其消极抗战、积极反共的政策,它总是想积蓄力量,准备内战。毛泽东在抗战胜利之时曾发表演讲说,“国民党怎么样?看它的过去,就可以知道它的现在;看它的过去和现在,就可以知道它的将来。这个党打过整整十年的反革命内战。抗日战争中间,在一九四〇年、一九四一年和一九四三年,它发动过三次大规模的反共高潮,每一次都准备发展成为全国范围的内战,仅仅由于我党的正确政策和全国人民的反对,才没有实现。”他还说,“必须清醒地看到,内战危险是十分严重的,以外蒋介石的方针已经定了。按照蒋介石的方针,是要打内战的。按照我们的方针,人民的方针,是不要打内战的。”“如果两方面都不要打,就打不起来。现在不要打的只是一个方面,边区这一方面的力量又还不足以制止那一方面,所以内战危险就十分严重。”(《毛泽东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124-1126页)实际上,早在七大前后中央就做了很多工作,再三再四地讲明内战危险,使全国人民全党和军队都处于装备店状态中。应该说,在这方面,毛泽东和刘少奇是并不存在什么“潜在的倾向性分歧”的。

当然,当时的国际国内条件也有实现和平的某种可能性。作为共产党当然也不应该坐失这样的时机,而应该考虑如何因应的问题。我们知道,应蒋介石的邀请,毛泽东曾于1945年8月28日飞抵重庆与蒋介石进行谈判,经过43天的谈判,于10月10日发表了《国共双方代表会谈纪要》即“双十协定”。在“纪要”里,国民党虽然不得不承认中共提出的和平建国的基本方针和人们的某些权利,但却顽固地拒绝承认人民军队和解放区政权的合法地位,使这些问题无法达成协议。不久,蒋介石就撕毁了协议,向解放区发动了军事进攻,内战还是爆发了。根据王力写的《反思录》,文革中陈伯达曾要王力写一篇批刘少奇 “和平民主新阶段”的文章,后来也确实写了这样的批判文章,但是,当把文章送给毛泽东看时,毛泽东没有同意发表。实际上,提出“和平民主新阶段”的文件正是毛泽东起草的。(见《王力反思录》,香港北星出版社2001年版,第1079-1080页)这又再一次说明,毛刘之间在这个问题上是高度一致的,并不存在什么“潜在的倾向性分歧”。在这方面,王力说,“刘少奇在抗日战争时期最重要的一个阶段,奠定了毛泽东思想的地位,在这个期间,毛泽东、刘少奇是根本分不开的。”(同上,第1081页)应该说,他的这个看法是符合事实的。

在这方面,“新文”说 “随着国共内战的爆发和美苏两个阵营冷战格局的形成,特别是在人民解放军转入全国规模的进攻、革命胜利指日可待的形势下,对社会主义方向的强调成为毛泽东‘新民主主义论’的新特色”也是完全经不起推敲的。

前面已经指出,早在1939年毛泽东就已经清楚地论述了新民主主义的过渡性质,论述了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的转变问题,而刘少奇也早在其1940年阐述新民主主义的文章里明白地讲到了新民主主义革命“只是中国革命的第一步或第一阶段,它不可避免地要过渡到第二步或第二阶段——社会主义革命”,根本不存在什么“革命胜利指日可待的形势下,对社会主义方向的强调成为毛泽东‘新民主主义论’的新特色”的问题。

还要指出的是,实际上,刘少奇在“革命胜利指日可待的形势下”,对社会主义方向也曾是非常强调的。

1948年9月8日到1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举行会议,研究革命胜利后的一些重大问题,并为召开七届二中全会作准备。刘少奇在13日的会议上,着重就新民主主义经济问题作了发言,指出:“整个国民经济,包含着自然经济、小生产经济、资本主义经济、半社会主义经济、国家资本主义经济以及国营的社会主义经济。国民经济的总体就叫做新民主主义经济。新民主主义经济包含着上述各种成分,并以国营的社会主义经济为其领导成分。在新民主主义经济中,基本矛盾就是资本主义(资本家和富农)与社会主义的矛盾。在反帝反封建的革命胜利以后,这就是新社会的主要矛盾。”(《刘少奇年谱》,中央文献出版社1996年版,第161页)在这个发言里,刘少奇不仅强调了国营的社会主义经济在新民主主义经多种经济成分中中的领导地位,而且提出了在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后社会的主要矛盾或基本矛盾“就是资本主义(资本家和富农)和社会主义的矛盾”。

对于刘少奇的这一发言,毛泽东在会议结束时曾给予了高度评价:“新民主主义和社会主义问题,少奇同志的提纲分析得具体,很好,两个阶段的过渡也讲得很好,各位同志回到中央局后可以宣传。……现在点明一句话,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完成之后,中国内部的主要矛盾就是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的矛盾,外部就是同帝国主义的矛盾。”他还说,“对经济成分的分析还要考虑,先由少奇同志考虑,并草拟文件,以便在召开二中全会时用。”(《毛泽东文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145-146页)

后来,刘少奇在1949年2月8日即七届二中全会前一个月写的《新中国的经济建设和问题》中又十分明确地再次讲到,“胜利后,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已是资产阶级与无产阶级的矛盾,主要的阶级斗争,是资产阶级与无产阶级的斗争,一方面是无产阶级为社会主义的前途目的而斗争,另一方面,资产阶级为了资本主义的前途与目的而斗争,此种斗争的性质,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因为它是为社会主义而斗争的(共产党宣言最后一页,资本主义民主革命完成后,工人阶级要立即为社会主义而斗争,列宁两个策略也说到这一点,无产阶级在进行革命时,一刻钟也不要忘记是为了社会主义的目的,二月革命后的四月提纲亦然)。”他还指出:新民主主义:“是一种特殊的历史形态,其特点是过渡时期的经济,可以过渡到资本主义,也可以过渡到社会主义,是一个未解决的问题,过渡性质不能长久,但有一个时期。东欧各国过渡了三年,因为资产阶级有暴动的阴谋,如果没有这一点,可能不止三年,中国可能是十年到十五年,……。”(《刘少奇言论集》,人民出版社资料室1967年版,第187-188页)

刘少奇的上述观点,在三月份举行的七届二中全会上为毛泽东和与会者所赞成,成为七届二中全会的共同的观点。毛泽东在七届二中全会的报告中指出,“中国革命在全国胜利,并且解决了土地问题以后,中国还存在着两个基本矛盾,第一种是国内的,即工人阶级和资产阶级的矛盾。第二种是国外的,即中国和帝国主义国家的矛盾。”(《毛泽东年谱》下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464页)他还说,“一切不是于国民经济有害而是于国民经济有利的城乡资本主义成分,都应当容许其存在和发展。这不但是不可避免的,而且是经济上必要的。但是中国资本主义的存在和发展,不是如同资本主义国家那样不受限制任其泛滥的。……对于资本主义采取恰如其分的有伸缩性的限制政策。……限制和反限制,将是新民主主义国家内部阶级斗争的主要形式。”“占国民经济总之产值90%的分散的个体的农业经济和手工业经济,是可能和必须谨慎地、逐步地而又积极地引导它们向着现代化和集体化的方向发展的,任其自流的观点是错误的。”(《毛泽东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431-1432页)

这些都充分证明,在新民主主义革命临近全国胜利、中共中央准备举行七届二中全会的过程里和七届二中全会上,刘少奇关于新民主主义的观点和毛泽东的观点都是高度一致的,同样不存在“新文”所说的“潜在的倾向性分歧”。在这方面,“新文”对毛泽东说“现在点明一句话,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完成之后,中国内部的主要矛盾就是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的矛盾,外部就是同帝国主义的矛盾”十分反感,认为这是毛泽东与刘少奇之间“潜在的倾向性分歧”的一个重要表现,殊不知这个“主要矛盾”或“基本矛盾”最先并不是毛泽东说的,而恰恰是刘少奇说的,而且他还不止说了一遍,毛泽东的“点明一句话”正是在刘少奇讲话基础上说的,两人此时的观点显然是完全一致的,又何来“潜在的倾向性分歧”?

当然,鉴于在一些大城市解放初期曾经出现过一些“左”的做法,1949年4月10日刘少奇到天津进行调查研究,并且发表了讲话。对刘少奇的讲话,人们有许多不同的看法。在这方面,我认为除了一些说法不科学、不准确容易导致误解外,总的来说,在当时纠正一些“左”的倾向,使有利于国计民生的民族资本主义能够得到发展,其精神还是正确的。这里也不存在和毛泽东的“潜在的倾向性分歧”。事实上,就在刘少奇到天津进行调查研究的前夕,毛泽东也曾于1949年4月7日给邓小平、饶漱石和陈毅写信说,“接收及管理上海如果没有自由资产阶级的帮助,可能发生很大的困难,很难对付帝国主义、官僚资本即国民党的强大的联合势力,很难使这些敌对势力处于孤立。这件事,你们现在就应开始注意。因此,请你们考虑,是否现在有必要在没有占领上海以前,即吸收他们参加某些工作。而在占领上海以后,则吸引更多的这类人物参加工作。”(《毛泽东文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274页)从这里也可以看出,刘在到天津前和毛泽东是有商量的,这时他和毛泽东也还是高度一致的,并不存在什么“潜在的倾向性分歧”。

但是,在刘少奇天津调查的后期,特别是他5月6日在中共天津市委扩大会议上讲话,调子已经开始发生变化。他在在谈到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的矛盾时,提出“我们不要太强调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的矛盾,太强调,帝国主义就会插进来,把中国的民族资产阶级变成帝国主义的后备军。除开国外矛盾,单就国内矛盾来说,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的矛盾的确是基本的矛盾,但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尚不能互相脱离,可以拖十来年,到无产阶级不需要资产阶级也能活下去的时候,就可搞社会主义。”(《刘少奇年谱》下卷,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208页)在这里,他虽然还承认“单就国内矛盾来说,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的矛盾的确是基本的矛盾”,但是,他强调的却是,“不要太强调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的矛盾”,是“拖十几年”然后才可“搞社会主义”。这和他过去的讲话及七届二中全会的观点显然是不一致的。

这以后,刘少奇的思想继续沿着这条思路变化。1949年年6月4 日,他在各民主党派人士及北京各级党政机关负责人会议上作了一个报告。在这个报告里,他谈到天津资本家问他“社会主义怎么搞”,他的回答是,“我说这是几十年以后的事,现在还不可能具体地讲。”(《刘少奇自述》,解放军文艺出版社2003年版,第143页)这里的问题不在于时间的长短,而在于抛弃了“新民主主义经济是是过渡时期经济”的观点,把为社会主义的前途与目的的斗争的时间一下子从民主革命胜利后改为“拖十几年”乃至拖到“几十年以后”。

刘少奇思想的进一步的变化发生在1949年7月他访问苏联期间。在给斯大林的一份书面报告里,他写了这样一段话:“有人说,‘在推翻国民党政权之后,或者说在实行土地改革之后,中国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的矛盾,便立即成为主要矛盾,工人与资本家的斗争,便立即成为主要斗争。’这种说法,我们认为是不正确的。”(见师哲:《中苏关系见证录》,当代出版社2005年版,第11-12页)这段话不仅违背他自己和毛泽东过去多次阐述的观点和七届二中全会的精神,甚至和他在一个月前为访苏给中共中央起草的一份提纲的观点也是截然不同的。在这份提纲里,刘少奇写道,“由上述五种经济成分构成的新民主主义经济的内部,是存在着矛盾和斗争的,这就是社会主义的因素和趋势与资本主义的因素和趋势之间的斗争,就是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的斗争。这是在消灭了帝国主义势力及封建势力以后,新中国内部的基本矛盾。这种矛盾和斗争,将要决定中国将来的发展前途到底是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抑或过渡到资本主义社会?我们认为新民主主义经济是一种过渡性质的经济。这种过渡所需要的时间,将比东欧、中欧各人民民主国家长得多。”(《刘少奇选集》上卷.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427页)两个提纲,一个否定,一个肯定,可说是发生180度的改变。 

刘少奇1949年7月对国内主要矛盾的否定实际上已经完全背弃了他和毛泽东曾经完全一致的思想。这以后,他提倡“巩固新民主主义秩序”,反对农村搞农业生产合作社,将其称之为“农业社会主义思想”,并因而受到毛泽东的批评也就毫不奇怪了。但是,大量事实却表明,他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在这些问题上和毛泽东的观点却是完全一致的。就以发展农业合作社这个问题来说,他在1949年6月为中共中央起草的提纲里还说,“普遍建立合作社经济,并使合作社经济与国营经济结合起来。扶助独立的小生产者并使之逐渐地向合作社方向发展。”(《刘少奇选集》上卷,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428页)我们显然不能因为他后来的变化就认为他和毛泽东长期就有“潜在的倾向性分歧”。这种简单的、固定不变的看问题的方法显然是形而上学的,也是经不起事实的检验的。

三、驳所谓“信念超越党规国法”论

“新文”说,《共同纲领》就是新民主主义“社会阶段论”的宪法化,它使源自六大的“革命完全胜利之后”向社会主义过渡的“革命转变论”思想受到抑制,甚至连毛泽东的所谓“革命在全国胜利,并且解决了土地问题以后”的“革命转变论”展望也受到了抑制。

“新文”这样提出问题和认识问题,本身就是错误的。常识告诉我们,纲领与宪法不同,纲领所载明的是需要通过斗争争取的东西,是奋斗的目标,而宪法是把通过斗争已经取得的东西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两者并不是一回事。在我国,新民主主义革命虽然取得了政权,但是,广大新区的土地改革还没有进行,封建地主阶级还没有打到,镇压反革命的工作还没有进行,反革命分子还没有肃清,民主革命的任务还有相当一部分没有完成,所以,通过选举召开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宪法的条件还不具备,而只能通过政治协商会议制定一个作为奋斗目标的《共同纲领》,因此“新文”说“《共同纲领》就是新民主主义“‘社会阶段论’的宪法化”是不正确的。

 “新文”把革命转变论当成负面的东西并且说成是“源自六大”更是非常错误的。实际上,“革命转变论”是马克思主义的一个基本原理,早在《共产党宣言》里,马克思和恩格斯就已指出,“共产党一分钟也不忽略教育工人尽可能明确地意识到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的敌对的对立,以便使德国工人能够立刻利用资产阶级统治所必然带来的社会的和政治的条件作为反对资产阶级的武器,以便在推翻德国的反动阶级之后立即开始反对资产阶级本身的斗争。”(《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06页)对于马克思主义的革命转变论,列宁在《社会民主党在民主革命中的两种策略》和《四月提纲》中也都有论述。我在本文前面曾提到,刘少奇在1949年2月8日写的一篇文章里就讲到,“《共产党宣言》最后一页,资本主义民主革命完成后,工人阶级要立即为社会主义而斗争,列宁两个策略也说到这一点,无产阶级在进行革命时,一刻钟也不要忘记是为了社会主义的目的,二月革命后的四月提纲亦然。”怎么可以随便否定革命转变论呢?

至于“新文”说什么“甚至连毛泽东的所谓“革命在全国胜利,并且解决了土地问题以后”的“革命转变论”展望也受到了抑制”,更与事实不符。应该说,毛泽东的话已经作为七届二中全会的共同认识,而《共同纲领》正是根据七届二中全会的决议制定的,怎么会受到压抑呢?这显然是说不通的。对于这个问题,周恩来在当时讲述共同纲领起草经过和纲领的特点时曾说过这样的话:“总纲讨论中,曾有一种意见,以为我们既然承认新民主主义是一个过渡性质的阶段,一个要向更高级的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阶段发展,因此总纲中就应该明确地把这个前途规定出来。筹备会讨论中大家认为这个前途是肯定的,毫无疑问的,但应该经过解释、宣传、特别是实践来证明给全国人民看,只有全国人民在自己的实践中认识到这是唯一的最好的前途,才会真正承认它,并愿意全心全意为它而奋斗。所以现在暂时不写出来,不是否定它,而是更加郑重地看待它。而且这个纲领中经济的部分里面,已经规定在实际上保证向这个前途走去。”(周恩来:《关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草案起草的经过和纲领的特点》,《新华月报》1949年第1卷第1期)

事实也正是这样。对于任何一个了解新民主主义的过渡性质的人,谁都知道这个前途就是社会主义,正如周恩来所说,这是“肯定的,毫无疑问的”;如果认真阅读《共同纲领》,就会发现,尽管它并没有为社会主义而奋斗的字样,但是整个《共同纲领》的内容,特别是有关经济政策的部分,都充分体现了这一点。这里不妨援引其中部分内容来做一说明:

比如《共同纲领》在“序言”中说,“中国人民民主专政是中国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小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及其他爱国民主分子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政权,而以工农联盟为基础,以工人阶级为领导。”还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一致同意以新民主主义即人民民主主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的政治基础,并制定以下的共同纲领,凡参加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各单位、各级人民政府和全国人民均应共同遵守。”(《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一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年版,第1-2页)试问,“以工人阶级为领导”和“以新民主主义即人民民主主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的政治基础”难道不是社会主义前途的政治保证?

又比如,《共同纲领》在“经济政策”的“第二十八条”规定,“国营经济为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凡属有关国家经济命脉和足以操纵国民生计的事业,均应由国家统一经营。凡属国有的资源和企业,均为全体人民的公共财产,为人民共和国发展生产、繁荣经济的主要物质基础和整个社会经济的领导力量。”其“第二十九条”规定,“合作社经济为半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为整个人民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政府应扶助其发展,并给以优待。”其“第三十四条”规定,“在一切已彻底实现土地改革的地区,人民政府应组织农民及一切可以从事农业的劳动力以发展农业生产及其副业为中心任务,并应引导农民逐步地按照自愿和互利的原则,组织各种形式的劳动互助和生产合作。”(《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一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年版,第7-9页)试问,这些规定是不是对社会主义因素的肯定?是不是向社会主义方向发展的保证?

再比如,《共同纲领》在“经济政策”的“第三十条”规定,“凡有利于国计民生的私营经济事业,人民政府应鼓励其经营的积极性,并扶助其发展。”其“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资本与私人资本合作的经济为国家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在必要和可能和条件下,应鼓励私人资本向国家资本主义方向发展,例如为国家企业加工,或与国家全营,或用租借形式经营国家的企业,开发国家的富源等。”(《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一册,中央文献出版社 1992年版,第8页)试问,这些规定是不是体现了七届二中全会对私人资本主义“利用、限制和改造”的方针?是不是体现了引导私人资本主义走社会主义道路的方向?

“新文”说,1949年12月10日,在东北农村工作问题座谈会上,针对许多农民在经济普遍上升之后要求“单干”、“对组织起来感苦恼”、认为“只有单干”才能种好地等不愿意被编在互助组的现象,中共中央东北局书记兼东北人民政府主席高岗指出:我们农村经济发展的方向是使绝大多数农民丰衣足食,而做到这点则必须使绝大多数农民“由个体逐步地向集体方面发展”。高岗在讲话中虽然谈到“允许单干”、“允许雇工”、“不能强迫农民组织起来”,但他又强调:“这绝不是说”对“单干”放任自流。他具体要求在贷款、供给新式农具和优良品种、劳模奖励等方面给互助组以优先、优待政策,在“新文”看来,问题的要害还不是人为地制造“组织起来”与“单干”之不公平竞争的条件,而是原来设定的发展合作化需要“一个相当长的时期”,需要具有工业提供机器的条件等等限定,已经在符合社会主义“方向问题”与否的意识形态判断压力下开始模糊和淡化;相应地,一种基于个人信念而干涉农民自由权利的欲望,代替了建国前夕中共中央领导层对社会经济发展所作的实证分析和对历史进程所作的谨慎预期,所谓反对农业社会主义的思想内涵也就被空洞化了。正如薄一波所指出的:高岗所谓奖励互助合作的政策乃“歧视单干”,而更为“实质”的是“主张土改后立即起步向社会主义过渡,无须有一个新民主主义阶段。”(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上卷],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年,第196-197页)对于这个问题,刘少奇还在1950年1月23日发表了一个谈话,对高岗和东北局进行了严厉的批评。

其实,中央东北局和高岗在东北积极领导农民“组织起来”,并通过各种优惠政策支持农民走合作化的道路,不仅完全符合马克思主义、社会主义的信念,也是完全符合七届二中全会的决议和《共同纲领》的规定的。恩格斯早就指出,“我们对于小农的任务,首先是把他们的私人生产和私人占有变为合作社的生产和占有,不是采用暴力,而是通过示范和为此提供社会帮助。当然,到那时候,我们将有足够的手段,向小农许诺,他们将得到现在就必须让他们明了的好处。”(《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98-499页)正如前面所已经引述过的,七届二中全会决议也说得十分清楚:“占国民经济总之产值90%的分散的个体的农业经济和手工业经济,是可能和必须谨慎地、逐步地而又积极地引导它们向着现代化和集体化的方向发展的,任其自流的观点是错误的。”而《共同纲领》中有关合作社的“半社会主义性质”、“人民政府应扶助其发展,并给以优待”,以及“在一切已彻底实现土地改革的地区,人民政府应组织农民及一切可以从事农业的劳动力以发展农业生产及其副业为中心任务,并应引导农民逐步在按照自愿和互利的原则,组织各种形式的劳动互助和生产合作”等规定,则讲得更加明确。用上面这些标准来衡量,东北局和高岗在发展互助合作问题上,既坚持了信念,也没有“超越党规国法”,是完全正确的,而薄一波和刘少奇以及“新文”在这个问题上的观点恰恰是错误的。问题是,经过毛泽东的批评,刘少奇和薄一波在这个问题上早已做过检讨,承认了自己的缺点和错误,而“新文”又重新把他们自己都承认是错误的东西重新拿出来作为正确的东西来坚持,这样作不仅错误,也是对刘少奇和薄一波的极大的不尊重。

这里还要指出的是,“新文”引用薄一波的话认为,给合作社以优待就是“歧视单干”,这个看法其实是一种资产阶级的平等观,是完全错误的。他后来主张主张“公私一律平等纳税”,也是这种平等观作祟。资产阶级的平等是形式上的平等,而事实上的不平等。无产阶级追求的,应该是事实上的平等;而只有消灭阶级,实现了共同富裕,才会有真正的事实上的平等。走社会主义的道路正是为了实现事实上的平等。优待的政策是一种导向,是给人民指出方向。如果政策没有导向作用,又怎么能够引导人民走社会主义的道路呢?在这方面,刘少奇也曾有这种平衡论的思想。他说,“搞资本主义那是右,马上搞社会主义那是左。既不能搞资本主义,又不能搞社会主义,事情就有点难办。”(《刘少奇选集》上卷,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414页)这种平衡论的观点看起来好像很客观公正,其实背离了马克思主义的革命转变论,实际上是一种右倾的观点。新民主主义是一个过渡时期,如果不搞社会主义,又怎么能够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呢?其实,左代表进步,代表革命,作为革命者,应该不怕左;他们反对的只是是加了引号的“左”,而不反对那个不加引号的左。

“新文”还说到薄一波的回忆,说高岗“收到少奇同志的谈话记录后,在北京面交毛主席,毛主席批给陈伯达看,对少奇同志谈话的不满,形于颜色。后来,这个谈话记录就成为高岗反对少奇同志的重要借口。”这样,中央决策层内反对新民主主义社会阶段论的毛、高默契形成。

我认为,高岗把违背七届二中全会决议和《共同纲领》的刘少奇讲话面交作为党中央主席的毛泽东,是他的权利,并无什么不妥;而毛泽东对于刘少奇背着中央主席发表违背七届二中全会决议和《共同纲领》的讲话表示不满,也是理所当然的事;至于后来高岗利用这个讲话反对刘少奇也不能说错。我们不能因为高岗后来犯了错误就认为他所做的一切都是错的。这显然不是实事求是的态度。至于“新文”说什么“这样,中央决策层内反对新民主主义社会阶段论的毛、高默契形成”更是极端错误的。所谓的“新民主主义社会阶段论”,实际上就是不把新民主主义看做是一个向社会主义的过渡时期,而是看做是一个发展资本主义的时期,认为只是在资本主义充分发展以后才能进入向社会主义的过渡时期的观点。但是,正如我在本文前面已经指出的,无论是毛泽东还是刘少奇早在1939年和1940年就已指出了新民主主义的过渡性质,而且后来又一再肯定新民主主义的过渡性质,特别是,七届二中全会决议和《共同纲领》也都清楚地告诉人们这个新民主主义所具有的过渡特征。实际上,所谓“新民主主义社会阶段论”是找不到理论上的根据的。现在,“新文”竟然把毛泽东的观点说成是1950年1月以后才形成的,并且别有用心地把它称作是什么“毛、高默契”。明明是在中共党内占主导地位的思想,却硬要将其说成是非主流的甚至是类似于反党小集团的思想。这无疑是对毛泽东的一种恶毒的污蔑和攻击!

继东北农村的问题之后,1951年又发生了山西合作社的问题。正如薄一波在其《回顾》一书中所说,1951年的争论是“1950年争论的继续”。他说,“1951年的争论所以是1950年争论的继续,主要是因为1951年双方的观点同1950年争论双方的观点是一脉相承的。两次争论的实质,都是涉及老区农村或土改后的农村要不要立即向社会主义过渡的问题。”(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上卷,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年版,第202页)《回顾》还说,“随后,毛泽东找刘少奇、刘澜涛和薄一波谈话,明确表示他不能支持我们,而支持山西省委的意见。同时,他指示召开互助合作会议。毛主席批评了互助组不能生长为农业合作社的观点。他说;既然西方资本主义在其发展过程中有一个工场手工业阶段,即尚未采用蒸汽动力机械、而依靠工场分工以形成新生产力的阶段,则中国的合作社,依靠统一经营形成新生产力,去动摇私有基础,也是可行的。他讲的道理把我们说服了。这样,经少奇修改的华北局报告当然也就没有发出了,但原件刊登在华北局内部刊物《建设》杂志上9因事先已排印)。少奇同志还通过范若愚同志向马列学院一班学员收回7月5日下午在春耦斋发给他们的材料。这场争论就这样结束了。”(同上,第191页)

薄一波在讲到“今天的反思”时说,“用决议和《共同纲领》来衡量,少奇同志关于山西省委报告的处理,是有缺点的。我的处理也是有缺点的。”他讲了几点:

“第一,少奇同志的批语和我的文章都把‘农业生产互助组提高到农业合作社’同动摇、削弱直至否定私有基础一起,笼统地说成‘错误的、危险的、空想的农业社会主义思想’,不仅帽子太大,难于为当时党内大多数干部所理解 和接受,而且也没有说清楚:以土地入股为特征的初级形式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只要分红比例确定得合理,并没有动摇或否定私有制基础,并不违背二中全会决议和《共同纲领》。”

“第二,没有指明我国当时虽不具备普遍建立高级形式的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条件,但并不排斥可以寻找向高级社过渡的具体形式。”

“第三,由于过分强调了合作化要以工业化和现代化为前提,华北局向中央的报告还提出要以土地国有化为前提,实际上是提出了只有先机械化和土地国有化才能搞合作化的观点。”

“此外,少奇同志对一个尚未关于农村发展方向的大事的报告有不同意见,既未同毛主席商量,也未经中央集体讨论,就在多种场合进行严厉批评,这也不能不说是一个缺点,至少是不够慎重的。”(同上,第203-205页)

我认为,薄一波的这个自我批评遮遮掩掩,不痛不痒,他甚至只承认是“缺点”而不承认是“错误”;其对刘少奇的批评,甚至连“缺点”都嫌过重,说成是“不够慎重”。应该说,作为党和国家的高级领导干部,在农业合作化这样的重大问题上,自己不按七届二中全会决议和《共同纲领》办事,却挥舞大棒,对按照《决议》和《纲领》办事的省委进行毫无根据的和极其严厉的批评,这本身就是一个极大的错误;而且从组织上来说,不经过作为主席的毛泽东,不经过中央的集体讨论,就把个人的意见作为中央的精神强加于省委,也是十分错误的。不仅如此,薄一波在讲了这些缺点后还又写了“三个重要的思想认识问题”,进一步为自己和刘少奇辩护。联系到刘、薄过去都曾就这个问题做过检讨,而现在持这样的态度,不能不给人以翻案之嫌,我觉得他这样做是很不应该的。

“新文”原来是想批评东北局和高岗以及山西省委以及支持他们的毛泽东“超越党规国法”的,但是经过对照七届二中全会决议这个党规和《共同纲领》这个国法,人们看到,实际上,真正按党规国法办事的,恰好是批评的那些人,而不按党规国法办事的正是所要肯定的那些人。如此南辕北辙、大相径庭,实在是对“新文”的一个绝好的讽刺!

在这方面,“新文”还提出,“尽管毛泽东取得了从农业集体化运动突破向社会主义革命转变的主导权,但这一政治运作过程却是非法的。对照起来,1950年6月土地改革是以政协讨论同意中共提出的土改法草案并经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的合法程序施行的;这是开国法统规定的全国政协和中央政府委员会立法、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行政的宪政制度,可谓多党议会立法、联合政府行政。而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则是以《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为法,由共产党组织系统实施的,乃一党立法、党内行政的违宪行为。这是完全的以党代政,当然也是完全的“无产阶级专政”;因此,据开国法统而论,就是僭越的立法、非法的行政。并且,即使从党的法规而论,互助合作决议也是非法的。根据七大党章,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具有“决定党的基本方针和政策”的最高立法职权,经中央委员会选举的中央政治局是“中央指导机关”,中央书记处“在中央政治局决议之下处理中央日常工作”,即政治局和书记处的集体领导享有最高行政权;因此,作为改变党的新民主主义政策而启动社会主义改造这种重大决策,立法程序应该是由书记处、政治局提出议案,经过充分讨论之后由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或至少由中央委员会表决。然而,毛泽东的做法是让陈伯达以中央名义召集地方部门代表参加的互助合作会议和起草决议,这种会议当然不具备党内立法资格。”

“新文”不厌其烦地说了这么一大通,其中心是说,在农村搞互助合作没有通过政协,是非法的。这个说法再一次表明,“新文”根本没有很好读过《共同纲领》。前面已经说过,《共同纲领》“第三十四条”规定,“在一切已彻底实现土地改革的地区,人民政府应组织农民及一切可以从事农业的劳动力以发展农业生产及其副业为中心任务,并应引导农民逐步地按照自愿和互利的原则,组织各种形式的劳动互助和生产合作。”中共中央根据《共同纲领》的这一规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农业说成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来推动这一工作怎么会是“非法”的呢?怎么能说成是“僭越的立法”和“非法的行政”呢?“新文”以《土地改革法》的通过曾经经过全国政协全体会议为例,认为关于农业互助合作的文件也应该提交全国政协全体会议通过才叫合法。显然,“新文”是把两个性质不同的东西混为一谈了。《土地改革法》是一部法律,是要强制执行的,当然要经过立法机关通过,这样才能够强制执行;而《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只是一个党的决议,并不是国家的法律,也不需要强制执行,它只是教育动员农民自愿的参加,也说不上是什么“行政”,何用全国政协这个当时的立法机关通过?

至于说到所谓“党内立法”,应该说,七届二中全会已经在决议中就已经明确规定“占国民经济总之产值90%的分散的个体的农业经济和手工业经济,是可能和必须谨慎地、逐步地而又积极地引导它们向着现代化和集体化的方向发展的,任其自流的观点是错误的。”接下来的问题是具体贯彻执行这一决议精神的问题,难道还要召开全国代表大会或中央全会再来进行所谓“党内立法”吗?

“新文”还提出了“向社会主义过渡的‘总路线’取代新民主主义建国纲领并成为党内的共识”的问题,应该说这样提出问题本身就是错误的。因为新民主主义本身就是一个过渡时期,而《共同纲领》本身就是一个过渡时期的纲领,因此根本就不存在什么“向社会主义过渡的‘总路线’取代新民主主义建国纲领”的问题。实际上,向社会主义的过渡的问题早在新民主主义提出之初,毛泽东就讲得很明确,刘少奇在1940年的阐述也很明确,后来七届二中全会提出建国以后国内的主要矛盾是工人阶级和资产阶级的矛盾以及《共同纲领》的许多规定也都清楚地说明了这一点。要说“党内立法”,七届二中全会决议就已经是党内立法;要说国家立法,《共同纲领》的有关规定就是国家立法,而1954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更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至于说毛泽东是用了党内斗争的办法,显然是非常错误的。应该说,党内斗争是一个客观存在,是社会上阶级斗争在党内的反映,无论是高饶事件,还是毛泽东与刘薄的意见分歧,都是客观存在,不是哪个人能够制造得出来的。应该说,总路线的提出和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使中国走上了社会主义的道路,这是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必然趋势,也是新民主主义作为过渡时期的必然产物。这是毛泽东在理论上的一个伟大创造,也是他领导全国人民进行的一个成功的实践,无论怎么评价都不算过分;“新文”在这个重大问题上攻击毛泽东,丝毫也无损于他作为一位伟大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家和伟大的人民领袖的光辉形象。

四、驳所谓“夭折”论和“悲剧”论

纵观“新文”,我们看到有一根贯穿始终的线索,这就是反毛挺刘。先是故意回避毛泽东早在1939年就已明确提出并且系统论述“新民主主义”的事实,把毛泽东提出“新民主主义”移后到1940年,接着又把刘少奇在该年对毛泽东“新民主主义”理论的阐释说成是“刘少奇等也有论述”;并且认为直到1945年党的七大前后“新民主主义”才“具备了比较完整的理论形态”,而这样做,是为了把刘少奇后来强调的反对国民党一党专政说成是“新民主主义”的“核心主张”;随后又歪曲历史,人为地制造毛刘之间的所谓“潜在的倾向性分歧”,把刘少奇在1949年6-7月份以后才提出的否定新民主主义是过渡时期的所谓“新民主主义社会阶段论”奉为正宗,而把毛泽东一贯主张并且经过七届二中全会决议和《共同纲领》加以肯定的关于新民主主义是过渡时期的正确观点和一系列政策贬为异端,污蔑为“信念超越党规国法”,甚至污蔑提出“总路线”和对农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是“非法”的;而在文章的最后部分,反毛挺刘更达到高峰,文章称刘少奇“是严肃研究新民主主义的思想家,是诚实践行新民主主义的政治家”,而把毛泽东批评和纠正刘的错误说成是“推翻新民主主义”,是“新民主主义的夭折”和“新中国的悲剧”。而在我看来,刘少奇的失败是真理对于谬误的胜利,是社会主义对反社会主义的胜利,是新中国的一件大好事。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新文”是一篇不顾事实、歪曲历史、颠倒黑白、混淆是非的反毛挺刘的黑文。

毛泽东是全国人民也是全世界人民所公认的伟大的马克思主义者和人民领袖,仅凭“新文”这样一篇很不像样的东西就想把毛泽东的伟大理论和成功实践推倒,就想以刘少奇的错误观点取代毛泽东思想的崇高地位,实在是太自不量力了。

改革开放初期,中共中央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若干重大历史问题的决议》中写道:“如果没有毛泽东同志多次从危机中挽救中国革命,如果没有以他为首的党中央给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和人民军队指明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我们党和人民可能还要在黑暗中摸索更长时间。同中国共产党被公认为全国各族人民的领导核心一样,毛泽东同志被公认为中国共产党和中国各族人们的伟大领袖,在党和人们集体中产生的毛泽东思想被公认为党的指导思想,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前二十八年历史发展的必然结果。”“从一九四九年十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一九五六年,我们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有步骤地实现从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转变,迅速恢复了国民经济并开展了有计划的经济建设,在全国绝大部分地区基本上完成了对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在这个历史阶段中,党确定的指导方针和基本政策是正确的,取得的胜利是辉煌的。”“一九五二年,党中央按照毛泽东同志的建议,提出了过渡时期的总路线:……。这个总路线反映了历史的必然性。”“历史证明,党提出的过渡时期总路线是完全正确的。”在一个几亿人口的 大国中比较顺利地实现了如此复杂、困难和深刻的社会变革,促进了工农业和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这的确是伟大的历史性的胜利。”(《三中全会以来》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793-891页)

前年,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的报告中也说,“我们要永远铭记,改革开放伟大事业,是在以毛泽东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创立毛泽东思想,带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建立新中国、取得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伟大成就以及艰辛探索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取得宝贵经验的基础上进行的。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建立,为当代中国一切发展进步奠定了根本政治前提和制度基础。”(新华社北京2007年10月24日电讯稿)

宋庆龄在毛泽东逝世后曾这样评价毛泽东:“他是一位目光远大,举世无双的领袖和导师,他是伟大事业的引路人,而朱总司令和周总理是伟大事业的得力助手。”(《宋庆龄选集》下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541页)而她在给爱泼斯坦的信里还说了这样的话:“因毛主席的逝世又无力回天——光是这件事情已足以使人难以承受。我们的主席的一生,在实质上是这一伟大的时代革命斗争的历史长卷,正如他自己所说‘人民英雄永垂不朽’,这实际上是他的墓志铭。”(《宋庆龄书信集》下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750页)宋庆龄是一位伟大的女性,她早年追随孙中山,孙去世后后蒋介石背叛革命,她在白色恐怖下奋起反蒋,帮助共产党做了大量工作,为新中国的建立做出了杰出的贡献,解放后长期担任国家领导职务,在世界上也很有影响,她说毛泽东“举世无双”,说毛泽东的一生“是这一伟大的时代革命斗争的历史长卷”,绝不是一般说说的。

值得一提的是,“新文”为了否定毛泽东和中国的社会主义改造,竟然不惜引用一些来路不明、未经核实的材料,其中也包括一封所谓宋庆龄1955年11月给毛泽东的信:

“我很不理解提出对工商业的改造,共产党曾向工商界许下长期共存、保障工商业及其利益的诺言。这样一来,不是变成自食其言了吗?资本家已经对共产党的政策产生了怀疑和恐惧,不少人后悔和抱怨。”(吴江:《政治骇浪六十年》,内部印行2005年版,第70页)

其实,宋庆龄在1949年曾参加通过《共同纲领》的全国政协第一届第一次全体会议,并且在这次会上被选为中央人民政府副主席,她当然知道《共同纲领》“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国家资本与私人资本合作的经济为国家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在必要和可能和条件下,应鼓励私人资本向国家资本主义方向发展,例如为国家企业加工,或与国家全营,或用租借形式经营国家的企业,开发国家的富源等。”而且,她在1954年也参加了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届第一次全体会议,并在这次会上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对于宪法里写进过渡时期总路线的内容肯定也是清楚的,怎么会对“工商业的改造”“很不理解”呢?再说,宋庆龄是一位很有文化修养的人,她对毛泽东非常钦佩,曾多次要求加入共产党,怎么会对毛泽东和共产党出言不逊,毫无根据地用“自食其言”这样的语言来指责毛泽东和共产党呢?再说,1955年的宋庆龄,政治热情很高,工作很忙,她在6月7日写的一封信里,讲到了她正在视察工厂,并且还准备下乡访问农业合作社,“希望能学到很多东西”。(《宋庆龄书信集》下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494页)几天后,在6月15日给中国福利会全体同志的信里,还讲到“在过渡时期总路线的灯塔照耀下,诚如你们所做的保证:我和你们一道,今后还要加倍努力,为我们伟大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做出更大的贡献。”(同上,第495页)而在10月3日写的一封信里,她还向友人透露,“很快要出国去印度、缅甸,可能还有印度尼西亚”,“有很多活动要我参加”。(同上,第496页)随即,在12月她就去印度、缅甸进行访问。怎么可能想象,在这样的气氛和心情下会写信给毛泽东指责共产党对工商业改造的政策呢?还要指出的是,在1956 年新年到来之际,他还给毛泽东寄了一张贺年片,而毛泽东也愉快地给她写了一封信,亲切地称她为“亲爱的大姐”(《毛泽东书信选集》,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508页)如果宋庆龄真的写了“新文”所引的那封信,这一切可能吗?

值得注意的是,“新文”所引的那封信是从吴江的一本所谓“内部印行”的书里间接引来的,没有注明原始的出处。吴江先生是一位老理论工,还在我读大学时,他就开始出书了,当然应该懂得引文应注明出处这一做学问的起码的规矩。他没有注明出处,说明其来路不明,是不可信的。这就如同市场上的“三无产品”一样,属于假冒伪劣产品。一个严肃的能够引用这样的假冒伪劣东西吗?为了弄清究竟,我在网上查了一下,发现有一篇叫做《宋庆龄后半生的心路历程》的文章,此信就出自该文。但是,这篇文章连姓名都没有,何时发表、发表在哪里也都没有标出,是一个典型的“三无产品”。其中许多内容实际上都是造谣。制造这些谣言的人或许以为,有关的当事人都已经过世,可说是死无对证,这些谣言不会被揭穿。他不懂得,“谣言止于智者”的道理。所谓智者,并不是比别人聪明,而是不盲从,会用知识和经验进行分析,这样一来,谣言就无处逃遁了。有句话说,造谣可耻,传谣可悲。吴江和“新文”虽然不是造谣者,但是,他们明知索引材料有问题,却为了不可告人的目的而去引用它们,不仅可悲,也是可耻的。

应该说,《炎黄春秋》发表这类文章已经不止一次。前年,它发表了辛子陵的《农业集体化理论是怎样失足的》(载《炎黄春秋》2007年第10期),去年发表了杜润生口述、姚监复整理的《当代中国与新民主主义结构》(载《炎黄春秋》2008年第2期),今年又发表姚力文、刘建平的这篇《《新民主主义的命运和刘少奇的失败》。前后不过一年多时间,就发表了三篇同一题材的文章,而其观点也基本一致,都是认为毛泽东“放弃”了新民主主义,都是反对社会主义改造。好像他们对于新民主主义很有感情,其实他们所说的新民主主义不是毛泽东的新民主主义,也不是刘少奇在很长时期里讲的新民主主义,而是刘少奇在1949年6、7月份以后讲的变了样的新民主主义,是不搞社会主义改造的新民主主义。从这里人们也可以看到,《炎黄春秋》所宣传的观点,其真正意图是否定社会主义,否定毛泽东,而以刘少奇的错误观点取而代之。这就是他们在这个问题上为什么纠缠不休的原因所在,也是我在这个问题上对他们的每篇文章都必定批判的原因所在。我相信,我写的文章,《炎黄春秋》诸公也都是看得到的。我希望,最好能够提高一点论战的水平。论战文章应该做到针锋相对,刺刀见红,而不要各说各话,隔靴抓痒,这样,不仅易于辩明是非,读者看起来也会有兴味一些。不知对方对此议能接受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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