刀锋
本是一则普通的社会治安类信息,在《新京报》的一番描述之后却变了味道。
7月14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从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河北南皮县农民庞茂升涉嫌抢劫和敲诈勒索一案。
根据检察机关的指控,2005年12月26日晚,庞茂升在海淀区上地东里的一居民楼内持刀抢劫,在遭到反抗后,持尖刀猛扎被害人,将35岁的熊女士残忍杀害。
而在此前,2004年12月15日,庞茂升在同一栋居民楼内,使用持刀威胁手段进入杜先生夫妇家中,抢走人民币7万余元。后又两次写恐吓信向杜先生夫妇勒索12万余元,未得逞。2005年12月30日,庞茂升向与熊女士、杜先生夫妇住同一单元的王女士写恐吓信勒索人民币5万元,没得逞。
庞茂升还在2005年5月4日晚,在海淀区一停车场内持汽手枪将车主王某的帕萨特车窗玻璃打碎,并将一封恐吓信放置车上,勒索3万元人民币,未得逞。此后,王某又采取恐吓信形式敲诈天津市一家医院12.1万元,同样没得逞。
就是这样一个关于抢劫惯犯的社会治安类新闻,在《新京报》7月15日的报导中却被突出了另外的主题——“仇富”:“‘看到关于宝马车撞人的报道后,我觉得有钱人太张狂。’怀着这种仇富心态,庞茂升就开始选择他认定的有钱人进行抢劫和敲诈。”
此后,网络媒体纷纷转载《新京报》这篇被异化的煽情报导,标题却纷纷采用了诸如:“男子出于仇富心态抢劫杀富家女子”、“一农民看不惯有钱人作案三次杀死一人”、“极端仇富河北青年在京敲诈抢劫“大款”受审”、“农民劫杀清华女教授,受审承认自己有仇富心理”……
身为一家社会性公共刊物,《新京报》理应本着对社会负责的态度,只能对社会现象作客观报道,从事新闻播发报道尤其要杜绝煽情写作,毕竟《新京报》不能把自己与那些在街头贩卖的追钱逐臭花边小报相比。如果是为了抓住所谓的“眼球经济”而肆意煽情,把社会公共责任遗忘在脑后,那索性不要用《新京报》这样的名字,不如叫“新钱报”来得更准确。
作为新闻报道,尤其要特别遵从新闻人的第一准则——实事求是。一个“抢劫、绑架、敲诈、勒索三人,杀死一人,总计得款仅七万”的案件,从案件自身看无论如何也是不能和穷人的“仇富”挂上钩的。如果仅仅是从犯罪分子口中得到一个“看到关于宝马车撞人的报道后,我觉得有钱人太张狂”的口信后,就如获至宝、借题发挥、大加炒作、刻意煽情,那就不仅仅是煽情的问题了,而是在煽动。
以案件的受害者看,哪一个也够不上身价过亿的富豪资格,无一例外的是普通工薪阶层,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平民百姓,如果按照《新京报》的理解,是不是这些普通百姓全都是《新京报》眼中的富豪呢,是不是所有对平民百姓的犯罪都要和所谓的“仇富”划上等号?
从社会事实发生的大量犯罪现象来看,对富豪们实施的抢劫、绑架、敲诈、勒索类案件是十分稀少的,而这些犯罪行为的实施对象几乎全部是集中在普通民众身上,在南方一些城市几乎每天都要发生数万起,其中却很少见到富豪们成为实施的目标。
在北京,信手拈来一份24日的报纸,在众多有关社会治安的报道中随意摘抄几条:“张北和曲云童曾与1994年在北京抢劫汽车司机刘某,将车开回家后变卖,把司机尸体扔入松花江;2004年麻醉农大教授牛某后实施绑架,后将其毁尸灭迹;2004年抢劫北京某保险公司业务员祝某后毁尸灭迹;2004年抢劫北京某公司人员王某后将尸体铰碎焚烧;先后两次抢劫政协委员俞某和其随行,因被发现所持为假枪,在用刀刺伤其随行者后逃遁”,“北京年近花甲的鲁女士晨练回家,在陶然亭护城河边发现两小偷欲对自己盗窃,在制止小偷后被小偷合力推下护城河,旁边经过的田老先生因对鲁女士施救,也被小偷推下河,将老人头按在水中溺绝身亡”……
中华大地上每天发生的恶性治安、刑事类案件多如牛毛,有多少是和“仇富”有关的?又有多少是因为“仇富”才产生的犯罪呢?恐怕这是很值得商榷的。以一种可能并不存在的心理来解释社会上犯罪多发的现象,把犯罪率高发曲解为贫富差距的产生,或把犯罪分子对人民群众的暴行牵强附会的说成是“仇富”现象,是不是除了要刻意制造出一个并不存在的“仇富”心理以外,更多的说明《新京报》的媒体采编人员的阴暗心理在作祟,是否他们自己就抱着一种“惟恐天下不乱”的心态呢?
贫富差距的扩大是会引发社会矛盾,但其所引发的社会矛盾只会是阶层之间、阶级之间的矛盾,而不会是社会个体与个体之间的矛盾。社会的犯罪率高发是社会个体与个体之间的矛盾,其现象出现根本原因并非是“仇富”,而是“趋富”心理,是犯罪分子在追求富裕的过程中不择手段,不顾及社会中其他成员的权利而危害公共利益的结果。
所以,分析中国社会犯罪现象的出现,决不存在所谓的“仇富”,而是“趋富”,是中国社会单纯宣传追求富裕,追求个人利益私有化、追求公众利益私有化的结果,这才是问题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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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青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