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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民营”:公有制经济的根本出路

李济广 · 2010-03-27 · 来源:
国退民进与国进民退 收藏( 评论() 字体: / /

   

   

   

“公有民营”:公有制经济的根本出路  

   

李济广  

   

摘  要:马克思主义认为,公有制经济是人民的经济,应当由人民管理与经营。公有制经济的本质应当是名副其实的“民营经济”。社会主义国家实践过的官营经济模式使公有制的优越性大打折扣,企业改革的非民主方式更为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埋下了隐患。公有制经济实行真正的“民营”亦即“公有民营”,人民群众作为所有者经营治理企业,是确保公有制经济充满活力、长治久安的关键。  

关键词:公有制  民主  民营  公有民营  

简介:李济广(1954—),男,辽宁凌源人。江苏技术 师范学院 教授。研究方向:经济学。  


   


面对公有制经济历尽坎坷,“民营经济”后来居上的体制演变格局,许多人认为公有制经济弊端较多,比如管理者不认真负责,浪费腐败现象严重,不如私营经济效率高,因而应当尽量退出,转而大力发展“民营经济”。而一些经济学家提出的搞好国有企业的建议主要是激励。笔者认为,公有制经济的高效率已为相当多的研究所证实,公有制经济还是共同富裕的基本前提;迄今为止的公有制经济确实存在弊端,然而,这些弊端不是公有制本身带来的,而是没有按照公有制的本质要求经营管理公有制经济造成的。公有制经济的本质是人民的经济,根据马克思主义原理和公有制经济的实践,人民的经济要由人民来管理;公有制经济应当是名副其实的“民营经济”。只有把“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这几句话落到实处,才能使公有制经济克服弊端,充满活力,长治久安,从而使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得到巩固。  

一、马克思主义认为,公有制经济应当由人民管理与经营  

(一)公有制社会是人民的社会,公有制经济是人民的经济  

众所周知,科学社会主义创始人马克思、恩格斯对公有制新社会和公有制的描述是:“自由平等的生产者的联合体所构成的社会”,即每个生产者都以所有者的身份同他人平等地与生产资料相结合,实现联合劳动;“自由人联合体”、“以每个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为基本原则的社会形式”,即每个人都能充分发挥自己的才能包括管理才能,每个人的意志都能得到表达,而不是被少数人所控制;“联合起来的社会个人的所有制”、“社会所有制”、“劳动人民将成为全部住宅、工厂和劳动工具的集体所有者”,即社会的每一个个人都是现实的所有者,由“人民”而不是由国家充当所有者。马克思的这些重要表述,突出了人民群众的社会主体性,体现了马克思主义关于新社会制度的思想精髓,应当是我们公有制经济改革的根本指导思想和原则。  

(二)人民的经济要由人民管理与经营  

马克思认为,社会个人的联合是为了实现自主活动和自主劳动。“这种自主活动就是对生产力总和的占有以及由此而来的才能总和的发挥”。[1] 资本和劳动者在生产中的相对地位不同体现了自主劳动与雇佣劳动的根本区别,自主劳动是“物质生活的生产”由劳动者主导的生产活动,是社会主义生产方式的本质特征和公有制的本质要求。  

马克思恩格斯把所有制和公有制理解为对生产和产品或财产的占有。“资产阶级私有制是……生产和产品占有的……的表现。”[2]资本“对生产的占有”就是《资本论》所讲的资本主义劳动的特点:工人在资本家的监督下劳动,工人的劳动属于资本家。“对生产和产品的占有”体现了所有制是生产关系的总和,说明所有制关系(财产关系)实现于再生产的全过程之中:“财产就只是通过生产本身而实现的。”[3] 对“生产和产品的占有”状态而不仅仅是所有权决定着企业所有制的性质。如果一个国有企业为少数人所把持,并且化公为私严重,就已演变为经济上的私营企业。“某人在法律上可以享有对某物的占有权,但实际上并没有占有某物。”[4] 因此,公有制财产的公有性质必须体现在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上。  

人民自主联合劳动的新经济制度应当怎样管理呢?马克思恩格斯认为:  

“在无产阶级的占有制下,许多生产工具应当受每一个个人支配,而财产则受所有的个人支配”。[5]  

“所有这些生产部门将由整个社会来经营,就是说,……在社会全体成员的参加下来经营。”[6]   

“用整个社会的力量来共同经营生产”(需要一种全新的人)。[7]  

(在生产中)“工人居于统治地位”。[8]  

“社会生产力……联合起来的无产阶级去掌握它”,“社会的每一成员不仅有可能参加生产,而且有可能参加社会财富的分配和管理。”[9]  

“使一切人都有足够的自由时间来参加社会的理论的和实际的公共事务。”。[10]  

(三)劳动人民自己管理的合作社是公有制的实现形式  

马克思、恩格斯对资本主义条件下劳动群众自我管理的合作经济给予极高评价,认为它是对雇佣劳动制度的否定,是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突破和新的生产方式的产生。正如大家熟知的,马克思指出:工人作为联合体是他们自己的资本家。恩格斯还指出:“……作为向完全共产主义的社会制度过渡的措施,……这些合作社从这时起至少已经在实践上证明,无论商人或厂主都决不是不可缺少的人物……”。[11]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还引证了英国各合作工厂公布的账目,说明合作工厂利润高于社会上的平均利润。[12]马克思在《国际工人协会成立宣言》中强调说:“要解放劳动群众,合作劳动必须在全国范围内发展,因而也必须依靠全国的财力”。[13]  

(四)社会主义社会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  

公有制经济由人民经营与管理意味着在经济上由人民当家作主,而经济民主又与政治民主、社会民主互相影响、互相制约、互相保障。因此,经济的人民经营要求社会民主与政治民主;民主的社会也必然要求把公有经济的管理大权交给人民。人民没有参与权,决策权与监督权,很多美好的理想往往化为空想。马克思主义认为,社会主义政治和无产阶级专政就是民主:“工人革命的第一步就是使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争得民主”。[14]《法兰西内战》的基本结论就是:通过从制度上取消“自居于社会之上”、作为“特殊的镇压力量”的固定的国家机器,实行高度民主(官员普选、随时撤换、取消官僚特权、人民掌握武装、地方自治及其他直接民主),以防止“社会公仆”变成“社会主人”,达到无产阶级的解放目的。马克思把巴黎公社的无产阶级政权称为“生产者的自治政府”,[15]恩格斯指出:巴黎公社不简单地掌握现成的国家机器,实行普选、公职人员随时撤换、领取工人同样的工资,是“为了防止国家和国家机关由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16]也就是说,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是防止腐败蜕化的根本途径。  

二、研究“民营”的着力点,应从“民营经济”转到“公有民营”  

(一)“民营经济”概念含义的不确定性  

在我国,“民营经济”一词广泛流行,然而在大量的文章、讲话、文件和统计资料中,读者却往往搞不清它的确切含义,多数场合其含义范围各异、互相冲突。学术界理论界对“民营经济”概念的含义也是众说纷纭。  

一大类观点把“民营”理解为“民有”,对“民营经济”的外延,即按所有制划分的“民营经济”,不同的人认为应当包括以下含义的一种或两种:(1)指私营企业。“民营经济”一词在我国最初流行就是为了代替私营企业一词。(2)指内资非公有制经济或私有经济。目前媒体、地方政府、部分理论工乃至普通百姓使用这一概念,似乎大多是指此意,而且似乎重点是指私营企业。(3)指非国家和非大集体控股的企业。(4)指内资注册非国有经济,即除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外的所有大陆公民个人或集体所有的注册企业和个体工商户。(5)指内资非国有经济,即除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外的所有境内公民或集体所有的经济形式。《现代汉语词典》和《新华词典》就把民营经济解释为国有经济和外资以外的经济成分。(6)指国民非国有经济,即上一含义再加上港澳台投资企业。(7)指全部非国有经济,即大陆除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之外的一切经济。全国工商联对广义民营经济的定义即是此意。(8)指全部非公有经济。即包括外资经济而不包括集体经济。(9)指非国有独资企业。即把国有控股企业也当作民营企业。(10)指非国有资本。即民营“经济”不等于民营“企业”。  

第二大类观点把“民营”解释为“民间经营”,认为民营经济是一种经营方式。按照这种思路,民营经济就是“非官营经济”、“非国营经济”、“非国有国营经济”、“非国家控制企业”,而如果从所有权角度界定企业则应命名为“民有经济”。从经营方式看“民营经济”外延,观点有:(1)民营包括国有民营、集体所有民营;有人认为还包括“社团所有民营”;“混合所有民营”;“民办非企业单位”等。(2)民营经济定义应为非政府经济或非官营经济,从而传统的集体经济应排除在民营经济之外。(3)应按经营主体而不按企业类型界定民营经济。集体乃至国家(如国家持有私营企业的少量股份)都可称之为民营经济的主体;国有控股企业中的私人股份也是“国营”的,即“私有国营。(4)有人还提出,作为经营方式,民营经济概念只对公有制经济有意义。要在不改变所有权的前提下,修正官营模式,探索公有企业多种形式的民营化道路。如承包租赁等。  

第三类观点认为民营经济概念既包括所有制形式,也包括经营方式。其主要理由有:(1)任何一种经济形式都既体现一定的所有制形式,又体现一定的经营方式。(2)经营只是所有制的实现形式,所有制才是它的内容。(3)仅用实现形式(经营方式)划分经济成分并不能反映一种经济的本质属性。总的来说,第三类观点在内涵上反对第二类观点而在外延上更接近于第二类观点。  

(二)从“民营经济”到“公有民营”  

一些人早就反对使用“民营经济”概念,其理由主要有:(1)“民营经济”概念含义不明确不严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1998年在珠海工作会议上就曾要求各地停止使用“民营企业”的提法。(2)“进一步发展民营经济”被认为是一部分学者主张全盘私有化的挡箭牌。一些学者指出,民营化实质是私有化。(3)一些主张私有化或大力发展私有经济的人认为民营经济概念不鲜明。  

为使得概念科学清晰,不应在所有制类型的意义和统计学意义上使用“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概念;在这种场合应以 “民有经济”、“非公经济”及“私营经济”称谓取代之。  

首先,私有经济发展初期,社会舆论对非公有制经济心存疑虑,用民营经济概念代替非公有制经济或私营经济概念,是为了回避争议。而目前发展私营经济已经得到法律和政策认可。其次,党中央和中央政府权威文件、法律法规、以及统计指标对所有制类型有明确的划分,而且都没有民营经济的提法,“民营经济”用语没有政策规定和法律依据。按经济性质划分经济成分或企业类型,对应的概念如非公有制经济、非国有经济、私营经济、集体经济等提法,既明确又准确。“营”是“经营”,不是“所有”,用“民营经济”表示“民有经济”语义不通。再次,“民营经济”作为经济性质的称谓,语义和外延不明确,常常发生混淆和矛盾。在前述所有制类型的10种含义中,至少前8种含义经常在现实生活中发生混用。专门研究民营经济的人也往往难以断定一些文件、讲话、文章和统计数字中民营经济的准确范围。从所有制的意义上把个体私营集体这些性质不同的东西合称“民营”而论述其原因、意义和运行,也常常发生矛盾和混乱。最后,民营经济概念充满争议。拥护还是反对这一概念以及对其不同界定,反映了人们对所有制改革走向的主张。民营经济概念的不同使用不仅将随时受到不同方面的质疑和批评,而且使理论研究更加复杂化、烦琐化。  

但在经营方式的角度上,主要是在以“人民”为经营管理主体的意义上使用“民营经济”特别是“民营”的概念,还是很有意义的。“民”的基本语义是“人民”和“人民群众”,“民营”就是人民群众掌握经营权。人民群众作为公有财产的主人必须体现在对财产的支配使用上面,公有制经济自主联合劳动的本性要求“人民群众”管理和经营,即“公有民营”。实际上,“公有民营”是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长治久安的关键一环。  

三、实践证明,公有制经济必须由人民经营与管理  

(一)社会主义国家实践过的官营经济模式为公有制埋下了隐患。  

计划经济时期原社会主义阵营的公有制经济都是 “官营经济”,国有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都由各级政府直接控制,经营权完全掌握在各级官员手中。市场经济时期某些领域的公有制经济仍然如此。连最理所当然实行社员民主管理的合作经济也成为官办经济,使合作经济的性质不伦不类,谁也讲不清楚。中国供销合作总社名义上拥有几亿农民社员,但是很多地方的供销社负责人讲不出社员究竟在哪里,社员与合作社之间在责权利方面几乎没有任何关系,供销社负责人由政府任命。信用合作社也大都长期陷在官办的泥潭里,手工业合作社状况大同小异。公有制虽然极大推动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但集权官营模式,不能发挥个人群众的作用,官员随意决策,造成诸多损失。  

改革以来,强调政府和国有企业之间所有权和经营权分开,但经营权并没有交给整个企业,事实上而是只交给少数甚至个别领导者。在政府的严密控制放松的情况下,企业管理权掌握在少数个人手中,“公仆”必然变为主人,“仆人”不仅会盗窃主人的财产,而且最终会自买自卖或廉价盗卖主人的企业,主人也必然无能为力。有人指出,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核心问题是改革后工人的地位和作用问题。《公司法》关于国有企业没有“职工主人地位”的措词;公司领导人的产生不由职代会民主推选或民主推荐,与《企业法》和《职代会条例》不衔接;企业改革后经营者权威强化,对企业资源的占有支配加强,而工人却失去了这种资本权利。[17]国有企业职工主人地位缺失的理论根源,正是由于偏离了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盲目地照搬西方私营公司治理体制的教条。不合格的甚至是虚假的公有制经济出现的诸多弊端削弱了公有制的生存力,极大影响了公有制的声誉。近年来,国有企业虽然在宏观经济繁荣和弱势企业退出的情况下效益大增,但自我“激励”、职位腐化、项目受贿、购销回扣、任人唯亲、不当决策、造假贪污、资产转移、盗卖国企等诸多弊端还十分明显,造成国家利益不断流失和企业效率受损,成为企业亏损破产的潜在威胁。事实上,现行国有企业治理体制不能有效遏制腐败犯罪和机会主义行为对国有企业安全的侵蚀。  

同时,新建的集体企业也没有实行所有者集体成员对企业的控制。苏南模式是其典型。苏南模式名义上是以集体经济为主体,但实际上产权属于各级政府,是乡镇政权所有制,也是“官营经济”。 费孝通 先生称之为“小国营”。“苏南模式”的政府所有制源于经济发展的政府行政推动型。行政强力扶持推动了乡镇企业的发展,但官营方式也为“苏南模式”的终结埋下了隐患。  

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形成的(股份)合作制企业运行也不够理想。究其原因,是其必需的民主机制和制衡机制没有形成。经理们不是持大股者,就是政府及牵头组建机构任命的,延续个人承包制和厂长经理负责制的个人专断,对民主制衡机制,既不习惯,更不情愿,甚至把股份尽量集中在自己手中,职工股东无可奈何。政府往往对企业行政负责人的专断性予以默许或支持,导致股东会形同虚设,经营者有恃无恐。  

近年来集体企业大幅萎缩,原因之一是一些集体企业活力不足,企业活力不足的主要原因之一又是没有建立民主与制衡的企业治理制度,主人沦为仆人,少数人损公肥私,企业受到侵蚀。也就是说,公有制本身不是其萎缩的必然原因,关键在于经营机制。所有制或产权包括所有权、控制权(决策权)和分配权(剩余索取权)。财产共有的企业,应当由其全体所有者共同掌握最终控制权和重大决策权。但过去的各类集体、合作企业,都是控制权与所有权不匹配。自己的财产自己无权控制,怎么可能长治久安保值增值呢?一些法律上集体所有的工厂、商店、信用社、医院等,过去完全受政府支配,后来又受个人支配,企业成员没有决策权和剩余索取权,抛开个人以权谋私,从产权上讲这些单位也不能说是集体所有制企业。集体性质未能有效实现,其经营好坏都不能证明集体经济是好是坏。当然,不少被“改制”的企业原来也并不是糟得不得了,而是主人的企业无须经过主人同意就被“仆人”“买”走。因此,要想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使集体经济焕发活力长治久安,就必须按照集体、合作经济的本性,由集体、合作组织的所有者“人民”控制财产权。  

大量集体企业改成了私有企业,其重要原因是地方政府官员和企业官员主导了改革。[18]有些人对股份量化到人“产权清晰”的合作制也没有信心,认为至少是“经营者持大股”或完全转给个人才能搞得好。这并不符合事实。韩云指出,事实上,在苏南一些地区,仍由镇、村控(参)股的一些企业经营绩效较好,优势比较明显。[19]有实证研究证实,改制企业股权结构对企业生产率影响不明显,个人持大股的企业其效率并不高于较平均持股的企业。[20]实证研究表明,集体企业改制在短期内并没有明显提高企业绩效,相反,很多企业出现了短期绩效恶化的现象。[21]   

(二)民主管理民主经营是搞好公有制经济的根本出路  

劳动者管理的企业是最符合马克思主义劳动解放理论和现代社会民主平等原则的企业形式。我们坚持搞公有制经济,不仅要坚持法律意义上的公有制,更重要的是坚持经济意义上的公有制,经济意义上的公有制必须在公有制的实现形式上搞好“生产的占有”即经营权的设计和改革。在经营权方面,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按公有制的本性实现社会成员对公有财产的有效占有,必将有力促进公有经济更好发展。  

职工的收入和就业与企业状况息息相关,他们比股票持有者更关心企业的荣辱和兴衰;企业员工对企业经营管理行为是非得当的信息把握得最清楚,也最了解如何搞好企业;国有企业员工作为国有财产所有者的一部分,是全民一定程度上的局部代表者,集体企业员工更是企业的直接主人。所以,职工有动力、有能力、有权力管理企业。国家的整体监督权再加上员工的局部监督决策权,才能实现产权“人格化”,防止所有者的缺位。  

真正的集体合作经济之所以能够顽强发展,是因为职工具有较强的认同感、主人感、平等感,能很好地调动员工的积极性;联合经营能解决个体经营不能解决的困难;民主管理能做到群策群力,有效制约。目前世界上合作社的数量非常多,都是民主管理,而且搞得都不错。因此,要想使集体合作经济焕发活力持续发展,就必须按照集体合作经济的本性,由集体合作组织的“人民”控制经营管理权。  

目前公有制经济还带有“官营”的特点,并未形成真正的“民营”机制。国有企业的“民营”还限于少数承包、租赁等民间经营者的参与,而企业自主经营、政府不直接经营不一定意味实现了“民营”。“企业自主经营”中的“企业”应当是什么?不应只是董事长、董事会和总经理,工会、职代会和全体员工也是企业的组成部分。如果公有企业由少数人甚至个别人“自主”,这个自主权就为少数“精英”操纵企业大开方便之门;中央许多文件规定国有企业必须实行“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把这几句话落到实处,人民群众能够当家作主也就是“民营”。当然,政府的经营控制权与人民的经营控制权还要配合衔接。   

左大培指出,西方人对合作社和职工管理型企业的研究都表明,职工管理的企业的失败主要并不是因为经营决策的错误。就是在最近几十年的美国,也一直存在着一些职工管理的企业。[22]我们不能把搞好国有企业的希望寄希望于少数持大股的“企业家”。怎么知道政府或者大股东任命的领导者必然能够而且愿意做出正确的决策呢?个人决策往往以个人的总利益最大化为目标,保证一定的企业和社会的利益只是他的决策的约束条件。只要经营决策者不是持股100%,他就有可能损害其它股东包括国有股东的利益。职工管理企业最主要的缺点是注重职工近期收入,影响长远发展资金,这完全可以通过一定的制度来克服。  

四、把公有制经济办成名副其实的“民营”经济  

国有企业要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并持续健康发展,就要坚持公有和“民营”的结合。在形式上,中小国有企业可以实行集体承包、集体租赁和工人集体持大股或控股的股份制制企业,也可以变为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国有集体企业如果需要破产重组改制,应当优先售予职工。对大型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要坚决贯彻民主管理原则,把职代会和股东会(或国有独资企业的董事会)当作并立的权力机构。如邓小平同志所说:“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代表会议有权对本单位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做出决定,有权向上级建议罢免本单位的不称职的行政领导人员,并且逐步实行选举适当范围的领导人”。[23]笔者曾建议,公有股份制企业应实行两会制:职代会有领导选举权和人事、决策否决权。这一点十分重要,必须不断呼吁以引起社会共识。另外,在整体上,由人大和舆论代表全民所有制全体人民的权力,国企重大事项须由人大通过并对行政监管实行监督,信息向社会充分公开,建立网络监督制度。当然,群众监督和人大监督下的政府监管也不可少。  

集体企业要成为名副其实的集体企业,就要在政府的组织下切实实现企业治理的民主化。企业全体所有者或其代表大会不仅要能自由选举(如竞选)董事会和监事会,最终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如单项表决而不是笼统通过),还要能够具有日常参与和日常监督的组织和途径(如网络质询制度、社务委员会),具有随时罢免不称职管理人员的权力和可能(如建议罢免权、年度信任投票)。对于大型的社区(街道、乡村)、社团所有的企业,应按国有企业民主管理的方式进行改革与监管,中小型社区企业可采取竞争性承包租赁、社区联合体成员所有制等形式,或改为合作制、企业内集体成员共有制。由于单个小股东不会主动参与监管,员工股东个人也无力行使民主权利,所以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要通过宣传、组织和检查促进集体企业民主制衡制度的实现。我们应当大力开展集体合作精神和民主精神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人民群众的参与意识和参与能力,积极推进基层民主改革,使公有制经济的所有者真正到位。  

                                             《南京理工大学学报》20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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