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毛泽东继续革命理论中的“大民主”思想
(兼评许耀桐先生《“大民主”完全背离民主》一文)
—纪念毛泽东主席诞辰117周年
郝贵生
“民主”是马克思主义学说中一个极其重要的理论问题,也是社会主义实践中的一个突出问题。“民主”概念源于古希腊,同时也是资产阶级人道主义思潮反对封建文化和宗教神学的一个重要武器。改革开放以来,“民主”问题的理论研究始终是思想理论界研究的重点,有关学术著作和论文多如牛毛。近些年来,历次党代会和重要的中央文件中都特别强调社会主义民主的理论和建设问题。但是不能不承认,在民主问题的研究上,始终存在着以唯物史观为指导还是以唯心史观为指导的两种对立的历史观和思维方式。尤其近两年来,某些打着“普世价值”理论的自由化人物把“民主”喊得震天响,并作为其理论的核心内容之一,以此取代马克思主义和唯物史观理论,这些人彻底抛弃了马克思主义和社会主义的外衣。还有些人不敢赤裸裸地公开抛弃马克思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旗号,但却对马克思主义和唯物史观进行公开的修正,表现之一就是把他们的唯心主义的“民主”含义与社会主义嫁接起来,离开生产资料公有制空谈民主和社会主义问题。2007年,谢韬等人抛出的“民主社会主义理论”就是这种观念的典型代表。前面两种人实际上也是直接或间接反对我们党近些年来一再主张和强调的社会主义民主问题。党中央已经发现在民主问题上两种对立的历史观和思维方式。所以2009年9月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谈到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学习教育活动问题时提出了四个“划清”即:一是划清马克思主义与反马克思主义的界限,二是划清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同私有化和单一公有制的界限,三是划清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同西方资本主义民主的界限,四是划清社会主义思想文化同封建主义、资本主义腐朽思想文化的界限。显然这四个“划清”都直接或间接批判了“普世价值”的民主观和“民主社会主义”的民主观。但是,不能不看到,在理论队伍中同是公开拥护和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民主观,但在对马克思主义民主观的理解上也同样存在着尖锐的分歧,也存在着是真正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民主观还是歪曲和间接反对马克思主义的民主观。其突出表现就是如何认识毛泽东继续革命理论中的“大民主”思想。2009年《理论前沿》杂志第20期刊载了国家行政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许耀桐先生《“大民主”完全背离民主》一文,人民网理论频道11月2日转载了此文。文中竭力反对文革期间的“大民主”。为了论证他的观点,他首先详细阐述了“民主”的含义,并由“民主”的含义引申出政治民主的四项基本规定,然后以这四项基本规定具体分析了文革期间的所谓“大民主”,由此得出文革期间的“大民主”是民主的表面现象,是冒牌“民主”,它“完全背离了民主,它根本不是民主,而是反民主。”笔者坚决反对这种观点,认为“大民主”作为毛泽东继续革命理论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完全是符合马克思主义的民主理论的,同时也是对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付诸实践的一次伟大尝试。在毛泽东主席诞辰117周年之际,特写此文,以此纪念。
一、毛泽东“大民主”思想的提出和阐发过程
我们知道,中国民主革命的目的是建立人民当家作主的新政权。历史上被压迫阶级起来革命推翻旧政权建立新政权的现象经常发生,但往往新政权建立不久,掌权者就逐渐变质,导致这种革命成为统治阶级改朝换代的工具。中国历史上农民起义的结局大多如此。那么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成功后,会不会重蹈历史的覆辙。其实这一问题,不仅毛泽东在思考,许多党外的民主人士也在思考这一问题。
1944年,毛泽东看到郭沫若的《甲申三百年祭》一书时,要求全党认真阅读,汲取李自成失败的教训。1945年在延安窑洞同民主人士黄炎培谈到历史上的“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的周期率问题时,自信地回答说:“我们己经找到新路,我们能跳出这周期率。这条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1949年3月党的七届二中全会上毛泽东向全党发出警告,拿枪的敌人被消灭以后,不拿枪的敌人依然存在,要警惕资产阶级的糖衣炮弹。党中央进北京的路上,毛泽东说,我们是去赶考了,我们决不做李自成。 这就是说,毛泽东在正式建立人民政权之前,已经从思考如何夺取政权这个中心转移到思考如何巩固政权。同年6月30月,毛泽东又发表了《论人民民主专政》一文,详细阐述了民主与专政之间的辩证关系。毛泽东在在阐述国家政权性质时说:“中国人民在几十年中积累起来的一切经验,都叫我们实行人民民主专政,或曰人民民主独裁,总之是一样,就是剥夺反动派的发言权,只让人民有发言权。”“人民是什么?在中国,在现阶段,是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城市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这些阶级在工人阶级和共产党的领导之下,团结起来,组成自己的国家,选举自己的政府,向着帝国主义的走狗即地主阶级和官僚资产阶级以及代表这些阶级的国民党反动派及其帮凶们实行专政,实行独裁,压迫这些人,只许他们规规矩矩,不许他们乱说乱动。如要乱说乱动,立即取缔,予以制裁。对于人民内部,则实行民主制度,人民有言论集会结社等项的自由权。选举权,只给人民,不给反动派。这两方面,对人民内部的民主方面和对反动派的专政方面,互相结合起来,就是人民民主专政。”10月1日,毛泽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大会上,庄严地向全世界宣告,中国人民从此站起来了,并多次高呼口号“人民万岁!”。新中国成立之后,毛泽东更加认真思考如何巩固政权,如何防止掌权的共产党人变质,如何把马克思主义的民主理论真正落实到实处,如何把民主思想写进宪法之后真正在实践中做到人民当家作主。1957年,毛泽东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指出,社会主义时期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谁战胜谁的问题还没有根本解决。1963年党的八届十中全会上,毛泽东向全党发出了“千万不要忘记阶级斗争”的警示,并系统提出了党在社会主义时期的基本路线,即大家所熟知的几个始终存在和年年讲、月月讲、天天讲。如果说,建国之前和建国初期,毛泽东还是预言党内许多干部可能腐化变质。那么到了60年代以后,已经通过大量事实得到了证明。而对这种新形势下的阶级斗争状况党内相当多的人包括一些高级干部缺乏清醒的认识,甚至个别人还成为腐败现象的保护伞。怎么办?毛泽东在中国革命的全部实践中,把马克思主义的群众观点应用于战争实践中,强调战争的胜负绝不仅仅取决于军事力量的对比,而是人民群众。正如他所说:兵民是胜利之本。没有人民群众对战争的支援和军民的团结,不可能取得中国民主革命的胜利。同样,要真正解决干部腐化变质和社会主义最终战胜资本主义,其决定性的因素就是能否最大限度地把人民群众的力量最大限度地调动起来,真正保障人民群众当家作主。人民群众永远是战胜一切腐败邪恶势力的物质力量。毛泽东正是依据马克思主义的群众史观原理和中国革命战争胜利的历史经验,特别是中国社会主义的历史条件,提出了他的大民主理论。
毛泽东1957年在《1957年夏季形势》一文中在谈到改善党群关系问题时说:“再说一遍,所谓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问题,就是我党从来经常说的走群众路线的问题。共产党员要善于同群众商量办事,任何时候也不要离开群众。党群关系好比鱼水关系。如果党群关系搞不好,社会主义制度就不可能建成;社会主义制度建成了,也不可能巩固。”他还认为,共产党绝对不能害怕群众,不能认为群众不讲理。“帝国主义都不怕,为什么反而怕老百姓呢?怕老百姓,认为人民群众不讲道理,只能压服,不能说服,这样的人不是真正的共产主义者。”他提倡用大字报和大辩论形式揭露和克服社会矛盾。“大字报,除商店的门市部、农村(区乡)、小学、军队的营和连队以外,都可以用。在我国条件下,这是一个有利于无产阶级而不利于资产阶级的斗争形式。怕大字报,是没有根据的。在高等学校,在中央、省市、地、县的机关和城市的大企业,大字报、座谈会和辩论会,是揭露和克服矛盾、推动人们进步的三种很好的形式。”同年10月13日,在最高国务会议第13次会议上的讲话中再次谈到“四大”问题。他说:“现在整风找出了一种形式,就是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这是群众创造的一种新形式,跟我们党历史上采取过的形式是有区别的。延安那一次整风,也出了一点大字报,但是那个时候我们没有提倡。后来‘三查三整’,也没有采取这种形式。在革命战争时期,没有人给我们发饷,没有制造枪炮的工厂,我们的党和军队就是依靠战士,依靠当地人民,依靠群众。所以,长期以来,形成了一种民主作风。但是,那个时候,就没有现在这样的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这是什么理由?就是那个时候金鼓齐鸣,在打仗,阶级斗争那么尖锐,如果内部这么大闹,那就不好了。现在不同了,战争结束了,全国除台湾省外都解放了。所以,就出现了这种新形式。新的革命内容,它要找到新的形式。现在的革命是社会主义革命,是为了建设社会主义国家,它找到了这种新形式。这种形式,可以很快普及,很快学会,几个月就可以学会。”他还说:“对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主要有两怕:一个是怕乱。你们怕不怕乱?我看有许多人是怕乱的。还有一个是怕下不得台。当工厂厂长的,当合作社主任的,当学校校长的,当党委书记的,怕一放出来,火一烧,怎么下台呀?现在容易说通了,在五月间那个时候,就很不容易说服人。北京三十四个大专院校,开了很多会才放开。为什么可以不怕?为什么放有利?大鸣大放有利,还是小鸣小放有利?或者不鸣不放有利?不鸣不放是不利的,小鸣小放不能解决问题,还是要大鸣大放。大鸣大放,一不会乱,二不会下不得台。当然,个别的人除外,比如丁玲,她就下不得台。还有冯雪峰,他在那里放火,目的是要烧共产党,就下不得台。那是少数人,是右派。其他的人就不要怕下不得台。可以下台的,无非是官僚主义、宗派主义、主观主义之类的毛病,有则改之,不应当怕。基础就是要相信群众的大多数,相信人民中间的大多数是好人。工人的大多数是好人,农民的大多数是好人。共产党里,青年团里,大多数是好人。他们不是想要把我们国家搞乱。资产阶级知识分子、资本家、民主党派成员的多数,是可以改造的。所以我们不要怕乱,不会乱,乱不了。应当相信多数,这里所谓多数,是不是百分之五十一呢?不是的,是百分之九十到百分之九十八。(《坚定地相信群众的大多数》 )1958年4月,他在《介绍一个合作社》一文中再次提到“大字报是一种极其有用的新式武器,城市、乡村、工厂、合作社、商店、机关、学校、部队、街道,总之一切有群众的地方,都可以使用。已经普遍使用起来了,应当永远使用下去。”
毛泽东在八届十中全会提出系统的阶级斗争理论之后,于1964、65年又多次提出党内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是社会主义革命的重点。那么究竟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呢?毛泽东经过深思熟虑,决定发动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 因此,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实质就是“运用无产阶级专政下的大民主的方法,自下而上地放手发动群众,同时,实行无产阶级革命派的大联合,实行革命群众、人民解放军和革命干部的革命三结合。”同时也就是群众自己解放自己,自己教育自己的运动。1975年,在修改宪法中,明确把“四大”写进新的宪法中,并明确指出,这“是人民群众创造的社会主义革命的新形式。国家保障人民群众运用这种形式,造成一个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以利于巩固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的领导,巩固无产阶级专政。”
二、毛泽东“大民主”思想的理论依据
大家知道,毛泽东的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理论的完整内容是1967年11月6日,由《人民日报》、《红旗》杂志和《解放军报》编辑部名义发表的《沿着十月社会主义革命开辟的道路前进——纪念十月社会主义革命五十周年》一文中概括出来的。它包括六点内容:一是强调要用对立统一规律分析和认识社会主义社会。二是社会主义社会始终存在着两个阶级、两条道路的斗争,存在着资本主义复辟的危险性。三是无产阶级专政下的阶级斗争本质上是政权问题。四是无产阶级专政下的阶级斗争的主要对象是党内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五就是无产阶级专政下的“大民主”问题。六就是“斗私批修”问题。其中第五点“大民主”问题,文章是这样阐述的:“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进行革命,最重要的,是要开展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只能是群众自己解放自己。要让群众在这个大革命运动中,自己教育自己。就是说,这个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运用无产阶级专政下的大民主的方法,自下而上地放手发动群众,同时,实行无产阶级革命派的大联合,实行革命群众、人民解放军和革命干部的革命三结合。”因此我们在分析认识继续革命理论中“大民主”思想时,不能离开继续革命理论的其它内容,而继续革命理论的整个内容是一个整体,不能割裂开来。由此我们可以得出,毛泽东的继续革命理论中的“大民主”思想基于唯物史观的以下几个基本原理:
第一是阶级斗争理论。阶级斗争观点是马克思主义的一个极其重要原理。社会主义制度确立之前的阶级社会中始终存在阶级斗争。那么社会主义建立之后,是否还存在阶级斗争,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谁战胜谁的问题是非真正解决?毛泽东回答了这一问题。认为社会主义时期始终存在两个阶级、两条道路斗争,存在资本主义复辟的危险性。而党内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就是社会主义时期阶级斗争的最主要对象。那么,谈论社会主义社会的民主问题,能否离开两个阶级斗争、两条道路的斗争呢?能否离开阶级斗争的主要对象呢?显然是不可能的。
第二是无产阶级专政和马克思主义的民主理论。无产阶级专政也是马克思主义和唯物史观的又一重要原理。列宁说,只有既承认阶级斗争,又承认无产阶级专政,才是真正的马克思主义者。无产阶级专政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性质包含两个方面:一是它同其他社会在的国家政权的相同性即国家是一个阶级压迫另一个阶级的工具。无产阶级专政的压迫阶级就是已经被推翻的资产阶级和一切剥削阶级。它同其它国家性质最大的区别就是其它政权是少数人对多少人的压迫,无产阶级专政是多数人对少数人的压迫,同时它对大多数人实行最广泛的民主。从这个意义上说,社会主义的民主就是社会主义国家制度的性质,也就是人民当家作主。马克思恩格斯在谈到无产阶级革命的目标时,就把无产阶级的“民主”作为其本质内容。如恩格斯1847年在《共产主义原理》中就指出:“无产阶级革命将建立民主制度,从而直接或间接地建立无产阶级的政治统治”。马克思恩格斯合写的《共产党宣言》中也指出:“工人革命的第一步就是使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争得民主”。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 毛泽东在《论人民民主专政》一文中强调,无产阶级专政又可以表述为人民民主专政,也就是对少数敌人的专政和多大多数人民群众的民主。民主和专政不可分割。
第三是群众史观理论。唯物史观理论中的最重要内容之一就是群众史观理论。这种理论强调人民群众历史的创造者,它不仅创造物质财富,也创造精神财富,也是社会变革的决定力量。我们知道,任何社会生活中都存在正义与邪恶、先进与落后、真理与谬误、美与丑的对立。历史的发展就是前者不断战胜后者的过程。而最终战胜后者必须有一支巨大的物质力量。这种物质力量就是人民群众,因为正义、先进、真理、美永远是符合最大多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的,因此,它永远蕴藏于人民群众之中。无产阶级革命的成功依靠人民群众,社会主义所有事业的发展也必须依靠人民群众。从这个意义上说,社会主义民主不仅是一个目标、制度,也是社会主义发展的最强有力的物质力量。社会主义民主意味着人民群众当家作主,它不仅能够最大限度地调动和组织人民群众参与物质生产活动的积极性、主动性,而且也能够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在精神生产、在社会改革中的积极作用。从这个意义上说,既然社会主义存在资本主义复辟的主要危险是自党内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那么解决这一矛盾,揭露和批判党内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最终防止资本主义复辟的最大的物质力量和物质手段也必然是人民群众及其斗争。
三、许耀桐先生否定“大民主”的理论依据即其所谓的“民主”理论的错误实质是把“民主”抽象化
许耀桐先生论证“大民主”不是“民主”的理论依据是古希腊思想家关于“民主”的具体含义,并由此引申出“民主”的四项基本规定即:一是民主赋予公民言论权、知情权、选举权、监督权和罢免权,同时保证这些权利的自由与平等。二是民主实行少数人服从多数人决定的原则,同时实行多数人又要保护少数人的原则。三是民主既要实行直接民主的形式,同时又要实行间接民主的形式。四是民主与法制密不可分,实行民主必须同时实施法制建设。如何认识和评价许耀桐先生对“民主”含义的解释呢?
唯物史观认为,“民主”是人类历史和现实生活中进步的思想家始终追求的目标。但一是民主作为社会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必然受其经济基础的制约。其经济基础不同,民主的含义及其具体制度、内容也必然有所区别。私有制为特征的经济基础上形成的民主制度与公有制为基础的经济基础形成的民主制度必然有本质的区别。二是在经济基础上形成的社会意识形式如哲学、伦理学、政治学、宗教、文学艺术等都是相互影响、相互渗透和相互作用的。私有制为基础形成的社会意识形式与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意识形式本质上也有许多区别。如资本主义的民主理论必然是资产阶级抽象的人道主义为理论基础,也就是唯心史观为理论基础。而社会主义的民主理论则是马克思主义和唯物史观为理论依据。从这个意义上说,无论是民主制度,还是民主理论,都是具体的、历史的,不可能存在适用任何社会、任何阶级的抽象的民主制度和民主理论。
许耀桐先生所揭示的“民主”及其派生出来的四项基本规定其错误要害就是把民主制度和民主理论抽象化。
第一,起源于古希腊的“民主”概念不可能包括奴隶在内。
许先生在谈到民主的直接含义时说:“民主起源于古希腊,作为治理国家的根本制度,它的核心理念是,权力源自人民、要由人民授予,权力要接受监督制约,要对掌权者进行定期的更换,权力更换和运行的规则由多数人决定。”这句话是对的。但问题是究竟什么是“民”?奴隶社会中在奴隶主眼里,占人口多数的主要直接进行物资生产劳动的奴隶根本不是人。而奴隶社会的国家政权的性质是奴隶主压迫奴隶的工具。那么何谈“权力源于人民、要由人民授予”呢?何谈“权力更换和运行的规则由多数人决定”呢?实际上,在奴隶社会里,所谓的“人民”除包括奴隶主阶级之外,最多还包括一般的平民。这两种人加在一起也不如奴隶的人数多。
第二,形式上承认所有公民一律平等的民主权利根本就不存在。
许先生认为,“在国家产生之后,公共权力表现为国家权力的形式。政治民主,就是主张和实行人民当家作主,就是人民有权决定国家大事,例如决定国家各级领导人的当选等”。许先生为了说明自己的观点,还引用了列宁的一段话,即“民主意味着形式上承认公民一律平等,承认大家都有决定国家制度和管理国家的平等权利。”(《列宁全集》第31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96页)笔者查了列宁这段话的出处和前后文的内容,发现列宁这段话正是批判抽象的民主观思想的。列宁这段话是在他的著名的《国家与革命》一书中讲的。这段话之前列宁首先说:“民主是国家形式,是国家形态的一种。因此,它同任何国家一样,也是有组织有系统地对人们使用暴力,这是一方面。”也就是说,列宁首先认为,民主是国家的一种形态和形式。国家既然是阶级压迫的国家。因此任何民主国家必然包含对一部分人的暴力。紧接着列宁就说了许先生所引用的这段话。列宁的意思只是说,民主单纯从形式上是承认国家的公民一律平等,所有人都有决定国家制度和管理国家的平等权利。但现实生活中是不可能的。对需要用暴力镇压的那些人能够给它决定和管理国家的平等权利吗?资本主义国家不可能给予无产阶级以这样的平等的民主权利。正因为如此,无产阶级为了获得民主,获得决定和管理国家的平等权利,于是就团结起来,用暴力粉饰资产阶级的国家机器,建立对无产阶级实现民主、对资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机器。所以列宁紧接着说,这是“一种更民主的机器,但这仍然是国家机器。”这就是列宁的“民主”思想。而许先生却断章取义,把列宁所批判的抽象的民主观当作列宁所主张的民主观,为他自己的抽象民主观做理论根据,表明许先生根本不懂得马克思主义的国家观和民主观。以这种错误的民主理论评价毛泽东继续革命理论的“大民主”思想能是正确的吗?
第三,民主究竟与什么样的法制不可分
许先生认为,民主与法制不可分,实行民主必须同时实施法制建设。法制的核心内容就是以特定的规范、准则来强制规定政治成员的行为和行为方式。法制是民主的重要保障。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正确的。但问题在于究竟与什么样的法制相联系。任何稍微懂得法律观点的人都知道,法律本质上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法律是国家权力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的性质不一样,占统治地位的统治阶级不同,法制的内容也不同。许先生这里也把“法制”抽象化,然后把民主与抽象的法制相联系,也必然是抽象的民主。用这种抽象的民主不可能对“大民主”做出正确的结论来。
这种把“民主”抽象化的方法并不是许先生的发明创造,西方几乎所有的思想家都是把“民主”抽象化。因为他们不懂得国家的阶级实质,不懂得国家同经济基础之间的关系,不懂得民主与国家之间的内在联系。归根结底,他们的民主观是建立在唯心史观基础上的。所以不可能真正揭示“民主”的实质。许先生只不过照抄照搬西方的“民主”理论,所不同的是许先生竟然引用革命导师列宁的论述,把西方的“民主”理论企图乔装打扮成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假的就是假的,伪装应当剥去。许先生无论引用多少经典作家的论述,也改变不了其“民主”理论抽象化的本质。
马克思主义批判了西方的抽象化的民主理论,但并不是否定“民主”概念和“民主”理论本身。恩格斯在批判杜林的把平等抽象化的错误之后说,我们批判了杜林浅薄而拙劣的平等观念,但并没有结束对平等观念本身的论述。这一观念在资产阶级革命中也包括无产阶级革命实践中曾经和仍然起到巨大的鼓舞作用。这一观念的科学内容的确立,也将确定它对无产阶级鼓动的价值。恩格斯的这一批判方法也同样适用于对抽象化的民主理论的批判。马克思主义的这种批判并不是完全否定和彻底抛弃以往思想家的平等和民主理论,而是运用唯物史观理论对其进行科学的分析,是扬弃,在最大限度地汲取和吸收其合理因素的同时,抛弃其糟粕性内容。对许先生所提出的“民主”理论也是这种态度和方法。笔者在批判其抽象化的同时,并不是说其观点句句是谬误。其中许多观点还是正确的。如“民主赋予公民言论权、知情权、选举权、监督权和罢免权,同时保证这些权利的自由与平等。”、“民主实行少数人服从多数人决定的原则,同时实行多数人又要保护少数人的原则。”“民主既要实行直接民主的形式,同时又要实行间接民主的形式”。但这些内容一定要同具体的历史条件、具体的经济基础、具体的国家性质联系起来,否则就是错误的。
四、许耀桐先生否定“大民主”的论证过程是典型的诡辩方法
唯物史观和唯物辩证法认为,检验真理的标准归根结底是人们的社会实践活动,但绝不排除逻辑证明的作用。许耀桐先生论证“‘大民主’完全背离民主”也是依靠一定的逻辑推理。那么这种逻辑推理的过程要么是科学的唯物主义的辩证法的论证过程,要么是唯心主义的、形而上学的诡辩论的过程。笔者认为,许先生的文章是典型的诡辩论的过程。
第一,偷换概念,用所谓抽象的“民主”理论评价“大民主”
诡辩论的重要表现之一就是偷换概念。“民主”概念虽然早在古希腊时期就已经有思想家提出,但笔者上面已经论证,不同思想家那里虽然都在使用“民主”一词,但其具体含义是不相同的。资产阶级反封建所提倡的“民主”含义与马克思主义的“民主”含义虽然有相同之处,但本质是不同的。我们评价“大民主”是否是背离民主,关键要运用马克思主义的“民主”理论。许先生用资产阶级的抽象的“民主”理论偷换为马克思主义的“民主”理论,如此评价文革期间的“大民主”,不可能做出科学的结论。
第二,离开条件,用抽象的“公民言论权、知情权、选举权、监督权和罢免权”评价“大民主”
辩证法认为,任何真理都是具体的、有条件的。离开条件,把真理抽象化,也是诡辩论的重要手法。笔者前面已经论述,马克思主义的民主理论是社会主义制度条件下的民主,是党的领导下的民主,是无产阶级专政条件下的民主,是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导下的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下的民主。许先生认为“民主”内容应该包括公民言论权、知情权、选举权、监督权和罢免权等,这是对的。但任何社会在赋予公民这些权利时,都是有条件的。不可能允许公民任意使用这种权利。社会主义时期的公民运用这些权利时,不能离开党和国家的指导思想,不能离开社会主义制度,不能离开无产阶级专政。文革期间,人民群众使用“四大”方式时,必须以科学的理论即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必须是维护社会主义公民的正当权利,必须是揭露和批判违背社会主义方向的错误行为和思想。不可能允许公开反社会主义、反党的领导、反无产阶级专政、反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的言论和行为。但是许先生在指责“大民主”时,借口“大民主”的这些条件而否定“大民主”的社会主义民主性质。许先生说,“大民主”“表面上似乎使公民享有了充分的言论权,但实际上公民不可以充分表达自己的政治意愿”、“‘四大自由’不允许有不同的政治观点,恰恰是为了达到高度的统一,统一到某种‘正统’、‘权威’的理解、主张和声音。使用‘四大自由’的目的不过是彼此之间争辩谁才是符合‘正统’的。而谁是‘正统’或‘非正统’的争论,最终须由上层权威钦定。”“公民使用‘四大自由’要冒着极大的政治风险,一旦被认定为‘非正统’,就得背上罪与罚的沉重的十字架。”许先生这里所说的“正统”、“权威”正是指社会主义民主的显著特征。企图借口社会主义民主的这些具体条件,否定“大民主”的民主性质,恰恰反映了许先生对马克思主义的民主观一窍不通,以此评判“大民主”必然是诡辩的手法。
第三,只看表面现象和支流,不看本质、主流,抓住“大民主”实践中出现的偏差和错误根本否定“大民主”的本质
毛泽东的“大民主”思想在文革期间的运用客观上确实最大限度地发动了群众,中国历史上从来没有看到人民群众如此参与到社会政治生活中,它对于揭露和批判党内和各级领导层的错误思想和行为起了极大的作用。但是,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本身就是人类历史上巩固无产阶级政权的一次伟大尝试,没有现成的经验可借鉴。因此在实践中不可能不会产生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同时,也由于党内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为了保护自己,转移斗争的大方向,也会利用“四大”的方式挑动群众斗群众,或者把矛头指向坚持正确路线和真正履行共产党人职责的好干部,或者指向当时的所谓“地富反坏右”。同时一些个别别有用心的人也利用“四大”形式打击报复好人和好干部。经历过文革期间的人都感受到这样的例子比比皆是。如文革期间的抄家行为、批斗老师行为、武斗行为、带高帽批斗游街、乱打棍子、乱扣帽子等等都是错误的行为,也确实伤害了相当多的好人。这些行为当时也曾遭到相当多的人民群众的抵制和反对。但马克思主义者观察认识问题从来都是透过现象看本质,透过假象看真相。不能以现象否定本质、以假象掩盖真相、以支流否定主流。而许先生恰恰是背离了马克思主义的这一科学方法,把文革期间的一切错误和极端行为都归结为“四大”形式的“大民主”和继续革命理论。这种否定“大民主”的方式也是一种诡辩论的方式。
第四,歪曲事实,混淆是非,否定“真理往往在少数人手里”的客观事实,并以此否定“大民主”理论。
真理的发现过程和做出决定的民主程序是相联系但又不同的两个问题。从历史发展的客观事实看,真理的发现总是从少数人开始的,然后才逐渐为多数人所接受。因此在判断一个认识是否是真理,绝对不能单纯以是否少数人或多数人为标准。但是,一个社会组织在作重要决定或决议时,在充分听取多方面的意见之后,遵循少数人服从多数人的原则也是社会生活中民主程序的一种重要表现。但是,大多数人通过做出的决议、决定未必一定是正确的,少数人的意见未必就一定是错误的。从这个意义上说,真正意义上的民主在遵循少数人服从多数人的基本原则的同时,必须尊重发表不同意见的少数人的正当权利。这同样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一项重要内容。在贯彻民主原则时,即不能借口“真理往往在少数人手里”而否定程序中少数服从多数人的原则,同样也不能用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否定“真理往往在少数人手里”的客观事实,绝对排斥少数人的意见。但是我们在许先生的文章中,却把这两种原则绝对对立起来。他说,“‘大民主’奉行的不是少数人服从多数人决定的原则,而是信奉‘真理往往在少数人手里’,强调真理总是由少数人发现的,而大多数人并不能够理解,所以大多数人必须跟着少数人走,主张多数人应该服从于少数人”。他还说,“大民主”公开提倡“反潮流”精神,塑造“反潮流”的英雄人物,而“所谓‘潮流’,实际就是大多数人的认识和主张,提倡‘反潮流’,就是提倡跟大多数人对着干,以少数人强行裹挟大多数人,迫使大多数人跟着少数人走。”这难道不是典型地歪曲事实,混淆是非吗?稍微有点政治常识的人都知道,“潮流”有两种含义:一是符合历史发展方向的进步的潮流,二就是逆历史发展方向的反动的错误的潮流。文革期间频频使用的“反潮流”中的“潮流”含义显然是指后者。历史发展进程中既然是“潮流”就绝对不是少数人。但历史的发展进程中,多数人暂时还未觉醒,盲目地随大溜的现象,这样的事例还少吗?许先生主观地把“潮流”一律解释为前进方向的潮流,把“反潮流”解释为逆历史而动,解释为少数人和多数人对着干,也就是和“民主”对着干。这种解释和论证方法不也是一种诡辩方法吗?
第五,主观主义的应用概念和判断的灵活性,为毛泽东加上莫须有的罪名。
唯物辩证法认为,概念或判断反映客观事物的本质及其规律。客观事物质的相对稳定性决定了反映它的概念和判断的确定性;客观事物质的变动性决定了反映它的概念、判断的灵活性。概念的灵活性必须以客观事物的变动性、条件性为基础。一句话,概念的灵活性是客观事物辩证发展的反映。而诡辩论则是从主观主义出发,以“我的需要”为转移,随心所欲地玩弄概念的灵活性,把概念的灵活性变成主观随意性。他们随意改变概念的内涵或外延,把局部适用的概念、判断全局化。许先生的论证过程就具有这样的典型特征。如文中讲到:“以上关于民主的规定和做法,并不是所有的掌权者都喜欢和赞成且愿意实行的。但他们碍于历史趋势,又不敢或不便于公开反对,于是就打着民主的旗号,模仿着民主的做法,给人以民主的感觉”这种对历史现象的概括是正确的。但这个命题主要是指包括资本主义制度及其以往的社会的当权者来说,是客观事实。但到了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社会主义国家中,不排除个别掌权者也有这种现象,但能够说所有的掌权者讲“民主”问题都是虚伪的吗?许先生用对历史的概括结论而不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主观随意地断定毛泽东的“大民主”理论也必然如此。正如他讲了上述话之后,紧接着就说:“这就出现了所谓的‘大民主’现象。”这里直截了当地表明了许先生把毛泽东也看作一个虚伪的人,是借“民主”之名实现自己的暴政之实的人。所有他接着说:“‘大民主’究其实质是,掌权者利用自己的权威而发动群众,让群众表达对自己有利的政治意愿,目的是为了巩固自己的统治地位,最终维持由自己说了算的局面。”这不仅说明许先生论证方法的诡辩性质,也暴露其如此否定、攻击、仇恨毛泽东和毛泽东思想的卑鄙目的。许先生也一定熟悉文革期间的“扣帽子”、“打棍子”的极左行为吧!许先生口口声声反对文革和文革中的“大民主”,那么许先生的这种反驳和批判方法同文革期间的“对着干”、“扣帽子”、“打棍子”的行为又有何区别呢?甚至有过之而不及。许先生是国家行政学院的教授、博士生导师,如此错误的结论和论证方法配得上“教授”、“博士生导师”的资格和水平吗?
五、毛泽东的“大民主”理论与许先生对“大民主”的否定行为对我们的启示
随着文革后对文革和继续革命理论的彻底否定,作为继续革命理论重要内容之一的“大民主”思想也必然遭到彻底否定。所以在1982年的宪法修改中也被彻底删除。否定文革和改革开放是从1978年真理标准大讨论开始的。笔者是专门研究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笔者赞成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根本标准或最终标准,不赞成唯一标准的提法。强调真理标准中实践的根本性和最终性,不排斥科学的理论论证和逻辑推理的作用。实际上任何人在论证一个观点是正确还是错误的过程中,都必须运用理论论证和逻辑推理。完全排斥后者的作用不是马克思主义的观点。用实践的观点说明毛泽东是人不是神,毛泽东的话句句不都是真理。这种论证方法是对的,其结论也是对的。但毛泽东究竟哪些观点是正确的,哪些观点是错误的?不是“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所直接推论出来的。列宁说过,实践标准是绝对性和相对性的统一。一两次实践的失败可能检验出指导实践的理论有错误,但不一定能证明整个理论都是错误的。客观地说,文革中出现的问题是相当多的,但能够从大量这些问题中就一定证明指导文革的继续革命的理论就一定是错误吗?特别是毛泽东把发动文革看作他一生所做的最重要的两件大事之一,是经过了许多年的深思熟虑的结果。作为一个伟大的无产阶级革命领袖,绝对不会头脑发热,发动这样一场影响全局的大革命。它作为已经夺取政权的社会主义国家如何继续坚持社会主义的方向,防止资本主义复辟如同巴黎公社一样也是无产阶级事业一次伟大的尝试。如果说,刚刚否定文革的那几年,人们对这一问题还有许多模糊认识,还停留在从表面现象看问题。经过三十年的改革开放实践的检验,大量客观事实证明了毛泽东的“阶级斗争为纲”和继续革命理论的正确性。作为继续革命理论的重要内容之一—“大民主”也证明是正确的理论。
第一,改革开放三十年来,在经济建设方面确实取得了巨大成就。虽然不同程度地每个人都享受到其成果。但任何一个稍有客观眼光的人都能够看到,中国的贫富差距已经名列世界前茅,甚至超过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社会主义的改革转变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改制,以权力至上为核心的封建文化和以金钱至上为核心的资本主义文化的猖狂泛滥达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官场腐败及各种邪恶势力也是建国60年来最严重的时期。所有事实都证明毛泽东的阶级斗争为纲理论的千真万确性。文革及其以前,尽管也存在邪恶和腐败现象,但和目前相比,绝对是小巫见大巫。固然造成这种状况有许多原因。但最重要的原因就是战胜邪恶和腐败现象的力量还很微小。按照唯物史观理论,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也是社会腐败和丑恶现象的最大受害者,他们最痛恨腐败和丑恶现象,最痛恨造成这种现象的根源即私有化和腐朽文化的泛滥。只有最大限度地把人民群众的反腐败的积极力量调动和组织起来,才能最终战胜一切腐朽势力和资本主义的复辟。而毛泽东的“大民主”理论正是调动和组织人民群众积极力量的最好方式。从某种意义上说,正是我们党放弃了“大民主”的方式,才导致社会腐败现象的严重化,从而从反面证明了“大民主”的正确性。
第二,改革开放以来,党的历次代表大会都特别强调社会主义民主,尤其是十六大以来,党代会和中央全会阐述民主问题特别多。理论界发表民主问题的论文也非常多。但是笔者认为,在对民主问题的研究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也相当多。主要是:一是空洞抽象地谈论多,结合中国的实际谈民主问题少。二是正面谈论多,批判中国现实社会中压制民主的现象、问题和揭示其根源少。三是离开公有制和无产阶级专政谈论民主多,结合公有制和无产阶级专政谈论少。四是一般意义上的法制与民主关系角度谈论多,从战略角度上研究民主对巩固社会主义制度、防止资本主义复辟研究的少,五是对抽象意义的民主理论实则资产阶级民主理论谈论多,从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群众史观角度谈论民主少。六是批判文革期间的民主现象多,批判中国特色的英雄史观思想少。许先生的这种研究民主理论的方式和方法不是孤立的,它代表思想理论界对民主问题研究的一种思潮,是脱离中国实际,把资产阶级的民主理论抽象化,再来评判社会主义民主,建立所谓民主制度的一个缩影。据笔者所知,当前相当多的政治学家研究民主问题大多是这种思路和方法。它与马克思主义的民主观、毛泽东思想的民主观格格不入。从这个意义上说,不批判抽象的民主理论,就不可能真正贯彻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民主观,不可能落实“大民主”思想,也不可能真正做到人民当家作主。
第三,究竟如何贯彻落实马克思主义和毛泽东思想的民主观,不仅是一个理论问题,也是一个实践问题。笔者在一篇有关民主问题的论文中谈到“究竟如何实现社会主义民主”问题。谈到了六点内容即:一是必须坚持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二是在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人民代表大会的政治体制基础上,深化政治体制改革。三是健全和完善党内的民主生活和民主制度。四是细化、完善和具体落实人民群众做社会主人权利的各种规章制度。五是深入批判形形色色的英雄史观思想,树立真正意义上的社会主义民主、主体意识。六是树立做社会主人的榜样,并对打击、压制人民群众做社会主人的现象和人物给予揭露、批评和制裁。这几点内容非常重要,也是相互关联的。但最主要的就是如何把人民群众对党和国家领导人、对各级领导者,对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对各级政府、各级领导的批评、建议、监督、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真正落实。
第四,虽然“大民主”在1982年从宪法中被删除,但正如继续革命理论被彻底否定一样,人民群众从改革开放前后三十年的对比实践中深切感受到毛泽东继续革命理论的正确性。文革虽然失败了,但它的最大功绩就是给我们留下了毛泽东的继续革命理论的精神财富。工人阶级和劳动人民只有依靠自己的力量才能解放自己,“从来没有什么救世主,全靠我们自己”。非常可喜地看到,特别是近些年来,人民群众对社会生活中的腐败、丑恶现象,对破坏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企业改制现象极端仇恨,通过各种方式同这种现象做斗争。同时互联网的出现,给人民群众发挥自己做主人的权利,实现新的历史条件下的“四大”提供了更为有利的条件。许多以高举毛泽东思想伟大旗帜的网站纷纷出现。广大工人和劳动者积极维护自身权利,同各种错误思潮和错误行为斗争的事件、事迹通过互联网广泛传播。如去年的邓玉娇事件、通钢事件、今年的赵东民事件等。许多网民通过网上发表自己的见解,公开批评某些掌权者和御用文人背离人民的错误行径。笔者经常上网看几个这样的网站,确实深感到毛泽东思想的伟大。许多网民虽然没有完全受过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的系统教育,但从他们所写的文章中,字里行间渗透着他们对马克思列宁主义、对毛泽东思想、对社会主义、对人民热爱的真挚情感,对腐败和各种社会丑恶现象的无比仇恨。许多文章也有极高的马克思主义和毛泽东思想的理论水平,比我们某些专门搞马克思主义和毛泽东思想研究的专业教授、博导高得多。尽管这些人在整个人民群众整体中,绝对人数还较少,力量还极其微小、薄弱,还不足于给现代社会中丑恶、腐败等现象和保护这些现象的当权人物以致命的摧毁性的打击,但他们代表了人民群众的主体、主流,代表了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和历史发展的方向。星星之火,可以燎原。随着这种斗争的深入,他们的力量必将越来越壮大,必将给予一切在中国复辟资本主义的各种反动势力和思潮以彻底的毁灭性的打击,必将实现毛泽东主席他老人家的遗愿,让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科学社会主义的大旗真正高高飘扬在中国960万平方公里的土地上。
附许耀桐先生文章
“大民主”完全背离民主
许耀桐
2009年11月02日10:29 来源:人民网-理论频道
民主与“大民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虽然两者都冠有民主的字样,而且后者对前者还加了一个很好的形容词,但后者并不是前者的延伸、扩展,以至于必须打上引号,表示与前者是对立的。本来,这是一件很清楚的事情,可是,最近总有一些人常把它们挂在嘴边,一再把它们联系在一起,认为“文化大革命”中出现的“大民主”就是民主,把它作为民主的一种。然后,或由此引申出民主是不能搞的,一搞搞成“大民主”就麻烦了;或由此认为“大民主”是不好的民主,要搞民主则一定要避免。这些话语既出,颇易起到混淆视听的作用。鉴于此,笔者认为,绝不能小觑这个问题。如果在民主与“大民主”这个问题上,不加区别、不摆脱陷阱,民主就无法真正起步。必须澄清和认识到,“文革”中搞的“大民主”,绝不是民主,绝不等同于民主。
一、 民主之真义
为了分析“大民主”是否是民主,就有必要首先弄清楚什么是真正的民主。换言之,就是明确了民主的规定和做法究竟有哪些,再拿“大民主”与之对照,自然就可以发现“大民主”绝非民主了。
民主起源于古希腊,作为治理国家的根本制度,它的核心理念是,权力源自人民、要由人民授予,权力要接受监督制约,要对掌权者进行定期的更换,权力更换和运行的规则由多数人决定。那么,具体地说什么是民主呢?其实这个问题并不复杂。萨托利说,民主“一直是政治概念。也就是说,民主只意味着政治民主。”([美]乔?萨托利:《民主新论》,东方出版社1998年版,第9页)而政治又是什么呢?政治是围绕公共权力的活动,这些活动主要包括权力的取得,权力的传递交接和权力的运行维护。在国家产生之后,公共权力表现为国家权力的形式。政治民主,就是主张和实行人民当家作主,就是人民有权决定国家大事,例如决定国家各级领导人的当选等。正如列宁所说的:“民主意味着形式上承认公民一律平等,承认大家都有决定国家制度和管理国家的平等权利。”(《列宁全集》第31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96页)因此,政治民主包含以下四项基本规定:
民主赋予公民言论权、知情权、选举权、监督权和罢免权,同时保证这些权利的自由与平等。言论权是公民可以公开表达自己政治意愿的权利,知情权是公民可以获取国家政治生活信息的权利,选举权是国家各级政治领导人必须由公民提出候选人并选举产生的权利,监督权和罢免权是公民对权力机构和政治领导人可以进行批评乃至撤掉他们职务的权利。这些权利应由公民个人自由地行使。当然,公民自由权利的实现必须以不妨碍公共利益和他人的自由权利为限度。每个个体之间的自由也是平等的。民主政治不承认任何社会特权和政治特权,它主张无论个体差异如何,每个公民在政治生活中都享有平等的政治权利。
第二,民主实行少数人服从多数人决定的原则,同时实行多数人又要保护少数人的原则。政治民主以政治成员在社会公共事务上的意志一致为基础,但是,在实际政治生活中,要求每个公民在每一件政治事务上形成一致的意见是不现实的,也是不可能的。因此,民主政治一般以多数同意为全体政治成员的共同意志所在,多数同意因而成为政治民主运作的基本规则。多数决定的规则还意味着对少数人基本权利的保护。多数决定的效力只能约束、规范人的行为,而不能用来限制、妨碍人的思想自由,甚至剥夺人的财产和生命。在执行多数人的决定时,必须保护少数人的自由权利,允许少数人坚持、保留自己的观点和看法,并在法定范围内维护和实施他们自己的政治权利。
第三,民主既要实行直接民主的形式,同时又要实行间接民主的形式。民主,不是意味着每个公民都可以直接行使管理社会事务和政治事务的权利,不意味着任何公共事务都由全民公决。通常的做法是由人民选举出特定的公职人员来代替自己行使权利。民主在这里体现为间接民主,又称代议制民主。为保证国家公职人员真正代表人民行使权利,提出采取普选制、任期制、分权制和监督制等。实行普选制也不是把公共权力机构的所有政治官员都拿来选,而只是其主要的政治官员。间接民主是切实可行并得到广泛运用的民主政治形式,列宁对此指出:“没有代议机构,我们不可能想象什么民主,即使是无产阶级民主。”(《列宁全集》第31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45页)除了间接民主形式外,直接民主也是民主政治的一种实现形式,直接民主就是由全体政治成员直接决定或管理社会公共事务。
第四,民主与法制密不可分,实行民主必须同时实施法制建设。法制的核心内容就是以特定的规范、准则来强制规定政治成员的行为和行为方式。法制是民主的重要保障,其内涵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法制承认民主的原则和规范,并使之法律化、制度化,从而赋予民主以最高权威性;法制规定了民主的具体内容和范围,从而使公民明确了自己实际享有的政治权利;法制还规定了民主实施的具体程序、方式、方法,使民主政治具有了非常强的可操作性;法制为民主提供了保障措施,对于违反民主原则的行为,法制将给予相应的惩罚,从而以自身强制力保障着民主的有效运作。
二、“大民主”完全背离民主
以上关于民主的规定和做法,并不是所有的掌权者都喜欢和赞成且愿意实行的。但他们碍于历史趋势,又不敢或不便于公开反对,于是就打着民主的旗号,模仿着民主的做法,给人以民主的感觉,这就出现了所谓的“大民主”现象。众所周知,中国的“大民主”包含“四大自由”,即“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也正因为有这四个“大”,才称之为“大民主”。“大民主”最初出现在1957年,“文革”中达到鼎盛,曾经写入1975年的宪法;“大民主”还包含群众可以自行成立组织,对认为有问题的人,进行批判、斗争、抄家、体罚等等。“大民主”究其实质是,掌权者利用自己的权威而发动群众,让群众表达对自己有利的政治意愿,目的是为了巩固自己的统治地位,最终维持由自己说了算的局面。“文革”中盛行的“大民主”,虽曰“民主”,不过是贴上民主的标签,装扮成民主,实则搞的是非民主的一套。“大民主”使民主走样,离真实的民主越来越远,遂成为民主的反面。
第一,从民主赋予公民言论权、知情权、选举权、监督权和罢免权来看,“大民主”没有真实地赋予公民这些权利。首先,“大民主”含有的“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表面上似乎使公民享有了充分的言论权,但实际上公民不可以充分表达自己的政治意愿。一是,“四大自由”不是随时随地都可以运用的,一般是在上层决定开展某个运动了,才被动员式地、集中地使用起来,这实际是等候来自上层的恩赐。二是,“四大自由”不是允许有不同的政治观点,恰恰是为了达到高度的统一,统一到某种“正统”、“权威”的理解、主张和声音。使用“四大自由”的目的不过是彼此之间争辩谁才是符合“正统”的。而谁是“正统”或“非正统”的争论,最终须由上层权威钦定。因此,公民使用“四大自由”要冒着极大的政治风险,一旦被认定为“非正统”,就得背上罪与罚的沉重的十字架。三是,“四大自由”可以肆无忌惮地侵犯他人的自由权利和家庭个人的私域,可以不负责任地进行造谣、污蔑,而不必承担任何后果。其次,“大民主”没有提供公民知情权,公民得到的只是“官样说法”和各种不胫而走的“小道消息”,并且按照“小道消息”进行猜测、判断。再次,“大民主”更没有提供给公民以选举权、监督权和罢免权。每一次的选举,公民不过是得到一张事先由上级圈好候选人的名单,公民也无法对权力机构和政治领导人进行监督,乃至可以撤换其中的不称职者。
第二,从民主实行少数人服从多数人决定的原则、同时实行多数人又要保护少数人的原则来看,“大民主”既没有实行少数人服从多数人决定的原则,也没有对少数人进行保护。首先,“大民主”奉行的不是少数人服从多数人决定的原则,而是信奉“真理往往在少数人手里”,强调真理总是由少数人发现的,而大多数人并不能够理解,所以大多数人必须跟着少数人走,主张多数人应该服从于少数人。其次,公开提倡“反潮流”精神,塑造“反潮流”的英雄人物,所谓“潮流”,实际就是大多数人的认识和主张,提倡“反潮流”,就是提倡跟大多数人对着干,以少数人强行裹挟大多数人,迫使大多数人跟着少数人走。例如,“文革”中树立的反对大学招生进行文化考试的“白卷先生”张铁生和所谓敢于破除“师道尊严”的革命小闯将黄帅的典型,就是对大多数人同意和认定的要进行文化考试、要尊重教师的否定,“大民主”是以少数人反对多数人,使少数人凌驾于大多数人之上。再次,“大民主”根本不对少数人进行保护,多数人可以任意地剥夺少数人的基本权利,包括剥夺他的思想自由、财产和生命,正如现在大家公认的,“大民主”是对少数人实行暴政。
第三,从民主既要实行直接民主的形式、同时又要实行间接民主的形式来看,“大民主”实行的是与直接民主、间接民主两种形式截然相反的另外两种形式。一是,“上层运动基层”的形式。对于怎样管理政治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公民不是在直接民主形式下由自己决定或在间接民主形式下由代表决定,而是基层一切听命于上层的安排、决定,并且基层一定要对这样的安排、决定表现出坚决的支持和不折不扣的贯彻执行,因此,“大民主”不过就是呼喊政治口号表示“大拥护”而已。二是,“领导发现群众”的形式。“大民主”虽然要求领导者要听取人民的声音,要求领导者到群众中搞调查研究,从中发现问题,并征求群众的意见,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但在整个过程中,群众并不是主体,领导始终控制着一切。群众社会实践中创造的这个经验好而那个经验不好,这个做法值得推广而那个做法必须禁止,都得由领导裁决、判定。因此,“大民主”与公民直接地或间接地决定国家的和社会的政治事务毫无关系。
第四,从民主与法制密不可分、实行民主必须同时实施法制来看,“大民主”完全离开了法律制度,抛弃法治,实行人治。“大民主”公然地以“无法无天”为自豪,蔑视和践踏一切法律条文。正如所宣称的,“文革”是一场史无前例的“革命”、“造反”,在最高统帅的指挥下,对任何东西都要打他个人仰马翻、杀他个片甲不留,它本身已经完全脱离了国家法制正常运行的轨道。因此,作为“革命”和“造反”手段的“大民主”,对上至国家主席、下至基层干部,都可以越过法律界限,任意地张贴大字报,任意地进行批斗。“文化大革命”中,刘少奇对冲进中南海批斗他的红卫兵,曾高高举起宪法,试图捍卫自己作为国家主席的法律尊严,结果遭到了无情的嘲弄。
三、简短的结论
由以上可知,“大民主”完全背离了民主,它根本不是民主,而是反民主。不过,“大民主”确实也有迷惑人的一面,这在于它使民众有了“说话的民主权利”。不少学者就是以此断定,“大民主”就是一种民主吧!只不过搞过头了,甚至现今还有人怀念“大民主”,认为“大民主”至少给了老百姓说话的机会。
应该看到,老百姓有了“说话的民主权利”,这只是表面的现象。如果我们以此判断这就是民主,那就未免过于天真了。不错,“大民主”确实给了人们以“说话的民主权利”,但是,关键还要看这“说话的民主权利”是谁赋予的,这“说话的民主权利”又是围绕什么运行的。在“大民主”下,“说话的民主权利”是由一个高度集权的权威赋予的,也是围绕着有利于这个高度集权的权威运行的。而在真正的民主之下,“说话的民主权利”是由民选的权力和民主制定的法律赋予的,也是在这个民选权力和国家法律的保障下运行的。我以为,这样简简单单的两条,就是从根本上区别民主真伪的标准,也就足以防范将“大民主”冒称为民主了。
载《理论前沿》2009年第20期(原文有改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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