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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希良 周前程:对哈耶克的价值自信探析

刘希良 周前程 · 2013-09-27 · 来源:长沙理工大学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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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耶克是当代新自由主义的旗手,他坚持主观价值论,否认价值的普世性,但在批判社会主义的价值谬误,宣扬自由市场经济的价值合理性时,却使其价值立场走向了反面。

  (1.刘希良 长沙学院 法学与公共管理系,湖南 长沙 410022;  2. 周前程 中共福建省委党校,福建 福州 350001)

  摘 要:哈耶克一方面坚持主观价值立场,否认普世价值,另一方面坚信只有资本主义自由市场经济而非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才具有价值合理性,因此就公正、平等、权利等方面对两者进行了评判,确立了其对自由市场经济个人自由的价值自信,但其价值自信愈坚定其价值立场便愈显普世性,从而形成价值悖论。哈耶克的困境说明,其价值自信是片面的,难免成为另一种“致命的自负”。

  关 键 词:哈耶克;价值自信;探析

  哈耶克是当代新自由主义的旗手,他坚持主观价值论,否认价值的普世性,但在批判社会主义的价值谬误,宣扬自由市场经济的价值合理性时,却使其价值立场走向了反面。

  一 个人主义主观价值论

  哈耶克秉承休谟的观点,认为价值判断只取决于个人的主观感觉,只是个人根据习惯所形成的一些主观印象而已,与事实无涉,也没有客观标准,因此价值都是相对的,会随着个人主观感觉的变化而变化,不可能存在普世价值,而经济学家的命运就是不断面对“任何一个人所持有的价值体系内部的冲突和矛盾”,[1](P256)“我们的道德任务,就是为解决道德冲突或消除我们道德法典中的裂痕而不断斗争”。[1](P257)由此,他认为“道德任务是个人的任务,某些群体取得的道德进步,是其成员采纳对群体的维持与幸福更为有效的规则而造成的结果”。[1](P257)因此,“我们所说的文明成长,应归功于人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后果负责这项原则,以及他不必服从他所属小群体的头领、享有追求自己目标的自由”。[1](P257)只有这样,任何复杂社会的和谐运行才有可能。

  基于这种个人主义主观价值论,哈耶克深入阐述了其个人自由观。

  二 个人自由的主要特征

  在哈耶克看来,社会主义就等于计划经济,包括一切主张国家干预经济的理论主张,如垄断资本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和法西斯主义、科学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等,这些理论主张都是等同的。“他把它们统统归为‘集体主义’、‘计划主义’、‘集权主义’,认为它们统统是通向奴役的道路,尤其憎恶(科学)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2](P15)之所以社会主义是“通向奴役之路”,是因为他坚信个人自由是一切价值的最高价值,而社会主义的最大危害就是抹杀个人自由,市场经济的最大好处恰恰在于能实现个人自由。在他看来,个人自由具有如下特点:

  1.个体性。哈耶克认为,自由是一个人摆脱他人强制的状态或“独立于他人的专断意志”(independence of the arbitrary will of another),[3](P5)是一种“个人”自由(individual freedom)或“人身”自由(personal freedom)。[3](P4)在《自由秩序原理》中他开篇就说,“本书乃是对一种人的状态(condition)的探究;在此状态中,一些人对另一些人所施以的强制(coercion),在社会中被减至最小可能之限度。在本书中,我们将把此一状态称之为自由(liberty or freedom)的状态”。[3]值得注意的是,他所指的“个人”并不是任何单个存在的人,而是指“被假定对自己的行为能够负完全责任的成年人和神智健全的人”,[1](P340)即理性的“经济人”。

  2.主观性。个人是否自由,并不取决于他可选择的范围大小,而取决于他能否期望按其现有的意图形成自己的行动途径,或者取决于他人是否有权力操纵各种条件以使他按照他人的意志而非行动者本人的意志行事。因此,他的自由与客观环境无涉,完全是一种个人的主观自由。他之所以把自由界定在个人的主观范围内,是因为个人的主观自由是保证个人分立的知识得以检验和发展的条件:“要求个人意见的自由,乃是因为我们认为,每个人都有可能犯错误,要想发现最好的知识,只能通过对受到自由讨论保障的一切信念不断加以检验”。[1](P355)惟其如此,市场经济才能不断进化,人类文明才能进步——“不论是思想进步、经济进步、还是文化进步”。[4](P146)

  3.消极性。消极自由是柏林提出的,他把自由分成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积极自由的主旨是‘自主’”,[5](P68)“而消极自由的本意是不受限制,但不受限制的主体无论是思考还是行动都是做自己的主人”。[5](P73)在哈耶克这里,如上所述,自由实质上就是强制之不存,显然是一种消极自由。

  4.法治性。哈耶克认为,自由虽然不过是个人的一种强制之不存的感觉,但个人为了避免由于感觉不同导致在追求自由时相互冲突而选择了共同遵守的规则,所以自由必定是遵守规则的自由。为此,他提出和界定了“阐明和规则”和“未阐明的规则”。前者又称“外部规则”、“Thesis”,是权利机构特意制定的从而也必然作为明文规定而存在的规则,如政策法令等,类似于新制度经济学的“正式制度”;后者又称“内部规则”、“Nomos”,指社会在长期的文化进化过程中自发形成的规则,如风俗习惯等,类似于新制度经济学的“非正式制度”。他认为,自由只能是遵守“未阐明的规则”的自由,这种自由也就是法治。

  三 个人自由的自信依据

  以个人自由为武器,哈耶克对计划经济和自由市场经济的公正、平等、权利等进行了分析和评判,确立了对自由市场经济个人自由的价值自信。

  (一)公正

  哈耶克认为,计划经济主张的是社会公正,市场经济主张的是程序公正,前者错误有害,后者才正确有益。

  1.社会公正的谬误和危害

  社会公正指国家或政府以集体或组织的名义根据不同个人或群体的品行、地位等情况对社会资源和要素进行的平等分配。它注重的是实行公正的具体过程和内容,因此又称分配公正或实质公正。哈耶克认为,社会公正是根本错误的。

  (1)“社会公正”是用词错误。因为“‘社会’(society)……是要用它来描述一种自发产生的人类关系的秩序,以区别于特意设立的国家组织”,[1](P291)所以“社会”的形容词“社会的”(social)本应指 “属于自发秩序的”,但在实际应用时却被等同于“共同体的”,偏离了其本义。在“社会(的)公正(social fairness)”这个词组中,“社会的”正是指后一种意义,所以“社会正义”本身就是用词错误,毫无意义。

  (2)社会公正只是返祖现象。在原始社会,人们由于生存的需要而产生和形成了统一的目标或共同的目标序列,以及根据品德评价个人功绩、分配物品这样一种分配公正的习俗。这种习俗以牺牲个人自由为代价。虽然随着社会的进化和文明的进步,个人自由得以产生和进化,但是由于人类在原始社会里生活的时间远比在文明社会里长,这种习俗就积淀下来,不可避免的成了人类的一种原始本能和道德情感。因此,恢复社会公正只是一种返祖现象,对于人类文明的进化必然有害,甚至可能使文明的进化不可能,使回到部落社会成为我们的最终归宿。

  (3)社会公正根本就不存在。任何存在的事物都是公正的,道德上的功过与人们的利益所得没有任何联系。“社会公正”根本不存在,人们的具体收入也谈不上公正或不公正。惟一可以称得上“公正”的是支配市场交换的一般性规则,其次就是相关的技能、运气、出身、受教育程度、时机、影响、特权和知识,无论市场经济会带来多少不平等,只要不违反支配市场经济的一般性规则,它们都是公正的。从这个角度来看,个人的恶行也能为公众带来利益。[6](P145)

  (4)社会公正根本无从判断。公正是对个体行为规则而言的,是个体自由选择的结果,属于个体的知识范围,是理性不及甚至不可知的。既然如此,个体行为规则所导致之状态就无所谓公正或不公正,因为只有当我们假设某人有义务把规则赋予他人时才有公正或不公正的问题。例如,当某个家庭的孩子接连遭受惨祸而另一个家庭的孩子却都健康成长时,这个家庭就不能抱怨不公正,因为他的不幸是他按照自己的行为规则行动造成的,是他理性不及的。同样,在市场经济中相互提供商品和服务的个人,他们的任何可以想象到的行为规则,都不可能产生一种可以有意义地称为公正或不公正的分配,因为市场通过价格来指导个人的行动,而价格对个人行动的指导超出了他理性所能及的范围,分散的个人所得到的结果,既非出自别人的意图,亦非别人所能预测,因而由此产生的状态既不能称为公正,也不能称为不公正。

  (5)社会公正根本不能实现。因为社会秩序非常复杂,对于可取的或符合道德要求的分配,根本不存在一致的看法,我们所能预测的永远只是这种秩序的一般特征,对于它的详情,我们有着不可避免的无知,因此社会公正只有在实行中央指令性经济的社会中,通过某个权威的强制性指令才能实行,结果它不仅抹杀了个人自由,而且一部分人所得到的公正极有可能意味着对其他人的不公正。

  总之,哈耶克认为,社会公正根本没有意义,实行社会公正只会以公正之名,行极权主义之实,践踏个人自由。因此,“对哈耶克来说,社会公正是所有社会主义学说和集体主义学说中扎根最深、影响最坏的一种话语”。[6](P62)

  2.程序公正的特点和功能

  为了反对社会公正,哈耶克极力宣扬程序公正。程序公正指国家或政府所据以分配社会资源或要素的法律和制度的一般原则或基本规则的公正性。它不涉及法律或制度的具体内容,也不涉及原则或规则对不同个人或群体的地位所造成的特定影响,因此也就是形式公正。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它主要就是交换公正。程序公正的特点有:

  (1)形式性。它只关注原则或规则的公正性,“一般不重视分配的结果,而是要求分配的程序符合正义的要求”。[5](P120)哈耶克认为这些原则或规则主要是契约自由、财产神圣和赔偿他人损失的义务。“只要这些原则能够维持,市场经济的结果就是公正的”。[6](P63)

  (2)否定性。对于它而言,公正规则本质上有着禁令的性质,不公正才是真正的首要概念,公正行为规则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阻止不公正的行为,只要不公正的行为被阻止了,结果自然就公正。

  (3)私有性。它是为保障个人的私域服务的,它所要阻止的不公正,是侵犯了个人私域的行为。

  (4)普世性。“这些本身有消极性质的公正行为规则,能够通过把一个社会所继承下来的这种规则不断应用于无论什么事情而发展出来,这同样是对其普遍适用性的一种消极的检验方式——这种检验方式,说到底,不过是这些规则在应用于现实世界时所允许的行为保持自身的一致性而已”。[1](P397)

  (5)先验性。它所关注的规则独立于任何个人的特定利益而存在,是客观的正当的,与个人的特定行为无涉,因此在任何时候都能得到绝大多数人毫无疑问的赞同。

  (二)平等

  平等是公正的核心内容,哈耶克对两类公正的区分和评判也体现在对平等的看法上,其平等观的内容主要有:

  1.个人不平等的合理性。哈耶克认为,不平等是社会物质进步最有力的推动力量之一,为此而提出了“梯形递进”的经济增长理论。他认为,要使经济具有活力,就必须不断创新,而要使创新得以实现,就需要个人之间不平等。例如,通常情况下,新上市的产品往往很昂贵,只有社会存在贫富分化,富人先购买和消费这些产品,支付这些产品的先期开发成本,这些产品才能降价,然后穷人才能逐渐享受这些创新的成果。同样,在国与国之间,只有某些国家先富先发展起来,创造先进的工业和科技,承担这些创新的成本,然后那些穷国才能逐渐引进和享受这些创新成果,以比通过自己的努力更快的发展速度发展。

  2.只有自由市场经济才真正存在平等。“就不平等而言,自由市场经济与计划经济的惟一区别就在于:在自由市场经济下,不平等并不是个人行动所意图或可预见的,而是由目的独立的和‘无名氏的’经济过程所决定的;在计划经济中,不平等并不是由个人技艺在一种非人格的市场过程中的互动形成的,而是由政治决定的,亦即由权力机构刻意作出的那种不容置疑的决策所决定的。”[7](390)因此,只有自由市场经济才真正存在平等,计划经济只存在对于个人的不平等。

  3.只有机会平等才是真正的平等。“哈耶克用‘匿名的少数人’来说明成功的人是少数,但对每个人来说成功的机会是均等的。‘匿名’是说事先没有人知道谁将会成功,谁将会是幸运的人,而‘少数人’说的是成功的人只会有几个。这样,‘匿名的少数人’思想就是说由于事先没有人知道哪些人会获胜,所以对于每个人而言,成功的概率都是相同的。这恐怕就是哈耶克的‘平等’的真实含义。”[8](P58)

  4.平等的实质是形式平等。哈耶克认为,平等不能是物质而只能是形式上的,物质上的不平等可以通过教育提高个人的竞争能力来缓解,形式上的平等才是关键。所谓形式平等,是指市场经济的游戏规则或法治原则对不同个人的平等适应性。鉴于此,哈耶克特别反对以累进税的方式进行有利于较贫穷阶层的再分配,认为这一方式本身就不平等,且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相矛盾。

  (三)权利

  权利是公正的另一核心内容。哈耶克认为,权利“就是支配别人的精力和资源,致力于别人无法分享的价值能力”。[1](P71)他的权利观主要包括如下方面的内容:

  1.政府权利

  哈耶克坚信政府直接干预市场必然是走向奴役之路,因而必须限定政府权利,政府权利只应限于以下方面:

  (1)防止战争或内乱。“无论人们把政府的其他目标视作多么可取或多么可欲,防止战争或内乱却肯定应当被视作是政府应予实现的一项首要目标。”[9](P388)

  (2)对强制实行垄断。为了制止任何对个人的强制行为,政府必须对强制实行垄断,但政府强制的范围,应严格限于实施统一的法律规则和普遍原则,即和平、公正和自由,并受这些统一的法律规则和普遍原则的约束,例如以统一的原则征税等。

  (3)提供自由开放的公共物品。政府不能实行“福利经济”、“关税制”和“累进税制”等收入政策,只能利用供它支配的手段提供经济学家称之为“公共物品”的服务,如征税、阻止犯罪、防止传染病蔓延等等。这些服务不应具有强制性和排他性,应实行机会开放,“一旦发现了由私营企业提供这类服务的方式,就应当加以采用”。[1](P352)他甚至认为,政府不能垄断货币的发行权,如果私营企业有能力发行货币的话,政府应当允许它与政府公平竞争。

  (4)给居民提供绝对的安全。计划经济的安全是相对的安全,实质上不过是属于某个人或集团的安全,这种安全只会引起更多人不安全。这种安全是错误的,政府应当提供的是绝对的安全。所谓绝对的安全,指政府通过市场以外的途径,向居民提供足够保持健康的工作能力所需的最低限度的衣食住行,以防止严重的物质缺乏。提供绝对的安全才是政府的职责。

  2.工会权利

  哈耶克明确反对扩大工会权利,认为扩大工会权利就如扩大政府权利一样,只会:

  (1)有助于建立极权主义。工会把一种虚幻的公共利益作为目标,以追求这一目标为名,使自己置身于法律约束之外,变成一个特权组织,不仅使政府无法履行管辖它的职能,使它可以对雇主进行强制,而且它完全可能通过“向那些愿意按照工会所不同意的条件的工人施以强制” [1](P44)来满足其利益,因此而导致的后果必然是极权主义。

  (2)侵害资本主义私有制。一旦工会获准有权拥有某企业的一部分企业资本,随之而来的是它有可能要求拥有更大部分甚或全部企业资本。这必将使其成为这家企业的部分所有者甚或全部所有者,这是一种社会主义的集体所有权要求。

  (3)损害经济的健康发展。首先,扩大工会抬高货币工资的权力必然导致持续的、日益严重的通货膨胀,结果必然破坏市场经济,导致大萧条。其次,工会对劳动力供应的有效垄断使“劳工一方所处的地位使他们几乎可以将投资产生的所有回报据为己有”,而“要求在投资中引起的劳动生产率增加中占有一个确定的份额,事实上无异于图谋侵夺资本”,[1](P48)必然会使私人投资的风险增大,可用于投资的资本数量减少,从而不利于生产规模的扩大,导致劳工丧失本可以通过生产规模的扩大而获得更多利益的可能。

  3.民主权利

  为了限制政府和工会的权利,扩大个人自由,哈耶克认为应当正确界定民主权利,使之很好地为个人自由服务。

  (1)必须明确自由主义和民主的关系。自由主义和民主的相同之处在于,它们都相信平等对待一切人的法律,反对任何法律特权。两者的不同之处在于:前者关心的是政府的作用和对其权力的限制,后者关心的是谁领导政府的问题;前者要求限制一切权力,包括多数人的权力,后者则认为多数人当下的意见才是政府权力有无正当性的惟一标准;自由主义制度的对立面是极权主义政府,而民主制度的对立面是威权主义政府,这两种制度同对方的对立面未必相互排斥:民主制度有可能握有极权主义权力,而威权主义政府可以遵照自由主义原则行事,至少并非不可想象之事。

  (2)必须用民治代替民主。“民主”(Democracy)一词的含义不过是要求任何最高权力(ultimate power)都必须掌握在人民的多数或其代表手中,但是“要求多数的意见取胜,并不意味着他们关于具体事务的意志也不应受到限制”,[1](P383)而一旦政府用其意志取代个人关于具体事物的意见,极权主义便会随之产生。为了保障个人自由,保证政府不是凭自己的意志而是凭人民的意见行政,必须以“Demarchy”(民治)代替民主,即建立有限政府。

  4.立法权利

  哈耶克认为,为了实现“民治”,最重要的是正确界定立法权利。他认为,权力分立是保障个人自由和防止权力专横的方法,而当时英国的立法机构却具有集立法与行政于一身的无限权力,不仅可以制定普遍规则,而且可以制定具体命令,使得立法和行政不分,违背了自由主义的初衷,因此必须改革,让立法和行政真正分开,使“立法机构只制定平等适用于一切人的普遍规则,而执行机构使用强制权,仅仅是为了让人们服从这些普遍规则”。[1](P440)为此,英国在现有的立法机构之外应再设立一个新的立法机构。这个立法机构独立于有组织的党派,由一些被选举出的长期任职的成员组成,不为特殊利益群体服务,只负责制定、实施与监督市场经济所需的普遍规则。此外,在国际上也应建立一个大的联邦组织,其职能与新立法机构相似。这样,政府和工会权利就可以得到正确界定,资本主义民主的问题就可得到正确解决,从而实现“民治”。

  5.私有产权

  哈耶克之所以强调“民治”,限制政府和工会权利,最终目的都是为了保护私有产权。而之所以要保护私有产权,原因在于:

  (1)私有产权是个人自由的保障。“在没有私有财产权的条件下,竞争必定会受到某种程度的限制,因此这个方面的问题也只得留待中央权力机构经由专断决策的方式去解决”。[9](P256)

  (2)私有产权是经济效率的保证。哈耶克继承休谟的思想,认为人的本性是自私自利的,“是懒惰的、目光短浅的、浪费成性的”,[6](P51-2)因此只有鼓励个人充分地为自己谋利益,人们才会相互竞争,避免“搭便车”,才会最有效地利用资源,该社会从经济上说才是有效率的。计划经济由于没有私有产权,资源的配置全凭代表集体的某个管理者的主观愿望,他对分立的知识有着不可避免的无知,无法做到有效配置资源所必须的合理的经济计算,所以必然无效率。而市场经济由于具备私有产权,就可以通过竞争和价格,让每个人拥有充分的知识来决定每个企业应当有多少资本,激励人们不断去发现新的事实,或应当允许管理者冒什么样的风险,从而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改善人们对不断变化着的环境的适应能力。另外,他认为,市场只是一场交换游戏,我们知道的只是规则。只要具备私有产权,凭着规则的指导,就会产生资源的最佳配置。“由于交换游戏并不考虑人类有关正确的相互关系的观念,仅仅根据相同的形式规则下游戏参与者的成败论奖赏,因此它造成的资源配置比任何设计都更有效率。”[1](P305)

  为了保护私有产权,哈耶克认为,必须建立新的法律架构,防止所有权和管理权分离,保障公司股份所有者的长期利益最大化成为公司的惟一目标。他认为,如果公司的管理者可以借口实现某种美好的道德或社会目标而随意支配公司大量资本的使用,那么公司就会从一个服务于个人所表达的需求的机构,变成一个决定个人应致力于哪些目标的机构,这样就会造成一些投资者根本没打算要的难以控制的权力中心。这样一来,公司就会从一个有共同利益的合伙人的结合而变成一些有可能存在着强烈利益冲突的团体的结合。结果,掌握公司控股权的利益团体就可以通过累积持股对不同公司进行控股,以控制数倍于其拥有的资产,从而形成垄断。而一旦公司的管理权交给政府控制,那么政府就有可能利用手中的这种职权使公司的资本为自己的政治目的服务,而不是用来实现公司的最大利润这一惟一目标,其结果必然是极权主义政府的出现。

  四 结论

  总的来看,哈耶克通过批判社会主义的价值合理性,确立了对自由市场经济个人自由的价值自信。他的自信有一定的合理性:一是他以个人自由为核心,构建了一套比较完整的价值体系;二是他揭示了计划经济价值观的问题,阐明了市场经济发展与道德和法治建设间的关系;三是他揭示了市场经济建设和发展的某些一般规律,如尊重市场主体的价值选择和判断、制定平等适用的规则、正确界定政府与市场的边界、有效保护产权、加强民主法治建设等的充分重要性等。但是,哈耶克脱离实践,主观地从个人立场看问题,割裂价值的主观形式与客观内容的关系,自由的消极性与积极性的关系,公正平等的形式与实质的关系等等,片面推崇自由化市场化私有化,甚至不敢正视贫富分化等资本主义自由市场经济的问题,相反却极力为其辩护,这就使其价值自信愈坚定其价值立场便愈显普世性,从而走向其价值立场的反面,形成价值悖论。哈耶克的这种困境说明,他的价值自信只能是一种片面的深刻和深刻的片面,难免成为另一种“致命的自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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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靳玉英.自由主义的旗手:弗·冯·哈耶克[M].石家庄:河北大学出版社,2001.

  [3][英]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M].邓正来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

  [4][德]帕普克.知识、自由与秩序:哈耶克思想论集[C].黄冰源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

  [5]顾肃.自由主义基本理念[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3.

  [6][英]安德鲁·甘希尔.自由的铁笼:哈耶克传(Hayek: The Iron Cage of Liberty)[M].王晓冬,朱之江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2.

  [7]邓正来.规则·秩序·无知:关于哈耶克自由主义的研究[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4.

  [8]靳玉英.自由主义的旗手:弗·冯·哈耶克[M].石家庄:河北大学出版社,2001.

  [9][英]哈耶克.个人主义与经济秩序[M].邓正来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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