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已经和正在对人类作出的重大贡献,就是先后用四部宪法相继明确规定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并坚持在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基础上逐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社会主义研究中心特邀研究员 袁 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65年来,遵照毛泽东主席提出的“中国应当对于人类有较大的贡献”,已经和正在对人类作出的重大贡献,就是先后用四部宪法相继明确规定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并坚持在此基础上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全面深化改革,逐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毛泽东主席亲自主持起草并经全国人民讨论和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1954年),明确规定要“保证逐步消灭剥削制度”,以全民所有制经济为领导力量,改变所有制结构,建立以生产资料公有制即包括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为主要部分的基本经济制度,奠定社会主义经济基础。随后的第二部宪法(1975年),充分肯定已经基本完成第一部宪法提出在生产资料所有制方面的社会主义改造任务,明确规定我国社会主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是已经建立的作为基础的生产资料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制的国营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领导力量。第三部宪法(1978年)继续作有同样的明确规定。
1982年12月4日,由邓小平同志亲自指导、中共中央建议成立的全国人大宪法修改委员会主持修改和全国各族人民讨论四个月产生的“宪法修改草案”,经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而成为第四部宪法,即现行宪法。其中规定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由第六条显示为,“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和“主体”;第七条显示为,“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简称为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和主体, 全民所有制经济为主导力量。 这两条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互为因果,缺一不可。
纵观这两条源自马克思科学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在新中国成立65年来,历经1954、1975、1978、1982年四部宪法和1988、1993、1999、2004年四个“宪法修正案”修正后的1982年宪法公布施行,无论中国共产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导人如何更替,无论或“左”或右的错误如何干扰,始终都是一脉相承,都是奠定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根本大法。这充分体现了全国最大多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不可动摇的坚强意志。这也足以证明,新中国成立以来的整个历史,都是在法定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基础上,由中国共产党领导广大人民群众建设科学社会主义的实践探索。任何颠覆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违宪之举,都是不得民心而注定要失败的。
自从我国开始建立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世界市场已经不再是当年斯大林所说的“两个平行的也是互相对立的世界市场”,而是同一个世界市场、首先是同一个中国市场内,已有两种不同的市场经济。即中国已有法定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有作为非主体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简称为“一个市场,两种经济”。
就像建立在资本主义私有制基础上的市场经济,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一样,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的市场经济,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市场经济从其赖以产生的不同所有制基础上,区分为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两者虽然都是市场经济,但是泾渭分明。既不能把生产资料私有制基础上的市场经济,说成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不能把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的市场经济,说成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毛泽东同志早在1958年11月10日讲到我国“社会主义商品生产问题”时,就已深刻指出:“同资本主义制度相联系就是资本主义的商品生产,同社会主义制度相联系就是社会主义的商品生产。”1987年十三大报告也肯定我国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是“建立在公有制基础上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明确指出“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同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本质区别,在于所有制基础不同”。这也指明了同一个世界市场、首先是同一个中国市场内,已经存在两种不同的经济,即在中国市场内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和在中国市场内的台湾、香港、澳门以及外国投资大陆的“资本主义商品经济”。1995年6月26日,江泽民同志把这两种不同的经济明确称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资本主义市场经济”。 2001年7月,习近平同志又进一步明确解释,“建立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之上,就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在资本主义私有制基础之上,就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由此更加表明这“两种经济”,就是在中国“一个市场”内的不争事实。
在同一个中国市场内,两种不同的经济即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可以依法公平竞争、共同发展,但是不能因此而抹杀两者“所有制基础不同”的本质区别,强行“一体化”为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必须尊重市场主体特别是每个劳动者的自主选择,坚持历来宪法规定的人民民主的原则。前者即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在资本主义私有制基础上,资本家付给工人的工资等,只是工人维持家庭生活所必需的,而资本家把工人劳动创造的剩余价值装进自己的口袋,靠剥削来发家致富,自然造成广大劳动者和极少数大资本家之间的贫富两极分化。如今一个大资本家与每一个农民工的收入差距,何止千倍、万倍?邓小平同志晚年的遗训言犹在耳:“我们讲要防止两极分化,实际上两极分化自然出现……这个问题要解决。”所幸还有后者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工人不仅能靠自己劳动贡献大小取得应得的生活资料(工资、奖金等),同时还能与全体劳动者共享不被资本家剥削走的“剩余价值”,实现共同致富。尽管其中的全民所有制企业还有待全面深化改革,例如进一步落实全民所有权等,然而全民所有制经济作为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决不会受了“不问姓‘社’姓‘资’”的忽悠,而走上所谓“退出竞争性领域”的“私有化”之路。这种忽悠,只能使我们阅历尚浅的青年一代,有了难得的反面教员,而坚定科学社会主义的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和道路自信,为建设科学社会主义而奋斗。
我国的现行宪法(1982年),继承和发展历来宪法确立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连续几十年以根本大法的形式,一以贯之地法定了中国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的改革,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全面深化改革,不是改为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和主体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而是要以全民所有制经济为主导力量,建立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和主体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正如刘云山同志最近高度评价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社会主义制度与市场经济体制的有机结合,是我们党在探索社会主义建设规律进程中的一个伟大创造”。我们中国这样逐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本身,就已是对人类作出的重大贡献,并将继续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为人类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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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注释:
(1)《毛泽东文集》第7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157页。
(2)《邓小平年谱》(1975-1997),中央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811页和866页分别记载:1982年4月5日上午,在住地同彭真、胡乔木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修改稿)》;11月14日审阅十三日送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作出批示:“退彭真同志。赞成,无意见。”又见《关于1982年宪法的起草过程——王汉斌访谈录》,《百年潮》2011年第3期 。
(3)《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斯大林选集》(下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561页。
(4)《关于社会主义商品生产问题》,《毛泽东文集》第7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439页。
(5)《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国有企业改革道路》,《江泽民文选》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441页。
(6)习近平著:《中国农村市场化建设研究》,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30页。
(7)《邓小平年谱》1975-1997(下),中央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1364页。
(8)刘云山:《加强和改善党对全面深化改革的领导》,《<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辅导读本》,人民出版社2013年11月版第3页。
(9)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常委与中外记者见面会上的讲话,人民日报2012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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