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了新世记,为什么一些人凸的把“公民社会”端到台面上?从董健的文章分析、判断,是为个人主义“正名”。这个目的达到了吗?
看当年胡适为个人主义“正名”所做的努力,再看中国当今的社情,注定要遭遇更大的失败。无论是传播的广度、深度,还是力度,都已是今非昔比。·
一个概念模糊、有争议的“公民社会”,没有那么大的说服力,影响力自然有限。
按照董健教授的说法:“在西方,真正的公民社会是18世纪启蒙主义运动之后兴起的”。
他这是在说,“启蒙主义运动”过程中,并没有“公民社会”。
这就锁定了“公民社会”产生的背景与时间。这与他关于两千多年前“古希腊先哲亚里士多德在其著作《政治学》中便提出过这一概念”的说法和认识,产生了矛盾。这自相矛盾的说法,人们应该相信那一个?学界是不是有个不成文的规定,不但言必称希腊,而且,说希腊就必谈古希腊,那里好像是个“百宝箱”、“中药铺”,应有尽有,什么都能够从那里找到源头。
其实,中国的古文化比古希腊古老的多。古汉字比古希腊文蕴含的思想、文化、信息丰富的多。看来,他们对自己的祖宗的文化还不那么自信。
但知,“启蒙主义”不是“个人主义”。“启蒙主义”产生之前,也没有“个人主义”。从概念上,它们是两个,不能混为一谈,甚至还不能等量齐观。
“启蒙主义”,是指导资产阶级革命的思想武器。在资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之后,建立了一个以“三权分立”为特征的资本主义制度。这种制度下的社会,被普遍认为是“民主社会”,某些所谓的“公民社会”组织不过是“民主制度”的产物。它与个人主义也没有关系。毕竟,它不是在个人主义指导下建立起来的。尽管有人把它与个人主义联系在一起。反映的是研究者的思想混乱。
2009年1月19日,由北京大学公民社会研究中心主编的首部《中国公民社会发展蓝皮书》在中国青年报以《中国已迈进公民社会》为题,进行了报道。原来,董健教授还不是“公民社会”的发起者。不过是随声附和罢了。
某些人描述的那种“公民社会”,在封建制度下的确不存在。起码在中国的封建制度下不允许某些组织的存在。因为皇权之下,严禁“朋党”,岂能允许成立这样那样的组织!从这个意义上说,“公民社会”如果存在的话,的确应该是资本主义制度下的产物。是资本主义制度,让包括所谓的“公民社会”在内的某些社会组织“合法化”了。
资本主义制度下“合法化”了某些社会组织,包括被某些人称为“公民社会”的组织,说明资本主义制度容忍了它们的存在与发展。承认这个事实,也就意味着承认,那些社会组织必须在资本主义制度下的“法律范围”内活动。这也就决定了它们与统治者之间,与政府之间,有着剪不断的“服从”与“被服从”的联系。
事实上,有的所谓“非政府组织”,或者“民间组织”、“学术组织”等,或者叫做“非盈利组织”的所谓“公民社会”组织,就是由政府扶持或者资助的,有的则是由资本家资助的组织。“资本家”,在时下的中国,叫做“企业家”,一般都可以认为是“民间”人士、“非政府”人士。有的组织,一般老百姓也没有能力和财力去组建。他们想组建的还可能受到限制。
推出“公民社会”的人们,力图把那种组织与政府分离开,在形式上或许存在可能性。在事实上不可能。
即使是这样,人们不禁要问,那些所谓的“公民社会”到底为什么存在?为谁的利益而存在?是为什么人服务的呢,还是为某些特定的人服务的呢?这才是问题的根本。
事实上,放眼世界,有的所谓“非政府组织”却是为外国所豢养,为外国人服务。有的组织,是不是做了点“慈善”事业,便成了“公民社会”?
这种现象的存在,不容否定!不容回避!不能回避!
18世纪启蒙主义运动之后兴起的社会,在法国、英国、美国等国家相继建立了资本主义社会。为了与封建专制社会相区别,也称为“民主社会”。这个社会比封建社会的一个重要不同在于,他比较重视“个人权利”。这种“权利”,也叫做“民主权利”。这种“民主权利”,也是关于“自由”、“平等”的权利。这恐怕也是被称为“民主社会”的重要原因或者之一。
由于它注重人的“个人权利”,为了保障这种权利,并通过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这种权利,在法律上,被称为“公民权利”。所谓“公民”,就是具有法定权利与义务的人。在这种法律制度下,有的人,虽然是人,由于不到法定的年龄,或者因为某种原因,被剥夺了法定的权利,失去法定的权利与义务,就不能被称为“公民”。这种关于“公民”的认识,已经被广为接受。
因此,即使是在资本主义社会,并不是每个人都可以被称为法律意义上的“公民”。
无论是在资本主义制度下,还是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由于“公民”的社会存在不同,可以依据不同的标准进行不同的区分。如不同的人,具有不同的宗教、信仰,经济地位也不同。有人信仰个人主义,有人信仰共产主义。不同的信仰的人们,谋求的是不同诉求,有的就组成不同的社团组织。
“公民社会”是不是就是具有不同信仰、不同诉求的“公民”的集合体?如果是这样,在那样的一个集合体里,就各有各的利益,各打各的算盘,各吹各的号,怎么可能“同心同德”做事?这样的“公民社会”,它的存在有什么作用和意义?那样的“公民社会”有什么可值得提倡?
中央编译局副局长俞可平在2010年5月27日中国社会创新奖启动仪式上发表讲话时却偏偏提出“中国要进行社会创新培育公民社会”的问题。号召为“培育健康的公民社会做出贡献”。(人民网)2011年6月13日他在《北京日报》发表的《营造官民共治的社会治理新格局》一文中称:“公民社会在中国正茁壮成长,应当说是越来越引人注目,越来越重要了”。
真不知道俞可平副局长要“创新培育”的“公民社会”是个什么社会。笔者也没有感觉到他所谓的“公民社会”是如何“越来越引人注目,越来越重要”。几年过去,在许多人还不知道何为“公民社会”的时候,关于“公民社会”的鼓骚基本上销声匿迹了。
至于什么是“健康的公民社会”,没有看到具体阐述,不好评论。是不是在“健康的公民社会”之外还有一个“非健康的公民社会”的存在?倘使如此,与胡适“健全的个人主义”就有一比。
2011年05月24日,《人民日报》主任编辑雷达在《人民日报》的子报《环球时报》上发表文章,《公民社会未必全是好东西》。其中说:“公民社会”这个概念,“有人视其为推动中国进步的‘灵丹妙药’,也有人视其为有着亡我之心的‘洪水猛兽’。上述两种观点,都让笔者难以苟同”。貌似中庸。他到底想说什么?
是什么人把“公民社会”视为“灵丹妙药”,应该是那些个人主义者,如董健等鼓吹者。
是什么人把“公民社会”视为“洪水猛兽”?是那些批判者吗?
“公民社会”,某些中国人描述的“公民社会”,本来就没有存在过,是某些人“虚构”出来的“东西”,本来就不是个“东西”,它与“灵丹妙药”和“洪水猛兽”都扯不上关系。无论说它是“灵丹妙药”,还是说它是“洪水猛兽”,都是主观想象,没有任何实际意义。
当个人主义认为“公民社会”是个“好东西”的时候,反对个人主义的人们难道也会认为它是个“好东西”么?
即使认为它是个“坏东西”,便也就入了他们的圈套,就意味着承认“公民社会”是个“东西”。
“公民社会未必全是好东西”,与另外的一个命题“公民社会未必全是坏东西”一样,或许应该归到废话一类中去。有谁会去评论和理会一个不存在的对象的对错与好坏?除非像老朽这样无所事事的人。
“公民社会”在中国,一经出现,虽然在舆论上掀起一缕涟漪,说不上翻起了什么浪,自然说不上是什么“洪水猛兽”。所谓“洪水猛兽”的说法,不过是虚张声势,渲染它出现与存在的作用罢了。只一两个“回合”,应者寥寥。过了一年半载,就无声无息了。再没有看到更有分量的人物出来为“公民社会”站台。
来也匆匆,去也匆匆。特别是,由于个人主义把“公民社会”收入囊中,借机为个人主义“正名”,在某种意义上说,是帮了倒忙。让人们看清楚了是什么人,哪些人在提倡“公民社会”。这就是“公民社会”在中国的遭遇与命运。
值得说明的是,“人民群众自治组织”与“公民社会”扯不上丝毫的关系。
“自治组织”在新中国建国之初就已经存在。如,在行政版图中的“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自治乡”等。谁能说它是独立于中央政府的“非政府组织”?即使是农村中由村民自己选举产生的“村民委员会”,可以割断与政府的关系么?那些“自治组织”,没有人把他们称为“公民社会”。
不过,在法治社会,“公民社会组织”即使是“自治”组织,也必须依法登记,在法律范围内活动。法律对于个人主义,无疑是桎酷。个人主义所谓的“自治”,其实就是无政府主义。历史上,以个人主义为世界观基础的无政府主义起码在口头上还是反对剥削的。而中国当今的个人主义者没有一个人有关于反对剥削的言论。只从这一点判断,中国的个人主义是在“公民社会”的幌子下,鼓吹资本主义。
所谓的“公民社会”,在个人主义那里,或许是给“资本主义社会”换了一件“马甲”,拿来在中国推销。他们充当的不过是外国的代理人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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