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本文回顾和概述了六十多年来关于两种含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问题的学术争论,找到了其争论长存的症结所在。立足原本和实践,不仅坚实地批否了“两种含义”的存在,而且科学完整地阐明了马克思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概念(从资本论的首编到三卷)。在此基础上,对争论中的基本问题和这个事件本身作出了简要地回答和判定。
关键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两种含义;价值决定;价值实现
关于两种含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问题的学术争论,起源于1955年,争论中有过几次高潮,至今已达67年,它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在中国独有的不合理现象。
一、关于两种含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问题的论争
1955年魏埙、谷书堂在《南开大学学报》发表了题为“价值规律在资本主义各个阶段中的作用及其表现形式”一文,后来以此扩展为同名的专著,于1956年在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他们在这文和书中,给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含义做了相关解释:“所谓社会必要劳动量,我们认为应从两方面来理解:一方面,从单位商品的生产上看,那是在一定期间生产该种商品的生产部门之平均条件下的支出(物化劳动与活劳动);另一方面,从每一种商品总量的生产上看,那就是用在该种商品之生产的社会劳动(物化劳动与活劳动)的总支出,必须与对该种商品社会所需要的量相适合。前者依以说明同种或同一部门商品生产者的分化,后者依以说明社会劳动(物化劳动与活劳动)在不同生产部门间的比例分配。”①他们说,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给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概念解释就是前一方面的含义。
1956年吴树青推荐魏、谷上述书并在推荐中说:“在不少的书籍中,通常是把这一概念简单地归结为下面这一点:即社会必要劳动量是指在现有的社会标准的生产条件下,用社会平均的熟练程度与强度,生产某一单位商品所必需的劳动量。事实上,这样的理解是片面的。这样就把社会必要劳动量这一概念所包含的丰富的内容阉割了,把反映整个商品生产者之间社会关系的范畴,不恰当地限定为只是反映某一商品生产部门内商品生产者之间的社会关系,把这一范畴理解为只是商品生产者在生产商品中的个别劳动耗费与该部门一般劳动耗费之间的关系,这就把社会总劳动量在各个生产部门之间的比例分配问题抛开了。…… 该书在阐述这一范畴时,除了指出我们上面所提到的那一方面外,同时又把社会必要劳动量与社会总劳动在各个商品生产部门中的分配问题联系起来进行了分析。指出:‘社会必要劳动量还可以从这一方面来理解:决定商品价值量的社会必要劳动量,又体现着不同商品诸生产部门之间的联系或关系,体现着社会总劳动在各个不同生产部门间的比例分割’。……在这里,正好表明了社会总劳动量在诸商品生产部门间的比例分割对社会必耍劳动量的决定上所起的作用。换言之, 这里实际上是指耗费在该种商品上的劳动总量,是否与社会总劳动必需支出在该部门中去的比例部分相符合的问题。这就是说,社会必要劳动量这一范畴必须从上述二方面去理解,才可能是正确的”。②
1958年王章耀 、萨公强对前面三人的看法提出质疑并发表商榷文章,魏、谷二人发文作答。同年宋承先发文支持王、萨的观点,并与魏、谷二人商榷。王章耀 、萨公强的文章中说:“根据我们的了解,马克思曾经提出过二个不同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概念,即:与决定价值量有关的社会必耍劳动时间和与价值实现有关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前者就是我们通常所了解的社会必耍劳动时间,即在现有的社会标准的生产条件下,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与强度,生产任一个使用价植所必要的劳动时间。至于后一个社会必耍劳动时间,那就完全是另一个意思了;它是与社会总劳动在各个生产部门间的比例分割问题联系着的,它只与商品价值的实现有关,而与决定商品价值本身无关”。③宋承先的文章中说:“ 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一词,马克思曾在不同的地方用来表示两种不同的含义, 这点马克思自已己明确地指出。一种含义是用来表示决定商品一个单位的价值量的,这是在《资本论》第1卷中所使用的。另一种含义则是就一个生产部门的总产品来说的:‘虽然必耍劳动时间,在这里,包含着另外一种意义。只有这样多才是满足社会所必耍的。界限在这里是由使用价值引起。社会在一定的生产条件下,只能把它的总劳动时间这么多的部分,用在这一种生产物上’。从后一种社会必耍劳动时间的含义来说,我们可以说社会需要是决定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一个因素”。④魏埙、谷书堂合作发表了《答王章耀、萨公强两同志》,从正面阐述自己的看法。文中魏、谷首先指出“关于社会必耍劳动, 我们提出的另一方面的理解,王章耀与萨公强两同志提出了不同的意见。……某种商品生产的劳动总耗费是否符合社会再生产所要求的社会劳动在各个部门的比例分割,也应视为价值规律的要求或‘社会必要劳动’的含义,是商品经济发展到更高阶段的必然结果。……这一提法并不是我们新的创造,而是马克思早已在他的著作中提出了的,只是通常不为人们所注意罢了”。⑤
综上所述,“两种含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说法,是起源于魏、谷等相关论述,但却是由王章耀、萨公强、宋承先等以魏、谷的相关论述为基础经过变换而首先和明确地提出来的,并且还出现了论题题义上的误转——把魏、谷所说的“社会必要劳动量在社会总劳动中的比例分割或适合问题”误转为“社会必要劳动时”。正是由于他们对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理解及其作用意义上的分歧及其相关误解误转带来了几十年的学术争论。
关于两种含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问题的争论,发端于20世纪50年代,在60 年代,80年代、90年代、21世纪出现过几次高潮,时至今日尚无定论。争论的问题线索在上世纪50年代双方商榷的文章中都可以找到,上世纪80—90年代的争论最广泛。整个争论是围绕商品价值决定(主要是价值量的决定)这个核心展开的,涉及到对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概念的理解,价值决定、价值实现和市场价值、市场价格,劳动价值论与供给价值论等多方面内容,形成了多种多样的观点,从对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概念及作用的理解上讲,形成了“一种含义或一种多层含义论”,“两种含义、单一决定论”(包括“第一种含义决定第二种含义实现说”和“第二种含义决定说”),“两种含义、共同决定论”,“多种含义论”等等,主战场在“两种含义、单一决定论”和“两种含义、共同决定论”。几十年的争论中很多著名的经济学家都参加了这场争论,其人员之广、文章数量之多,某些人参与时间之长(从青年到八九十岁),都是前所未有的。这样的状况,从杨青龙[1]、李翀[2]、张忠任[3]等人带有总结评论性的文章中可以得知。
纵观其几十年的争论,可以说,对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概念的理解至今还没有达到科学完整。其实,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有两个基本特点:必要性和社会性(其名称的原因及含义的秘密都在这里,似为常识)。它的社会性,可包括同种同类商品生产所需必要劳动时间在内部和外部两个方面的社会化。社会性,即社会认可,而认可不等于创造。马克思说:“商品的价值固然是由商品所包含的劳动量决定的,但这个劳动量本身是社会地决定的。”⑥这个决定的路径是显然的。由此可见,几十年的争论,就是因为在一些常识性问题上的不正确不完整的理解所引起的。几十年的争论形成了上千篇专门的讨论文章文献,从科学完整地理解马克思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概念和批驳那种所谓“第二种含义”等角度看,真正有意义的文章不多,其中比较有益的东西也主要是运用由抽象到具体,一般到个别的科学方法去理解马克思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概念的一些文章,如1980年代曾昭强[4]、高本权[5],1990年代丛松日[6]、韩风来[7]等人的相关文章,以及那些正确批驳所谓“第二种含义”存在的文章,如1980年代刘兴华[8],1990年代胡寄窗[9]等人的相关文章(尽管他们的论说也有不合理的地方)。其他方面的文章,看似理论水平高深,其实在所及的概念、方法、价值决定运行实现问等题上存在着分裂、纠缠、混淆、表面化等倾向。下面,我们先来看所谓“第二种含义”的存在问题。
二、《资本论》的文本中不存在“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概念
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第二种含义”的来源,据说主要是出自《资本论》第三和第四卷对“必要劳动时间”的“另一种意义”或“另外的意义”的两处论及,参见姜启渭的相关文章[10]。这两处如下:
“虽然食物直接生产者的劳动,对他们自己来说也分为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但对社会来说,它所代表的只是生产食物所需的必要劳动。并且,不同于一个工场内部分工的整个社会内部的全部分工也是如此。这是生产特殊物品,满足社会对特殊物品的一种特殊需要所必要的劳动。///如果这种分工是合乎比例的,那么,不同类产品就按照它们的价值 ( 进一步说,按照它们的生产价格) 出售,或按照这样一种价格出售,这种价格是这些价值或生产价格的由一般规律决定的变形。事实上价值规律所影响的不是个别商品或物品,而总是各个特殊的因分工而互相独立的社会生产领域的总产品; 因此,不仅在每个商品上只使用必要的劳动时间,而且在社会总劳动时间中,也只把必要的比例量使用在不同类的商品上。这是因为条件仍然是使用价值。///但是,如果说个别商品的使用价值取决于该商品是否满足一种需要,那么,社会产品量的使用价值就取决于这个量是否符合社会对每种特殊产品的量上一定的需要,从而劳动是否根据这种量上一定的社会需要按比例地分配在不同的生产领域。在这里,社会需要,即社会规模的使用价值,对于社会总劳动时间分别用在各个特殊生产领域的份额来说,是有决定意义的。但这不过是已经在单个商品上表现出来的同一规律,也就是: 商品的使用价值是商品的交换价值的前提,从而也是商品的价值的前提。///这一点只有在这种比例的破坏使商品的价值,从而使其中包含的剩余价值不能实现的时候,才会影响到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之比。……因此,只有当全部产品是按必要的比例进行生产时,它们才能卖出去。///社会劳动时间可分别使用在各个特殊生产领域的份额的这个数量界限,不过是整个价值规律进一步发展的表现,虽然必要劳动时间在这里包含着另一种意义。为了满足社会需要,只有如许多的劳动时间才是必要的。在这里界限是由于使用价值才产生的。社会在既定生产条件下,只能把它的总劳动时间中如许多的劳动时间用在这样一种产品上。”⑦
这里是《资本论》第三卷第三十七章的比较长的引文,它可以分为五个段落(以文中笔者所加的斜线号分段,各段内涵后面都要用到),第一段段意是,叙述必要劳动的两种意义;第二段段意是,叙述分工合比例(或一般)的情况下商品价值运行实现的机理;第三段段意是,叙述分工合比例的根据及社会需要在价值运行中的地位和作用机理;第四段段意是,叙述两种情况下的商品价值运行实现;第五段段意是,叙述必要劳动时间的另一种意义及该意义下的必要劳动时间。这里“必要劳动”或“必要劳动时间”有四种意义:一、“食物直接生产者的劳动,对他们自己来说也分为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其中的“必要劳动时间”是与“剩余劳动时间”相并称的;二、“食物直接生产者的劳动,……但对社会来说,它所代表的只是生产食物所需的必要劳动。……这是生产特殊物品,满足社会对特殊物品的一种特殊需要所必要的劳动”,其中的“必要劳动”是对社会而言生产某种特殊物品的必要劳动(——必要劳动时间的必要性意义);三、“社会劳动时间可分别使用在各个特殊生产领域的份额的这个数量界限,不过是整个价值规律进一步发展的表现,虽然必要劳动时间在这里包含着另一种意义”,其中的“必要劳动时间”是指生产某种特殊物品的必要劳动时间在整个社会劳动时间中分配的比例界限,这种意义很少有人提及(——必要劳动时间的社会性意义);四、“为了满足社会需要,只有如许多的劳动时间才是必要的。……社会在既定生产条件下,只能把它的总劳动时间中如许多的劳动时间用在这样一种产品上”。其中的“必要劳动时间”就是适合比例需要的必要劳动时间。这里,第二与第三种意义是在不同层面上论及必要劳动时间,这两方面意义的合成,才构成既必要又社会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第四种意义实际上属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范畴的一个可存在的量,但整个长文中没有出现或运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这个词语。秘密可能在于,它这里的社会性内涵并不完全。总之,这里并不是在重新定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概念,只是在具体解释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或它的形成。
“虽然产品每一部分包含的只是生产这一部分所必要的劳动时间,或者说,虽然所花费的劳动时间的每一部分都是创造总产品的相应部分所必要的,但是,一定生产部门所花费的劳动时间总量对社会所拥有的全部劳动时间的百分比,仍然可能低于或高于应有的比例。从这个观点来看,必要劳动时间就有了另外的意义。现在要问:必要劳动时间究竟按怎样的量在不同的生产领域中分配?竞争不断地调节这种分配,正象它不断打乱这种分配一样。/// 如果某个部门花费的社会劳动时间量过大,那末,就只能按照应该花费的社会时间量来支付等价。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总产品——即总产品的价值——就不等于它本身所包含的劳动时间,而等于这个领域的总产品同其他领域的产品保持应有的比例时按比例应当花费的劳动时间。但是,这个领域总产品的价格比它的价值降低多少,总产品的每一部分的价格也降低多少。……因此,在商品的使用价值已定时,商品的价格降低到商品价值以下的事实证明,虽然花费在产品的每一部分上只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这里假定生产条件不变),但花费在整个这一生产部门中的社会劳动总量过多了,超过必要量了。///由生产条件的变化引起的商品相对价值的降低,完全是另外一回事。已经在市场上的这块麻布,过去值2先令,假定等于1工作日。但是现在,每天能用1先令把它再生产出来。因为价值决定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而不决定于个别生产者要用的劳动时间,所以,生产者生产1码要用的1日,只等于1个社会规定日的一半。他的1码麻布的价格从2先令降低到1先令,即一码麻布的价格降低到他在这块麻布上花费的价值以下,这不过表明生产条件发生了变化,也就是表明必要劳动时间本身发生了变化。另一方面,如果麻布的生产费用不变,所有其他物品,除了金即货币材料以外,生产费用都提高了,……一句话,一切不加入麻布组成部分的物品的生产费用提高了,那末1码麻布就仍然等于2先令,它的价格不会降低,但是它以小麦、铜等表示的相对价值降低了。”⑧
这是《资本论》第四卷的比较长引文,它可以分为三个段落(以文中笔者所加的斜线号分段),第一段是叙述必要劳动的两种意义;第二三段是叙述不同情况下价值的运行实现。这里“必要劳动”或“必要劳动时间”,有两种意义:一、“虽然产品每一部分包含的只是生产这一部分所必要的劳动时间,或者说,虽然所花费的劳动时间的每一部分都是创造总产品的相应部分所必要的”,其中的“必要劳动时间”就是对社会而言生产某种特殊物品的必要劳动时间(——必要劳动时间的必要性意义),二、“一定生产部门所花费的劳动时间总量对社会所拥有的全部劳动时间的百分比,仍然可能低于或高于应有的比例。从这个观点来看,必要劳动时间就有了另外的意义”,其中的“必要劳动时间”是指生产某种特殊物品的必要劳动时间在整个社会劳动时间中分配的百分比或比例界限(——必要劳动时间的社会性意义)。可见,这里,《资本论》第四卷对“必要劳动时间”两种意义的论及与第三卷论及(前述第二和第三种)的意思是完全一致的。特别的是,这里二三段有两处对“必要劳动时间”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运用作了明确的区分(这种区分体现在各卷),它说明二者并不是同一的。总之,这里也不是在重新定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概念,而且这种两卷两处的共同论说及明确区分都说明,必要劳动时间的这两种意义合成起来,才能构成真正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商品价值的性质,——即价值不是由某个生产者个人生产一定量商品或某个商品所必要的劳动时间,而是由社会必要的劳动时间, 由当时社会平均生产条件下生产市场上这种商品的社会必须总量所必要的劳动时间决定,——正是通过市场价格的形式,进一步说,正是在起调节作用的市场价格或市场生产价格的形式上表现出来的。”⑨这里是《资本论》第三卷第三十八章的引文,其段意是商品价值决定的总结及其实现形式。这里也不能说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存在“两种含义”。因为如果存在“两种含义”,这段话可能存在语法矛盾等不合理的情况,更重要的是,“当时社会平均生产条件下生产市场上这种商品的社会必须总量所必要的劳动时间”是一个总量概念(还有一个个量化,作为定义语,它需要落实到个别或个量上),而且这种说法与第一卷论及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本质是相同的。这些早就有人揭示论证。
总之,归结他人的结论(包括他们的论说都从略)和这里的分析,简单地说,在马克思和恩格斯那里没有所谓“第二种含义”或“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概念,除非误解,马克思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就是“一种含义,一种一个时间”。因为现实中商品交易时就是其必要劳动时间及其内外社会化认可的同在合一。当然,这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另一个方面,就是一个更重要的对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概念的科学完整地理解。
三、科学理解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和对相关论争的回答判定
如何科学完整地理解马克思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概念?如前所述,中国的学术界出现了多种观点,主要是“两种含义”的观点。第一种含义是,《资本论》第一卷第一章马克思给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定义,有人是从简单的个量角度去理解马克思的定义,大多数人理解为“耗费在某一单位商品生产上的部门平均劳动时间”。第二种含义是,《资本论》第三卷中前面两处引文的观点,就是指“适合社会分工比例的必要劳动时间或商品的社会必须总量所必要的劳动时间”。(这里省略涉及的学者和他的相关文章)“这正常吗?很不正常!尽管后卷所说的劳动时间量是可存在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一个核心概念,劳动价值论又是《资本论》和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基石。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概念出现分裂或歧义,《资本论》和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就得打上问号。
要科学完整地理解马克思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概念,其基础的就是必须科学全面地把握《资本论》的体系和方法。其方法,简单地说就是唯物辩证法,如叙述方法的由抽象到具体,由一般到个别,逻辑和历史的结合,理论与实践的结合等等。《资本论》的结构体系是三卷:第一卷是论商品经济的一般和资本主义生产过程,首先在第一编给出商品经济及其劳动价值论的一般论述,包含价值及社会必要劳动时间问题,随后在第二至七编论及资本主义生产过程,包含价值创造及必要劳动时间在同种同类生产部门的社会化,第二卷是论资本主义的流通过程,第三卷是论资本主义生产的总过程及各形式,主要是价值的决定运行实现,包含再次深化价值及社会必要劳动时间问题,但却是从总过程又侧重于再生产过程论及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社会化。这里,最基本和最关键的是如何去理解《资本论》第一卷第一编中马克思定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概念的背景条件、含义和原因等等。
《资本论》第一卷是在马克思对整个三卷内容结构大致定局的基础上开写的,本卷第一编共三章,是关于商品经济和劳动价值论的一般知识,是《资本论》三卷的总基础。马克思说:“这部著作是我1859年发表的《政治经济学批判》的续篇。……前书的内容已经在本卷第一章作了概述。……对资产阶级社会说来,劳动产品的商品形式,或者商品的价值形式,就是经济的细胞形式。”⑩这编关于商品经济和劳动价值论的一般知识,就是整个《资本论》叙述上由抽象到具体,由一般到个别,逻辑和历史相结合的开始,是理解整个《资本论》的前提和基础。
《资本论》第一卷第1章的开头部分马克思说到:“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 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只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使用价值的价值量(注释:当它们〈生活必需品〉互相交换的时候,它们的价值取决于生产它们所必需的和通常所用掉的劳动量)。在这里,单个商品是当作该种商品的平均样品(注释:全部同类产品其实只是一个量,这个量的价格是整个地决定的,而不以特殊情况为转移)。因此,含有等量劳动或能在同样劳动时间内生产出来的商品,具有同样的价值量。一种商品的价值同其他任何一种商品的价值的比例,就是生产前者的必要劳动时间同生产后者的必要劳动时间的比例。‘作为价值,一切商品都只是一定量的凝固的劳动时间。’ "⑪就这段引文本身而言,省略号前面的部分就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定义,包括其客观条件、主观主体条件和标的等三方面,省略号后面的部分是对定义的进一步解释。从后面的解释来看,“ 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这个个别量,显然不能从简单的个量上去理解,大多数人都是理解为“同种同类内部部门单位商品生产的平均必要劳动时间”,这大多数人的理解实际上就是“必要劳动时间及其内部社会化”而形成的一个劳动时间。再细致地看一看解释的文字,如“同其他任何一种商品”,“一切商品都只是一定量的”等,就会发现,进一步的解释中,不仅涉及到同种同类商品内部,而且涉及到社会所有商品及商品之间的比例,这实质上就涉及到某类商品生产所需“必要劳动时间及其外部社会化”问题,而现实中商品交易时,它的价值价格确定就是由必要劳动时间及其内部社会化(似“出价”)和外部社会化(似“谈价”)共同作用的结果。特别的是,进一步的解释中已经告诉我们,“只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使用价值的价值量”,那么,我们能否把“必要劳动时间及其内部社会化”而形成的一个劳动时间,作为前面定义中的劳动时间,而把“必要劳动时间及其外部社会化”形成的一个劳动时间,作为与前面定义不同的“另一种含义”及其劳动时间呢?能否把“一物有两部分构成拆分成两物”呢?也就是说,“老子和儿子,儿子和儿子可以混辈”吗?若其成立道理何在?中国人特聪明吗?另外,作为决定商品价值量的一个科学概念,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时间,必然是从个量或个别的劳动时间开始,最终又必须回到个量或个别性的劳动时间,这样的概念才是直接解答问题的科学的概念。总之,马克思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定义和解释中的一个真正奥秘是:“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本质上就是指“制造某种(社会化的个别)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当然,这个奥秘在《资本论》的开卷之初是不容易发现的。
《资本论》第一卷第1章其他论述如:“要有充分发达的商品生产,才能从经验本身得出科学的认识,理解到彼此独立进行的,但作为自然形成的社会分工部分而互相全面依赖的私人劳动,不断地被化为它们的社会的比例尺度,这是因为在私人劳动产品的偶然的不断变动的交换比例中,生产这些产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作为起调节作用的自然规律强制地为自己开辟道路。 ……因此,价值量由劳动时间决定是一个隐藏在商品相对价值的表面运动后面的秘密。”⑫
“这个联合体的总产品是一个社会产品。这个产品的一部分重新用做生产资料。这一部分依旧是社会的。而另一部分则作为生活资料由联合体成员消费。因此,这一部分要在他们之间进行分配。这种分配的方式会随着社会生产有机体本身的特殊方式和随着生产者的相应的历史发展程度而改变。仅仅为了同商品生产进行对比,我们假定,每个生产者在生活资料中得到的份额是由他的劳动时间决定的。这样,劳动时间就会起双重作用。劳动时间的社会的有计划的分配,调节着各种劳动职能同各种需要的适当的比例。另一方面,劳动时间又是计量生产者在共同劳动中个人所占份额的尺度,因而也是计量生产者在共同产品的个人可消费部分中所占份额的尺度。”⑬
“物的价值则只能在交换中实现,就是说,只能在一种社会的过程中实现。”⑭
《资本论》第一卷第3章中还说到:“社会对麻布的需要,象对其他各种东西的需要一样,是有限度的,如果他的竞争者已经满足了这种需要,我们这位朋友的产品就成为多余的、过剩的,因而商品是无用的了。……假定市场上的每一块麻布都只包含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即使这样,这些麻布的总数所包含的已耗费的劳动时间仍然可能过多。如果市场的胃口不能以每码两先令的正常价格吞下麻布的总量,这就证明,在全部社会劳动时间中,以织麻布的形式耗费的时间太多了。其结果就像每一个织布者花在他个人的产品上的时间都超过了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一样。 ……在市场上,全部麻布只是当做一个商品,每一块麻布只是当做这个商品的相应部分。事实上,每一码的价值也只是同种人类劳动的同一的社会规定的量的化身(1878年马克思提出改为:事实上,每一码的价值也只是耗费在麻布总量上的社会劳动量的一部分的化身)。”⑮
够了!这些,已经比较明显地论及到社会分工、劳动时间的比例分配、社会需要等再生产方面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关系,及其与价值决定运行之间的关系;这些已经比较明显地论及到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及其社会化特别是其外部社会化的内涵,价值决定运行的路向,这些都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和价值运行实现的完整社会化内涵之必需。这些实际上就是为后面的相关论述作铺垫,这些论述的思想与前面《资本论》第三卷的两处引文的思想是基本一致的,只是繁简或详略的不同。对此,难道马克思不知?还是中国人特聪明?中国人不要自作聪明把它的部分内涵分裂和独立出去。
总之,《资本论》第一卷第一编,马克思阐明了商品经济和劳动价值论的一般理论,同时也一般地阐述了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及其所决定商品价值的问题,论及到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必要性及其完整的社会化问题,其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概念就是一种含义。当然,马克思还说到:“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是极不相同的生产方式都具有的现象,尽管它们在范围和作用方面各不相同。因此,只知道这些生产方式所共有的、抽象的商品流通的范畴,还是根本不能了解这些生产方式的本质区别,也不能对这些生产方式作出判断。”⑯为此,还必须具体地科学完整地解答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条件下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及其价值决定问题。
《资本论》第一卷第二至七编就是论述资本主义生产过程的,其中就具体地论及到它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和价值决定问题。如前面所述的第六章的观点,“商品的价值固然是由商品所包含的劳动量决定的,但这个劳动量本身是社会地决定的。”这就明确地肯定了必要劳动时间的付出及其社会化确认路向,指出了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如何决定商品价值量,这就基本告诉了我们前面所说的奥秘。其他的如,“现在,这个商品的个别价值低于它的社会价值,就是说,这个商品所花费的劳动时间,少于在社会平均条件下生产的大宗同类商品所花费的劳动时间。但是商品的现实价值不是它的个别价值,而是它的社会价值,就是说,它的现实价值不是用生产者在个别场合生产它所实际花费的劳动时间来计量,而是用生产它所必须的社会劳动时间来计量。”⑰这就具体地讲到,在生产部门同种同类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如何确定(内部社会化)及其价值决定问题。《资本论》第三卷是论述资本主义生产总过程及各形式,也比较具体地讲到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和价值决定问题,见前面第三卷的两处引文,即最终指向“适合社会分工比例的必要劳动时间或商品的社会必须总量所必要的劳动时间”,可以说,它是从总过程而又侧重再生产(包括流通、分配、消费)即外部社会化方面讲到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确定及价值决定问题。恩格斯指出:“如果他研究过劳动通过什么形式、怎样创造了价值,从而决定和度量价值,他就会得出社会必要劳动,———不论个别产品对同类其他产品的关系上说、不论就它对社会总的需要说都是必要劳动。”⑱这也告诉了我们“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必要劳动时间及其内外社会化的内涵”。
我们知道,在资本主义大商品经济中,商品的交换不是按价值而是按生产价格交换的,平均利润的形成,价值转化为生产价格,是通过部门内和部门间的竞争即商品经营内部和外部的竞争而实现的,这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形成(必要劳动时间的付出及其内外部社会化)和其决定商品价值的过程是密切相关和本质相通的,虽有界面和层次等不同。这说明,《资本论》的体系是融通严密的。也正因为如此,人们总是把社会必要劳动时间问题与价值运行问题联系起来考察。但因为价值运行上波动纷繁及其涉及的因素多样,所以很多人也在此迷失了解决问题的本领。
总之,六七十年来的争论,迫使我们重新回到原点,回到劳动价值论,回到《资本论》的两点: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 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的价值量,商品的价值固然是由商品所包含的劳动量决定的,但这个劳动量本身是社会地决定的。对此,可做多样的进一步的具体解释,如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即制造某种(社会化的个别)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就是创造价值的必要劳动的付出及其劳动时间社会化(内外)认可的时间。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价值量,包括创造价值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价值量,其他劳动时间或因素实现(认可变现)商品价值量或间接的再决定商品价值量。社会需要,是影响商品价值量决定和实现的重要因素,但它是通过使用价值、使用价值与价值的关系而发生作用的。以此观之,从总体上讲,关于两种含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问题的六七十年的争论,所呈现的就是,大多数学人误解马克思有“另一种意义”或”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即起点错误,论题题义错转),并且自认为把握了马克思有关此问题的本义,实际上却是把马克思在此问题上辩证统一的论述等拆分为从某一个侧面而理解,以此论说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价值决定与价值实现及其关系,同时还还参杂着与供求价值论等混淆,而长期找不到真相,所以就出现长期的多样和争论。其实质就是大多数人的误解、孤立片面(坐井观天)和张冠李戴,以致歧路多多,乱象丛生!
注释
① 魏埙、谷书堂:《价值规律在资本主义各个阶段中的作用及其表现形式》,上海人民出版社,1956.1-2。
② 吴树青:《一本关于价值规律的著作———评介“价值规律在资本主义各个阶段中的作用及其表现形式”》,载《读书月报》,1956年第10期。
③ 王章耀、萨公强:《关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问题———与魏埙、谷书堂、吴树青诸同志的讨论》,载《学术月刊》1958年第2期。
④ 宋承先:《关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问题——也与魏埙、谷书堂两同志商榷》,载《学术月刊》1958年第4期。
⑤ 魏埙、谷书堂:《答王章耀、萨公强两同志》,载《学术月刊》1958年第2期。
⑥ 《资本论》第一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243-244页)。
⑦ 《资本论》第三卷,人民出版社2004 年版,第716-717页。
⑧ 《全集》第26卷第一分册,人民出版1972年版,第234-236页。
⑨ 《资本论》第三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722页。
⑩ 《资本论》第一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7-8页。
⑪ 《资本论》第一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52-53页。
⑫ 《资本论》第一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92-93页
⑬ 《资本论》第一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96页。
⑭ 《资本论》第一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02页。
⑮ 《资本论》第一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28-129页。
⑯ 《资本论》第一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36页。
⑰ 《资本论》第一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369页。
⑱ 恩格斯:《〈哲学的贫困〉德文版序言》,载马克思《哲学的贫困》,人民出版社1961年版,第12页。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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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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