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价值创造、价值转形与政治经济学重建(中)
周承友
摘要:首先回顾了国内外关于生产环节的价值转形方面的大争论情况,接着回到争论的源头,科学地把握马克思价值转形原本,据此系统地批驳了国内外关于生产环节的价值转形方面争论中的错误及解法,指出了其错误的原因——“两大误解”。同时也概述和评论了商业资本加入、农业资本及土地私有权加入后新环节的价值转形方面的争论。最后结合时代和劳动价值论的新发展,提出了比《资本论》中多一层的“六层次式”价值转形理论。
关键词:价值转形 成本价格生产价格化 两大误解 纯粹流通费用 地租
二、商品价值转形过程形式问题的大争论及真发展
商品价值创造,是整个商品价值运行的前提、基础和前段,价值运行还需要有商品价值的转化、实现和分配等价值运行的中后段。前面我们也讲到,劳动价值论实际上包括两大层次:简单或一般商品经济条件下和资本主义大商品经济或社会主义特定商品经济条件下的两大层面的内容或表现。《资本论》第三卷就是专门研究资本主义大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价值转化、实现和分配问题,并且还概括出“五层次式”的价值(剩余价值)转形过程形式。人们常说的“价值转形”主要是指生产层次或环节的“价值到生产价格的转化”。自《资本论》第三卷出版以来,在价值转形的五环节的多处都出现了争论,因为生产环节的中轴地位,所以生产环节的价值转形争论特别广泛、深入和激烈。下面就由此开始。
1894年《资本论》第三卷问世,以洛里亚为代表的一批资产阶级学者,看到第一卷论述的是商品按价值交换,而第三卷论述的是按生产价格来交换,声称《资本论》一三两卷相互矛盾,马克思价值等理论破产。对此,恩格斯曾在《资本论》第三卷增补中予以痛斥,由此揭开了所谓转形问题争论的序幕。1906和1907年,鲍特凯维兹连续发表文章,认为马克思的价值转形理论有缺陷或不足,并提出了自己的进一步解法,自此开出了价值转形的具体技术和解法上的争论。一百多年来,转形问题为国内外马克思经济学者所关注,资产阶级的学者也明显地参与其中,因而各种转形模型与争论层出不穷。[25] [26[27[28][29]在中国,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有关价值转形问题争论的热度更是不减。[30][31][32]前述这些文献,既是对争论历程的概括,又是对争论问题的评析。简单地说,在国际上,自1894年至今,价值转形问题的争论大致经过四个阶段: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围绕《资本论》一三卷是否出现矛盾而展开的争论;20世纪上半期主要是40—50年代,以转形的具体解法——古典解法(偏离系数法)为中心的争论;20 世纪60—70年代,围绕转形的具体解法——新李嘉图主义解法(投入产出法的A体系)及其转形和劳动价值论是否必要而展开的争论;20世纪80年代以来,出现了与“新解释”有所关联的新解主义的各种解法(如投入产出法的B—1模型、B—2张忠任模型、B—3荣兆梓模型、共时或分期单一体系、孟捷M解释等),并与原来的古典解法,新李嘉图主义解法,以及它们的变相和真正的马克思主义解释解法并存,出现了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局面。争论至今(包括国内)也没有形成基本统一和正确的认识。在国内,价值转形问题的认识和争论可分为两个阶段:上世纪80—90年代和21世纪至今。上世纪末主要是对国外理论的学习、介绍和评论,自己的创新不多,后来研究深入并提出自己的观点。借用李翀的话(见前[32]),进入21世纪以后的争论有两个特点:第一,大多数经济学者认为马克思价值转形还存在悬而未决的问题,于是纷纷提出自己的解决方法,已经出现了包括偏离系数法和投入产出法等一二十种具体解法。第二,经济学者相互之间展开争论,如转形问题是不是伪命题,别的学者提出的解决方法是否解决了转形问题等等。总的说来,国内的论争比国外的争论更广泛更深入。[33][34][35][36]综观国际和国内整个价值转形问题上的争论,其核心就是:对马克思的价值转形原本及投入要素(成本价格)的生产价格化或价格化问题的认识,而不是转形中的具体技术和解法等。正因为对核心问题认识的不同,整个争论中形成了三大路径和派别:否定马克思价值转形理论和反对派、修正(补缺)的路径和修正派、维护的路径和维护派。后者即坚持马克思价值转形理论的科学性,否定那种以投入要素或成本价格的生产价格化或价格化问题去说明价值转形的作法。
争论的解决,首先必须回到争论的源头,回到马克思价值转形的原本。为此,必须科学完整地理解马克思价值转形理论。马克思关于价值转形问题的论述,主要集中在《资本论》第三卷第九章“一般利润率(平均利润率)的形成和商品价值转化为生产价格”,《剩余价值理论》第三册等。就第九章而言,价值转形原本包括:价值转形的原因、含义、方法、条件、过程、形式、实质、结局等多方面内容(内含成本价格修正等问题的进一步论述)。
价值转形的原因是:商品经济由简单或古代的商品经济发展到资本主义大商品经济以后,现实中出现了生产经营的商品“按价值交换”与生产经营投入的资本按“等量资本获得等量利润”规则运行之间的矛盾。马克思发现了平均利润率或生产价格规律,通过价值转化为生产价格形式,科学地解决了这个矛盾。价值转形由历史演变而来。价值转形的基本或主要含义是:生产环节的“价值到生产价格的转化”。它不涉及再生产问题,以马克思的价值转形“五部门模型”为证。矛盾研究和解决的方法是:主要运用抽象法或纯粹法,即由具体到抽象的方法。具体表现如:主要是在本质层或从本质上解决问题,比喻生产价格,从名称上看是与现实接近了,但它并不是现实或现象层次的概念。又如,把全社会不同部门生产产品的时间长短或地域的不同都化为相同同在的一个完整周期(时空)来考察,不错开、不重复。条件设置是:前提条件或基本条件有三:一、资本和劳动力自由充分地流动、竞争;二、“不变资本到处都是同样地全部加入所考察的资本的年产品”,即资本的周转速度或一次性周转时间相同;三、“不同生产部门的资本,会和它们的可变部分的量成比例地每年实现同样多的剩余价值”,即剩余价值率相同或100/100。主要的不同的条件是:资本的有机构成不同(但资本总量可以相同)。这样的研究条件设置,既简便(相同是利于清晰比较)又具有一般性(变化性)。条件变化了,就可能没有原来的系列结论。价值转形的形式是:“五部门模型”及具体数据(见《资本论》第三卷第九章开头部分的三个数据表),转形后的平均利润率=总利润/总预付资本,生产价格=成本价格(不变资本与可变资本的价值之和)+平均利润。它的数理通式的实质是:(Cn+Vn)(1+r)=Pn和 r=Sn/(Cn+Vn)的二式合成(r、P是未知数,C、V、S、n是已知数)。价值转形的过程,马克思有言:“作为劳动过程和价值增殖过程的统一,生产过程是资本主义生产过程,是商品生产的资本主义形式。” ㉒ “生产价格以一般利润率的存在为前提;而这个一般利润率,又以每个特殊生产部门的利润率已经分别化为同样多的平均率为前提。这些特殊的利润率……它们要从商品的价值引申出来。没有这种引申,一般利润率(从而商品的生产价格)就是一个没有意义、没有内容的概念。” ㉓也就是说,价值转形的过程逻辑是:要素投入(价值)——价值增殖——平均利润率形成——(产品)生产价格,平均利润率形成是整个过程的核心和分界点。
价值转形的实质是:不变资本和可变资本作为资本家从市场购买的生产要素,就是资本家投入生产过程中生产的商品价值的来源,资本家的生产会增殖剩余价值,由此,在( 新 )商品实现价值向生产价格转形时,不变资本和可变资本价值作为( 新 )商品成本价值向成本价格转化过程中不存在量的变化,即全部投入的不变资本和可变资本都参与社会总体利润的平均分配,其中用掉了的不变资本和可变资本的价值转移到( 新 )商品中作为成本价值或成本价格形式,这个转移量不变,商品价值向生产价格转化过程中量的变化是由剩余价值向平均利润的转化而带来的。这就是一个生产要素(价值)从投入开始在生产过程中向生产价格转变的价值转形。价值转形的本质是剩余价值的平均分配,生产价格是被平均利润率规律调整了的价值。价值转化为生产价格,只有量的变化,没有质的变化,生产价格也是一种价值。“商品的生产价格作为价值的一个转化形式而发展起来了。” ㉔“在任何一个较短的时期内(把市场价格的波动完全撇开不说) ,生产价格的变化显然总是要由商品的实际的价值变动来说明,也就是说,要由生产商品所必需的劳动时间的总和的变动来说明。价值不变,而只是它的货币表现发生变动的情形,在这里当然完全不予考察。” ㉕这就说明,生产价格与价值在本质上是同一层次的概念。再根据马克思在论价值转形过程形式的数例中,都没有涉及它们的记量单位,可以断定,生产价格与价值的记量单位是一致的。
价值转形的结局,必须从两方面理解:一方面是,随着平均利润率(或一般利润率)形成,价值转形完成,带来了转形前后“社会本身所生产的商品的生产价格的总和等于它们的价值的总和。” ㉖即“生产价格总量等于价值总量,利润总量等于剩余价值总量”。这种“一个平均+两对总量分别相等”是一个典型,它反映了一种本质的必然的联系:“既然商品的总价值调节总剩余价值,而总剩余价值又调节平均利润从而一般利润率的水平——这是一般的规律,也就是支配各种变动的规律——,那么,价值规律就调节生产价格。” ㉗即当价值转化为生产价格,生产价格规律就是价值规律的转化和进一步的表现,它与价值规律之间是统一的。另一方面是,随着价值转形的运行,也出现了“各生产部门的剩余价值与平均利润不相等,商品的生产价格与价值不相等”的现象。转形中出现前一方面的“这个论点好像和下述事实相矛盾:在资本主义生产中,生产资本的要素通常要在市场上购买,因此,它们的价格包含一个已经实现的利润,这样,一个产业部门的生产价格,连同其中包含的利润一起,会加入另一个产业部门的成本价格,就是说,一个产业部门的利润会加入另一个产业部门的成本价格。但是,如果我们把全国商品的成本价格的总和放在一方,把全国的利润或剩余价值的总和放在另一方,那么很清楚,我们就会得到正确的计算。……一个产品的价格,例如资本B的产品的价格,会同它的价值相偏离,因为实现在B中的剩余价值可以大于或小于加入B的产品价格的利润,……不过这一切总是归结为这样的情形:加入某种商品的剩余价值多多少,加入另一种商品的剩余价值就少多少,因此,商品生产价格中包含的偏离价值的情况会互相抵消。” ㉘ 两方面结合的综合结论是:“总的说来,在整个资本主义生产中,一般规律作为一种占统治地位的趋势,始终只是以一种极其错综复杂和近似的方式,作为从不断波动中得出的、但永远不能确定的平均数来发生作用。” ㉙ 这就统一了价值规律与等量资本获得等量报酬的关系,价值规律转化为生产价格规律,从而揭示了资本主义经济运行规律。
马克思的价值转形原本中还有一个重要内容:“成本价格修正的意义”问题。它是争论出现的一个主要起源点。这个问题是马克思在主要的价值转形理论阐述之后进一步论及的。马克思的论述(笔者把马克思的长论述归为三段)是:资本构成不同的生产部门生产的商品价值与生产价格之间,有不同情况,“只有就资本构成偶然是社会平均构成的生产部门的资本来说,商品价值才等于生产价格。此外,我们把这些符号应用到一定场合时,当然还要考虑到,c和v之比同一般平均数的偏离,在多大程度上不是由技术构成的差别,而只是由不变资本各要素的价值变动引起的。
当然,以上所说,对商品成本价格的规定是一种修正。我们原先假定,一个商品的成本价格,等于该商品生产中所消费的各种商品的价值。但一个商品的生产价格,对它的买者来说,就是它的成本价格,因而可以作为成本价格加入另一个商品的价格形成。因为生产价格可以偏离商品的价值,所以,一个商品的包含另一个商品的这个生产价格在内的成本价格,也可以高于或低于它的总价值中由加到它里面的生产资料的价值构成的部分。必须记住成本价格这个修正了的意义,因此,必须记住,如果在一个特殊生产部门把商品的成本价格看做和该商品生产中所消费的生产资料的价值相等,那就总可能有误差。对我们现在的研究来说,这一点没有进一步考察的必要。
无论如何,商品的成本价格总是小于商品的价值这个论点,在这里仍然是正确的。因为,无论商品的成本价格能够怎样偏离商品中所消费的生产资料的价值,这个过去的误差对资本家来说是无关紧要的。商品的成本价格是既定的,它是一个不以他即资本家的生产为转移的前提,而资本家生产的结果则是一个包含剩余价值的商品,也就是一个包含超过商品成本价格的价值余额的商品。此外,成本价格小于商品价值的论点,现在实际上转化为成本价格小于生产价格的论点。对生产价格和价值相等的社会总资本来说,这个论点同以前关于成本价格小于价值的论点是一致的。尽管这个论点对特殊生产部门来说要加以修正,但其根据始终是如下的事实:从社会总资本来看,它所生产的商品的成本价格小于价值,或者在这里从所生产的商品总量来看,小于和这个价值相一致的生产价格。商品的成本价格,只是涉及商品中包含的有酬劳动的量;价值,是涉及商品中包含的有酬劳动和无酬劳动的总量;生产价格,是涉及有酬劳动加上不以特殊生产部门本身为转移的一定量无酬劳动之和。” ㉚
这些集中的论述:第一段是先论述(实际上是回顾前面价值转形中)资本构成的不同而带来的价值与生产价格的偏离,再论述了不变资本各要素价值变动可能引起的价值与生产价格的偏离。第二段的第一句肯定了前述两种情况引起的成本价格的修正,接着是单独强调或必须记住不变资本或生产资料的成本价格的变动及可能引起的误差和修正,并且说后一种成本价格误差和修正的研究没有进一步考察的必要。第三段是深刻地论述了没有必要进一步考察的原因,如商品的成本价格总是小于商品的价值,成本价格小于生产价格,成本价格是既定前提,这个过去的误差对资本家来说是无关紧要等。这些论述与《剩余价值理论》第三卷的论述是一致的。更明确的表述就是:“商品的费用价格和价值之间的差额是由双重原因造成的:一方面是那些构成新商品生产过程的前提的商品的费用价格和价值之间的差额, 另一方面是实际加到生产费用上的剩余价值和( 按预付资本) 计算的利润之间的差额。” ㉛ “如果说的是不依赖新商品本身的生产过程而加入该商品的价格的价值组成要素,那么费用价格和价值的这种差额将作为先决要素转入新商品的价值。” ㉜ 这些论述说明:成本价格的误差是明确区分为转形前的偏离误差和转形期的偏离误差;成本价格的误差修正,存在的只是同层次的量的变化(包括由生产价格或利润的加入带来的误差),不存在质的变化。不要被价值与生产价格的名称用语的差异所迷惑。转形前的偏离误差可以是上一轮转形或其他原因带来的。转形期的偏离误差,是转形本身特征的表现,前面已经论及(会互相抵消)。转形前的偏离误差,这个作为投入要素构成的前提而参与转形,它不影响价值转形过程本质或转形机理,只是“作为先决要素转入新商品的价值”,是一个转形前提有所修正的再转形或重复性转形。这或许就是马克思没有必要考察它的真相所在。
综上所述,马克思的价值转形理论体系(包括其实现运行等方面),是一个科学的逻辑一致的理论体系,是一个基本和相对完整地解决了所研究对象的问题和矛盾的科学理论。既然如此,为什么还引起了争论呢?除去阶级立场方面的原因,一个主要焦点就在于:如何看待投入要素(成本价格)的生产价格化或价格化问题?百多年来的解法及争论就是由此而生和围此展开的。
《资本论》第三卷出版后,1896年庞巴维克未经论证就断言,一旦把马克思计算过程中的成本价格由价值转变为生产价格,所谓转形问题在逻辑上是决无可能解决的。鲍特凯维兹在1906年发表的《关于马克思体系中价值计算和价格计算问题》和 1907年发表的《对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基本理论结构的修正》这两篇文章中认为,马克思从价值推导出生产价格,产出是生产价格,而投入要素和成本价格仍处于价值形式,它们也应用生产价格计算,马克思的价值转形还有缺陷或不足。为此,他引入再生产条件,建立了联立方程组。依照丁堡骏的《是马克思只走了半程吗?》[37]一文的记述,鲍特凯维兹建立的三部门的价值方程组是:
Ic1+v1+m1=c1+c2+c3
IIc2+v2+m2=v1+v2+v3
IIIc3+v3+m3=m1+m2+m3
进一步演变为价格方程组是(x、y、z是价值—价格系数,r是平均利润率):
I(xc1+yv1)(1+r)=(c1+c2+c3)x
II(xc2+yv2)(1+r)=(v1+v2+v3)y
III(xc3+yv3)(1+r)=(m1+m2+m3)z
这里四个未知数,三个方程,鲍特凯维兹令z=1,代入数据计算结果,两对总量中只有一对总量相等。
丁堡骏对鲍特凯维兹模型作了评论:第一,把简再生产条件这个与转形问题无关的因素加了进来。第二,没有马克思的平均利润率的计算公式。第三,鲍特凯维兹模型中还有一个价格方程组,方程组等式另一边由三部门C的总和、V的总和m的总和分别与系数相乘,改变为三部门产品价值总和分别与系数相乘。对此,丁堡骏认为,那会出现不变资本或可变资本投入的价格—价值系数与某部门产出品的价格—价值系数等同的情况, 因而就混淆了造成商品生产价格和价值之间差额的两重原因(笔者的判定是属于“转形系数添加乱相”)。丁堡骏最后说:鲍特凯维兹模型是,先任意假设两个数字集合,然后按数学方法在这两个集合之间建立一种映射关系,这就是鲍特凯维兹模型的本质,也是鲍特凯维兹以后的西方各种转化模型的共同本质,在这里,问题的关键在于这两个集合是如何选择的,在于价值体系是如何构建的?如何认识价值体系与价格体系的经济学联系,鲍特凯维兹模型结果是严重地歪曲了马克思的价值转形理论。由丁堡骏的评论还可得出:那种投入要素(成本价格)的生产价格化或价格化研究,或许不属于价值转形本身的范畴。当然,丁堡骏的解法也是错误的。
其实,马克思价值转形理论体系是严密的,如“生产价格是被平均利润率规律调整了的价值”,这说明价值与生产价格基本上是同一层次的概念。马克思在“成本价格修正”问题上也有交代,“没有进一步考察的必要”。它或许就是“一个转形前提有所修正的再转形或重复性转形”。前述丁堡骏的文章中为引出其扩大的马克思价值价格转化模型而提出的三种情况的数据表演示:包括不变资本、可变资本和二者综合的偏离与误差而来的情况及其转形(需要把表中的不变资本等误差时的最大值改为预付值,重算平均利润率),它就是“成本价格修正”上的具体解决办法,其新结果完全符合价值转形逻辑和结论。这些说明,在马克思转形理论本身是难以挑刺的。那就“望文生义”、有误差、要修正,从价值与生产价格,或从马克思的“价值不变,而只是它的货币表现发生变动的情形,在这里当然完全不予考察”的价值与价格关系等方面去找出路或挑刺。这些也说明,必须把投入要素(成本价格)的生产价格化或价格化问题与成本价格的误差修正问题——这两个不同的问题明确地区分开来,不能在起点上出现大误解。它们之间无因果关联。
鲍特凯维兹以后,继承他的古典转形系数解法的学者还很多。根据陈旸的一文(见前[28])的记述,温特尼茨1948 年发表文章,提出一种解法,他的方程组前三个方程也和鲍特凯维兹方程一样,区别就在于把z=1的假设换为总价格等于总价值。米克1956年的解法则是把假设换为利润总额与剩余价值总额相等。赛顿 ( 1957)首先运用矩阵代数,按照里昂惕夫的投入产出模型建立了n部门的价值体系(其中Kij表示生产1单位产品i所消耗的j部门的产品量,ti表示i部门的产品除了生产以外留待分配的价值量,si表示剩余价值,产出和产品量是以劳动价值量计算的)是:
k11+k21+…+kn1+t1= λ1
k12+k22+…+kn2+t2=λ2
…
k1n+k2n +…+knn+ tn=λn
S1+S2+…+Sn=s
转换后的价格体系(p相当于货币转换系数,π为平均利润率)是:
k11p1 + k12p2 + … + k1npn = ( 1 - π) λ1p1
k21p1 + k22p2 + … + k2npn = ( 1 - π) λ2p2
…
kn1p1 + kn2p2 + … + knnpn = ( 1 - π) λnpn
赛顿的kij矩阵不但包含了由生产技术所要求的各种投入,而且包含了工人的消费品( 价值)。塞顿又把 n 个部门减为熟知的三大部类,所用符号予以简化:以ci代替k11,以vi代替k12,这样价值方程组就转化为简单的生产价格方程组。
这些古典解法,它们的方程组本质相同,只是在选择添加的不变性方程上有所不同。它们都没有得出:“两对总量分别相等”的结论。
就这些古典解法等,2011年彭必源、程芳的《是走完全程,还是误入歧路?》(见前[35])的文章给予的评论是:必须否定投入要素(成本价格)生产价格化或投入产出同时生产价格化的作法,这古典解法等是违背马克思价值转形原理的,其结论并不能否定价值转形原理。具体理由(重新梳理后)是:第一,在价值与生产价格之间“马克思重点是针对避免把生产价格等同于价值的错误而言的”,其实生产价格是价值的转化形式。第二,“马克思明确指出‘成本价格这个修改’对于价值转形没有(本质的)影响”,包括修正后的成本价格等“过去的误差”,“是作为既定前提”的,所以不存在投入要素(成本价格)生产价格化或投入产出同时生产价格化。第三,“生产价格不能在投入与产出同时出现,生产价格不能自成体系,否则,就会出现生产价格脱离价值的现象”(即转换系数不能在投入与产出的同一转形方程中同时出现)。第四,“投入产出同时生产价格化与商品的成本价格总是小于商品的价值相矛盾”。“投入产出的同时生产价格化既不能证明生产价格总额等于价值总额,平均利润总额等于剩余价值总额‘总计二命题’的成立,也不能作为否定二者成立的依据”。可以说,彭必源的评论是正确的,他们的文章中关于成本价格修正的价值转形的数理通式表达也是基本正确的。只不过,从价值—价格的关系角度看,投入要素价格化或投入产出同时价格化的情况还是存在的,价格化与生产价格化具有完全不同的含义。针对彭文,2016年李明和王金秋发文《是完善和发展转形理论而非误入歧途》[38]作答。他们对彭文观点的反驳,总的说是不成立的,他们的“投入要素(成本价格)生产价格化及其投入转形或投入产出同时生产价格化”的说法是错误的多余的。因为生产价格是转化形式的价值,也是一种价值,马克思的价值转形本身就是一个从投入到产出的生产价格化的转形过程,是一个过程性或周期性的概念。
就古典解法等,2016年余斌的《论二次价值转形》一文(见前[36])也有评论。他的二次价值转形,即指马克思第一次价值转形之后,后续的价值转形。他认为,“价值转形是一个真问题,而马克思价值转形理论的百年难题则是一个伪问题”,即投入要素(成本价格)生产价格化或投入产出同时生产价格化是违背价值转形原理的。具体理由(重新梳理后)是:第一,“博特凯维兹分析框架的主要问题在于其数学计算过程未能正确地表达现实经济过程,也就是说其数理逻辑违背了历史逻辑和现实逻辑”,如方程组中转换系数和平均利润率是同时确定的,违背转形的现实过程逻辑:投入要素(价值)——平均利润率形成——生产价格。第二,“产出品的价格与投入品的价格是同时决定的,这意味着博特凯维兹的分析框架还是建立在下面这个荒谬的假设上的:在走出生产过程之前,投入品没有价格,在走出这个过程之后,资本家根据产出品和平均利润率再来支付投入品的价格”。“价值量始终是生产价格量的先导”,“博特凯维兹的这个框架根本表达不了马克思第一次价值转形时的数值示例”。第三,“凡是在数学表达式中没有将作为投入品的不变资本的价值或生产价格视为事先已知的分析,都是不成立的”。“很多人注意到了成本价格的修正,但却忘了根据修正了的成本价格去计算商品的价值,同时也忘记了这个修正了的成本价格在其商品作为生产条件进入的生产过程中仍然是一个事先已知的量,仍然是既定的”。第四,“在马克思那里,以价值计量的成本价格与以生产价格计量的成本价格的确是相同的”,“价值转形只涉及新生产出来的剩余价值的再分配”,“生产价格又只是价值的再分配”。第五,“在讨论价值转形时,转形系数或偏离系数,包括TSS学派的得失价值,都是对剩余价值而且仅仅涉及剩余价值的再分配的不当表达”。当然,余斌的二次转形例解并不正确。
20世纪60—70年代出现了新李嘉图主义的解法,根据陈旸的一文(见前[28])的记述,1963年置盐信雄分别建立了价值、价格和工资率的投入产出法的方程式(矩阵式)。1973年森岛通夫在置盐信雄模型的基础上进一步将方程合写为新价格方程:
p = ( 1 +π) p ( A + bl)。
他们都是在价值方程基础上多了个π(平均利润率)因素等变来价格方程,其中A 为单位产品投入产出矩阵, A + bl 就是赛顿所说的增广投入矩阵,l是总活劳动时间,b是实物工资向量。
萨缪尔森1970年代初提出了他的价值方程:
λ=ωl +λA + eωl λb =ω 其中,e表示剩余价值率,ω为工资率。转换为价格方程是:
p = ( 1 +π) (ωl + pA) pb =ω 。
λ=λA+l或λ =λA+λbl+( l-λbl) 是新李嘉图主义共同的价值方程。
20世纪80年代出现了“新解释”理论,带来了新解法。根据孙小雨的一文(见前[29])的记述,新解法从形式上看,是把前面的A体系价值价格方程中的 b因素除去以后等演变而来。新解释等B体系和单一体系解法的价值方程是:
λ=λA+l(单一体系的等式右边第一项为mpA)。价格方程是:
p = ( 1 +π) ( pA +ωl)。另加净产品的总生产价格等于总价值或其他。
无论是A体系,还是B体系等,它们的价值方程和价格方程都大同小异(有b或无b),也都有多个未知数,它们都需另外添加方程。它们只是用投入产出系数代替了古典解法的转形系数,它们都不等同于价值转形本身。前面批判古典解法的多数或主要理由对它们同样适用。它们与古典解法一样,主要的侧重点其实都是价值体系与价格体系的关系问题。
对于A体系,谢富胜的一文(见前[25])评论说:萨缪尔森“他主张从生产的技术条件出发绕过价值这个环节而直接去推导出商品相对价格”,“斯梯德曼按照斯拉法开创的新李嘉图主义的研究方法,从强调商品之间由一定的技术条件所决定的投入产出数量关系和工资水平出发,来解出商品的相对价格与社会平均利润, 认为价值在价格的这个决定过程成了多余的中间环节和范畴”。基本属于B体系的学者陈旸在其一文(见前[28])中评论说:"我们已经说明,A 体系中的平均利润率π由增广投入矩阵A + bl 的最大特征值决定的,仅仅与矩阵A + bl 中的元素相关,与价值量无关。因此一般情况下不等于马克思的平均利润率 r”,“在马克思主义的转形理论框架内,λb = ω 是一个自相矛盾的公式,它把两个适用于不同理论层次的数量关系凑合到一个数理公式中: 一边是工资由劳动者消费资料价值量决定,另一边则是全社会统一的工资率。这个公式与马克思主义经济学风马牛不相及。同样道理,公式 pb = w 也根本背离了《资本论》的理论逻辑”。对于B体系,自创C体系实质上基本属于B体系的学者荣兆梓在其一文(见前[31])中评论说:“《资本论》中五部门模型所包含的数量关系还不是生产价格完成形态的数理表达,它与商品价值方程在形式上也是不对称的。商品价值方程是一个购买与出售等价的方程———λ=λA +1,其等号左边和右边是同一个λ,而生产价格方程却是 p=( 1 +π)(λA +ωl),等号右边的成本价与左边的出售价并不统一。这不是均衡状态下的生产价格体系,而是一个处于转形进程中的过渡性方程,称之为( 初次) 转形方程是可以的,但称生产价格方程则不准确”(关键看其第一句),“一百年来转形问题的研究者将研究聚焦在从已知的商品价值体系到生产价格体系的函数关系的构建,力图寻找一个能够精确表达这一关系的数理模型。”这些论述充分说明:A体系或B体系等解法并没有遵循马克思的价值转形原理,它们与价值转形本身不是一回事。
总之,投入产出的物质技术关系及系数可以在一定程度反映产品生产的必要劳动消耗,但它并不能直接决定商品的价值价格量(必要劳动时间还需要社会化)。价值转形过程的实质与产品生产的投入产出的物质技术关系之间没有多少直接联系,它是直接受社会关系所左右的,平均利润率的形成就是其集中体现,B体系或A体系等解法在一定程度上受制于物质技术关系,走入了物质技术关系陷阱。最主要最关键的是对B体系或A体系等解法(见其价值价格方程等)来说,C、V、r的数量值还不是它们的价值或价格方程本身直接存在的因素而是外生或转化后的(非同一体系或系统的),其解法中主要反映的由价值体系到价格体系的变化所体现的数理关系和过程逻辑与价值转形的数理关系和过程逻辑,即与后者的数理通式:(Cn+Vn)(1+r)=Pn和 r=Sn/(Cn+Vn)二式合成(r、P是未知数,C、V、S、n是已知数),过程逻辑:要素投入(价值)——价值增殖——平均利润率形成——(产品)生产价格,平均利润率形成是其核心和分界点——相比是完全不同的。数理关系上的细微变化,必然会带来不同的结果。
综上所述,前面一系列论述证明,自鲍特凯维兹1906年开始的百多年来的投入要素(成本价格)生产价格化或价格化的解法,都是违背和不等同于马克思价值转形本身,它如前面荣兆梓所说“研究者将研究聚焦在从已知的商品价值体系到生产价格体系的函数关系的构建”上,他们大都没有直接否定马克思的价值转形,又在探索不同于价值转形的函数关系。由此,从积极的意义上说,西方的投入要素(成本价格)的生产价格化或价格化问题,实质上是一个涉及价值转形过程中的价值与价格关系的问题,是一个涉及价值转形的现实化应用化的问题,它连接价值转形,又不属于价值转形本身的范畴,它们是两个不同的问题。与此类似的判断,高伟在2009年就提出来了。[39]把这两个不同问题,绞在一起或当作同一范畴的问题,在两个不同问题中寻找共同结论,或者用投入要素(成本价格)价格化或生产价格化即投入产出同时生产价格化方面的结论甚至错误结论去证明价值转形本身本质,这个路向是完全错误的,这是价值转形问题上的最大误解(包括一些基本概念上的误解)。当然,即使是研究价值与价格的关系,由价值到价格,从本质上讲,也必须经过价值转形这个中介,在科学的价值转形基础上,由生产价格(无自立体系)到价格、货币价格。这就是《资本论》第三卷第九章(价值转形原本)之后第十章等内容。而百多年来与此相关的解法或研究,都是没有科学地经过中介去探索价值与价格的关系,结果就可想而知。不过,或许可以直接从表层的现实的广泛的商品的价格量或价格化条件出发,应用转形原理,去寻找类似于生产价格的商品市场价格波动的中心。那就又是另外一个问题了。
国内关于价值转形方面的研究者,大多数是认为马克思的价值转形论述还有所缺足,需要完善,是属于修正派。那些认为马克思的价值转形理论是科学的相对完整的,并否定那种以投入要素或成本价格的生产价格化或价格化问题去说明价值转形作法等,属于维护派的研究者,正在兴起和发展。修正派的一些解法大多是国外的系列解法和模型的继承和局部改进,其误解可能更深。他们的具体解法,可粗略地区分为四种情形:采用偏离系数或转形系数法的一种,如丁堡骏、陈志烨、岳宏志、朱奎、蓝一、张忠任、李翀(2020)等人的解法;采用投入产出法的一种,如白暴力、王志国、张忠任、吕昌会、严金强、荣兆梓等人的解法;采用n次转形、迭代法、递推法等的一种,如冯金华及前述解法中个别人的多次转形法;采用添变转形条件法的一种,如沈民鸣、孟捷、王艺明(2019)等人的解法。四种之间有交叉。
国内这一系列解法都是非科学的。首先,是他们的研究路向出错,具体表现就是前面提出的“两大误解”及与其紧密相连的几个概念或述语的错用。“两大误解”:即在投入要素(成本价格)的生产价格化或价格化与成本价格的误差修正——这两个不同的问题上出现误解;在投入要素(成本价格)的生产价格化或价格化与马克思的价值转形——这两个不同的问题上出现误解。几个概念或述语如,投入要素(成本价格)的生产价格化,或称生产价格化转形(投入转形、成本转形)、或称投入产出同时生产价格化等,它们就属于错误的表述。如前所述,价值、生产价格及其不同计算形式的量的差别是存在的,但是,第一,生产价格是价值的转化形式,也是一种价值,它是为了符合历史逻辑(由小商品经济的价值到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并避免重复或循环或便于偏离时的表述等而特定的界说,是马克思概括价值转形成果的基本概念,生产价格名义上与现实走近了,但与价值在本质上是同一层次的概念。第二,因为价值转形和投入要素从市场上购买等,会带来生产价格与价值的偏离,但生产价格也是一种价值,马克思把从市场上购买的投入要素也主要是界定为生产价格而不是市场价格,所以投入要素或成本价格因偏离——包括由生产价格或利润的加入而带来的误差等,都只是关系到它们自身这个前提的量的差异与计算,没有质的变化,即没有价值形式计算与生产价格形式计算这两种计算形式的质的不同。否则,在价值与生产价格方面的大小或相等比较就全无意义。第三,马克思的价值转形,本身就是一个从投入到产出的生产价格化的转形过程,生产价格是一个转化形式的过程性或周期性的概念,不存在投入品和产出品同时生产价格化。由此可见,刚才所说的这几个概念或述语就是非科学的多余的。价格是价值或生产价格的表现形式概念,价格化与生产价格化的含义是完全不同的。也就是说,应当消除“两大误解”。可现实是,生产价格也是一种价值,这基本形成了共识,但从上世纪末至今,几个错误的概念或述语及有关误解却一直在大多数研究者中沿用和照办着。如2015年罗雄飞的《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中所谓“转形问题”证伪》[40]一文中的转形研究和解释法,就是对转形原本似懂非懂的典型表现。他的文章中对有误差的转形过程的数学计算和转形问题证伪是正确的,但又不理解本段所指明的三条,误用误解继续着。又如2016年余斌的《论二次价值转形》(见前[36]),文中的论述(见前)说明了他属于转形问题上的维护派,但他在成本价格修正问题——二次价值转形的数例解法上出现失误,如在二次转形上,添加了产品类别、数量及总价的对应等属于再生产条件方面的要求,转形过程的一些数据来源不合情理又非同一体系系统的,这些可能与其有关转形研究及其结论相矛盾。
其次,是对他们的各自解法的评论。就此,前述的主要针对国外的解法所作的一系列分析评论对他们同样适用,前面阐明的马克思价值转形原本就是评论他们解法的依据。这里,略作说明或补充。2011年彭必源、程芳《是走完全程,还是误入歧路?》一文(见前[35]),对国内较典型的几位采用偏离系数的解法作了评论,文中的评论是具体的正确的,文中对冯金华解法的评论也是正确的(冯实际上属于反对派)。对采用投入产出系数解法的张忠任解法、荣兆梓解法来说,他们的解法好像是比较先进的,但他们都没有真正地解决问题,如张忠任解法,似乎达到了“两对总量分别相等”,但其核心的平均利润率却是外生的(生产价格不是由它直接所生),并会导致转形前后工资率和总剩余价值率等不合理的变化。对于采用n次转形的解法来说,其企图通过n次(几个周期)转形实现“两对总量分别相等”等目标,这样的说理是无力的,也是不懂价值转形研究的科学方法的表现。对于采用添变转形条件的解法来说,其研究者首先必须明确马克思的价值转形的真正含义及其转形研究条件设置的真正意图。价值转形的大前提是大商品经济形式的社会现实的存在。价值转形是生产领域的事,它不涉及再生产条件或物类对应等。马克思转形研究条件设置(见前)的“同”,是为了研究便利,好比较,找典型;“异”的方面,体现了变化性、发展性。这里的“同”与“异”是辩证统一的,并没有静止生产力和经济发展,否则,就不会有转形原本下一章(第十章)“转形实现的机制形式”等内容。就条件设置等,也可以作另外的理解,即可以有不同于马克思研究的条件设置和路径等,去合理合现实地解决价值转形的成因问题,但至今却无此新发现。王艺明的解法[41]就属于这种企图。沈民鸣的解法,引入了再生产条件,而对于再生产条件与价值转形之间的关系,前述彭必源给冯金华解法的评论中就这个关系作出了科学地解释和批判,其中的解释和批判同样适用于评论沈民鸣的解法。就孟捷的解法,荣兆梓在其一文(见前[31])给予了评论:“孟捷的《从‘新解释’到价值转形的一般理论》实质上讨论的不是转形问题,不是考虑成本转形的数理模式这个特定问题,文章的真正关注点是供求不平衡条件下的价值决定”。总之,这四种情形的解法都没有真正找到 “一个平均+两对总量分别相等”的典型,只有这个典型才能简略地证明平均利润率或生产价格规律的存在。因为他们在这方面存在着“两大误解”(见前),他们没有真正把握价值转形原本,由此带来的很多争论大都是无谓的。
与生产领域的价值转形问题的争论相伴,随着其后商业资本等加入,又带来剩余价值和价值的进一步分配和转形,在这些环节上因为对马克思观点的不同理解也出现了争论。
商业(扩大到整个再生产性的物流服务业)资本加入,形成新的价值转形,在这个新的价值转形环节上出现的争论也较早。这方面的争论在我国上世纪50年代就发生了,至今近70年,还未形成共识。争论的主要问题是纯粹流通费用的补偿方式,主要观点有三种:在价值(生产价格)之上以加价形式补偿、直接从剩余价值中扣除补偿、扣除和加价两种形式并存的混合补偿。具体情况,可从李翀的《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马克思纯粹流通费用补偿理论的建构研究》一文[42]中了解。
前述第一种补偿方式,就是马克思本人在《资本论》第三卷第十六章算例显示的补偿范式,即全部预付资本参与平均利润率的形成,待分配的剩余价值则保持不变,最终售价为商品价值和纯粹流通费用之和。纯粹流通费用以追加价值方式获得了补偿,这部分追加价值被马克思称为“名义价值”。有人认为,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二卷讲到:“一般规律是:一切只是由商品的形式转化而产生的流通费用,都不会把价值追加到商品上。这仅仅是实现价值或价值由一种形式转变为另一种形式所需的费用。投在这种费用上的资本(包括它所支配的劳动),属于资本主义生产上的非生产费用。这种费用必须从剩余产品中得到补偿,对整个资本家阶级来说,是剩余价值或剩余产品的一种扣除”。㉝就此,两卷之间是否出现矛盾呢?这就需要从直接与最终、一般与特殊的辩证关系上去认识纯粹流通费用的补偿问题,认识到这两处之间并不矛盾。对此,马克思还有具体解释:“不管这些流通费用属于什么种类,不管它们是从纯粹的商人业务本身中产生的,因而属于商人的特有的流通费用,还是代表那些由事后在流通过程中加进的生产过程如发送、运输、保管等等所产生的费用,它们总是以下面这一点为前提:商人除了为购买商品而预付的货币资本以外,总是还要预付一个追加的资本,用来购买和支付这种流通手段。如果这个成本要素是由流动资本构成的,它就全部作为追加要素加入商品的出售价格,如果这个成本要素是由固定资本构成的,它就按照自己损耗的程度,作为追加要素加入商品的出售价格;不过,这样一个要素,即使它和纯粹的商业流通费用一样不形成商品价值的实际追加,也会作为一个形成名义价值的要素加入商品的出售价格。但是,这全部追加资本不管是流动的还是固定的,都会参加一般利润率的形成。”㉞对纯粹流通费中的不变资本和可变资本的补偿问题,也应归属在这样的认识中。
总之,第一种补偿方式,即纯粹流通费用的加价补偿方式,是正确的、不容怀疑的。因为纯粹流通费用(包括其不变资本和可变资本),这个成本要素可以说具有二重性,从主要方面看大多属于非生产性费用,不创造价值,所以马克思称之为名义价值;另一方面可以似作价值,发生价值转移。商业资本的加入及补偿的结果,出现生产价格的调整,形成新的总量相等,符合价值和生产价格规律。而加价是否成功,就是其自立自责的表现。最后,名义价值与其他一切资本价值一样,实际上最终都来源于剩余价值。商业雇佣劳动者的必要劳动实现价值转移,补偿商业资本成本(流通费用),剩余劳动则实现商业资本对外来剩余价值的瓜分。另外,加价补偿的方式,可能就是或包含有少量的生产性费用或生产性劳动创造的价值补偿方式。其他的,纯粹流通费用直接从剩余价值或剩余产品中扣除的补偿方式,即待分配的剩余价值扣除了纯粹流通费用,平均利润率相应做出调整,最终实现商品按其价值(生产价格)出售。这种前推式或者还包括其他后推式等补偿方式,既非补偿问题上自立自责的表现,又会绕乱经济的理论逻辑和前后秩序,更不符合经济现实。
随着农业资本及土地所有权的加入,又会带来了价值(剩余价值)转形环节的新变化,超额利润转化为地租。在这个价值转形环节上,因为对马克思观点的不同理解,也出现了长时间的争论,在国际上发生于20世纪20 年代,在国内发生于20 世纪60年代。国内在这方面的争论,就级差地租方面而言,主要表现为关于虚假的社会价值问题的争论;[43]就绝对地租方面而言,主要表现为关于绝对地租的存在和来源问题的争论;[44]综合而言,主要的就是关于两种地租的存在、形成、含义和来源问题的争论,特别的表现是,在级差地租问题上,出现了因同一概念词语表达的多样而来的乱。整个争论离马克思的原本不是深了而是远了。
在级差地租和虚假的社会价值方面,马克思有一段很能说明问题的论述;假定第I表有四级土地A、B、C、D ,A地是最坏土地,它们都是50先令的等额支出,但分别生产1、2、3、4夸特产量,A的生产价格每夸特等于60先令,这样,“关于级差地租,一般应当指出:市场价值始终超过产品总量的总生产价格。例如,拿第I表来说,总产量10夸特会卖到600先令,因为市场价格是由A的生产价格决定的,每夸特等于60先令。……10夸特的实际生产价格是240先令;但它们要按600先令的价格出售,贵250%。实际平均价格是每夸特24先令;但市场价格是60先令,也贵250%。这是由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基础上通过竞争而实现的市场价值所决定的;这种决定产生了一个虚假的社会价值。这种情况是由市场价值规律造成的,土地产品受这个规律支配。产品(也包括土地产品)市场价值的决定,是一种社会行为,虽然这是一种不自觉的、无意的行为。这种行为必然是以产品的交换价值为依据,而不是以土地及其肥力的差别为依据。如果我们设想社会的资本主义形式已被扬弃,社会已被组成为一个自觉的、有计划的联合体,10夸特就会只代表一定量的独立的劳动时间,而和240先令内所包含的劳动时间相等。因此,社会就不会按产品内所包含的实际劳动时间的二倍半来购买这种土地产品,这样,土地所有者阶级存在的基础就会消失。……同种商品的市场价格的等同性,是价值的社会性质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上,以及一般说来在一种以个人之间的商品交换为基础的生产基础上借以实现的方式。” ㉟由这段论述等可以得出,级差地租的形成,是由于自然条件和劳动生产率的不同,由于土地私有权的存在,主要是由于土地经营权的垄断导致了最劣土地的生产价格起市场调节作用(基点被抬高),加上"同种商品的市场价格的等同性"等原因带来的。其中,虚假的社会价值,是针对一般(类似于工业或实际)的生产价格形成而言的,是农产品价值不能全部参与社会平均化的结果,但B、C、D地的产量(虚假的社会价值),确实是自己劳动生产率提高的结果,是真实的。虚假的社会价值,就是对农产品来说的,“市场价值始终超过产品总量的总生产价格”的余额,即个别生产价格(个别的市场价值总量)和一般生产价格(最劣地价值总量)之间的差额,它是客观存在的。这些都说明:虚假的社会价值的形成、含义和来源都是十分明确的。如C地的级差地租=3x60-60x1=120,D地的级差地租=4x60-60x1=180。“虚假的社会价值”的提出,也提醒大家:农产品的价值=生产价格+虚假的社会价值=生产价格+级差地租,形成了新的总量相等,符合价值和生产价格规律(若有绝对地租,可以先算绝对地租,等式两边又有变化和相等)。
在关于级差地租和虚假的社会价值问题的争论中,蔡继明的观点和论述比较特别,他在其《虚假的社会价值与级差地租之谜的解》的一文[45]里还提到这样两个问题:第一,“马克思在研究价值与生产价格的一般规定时,所依据的是平均数原理,即认为价值决定于加权平均的社会必要劳动,生产价格则等于部门平均成本加平均利润”,“然而,马克思在研究地租问题时,则转而采用了边际分析方法,认为农产品的价值或生产价格决定于最劣等土地产品的个别劳动耗费或个别生产价格(个别成本十平均利润)”,“边际分析与平均数分析是否矛盾”?第二,“假定工农业资本有机构成、资本周转速度以及剩余价值率都相等,这样,工农业产品的价值与生产价格也就相等了。如果按照‘生产说’的观点,把虚假的社会价值看作是由农业部门创造的(具体说,是由投在较优等土地上,从而具有较高生产力的劳动创造的),那么,同量劳动投入农业所创造的价值就会比投入工业所创造的价值多,这就等于承认‘同一劳动量用在不同的生产领域表现为不同的价值,从而不是劳动量本身决定价值,包含等量劳动的产品在价值上彼此也就不等’”。这两个问题,关系到马克思整个经济理论的根本,必须有正确的解答。关于第一个问题,它在国外表现为“平均数原理”与“限界原理”的矛盾。其实,农产品的一般生产价格取决于最劣等土地产品的生产价格,这并不属于“边际分析”等,对此,有人作过阐明。农产品的价值分配和转形,是在平均利润率和生产价格规律基础上展开的,它既有参与社会平均化的部分——表现为一般,体现在农业资本家(包括耕作最劣土地的资本家)与其他资本家的关系上,也有不参与社会平均化的部分——表现为特殊,体现在农业资本家与土地所有者的关系上,何来矛盾之说?关于第二个问题,等量劳动创造的价值相等,这个论断有它的正确性,但它有个前提。在等量劳动投入生产上,既有量上的比较,也有不同行业的分别,不能“一偏代全”,等量劳动不等于同一劳动。
资本主义地租的产生,都是以土地私有权及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和垄断为前提和基础的。只要土地私有权及“两权分离”和垄断存在,就有绝对地租。在绝对地租问题上出现争论,一个重要源头是二战后农业经济的新发展。农业资本有机构成低于工业资本有机构成,从而出现农产品价值高于生产价格,这曾经是绝对地租的最初来源及其存在的一个重要条件。而二战后却出现了农业资本有机构成赶上甚至超过工业资本有机构成,重新探讨绝对地租的来源,就是必然的。但可以说,出现争论的真正源头在于:参与争论者没有坚实和完整的理解马克思的绝对地租理论。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中指出:“如果农业资本的平均构成等于或高于社会平均资本的构成,那末,上述意义上的绝对地租,也就是既和级差地租不同,又和以真正垄断价格为基础的地租不同的地租,就会消失。 …… 乍一看来,这似乎是矛盾的:一方面假定农业资本的构成提高,也就是说,它的不变部分比它的可变部分相对地增大,另一方面又假定土地产品的价格上涨到这样的程度,以致新的、比一向耕种的土地更坏的土地也支付地租,而这种地租在这种情况下,只能来自市场价格超过价值和生产价格的余额,简单地说,只能来自产品的垄断价格。”㊱ “如果剩余价值平均化为平均利润的过程在不同生产部门内遇到人为的垄断或自然的垄断的障碍,特别是遇到土地所有权的垄断的障碍,以致有可能形成一个高于受垄断影响的商品的生产价格和价值的垄断价格,那么,商品价值规定的界限也不会因此消失。某些商品的垄断价格,不过是把其他商品生产者的一部分利润,转移到具有垄断价格的商品上。剩余价值在不同生产部门之间的分配,会间接受到局部的干扰,但这种干扰不会改变这个剩余价值本身的界限。……在这种场合,垄断价格就要通过对实际工资(即工人靠同量劳动而得到的使用价值的量)的扣除和对其他资本家的利润的扣除来支付。垄断价格能够在什么界限内影响商品价格的正常调节,是可以确定和准确计算出来的。” ㊲这里,前一处的论述告诉了:绝对地租有两种来源和两种形式;后一处的论述解释了:绝对地租Ⅱ包括其表现形式或来源原由、渠道、机理和界限等,其含盖是相当宽泛的,包括由级差地租转化而来,但它并没有打破和超越价值转形既有的经济秩序和原理,是不同于垄断地租的。在此意义上的争论才是有益的。关于绝对地租的问题,陈征的《有关绝对地租的几个争论问题》一文[46]很早就作出了比较好地解释。争论中,关于绝对地租来源上的另几种观点,如“扣除说”,即绝对地租来源于农业内部工资和利润的扣除,或者说绝对地租来源于利润平均化之前的扣除;“垄断价格说”,即绝对地租来源于垄断资本统治下所产生的垄断价格以及国家对农副产品的价格补贴等观点,它们与马克思关于绝对地租第二形式的论述是相矛盾的,它们都不属于绝对地租正常来源的研究范畴。
地租问题的争论上还有一个重要方面:在社会主义社会里是否还存在地租(无论何种地租)?对这个问题,绝大多数论者都作了肯定性的回答。而马克思主义的经典作家则作了否定性回答。即使如恩格斯在《论住宅问题》中论及到,“如果采用前一种办法,则‘劳动人民’将成为全部住宅、工厂和劳动工具的集体所有者。这些住宅、工厂等等,至少是在过渡时期未必会毫无代价地交给个人或协作社使用。同样,消灭土地私有制并不要求消灭地租,而是要求把地租———虽然是用改变过的形式———转交给社会”。㊳这也告诉我们,恩格斯并没有直接的正面的肯定社会主义社会还存在地租,他说的是“用改变过的形式”。其实,在真正的社会主义社会里,生产资料公有制(包括其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就是资产公有与民主劳动(自主联合劳动)的结合,是整个社会的经济基础,生产资料(含土地)公有权与其经营权的适当分离也应当是它的经济组织的一般形式。但社会主义的经营者同时也是其生产资料(含土地)的公有者,其经营使用的是自己的生产资料(含土地),他们与生产资料(含土地)公有者之间的关系根本不是租借或对他人的剥削关系,所以真正的社会主义社会是不存在地租的。虽然他们之间必有经济利益关系或价值关系甚至有点象过去的地租形式关系,但那都是属于公有资产产权受益或公有资产占用费关系等范畴,它体现的是公有者范围内的全局利益与集体利益之间的关系,劳动上的民主与集中之间的关系等等。
总之,回顾和统观百多年来有关马克思的商品价值(剩余价值)转形和分配理论的几个主要环节上的大争论,可以得出一个基本估计:总的说来,价值转形各环节上的争论,其积极意义屈指可数,对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发展而言,大都是做了无用功。可以说,自《资本论》第三卷诞生的百多年来,经济和社会的实践和时代发生了重大的转折性的变化,我们的重点应当是,以马克思的基本理论为基础,借助时代发展去真正地丰富和发展马克思的价值(剩余价值)的转形和分配理论,这才是正路。
经济实践和时代发生了重大变化,价值转形理论必须有新的发展。如前所述,时代的发展带来了劳动价值论的新发展,其主要表现就是,相对独立于生产领域之外的科技产业及科技劳动获得了大大地发展,科技业活劳动创造的价值占商品价值及其社会价值总和的比例越来越大,这就必然要求在价值转形环节上有所反映。也就是说,时代的新发展带来了价值转形理论的真发展,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所论述的价值转形的全过程形式若概括为“五层次式”,那么随着20世纪后期以来新的科技革命产业革命的发生,价值转形的全过程形式就需要发展到“六层次式”。当然,因为生产环节价值转形的中轴地位是不可能发生大的改变,所以这里的“六层次式”理论只能是“五层次式”理论的继承和局部完善(具体说理见前劳动价值论论及部分)。“六层次式”理论就是指:一、剩余价值转化为利润,剩余价值率转化为利润率;二、利润转化为平均利润,价值转化为生产价格;三、(间接的生产性的)科技服务业资本加入,平均利润和生产价格调整;四、商业(扩展为整个再生产性物流服务业)资本加入,平均利润和生产价格修定;五、生息资本加入,利润分为为企业主收入和利息;六、农业资本及土地私有权加入,超额利润转化为地租。新框架下:多了第三层,价值转形涉及的范围扩大了,过程形式也有新变化,但主要原理照旧,整个转形机理只出现局部性变化。另外,价值转形理论的更大发展可能还表现在:价值转形理论在真正的或新生的社会主义社会的存续、改造推广和限制方面。
注释
㉒ 《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4 年第230页。
㉓ 《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4 年第176页。
㉔ 《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4 年第183页。
㉕ 《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4 年第186页。
㉖ 《资本论》第三卷,人民出版社2004 年第179页。
㉗ 《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4 年第201页。
㉘ 《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4 年第179—181页。
㉙ 《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4 年第181页。
㉚ 《资本论》第三卷,人民出版社2004 年第184—185页。
㉛ 《剩余价值理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第181—182页。
㉜ 《剩余价值理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第182页。
㉝ 《资本论》第2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167页。
㉞ 《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321页。
㉟ 《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744—745页。
㊱ 《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865页。
㊲ 《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975—976页。
㊳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第18卷,1972年版第315页。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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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林金忠:《所谓“转形问题”的方法论症结》,《经济学家》2011年第6期。
[35] 彭必源、程芳:《是走完全程,还是误入歧路?》,《孝感学院学报》2011年第5期。
[36] 余斌:《论二次价值转形》,《当代经济研究》2016年第3期。
[37] 丁堡骏:《是马克思只走了半程吗?》,《北京社会科学》1995年第1期。
[38] 李明、王金秋:《是完善和发展转形理论而非误入歧途》,《政治经济学评论》2016年第1期。
[39] 高伟:《西方马克思经济学价值—价格理论述评》,《马克思主义研究》2009年第4期。
[40] 罗雄飞:《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中所谓“转形问题”证伪》,《当代经济研究》2015年第6期。
[41] 王艺明、赵建:《马克思及现有价值转形算法的分析与比较》,《经济学动态》2019年第11期。
[42] 李翀:《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马克思纯粹流通费用补偿理论的建构研究》,《政治经济学报》2020年第1期。
[43] 曾永寿:《虚假的社会价值论争评析》,《经济问题》2018年第1期。
[44] 李 翀:《新的历史条件下马克思绝对地租理论研究》,《政治经济学季刊》2019年第2卷第3期。
[45] 蔡继明:《虚假的社会价值与级差地租之谜的解》,《中国经济问题》1993年第6期。
[46] 陈征:《有关绝对地租的几个争论问题》,《经济研究》1984年第10期。
2022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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