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的实践活动之所以是自觉的、从而是自由的,其标志是人在自己的实践活动中能够做到三种尺度的统一:一种是客体的规律性和规定性,即真的尺度;一种是主体的目的性和规定性,即善的尺度;一种是和谐性的规律性和规定性,即美的尺度。这三种尺度的统一,即求真、达善、合美(合规律性、合目的性、合和谐性)的统一,是人的实践内在的尺度。实践作为人类的生存方式 和发展方式,是以改造客观世界、满足人类自身生存发展的需要为目的的活 动。这样,实践的问题,就既是一个真的问题,又是一个善和美的问题。在马 克思新唯物主义看来,不仅真理的问题应从实践去理解,而且价值的问题也应 从实践去理解。由之,怎样把握价值以及价值和实践的一致性,就构成马克思 主义哲学(实践的唯物主义)的价值观同一切旧哲学的根本区别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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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界关于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价值观念及其缺陷
毋庸置疑,“价值”是一个极为普遍的概念,它渗透于人的全部的实践活动和认识活动之中,可以说,人类社会生活的一切领域都存在价值的问题。正因为如此,人们不仅相对于社会生活的不同领域,如经济、政治、文化等领域,在使用着不同含义的价值概念;在不同的学科领域,如经济学、伦理学、哲学等 领域,也在使用不同含义的价值范畴。笔者认为,这些作为对复杂的价值现象 的观念反映,应属于一种正常的现象。但是,在我国的马克思主义哲学领域, 由于论者思考价值问题的思维方式不同——所使用的不同含义的价值观念,则是一个应该而且必须加以澄清的重大理论问题。
关于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价值观念,在传统马克思主义哲学教科书的解读 模式中,由于强调客体性原则、忽视主体性原则而使价值问题得不到凸显,曾 导致忽视对价值问题的研究。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学界虽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价值论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探讨,但由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并未 对“价值”范畴作出过马克思主义哲学意义的、明确的规定性,导致我们以下 讨论的、在此过程中形成的这三种具有倾向性观点,都很难说它们是一种具有 本真意义的、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价值观念。
“需要—属性”论者,主要从主体的需要与客体相应的属性方面去界定 “价值”,把价值理解为客体的属性对主体的需要的满足、或客体的属性对主 体的需要、目的的有用性(或效用性)。这种论者的依据,大多是从马克思在 《资本论》中关于商品“使用价值”的相关思想去推衍而来的。这样理解的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价值观念的根本缺陷是:第一,“推理方向”对马克思主义的倒置。第二,必然会导致价值的多元论。第三,必然导致人的价值的失落,把人的价值归结为物的价值。
“意义—关系”论是以对“需要—属性”论的否定形式出现的,它不赞同 “需要—属性”论关于价值是客体的实体性属性对主体需要的满足的观点,认为价值既不是客体的实体性属性、也不是主体的主观需要,而是主客体之间的一种意义或者关系,从而把“价值”理解为客体的存在属性、作用等对主体的实际意义。这样理解的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价值观念的根本缺陷是:如果从这种交换的“意义—关系”去理解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价值范畴,不仅连最为基本的人伦道德的价值都无法承载,甚至连我们所提倡的“奉献论”的价值,也从其价值观念的原理中推导不出来。
“本质—实践”论是以对“需要—属性”论和“意义—关系”论的否定形式出现的,它主要是从人的本质或者实践来界定价值。“本质—实践”论者认为,价值就是人的本质之实现,或人的本质力量的确证;价值是一个特定的实体,即历史和实践中的人。这种观点是从他们对马克思的人的本质理论的误读中引发出来的。这样理解的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价值观念的根本缺陷是:在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实践唯物主义视域里,人不是作为“历史和实践中的、实体性的人”,而是作为实践的“历史性、过程性”的人,即马克思所说的“社会的人类”或“社会化的人类”。显然,作为价值的人,即便是历史和实践中的、实体性的人,也是一种马克思所批判的、旧唯物主义的思考问题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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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哲学对价值的本质(属性)的实践理解
马克思主义哲学实践的价值观认为,价值的本质是实践的、或实践是价值的本质,就是说,价值是实践的内在规定性和人的本质力量的展开与实现。从实践的唯物主义视域和意蕴看问题:(1)在劳动未创生出人类之前,纯粹自然 界中的物对物的关系,是一种完全遵从自然的必然性的自在关系。这种物对 物的自然而然的关系,无所谓只有人对客体(包括物、人等)才可能具有的价 值可言。(2)“价值”不仅是对人和外在物的关系而言的,而且是对人的实践 而言的。由于一切价值现象、价值关系的发生发展的秘密,均在于人的实践活 动,因此,必须从实践理解价值的本质。从实践理解价值的本质,其基本的内 涵是:第一,实践生成了最为原初的价值关系。第二,价值是实践的内在规定 性。第三,价值是实践主体的本质力量的对象化。
价值的客观性是指价值的生成、创造和发展的客观性。价值的客观性主要体现在:首先,从价值的生成说,客体所具有的自然属性只有进入实践范围,成为主体改造和认识的对象,它才具有对人的活动而言的对象的价值;物的自在意义的自然属性只能满足动物的需要,只有为实践改造了的、主体化客体的新属性,才能满足人的需要。其次,从价值的创造、发展说,价值不是自然的非生命物自己的运动、生物的自然进化,而是由人的实践对象化活动所创造的, 实践的过程性决定了价值不是静态的、凝固不变的,而是随人的实践的推进而动态地发展的。
价值的主体性是指价值是人的本质力量的对象化的属性。在实践唯物主义看来,现实的人的本质是实践的,人的本质力量即人的实践力量。价值的主体性主要体现在:首先,人类的价值不存在于抽象的人类自身中,而在于作为社会化的人类的本质力量的对象化,所创造的人类世界(包括人化自然的、人类社会的、人自身的和在这个过程中创造的精神文化成果)的价值。其次,人民群众的价值,不存在于抽象的人民群众中,而在于作为历史主体的人民群众,它的本质力量对象化所创造的人类社会历史的价值。最后,个人价值也不存在于抽象的个人的价值中,而在于个人的实践本质力量对象化,对他人、社会及人类历史所创造的价值,即他通过对象化自己的实践本质,对他人、社会和人类历史所尽到的责任和所做出的贡献。
价值的社会历史性是指价值随社会历史的发展而变化的性质。价值的社会历史性主要体现在:首先,价值的生成、创造和发展是社会历史性的。其次, 由于人的本质力量在现实实践中的展开和实现具有社会历史性,这就决定了 作为人的本质力量的展开和实现所创造的——人类世界及其一切事物的价值,就必然会具有社会历史性。
价值的多维性或多样性是指价值所具有的、为实践所规定的多维属性。价值作为实践内在规定性和人的本质力量的展开与实现,具有为实践所规定的多维性质:首先,实践是主体能动地改造客体的求真、达善和合美相统一的活动,为实践所创造的新客体的价值,就具有真、善、美三维的价值属性。其次,实践是人能动地改造自然、社会和人自身的活动,为实践所创造的新客体 的价值,就具有对自然、社会和人自身的三维的价值属性。最后,由于价值是人的实践本质力量的展开和实现,其所创造的价值,就必然具有社会生活领域方面的价值的多维性或多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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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哲学对价值的实践评价
按照传统马克思主义哲学(以“需要—属性”论者为代表的)对价值评价的理解,就是人们对一定客体是否具有满足主体需要的属性所作的肯定或否定的评判。这种马克思主义哲学教科书所讲的对价值评价的认识,传统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价值评价论,就具有以下的严重缺陷:首先,“传统的价值评价论”造成了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真理的判别标准与价值的评价标准”的对立或不统一。其次,“传统的价值评价论”使人丧失其创造价值的主体地位,使人的价值沦为客体之间的相互利用的工具性价值。最后,在传统的价值评价论的视域里,评价的尺度是从单维度的主体需要——目的性中引出来的,它不是从“实践理解问题”的旧唯物主义思维方式。
按上述我们阐述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实践的价值本质(包括属性)论”及其所蕴含的“实践的价值规律论”“实践的价值实现论”和“实践的价值理想 论”等,可以把“价值评价”规定为人们对一定历史性实践所创造的人化客体的价值所作的肯定、否定或价值量大小的评判。在从实践理解价值评价问题的视域里,作为价值评价对象的客体,不是指自然的客体或自然客体的自在属性,而是指作为人的实践本质力量对象化的新客体——即通过人的实践所创造的“人化客体”所具有的价值。这里的人化客体的价值,既包括物质性的——人化自然的事物、人化社会的事物和人化自身(作为客体的人的)的事 物的价值,也包括精神性的——作为人类实践创造的精神文化成果的价值。
在马克思主义哲学“实践的价值评价论”看来,既然价值的生成、创造和发展都是由实践所内在规定的,价值是人的实践本质力量的展开和实现。那么,人们评价价值的客观尺度,就只能是“实践”这个价值的内在尺度。按马克思的思想,实践作为价值的内在尺度是合客体规律性(真的尺度)、合主体目的性(善的尺度)与合和谐性(美的尺度)这三种尺度的统一。实践作为价值的评价尺度,也应是真、善、美相统一的。这样理解的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价值评价论,不仅坚持了价值评价的实践标准,实现了真理的判别标准与价值的评价标准的统一,而且还有助于拓展深化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实践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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