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生产关系除了人们熟知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和生产单位外部生产关系即单位间生产关系这两个维度,还包含本文所重点分析的劳动力所有制维度,后者一定程度上决定与制约了前两个维度。劳动力所有制和生产资料所有制构成单位内部生产关系。基于上述三个维度,本文探讨了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原理在这些维度各自的实现机制,并对社会经济制度做了基本经济制度与经济运行制度的两侧面区分,后两者分别由单位内部生产关系与外部生产关系所规定,其中劳动力所有制维度的引入有助于对基本经济制度的更精细分析。而经济制度的两侧面区分,还有助于我们正确理解与认识当今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制度。
关键词:生产关系;劳动力所有制;生产资料所有制;基本经济制度;经济运行制度
生产关系即人们在生产中结成的社会关系,其本身具有非常丰富与复杂的内涵,从不同的视角看会形成不同的侧面。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出于当时社会革命实践的使命与需要,较为关注的是其中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
自马克思主义理论创立以来,人类在社会生产关系方面已经有了很多新的实践,这其中包括20世纪的社会主义国家的一些成功经验或失败教训。特别是今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其中在社会生产关系上的探索尤为意义重大,亟需我们从理论上进行概括、总结乃至指导。另外,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所处的时代相比,和平与发展已成为当今世界的时代主题。生产关系的新实践以及时代背景的变化,要求我们应与时俱进地对生产关系结构进行再审视,发掘其中经典作家未曾深入过的维度,深化马克思主义生产关系理论,增强理论解释力与实践指导力。
本文尝试将生产关系分为生产单位内部生产关系和外部生产关系两个层面,其中前者除了经典所强调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维度外,还包括本文所强调的劳动力所有制维度。而外部生产关系维度指的是不同生产单位之间如何交换其劳动的关系,即社会生产关系中交换劳动的关系,在市场经济制度中主要是市场经济关系。
在上述生产关系结构分析基础上,本文进一步探讨了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在生产关系上述三个维度上的微观机制,然后本文还基于这三个维度的生产关系对社会经济制度进行了结构性分析,并提出了基本经济制度与经济运行制度的区分。这些分析不仅对于历史上的生产关系及其经济制度演变提出了更深入的见解,而且对于如何理解与认识当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也具有理论启发意义。
一、劳动力所有制及其与生产关系
其他维度的关系
(一)劳动力所有制及其结构
马克思主义理论认为,生产关系由社会生产力所决定。那么,在生产力两个因素——物的因素和人的劳动力因素——中,究竟哪一个是起决定性作用的呢?我们认为是劳动力因素。因为人是生产中第一因素、最重要的因素,物的因素除了自然界的土地等以外,原材料等劳动对象和劳动工具也是劳动创造的。即使就土地而言,其在经过劳动改造和改良后,也有了劳动的功劳了。而人作为生产力,作为潜伏在体内的体力和脑力也是“物”,也是一种资源,人作为主体对它当然也有所有关系。这样,就形成了人对自身劳动力的所有关系。
马克思主义认为,所有制关系在实际运行中表现为占有、支配(有时亦称处置)、使用关系。所有制关系是指实际存在的经济事实,它在法律形式上的表现,即所有权或产权。我们认为这既包括对物的所有权或产权,也应包括劳动力所有权或产权。
新制度经济学在产权问题上与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有类似之处,它在分析对物的产权时,将其分解成不同的层次或维度。对一项资产的产权包括四个方面的权利:使用资产的权利;从资产获得收入的权利;改变资产形态和实质的权利(处置权);对上述资产权利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的权利(转让权)。也有经济学家将转让权包含在处置权中。[1]
同样地,我们也可以将劳动力的“产权束”分成不同的层次,由此形成劳动力所有制的多层次结构。[2]具体而言,如图1所示,我们将劳动力产权按其与劳动力主体可强制分离的程度分成如下由内层到外层的几个层次:第1层次,脑力劳动的使用权,包括智力劳动、知识与经验的使用权;第2层次,劳动力主体的生存权;第3层次,体力劳动的使用权;第4层次,劳动成果(流量)的所有权;第5层次,劳动力的交易权。
在上述各层次的劳动力产权中,脑力劳动的使用权是最难通过外部强制方式从劳动力主体那里剥离的,因为劳动者脑力劳动的努力程度很难从外界直接观察到,因而这一脑力劳动使用权是其他经济主体无法通过有效的暴力惩罚机制来强制占有的。可见,脑力劳动的使用权天然且不可分地属于劳动力主体本人。
图1 劳动力产权的五层次结构
而劳动力主体的生存权从历史上看并非一定是天然不可剥夺地属于劳动力主体本人,有时这一权利可以被强制地掌握在他人手中,例如奴隶制社会中有些时期的法律就规定奴隶的生存权由奴隶主掌握。至于体力劳动的使用权,由于该类劳动的努力程度从外部较易直接观察到,因此,体力劳动的使用权就能够强制性地从劳动力主体那里分离出来,例如奴隶制经济的生产关系就体现出奴隶主对奴隶体力劳动使用权的暴力强制。此外,关于劳动力的交易权,既然劳动力也被视作资产,那么让渡劳动力的权利或者说劳动力的交易权也应是劳动力产权的必要组成部分。虽然在现代社会这一交易的权利基本属于劳动力主体自己,但在古代这一权利往往属于他人,即属于占有劳动力的奴隶主或封建主。
(二)劳动力所有制与生产关系
其他维度之间的关系除了劳动力所有制关系这一维度外,社会生产关系还有另外两个人们所熟知的维度:
一是人们对于作为生产力的物的要素的生产资料的所有关系,即生产资料归谁所有。是归私人所有还是归集体或社会公有?显然,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关系与前述的劳动力所有制关系主要涉及的都是生产单位内部的生产关系,即生产单位内部的所有者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
二是不同生产单位之间的生产关系,主要指不同生产单位之间如何交换其劳动的关系,即通常所说的个别劳动与社会劳动的关系。具体而言就是,不同生产单位之间是很少交换其劳动、相互间相对孤立的自然经济式关系,还是各自以生产商品为目的的相互市场交易的关系,或者是由全社会的集中计划所安排的相互直接交换其劳动的协作生产关系?从个别劳动与社会劳动之间关系的角度换言之就是,个别劳动与社会劳动是在自然经济单位内部直接统一,还是相互分离并通过市场来实现其相互联系,或者是经由集中计划而在全社会范围内直接统一?
虽然人们在生产中所发生的生产关系其内容非常丰富、复杂且形式多变,但其中最为基本的可分为上述三个维度的关系。而在生产关系的这三个维度中,劳动力所有制关系是决定生产关系的主要因素和核心环节。
首先,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一定程度上是派生于劳动力所有制关系,即对物的产权是派生于劳动力产权或人的产权。如前所述,劳动力产权包含了劳动成果(流量)的索取权,显然,对劳动成果(流量)的索取权是劳动力产权中更为基本的权利即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使用权的必然延伸。而物的财产(包括生产资料)作为存量而言实际上是作为流量的劳动成果逐步积累而成的,因此对物的财产(存量)的产权实际上可看成是来源于对劳动成果(流量)的索取权。从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一定程度上派生于劳动力所有制关系。这就如马克思在分析资本积累时所指出的,资本实际上来源于剩余价值的资本化,换言之,资本家对物质资本的占有权源自对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的无偿占有。
其次,不同生产单位之间的生产关系一定程度上也受到生产单位内部的劳动力所有制关系的制约甚至决定,或者说二者之间必然要保持某种一致。例如,生产单位之间的生产关系如果是以追求价值增殖为目的的商品经济关系即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关系,则其产生的前提是劳动力成为商品,即劳动力的交易权属于劳动力主体自己。又如,生产单位之间的生产关系如果是国家计划经济关系,则其前提是劳动力的就业配置权必须为全社会所公有,也就是说,劳动力主体不拥有自身劳动力的交易权。
二、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原理在生产关系
不同维度的具体表现
在上述对生产关系的三个维度结构分析的基础上,我们可以对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的原理形成更深入的理解。
(一)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的原理在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维度的具体表现
依据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维度,生产关系可分为公有制与私有制两类。而用生产力标准来评价和比较这两类生产关系时,其关键性约束变量有两个:一是能否充分调动生产资料所有者追求财富的积极性,即对生产力发展的促进程度;二是私人所有制与社会化生产之间矛盾的程度,即对生产力发展的抑制程度。而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这两个约束变量本身也是在变化的,从而导致公有制与私有制的相互更替。
在原始社会极低的生产力水平背景下,个人无法独立生产和生活,只能依赖集体;劳动生产率极低,很少有超出生存需要之外的剩余产品,即使偶有剩余食品,也难以贮藏保存,交通条件很差,使得通过交换剩余产品以扩大消费选择范围的可能性受到制约;原始人类落后的度量技术、缺乏记录契约所必要的文字工具等因素导致实施私人产权很困难。
综上,极为落后的生产力水平导致原始社会实施私有制的收益较低、成本较高,因而公有制是当时一种更适应的选择。但是随着原始社会生产力的缓慢发展,上述制约因素逐渐发生逆转,私有制代替公有制就成为必然了,因为私有制促进所有者追求财富积极性的动力开始显现。
在资本主义社会以前,生产社会化程度较低,因而私有制与社会化生产的矛盾尚未显现,即私有制抑制生产力发展的负面效应仍是潜在的。而随着生产力在资本主义社会的飞速发展,生产社会化程度也在迅猛提高,这一矛盾开始充分暴露并激化,进而引发经济危机,极大破坏生产力的发展。在此约束变量变化的背景下,公有制代替私有制,就具有了促进生产力发展的意义。
(二)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的原理在劳动力所有制关系维度的具体表现
评价生产关系的生产力标准在劳动力所有制关系维度就具体体现为劳动者劳动生产率标准,即何种劳动力产权关系能使劳动生产率更高,而对这一评价起关键性影响的约束变量有两个:
一是在劳动者的生产劳动中脑力劳动的比重或重要性程度。如果生产力水平较低,以至于劳动者的劳动多数是体力劳动为主,则强制性程度越高,可实现的剥削程度就越高,或者说劳动生产率越高,如奴隶社会实行的就是完全强制的劳动力所有制关系。而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脑力劳动在劳动者生产劳动中越来越重要,完全强制的奴隶制就逐渐让位于半强制的封建制,这样更能调动劳动者积极性、提高劳动生产率。
二是社会分工发展程度及其对劳动力自由流动的要求程度,或者说是劳动力自由流动对生产力发展所起促进作用的程度。在资本主义机器大工业的生产力出现以前,社会分工水平是低水平缓慢发展的,社会多数劳动力的专业化程度较低且依赖于土地生存,同时城市的市场规模有限,也缺少对劳动力需求的持续上升,这些都意味着在封建社会,对劳动力自由流动的要求并不强烈,或者说劳动力自由流动对生产力发展的促进有限。而随着机器大工业的出现,城市资本主义工业迅猛发展,对劳动力的需求不断增加,同时劳动力专业化程度也不断提高,这些都要求劳动力流动的自由化,以提高劳动力配置效率和劳动生产率。在这一生产力发展要求下,资本主义的非强制的自由的劳动力所有制关系就必然淘汰了封建半强制的劳动力所有制关系。
(三)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的原理在外部生产关系维度的具体表现
评价生产关系的生产力标准在生产单位外部生产关系维度就具体体现为资源配置效率标准,即计划机制与市场机制这两种机制的资源配置效率的比较,而影响这一比较结果的关键约束变量有如下几个:
一是社会分工水平及交通运输技术。在这两方面水平都很低时,则生产单位的商品交换的需要较小,且市场交易的成本也很高,因而与这一生产力水平相适应的生产单位间生产关系是分散的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关系。
二是信息技术条件。随着大机器生产所推动社会分工水平及交通运输技术的大幅提高,一开始替代自然经济的将是市场经济而不能是计划经济,因为在信息技术条件的局限下,市场经济可充分利用私人分散信息,[3]而全社会计划经济的资源配置效率则较低,这从上世纪一些社会主义国家计划经济实践可看出。
三是市场经济的分散决策与社会化生产之间矛盾的程度,即对生产力发展的抑制程度。随着信息技术水平的极度发展,以及社会分工及生产社会化程度的提高,导致其与市场经济分散决策的矛盾加深,这些将会使得以计划机制为核心的产品经济相对于市场经济在发展生产力方面逐渐具有优势。
三、基本经济制度与经济运行制度
(一)内部生产关系与外部生产关系分别规定了基本经济制度与经济运行制度
1.马克思经济学在制度问题上与西方经济学的不同认识路径:经济制度是生产关系的外化
经济制度作为人们在经济活动中所直接感知的各种规则与规范的约束,为大多数经济学流派所关注。虽然制度或经济制度范畴也是西方主流经济学很多流派如新制度经济学、公共选择理论等学派的核心范畴,但马克思主义理论与它们在制度问题上的认识路径有着很大的不同。在西方主流经济学那里,如新古典主流经济学即微观经济学与宏观经济学通常将制度看成是给定的外生变量,新制度经济学则将制度视为在资源稀缺约束下降低交易成本的制度安排,[4]而公共选择理论则认为整个社会制度体系中最为根本、最具决定意义的是宪政规则,[5]等等。
而马克思主义理论则将经济制度背后的本质理解为人们在一定生产力水平下所结成的生产关系,并且将生产关系作为其政治经济学的研究对象。也就是说,经济制度其实是特定生产关系的具体规定和外在体现。而且,根据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原理,包括宪政规则在内的一些政治制度都决定于和服务于经济制度,而不是相反。
2.基于生产关系不同维度
对经济制度的不同分类:基本经济制度分类与经济运行制度分类
从上述马克思主义对经济制度的认识路径出发,我们就可以基于马克思主义对生产关系内在结构的分析成果来对经济制度进行剖析,从而在经济制度的结构性分析方面,得出比西方主流经济学更为丰富、深刻的结果。
如前所述,生产关系可从三个维度进行分析,其中生产单位内部的生产关系层面包括两个维度,即生产资料所有制维度和劳动力所有制维度,我们可把由这两个维度所规定的经济制度称为基本经济制度。
而由生产单位外部生产关系即不同生产单位之间的生产关系这一维度所规定的经济制度,我们称之为经济运行制度,具体可分为自然经济制度、市场经济制度和产品经济制度三大类。
就基本经济制度的分类而言,由生产资料所有制所规定的基本经济制度有两类,分别是私有制的经济制度与公有制的经济制度,而如果再引入劳动力所有制维度,则这两大类基本经济制度又可进一步细分,详述见后。
(二)私有制的基本经济制度
1.完全强制或直接强制的私有制经济
在生产资料数量很少、质量很低劣,劳动者劳动生产率也很低的情况下,劳动力主体只拥有脑力劳动的使用权,换言之,劳动力产权的其他层次如劳动力主体的生存权、体力劳动的使用权、劳动成果的所有权乃至劳动力的交易权等均被强制性地从劳动力主体那里剥夺出去并被其他社会成员所拥有。
从人类历史上看,古代奴隶社会实行的就是这种完全及直接强制的私有制经济制度,因此这种制度也可被称为“奴隶制经济制度”。在该制度下,奴隶主凭借其私有财产权力完全占有了奴隶除自身脑力劳动使用权之外的所有的劳动力产权,甚至有生死予夺之权,以直接外露的暴力强制方式,逼迫奴隶进行最大强度的劳动,而给予的是只够维持最低生存需要的生活资料。
2.半强制或称间接强制的私有制经济
在使用手工工具和相应劳动生产率的生产条件下,劳动力主体不拥有劳动力的交易权,同时不完全拥有劳动成果(流量)的所有权,换言之,劳动力主体拥有的只是脑力劳动及体力劳动的使用权、生存权以及部分的劳动成果的所有权。
历史上的封建社会实行的就是这种半强制或称间接强制的私有制经济制度,因此这种制度也可被称为“封建制经济制度”。在该制度下,劳动力主体虽然拥有脑力劳动及体力劳动的使用权、生存权以及部分的劳动成果所有权,但封建主凭其手中对土地的所有权,迫使封建农奴或农民对封建主形成人身依附关系,而这种依附关系表明封建农奴或农民作为劳动力主体不拥有劳动力的自由交易权,同时,也就意味着由于劳动力不能自主流动,封建农民与封建主之间的产品分配结果就不会是真正自由交易的结果,总是存在着封建主对封建农民劳动“收入”的部分以至大部分“侵占”,于是劳动力主体不能完全拥有劳动成果(流量)的所有权。
3.非强制的或自由的私有制经济
这里的劳动力所有制关系体现为拥有大量生产资料的资产者和能使用机器并有一定文化技术的工人之间的劳动力产权关系。在这种生产力条件下,劳动力主体有自由交易权,资本有自由购买权,“你卖我买”的交换是自由平等的;但实际上劳动者因没有物的所有权,为了生活和生存不得不出卖劳动力,又是被强制的。在生产过程中,劳动力所创造的价值有一部分也是被扣去了的。因此,仍旧存在对劳动力产权的强制性分割,不过与前两种不同,不是直接强制而是经济上强制而已。
今天的资本主义社会实行的就是这种非强制或自由的私有制经济制度,因此这种制度也可被称为 “资本主义经济制度”。这种经济制度下资本家拥有全部物的所有权,而劳动者拥有全部劳动力产权。资本与劳动力可以在市场上自由买卖,看上去并不存在对劳动力产权的强制性分割,劳动力主体是自由的。但同时,正是市场上看得见的资本与自由劳动力之间的自愿交易,掩盖着人们看不到的资本在生产过程中对工人劳动力使用权的强制和对其成果所有权的部分侵占,现象掩盖着本质。所以我们说,资本家与工人的关系表面上是平等和自由的,实际上是不平等的,“自由”是打引号的。这个深刻的道理正是马克思经济学的伟大发现之一。
(三)公有制的基本经济制度
与上述对私有制经济制度的分析类似,对于公有制的经济制度,如果引入劳动力所有制维度,也可进一步细分。
1.(国家指令性计划)间接强制的公有制经济
在生产力还不是高度发达的条件下,某一公有制背景下的经济体如果利用指令性计划经济而不是市场经济来发展经济,这样虽然具有短期内迅速动员全社会人力、物力资源,加快发展速度的优点,但往往计划不合客观需要,速度虽快,但质量不高,资源浪费严重,居民生活得不到提高。在劳动力产权关系方面则带有间接半强制的性质。这是因为,首先,这样的计划是从整体经济发展的需要出发而不是从劳动力个人意愿出发。其次,由于信息技术条件的局限,这样的计划必然是粗糙僵化的而不是精准灵活的,因而劳动者被计划安排的劳动岗位及劳动报酬可能与其个人意愿及劳动贡献并未完全相符。在这种情形下,劳动力就不拥有自身劳动力的就业配置权(类似于市场经济背景下的劳动力交易权),也不完全拥有劳动成果的所有权。这些被分割出去的劳动力产权为全社会所公有,通过国家统一的经济计划来行使。
20世纪一些社会主义国家在其计划经济时期实行的就是这种间接强制的公有制经济制度,因此这种制度可被称为“社会主义指令性计划经济制度”。在该经济制度下,劳动者须将自己的一部分劳动力产权让渡给全社会公有,具体包括劳动力的就业配置权或交易权,以及部分的劳动成果的所有权,前者表现于人口的不能自由流动以及城市就业的计划安排体制中,后者表现于大锅饭、个人收入计划分配体制中。这些让渡体现了劳动力产权一定程度的公有,不过其对劳动者而言常常是被迫的而非自愿的。
2.非强制或自由的公有制经济
这样的公有制经济制度又可分为三类,分别建立在水平极为不同的生产力基础之上。
第一类发生于原始社会生产力极其低下的背景下,这时原始人只有土地和粗陋的自然的石块、树枝等工具,过着渔猎和采集的生活。人的劳动能力还非常低,个人无法独自捕鱼、打猎,只能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共同劳动,共同分享极其有限的劳动成果。否则,原始人会受到饥饿、疾病的威胁,甚至个人生命、群落生存以至后代的延续都是极大的问题。因此,生产力极其低下背景下的原始人群共同劳动所决定的成果分享制,从劳动力产权关系角度看,是一种集体成员之间平等而非强制的经济制度。如果说有强制,也是受自然和血缘关系的强制。因此这样的经济制度可被称为“原始的自由分享经济制度”,在该制度下,劳动力主体虽未受到社会性强制,但其劳动力产权也不是与其他集体成员完全相互独立的,至少劳动力的配置权及劳动成果所有权是集体公有的。
第二类的生产力基础是:社会生产力在大机器生产技术的背景下已有了一定发展但还未达到高度发达的水平,社会物质财富仍较有限,资本仍较为稀缺,劳动仍是人们谋生的手段而不是生活的第一需要。在此生产力基础上的某一公有制经济体如果利用市场经济而不是计划经济来发展经济,以更好调动人们的劳动积极性及促进社会资源的更有效配置,则此时劳动者将完整地拥有自身劳动力产权的全部,也就是说人们之间的劳动力产权关系是自由而非强制的。
自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所致力于建立完善的经济制度就是这样一种非强制或自由的公有制经济制度,通常称之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不过需要指出的是,与作为非强制或自由的私有制经济制度的资本主义制度相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在劳动力产权关系方面仍有着重要的不同,即该制度下占主体地位的公有制经济中,各公有制企业虽然也占有了劳动者创造的劳动剩余,但这些剩余或继续用于社会的经济发展,或回馈社会用于全民福利,而不会如资本主义制度下那样可能用于资本家个人的挥霍。
第三类则是在生产力高度发达的背景下,一方面继大机器生产以自然力代替人的体力劳动之后,计算机的发展将实现对人的非创造性脑力劳动的替代,同时也将实现机器生产的完全的信息化与自动化,这将使得人们摆脱过去固定分工的束缚,个体自由地从事各种创造性脑力劳动;另一方面,由于科技的发展带来计划协调技术的极度提高,从而使全社会的集中计划经济与劳动者个人的自由全面发展能够完全统一。上述两方面的技术进步,将使得公有制经济体有可能用先进的计划经济替代落后的市场经济,而随着这一替代,劳动力所有制关系相应地也可能实现劳动力的劳动者个人所有与全社会所有相融合。
以上所述的劳动力所有制关系的发展,只是基于人类未来社会生产力高度发达的背景所作的一种逻辑推演,在现实中还从未出现过,但与马克思主义者关于未来共产主义社会的构想基本一致,因此这样的公有制经济可被称为“共产主义经济制度”。
(四)经济运行制度
如前所述,经济运行制度是指依据生产单位之间生产关系的维度而对经济制度的规定,即经济运行制度这一范畴关注的是不同生产单位之间如何交换其劳动的关系或者说个别劳动与社会劳动的关系。依据这一维度,可以把经济运行制度较为简明地分为如下三类:
1.自然经济制度,即个别劳动与社会劳动是在自然经济单位内部直接统一,而不同生产单位(这里也即自然经济单位)之间是相对孤立的,较少发生交换的关系。按照这一标准,原始公有制、奴隶制、封建制都属于自然经济制度占主导的经济形态。在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单位中,个别劳动直接从属于社会劳动,人们在生产中处于直接的依赖关系(血缘依赖或统治服从依赖),而不同的自然经济单位之间虽然也进行产品的市场交换,但一般只占各自所生产产品的较小比例。
2.商品经济制度或曰市场经济制度,即各生产单位均是为交换而进行生产,生产目的是追求剩余价值或利润,而个别劳动与社会劳动相分离并通过市场以实现向社会劳动的转化。因此人们相互间形成以商品交换为媒介的物化的社会关系,或者说以物为媒介的人与人之间的生产关系。
过去人们往往将市场经济制度与资本主义私有制经济制度相联系,而今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表明,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制度也可成功地与市场经济制度相结合。对此在理论上可做如下说明:首先,市场经济作为一种经济运行制度可以和不同的基本经济制度相结合,为不同的基本经济制度服务,只要生产力基础处在一定的区间水平即可。其次,市场经济作为一种经济运行制度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是社会历史发展的不可逾越的一个阶段。具体而言,当生产技术及社会分工发展到一定阶段,将使社会总劳动分解为许多既独立又互相联系的个别劳动、个别生产,同时提高了劳动生产率和剩余产品率,这必然要使产品转化为商品,自然经济转化为商品经济。而任何新的生产力的获得,都会引起社会分工的进一步发展。从现有世界各民族经济的演变看,没有一个民族最初不是处于自然形态,也没有一个民族在自然经济瓦解后不是进入商品经济的。历史也证明,违背了这一规律,就会受到惩罚。最后,虽然市场经济有缺陷,市场有时也会失灵,而且随着生产社会化程度的提高,其负面作用会增大,但就今天世界范围内的生产力水平而言,市场经济制度促进生产力发展的作用还是远大于其制约作用。对世界各国而言,采用市场经济制度仍是发展经济的必然选择。中国作为发展中大国也不例外,仍要继续坚定地发展、完善市场经济制度,当然也要充分认识到市场经济的缺陷,只不过要做的是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公有经济的优势,发挥社会主义国家政府调控的优势,以弥补市场缺陷,同时利用好市场经济促进生产力的积极功能。
3.产品经济制度,即各生产单位在全社会的集中计划安排下进行产品生产并相互直接交换其劳动,因此个别劳动与社会劳动在全社会范围内直接统一,商品经济为产品经济或曰时间经济所替代。这是马克思主义者对未来共产主义社会的经济运行制度的一种推测。需要指出的是,20世纪在苏联与东欧社会主义国家以及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初期,曾经也实行过一段时期的计划经济,但由于生产力基础的局限以及特殊的国际政治经济环境,这段时期的计划经济与上述理想中的产品经济相比还是有较大差别的。
(五)关于人类社会发展的五形态分析与三形态分析的理解
综合以上基于生产关系不同维度对社会经济制度的理解,我们还不难看出,马克思关于社会发展的五形态分析与三形态分析[6]并不冲突,都是从生产关系的本质出发的,只不过是沿着生产关系不同维度的路径罢了。
其中根据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和劳动力所有制关系对社会经济形态的分析,形成对人类社会发展阶段的五形态划分,具体包括:以原始的自由分享经济为本质的原始经济形态;以完全强制或直接强制的私有制经济为本质的奴隶社会经济形态;以半强制或称间接强制的私有制经济为本质的封建社会经济形态;以非强制的或自由的私有制经济为本质的资本主义社会经济形态;以劳动力的劳动者个人所有与全社会所有逐渐融合的公有制经济为本质的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社会经济形态。
而根据不同生产单位之间生产关系或者说个别劳动与社会劳动的关系对社会经济形态的分析,形成对人类社会发展阶段的三形态划分,具体包括:自然经济形态、市场经济形态和产品经济形态。
以上基于生产关系三个维度对社会经济制度的理解可归纳如下表所示:
表1 基于生产关系三维度对社会经济制度的理解
四、进一步讨论
本文前面从劳动力所有制关系、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和生产单位之间生产关系对生产关系进行了结构性分析,并分别从这三个维度探讨了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的微观机制,还根据这三个维度对社会经济制度进行了结构性分析,进而提出了基本经济制度与经济运行制度的区分。其中对社会经济制度的这一区分,不仅有其理论启发价值,而且对于正确认识当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也有现实意义。
从理论意义上看,对经济制度的这一区分,让我们能更深入地分析经济制度的内部结构及作用机制。在社会经济制度的这两大侧面中,基本经济制度反映的是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和劳动力所有制关系,因此关乎的是人们的根本利益关系;而经济运行制度反映的是人们经济活动中交换、分配及消费等主要活动环节的关系,它与服务于生产力发展有更直接的联系。在上述两类经济制度中,基本经济制度起决定性的作用,这一方面体现在其决定了一个社会经济制度的根本性质,是决定该社会上层建筑的主要因素,换言之,一个社会的上层建筑所旨在服务的主要对象是基本经济制度所代表的所有制关系;另一方面还体现在一个社会的基本经济制度一定程度上还决定了该社会经济运行制度的具体模式和服务方向,因为一个社会中在所有制关系中处于主导地位的阶级必然是该社会的统治阶级,从而也就必然会主导该社会经济运行制度的选择。
从现实意义上看,将社会经济制度分为基本经济制度和经济运行制度这两个侧面,这意味着同一个基本经济制度可以和不同的经济运行制度结合,同样地,同一个经济运行制度也可以和不同的基本经济制度结合,而一种基本经济制度应该与何种经济运行制度结合,应当以是否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为选择或判断标准。显然这些对于正确认识和理解我国今天所实行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因为我国今天的这一经济制度所体现的是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与市场经济运行制度的结合。作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其本质体现在我国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和国有经济的主导地位,而作为市场经济运行制度,其本质体现在我国坚持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和决定性的作用。而我国今天所选择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正确合理性就在于,这一经济制度给我国带来了举世瞩目的生产力发展和经济繁荣,因此我们要坚定自己的经济制度自信!
参考文献:
[1][德]E. 菲吕博顿、R . 瑞切特: 《新制度经济学: 一个评价》,载于菲吕博顿、瑞切特编,孙经纬译: 《新制度经济学》,上海: 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8 年,第 1-38 页; [南]S. 平乔维奇著,蒋琳琦译: 《产权经济学: 一种关于比较体制的理论》,北京: 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 年,第 28-29 页;
[冰]埃格特森著,吴经邦等译: 《新制度经济学》,北京: 商务印书馆,1996 年,第 35-36 页。
[2]参见汪立鑫: 《劳动力产权与基本经济制度》,《财经科学》2006 年第 8 期。
[3]参见[美]哈耶克著,邓正来译:《个人主义与经济秩序》,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3年,第129页。
[4]Coase,Ronald H.,“The Nature of the Firm,”Economica 4(November,1937):386-405;[美]科斯著,胡庄君译:《社会成本问题》,载于《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新制度学派译文集》,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1年,第3-58页。
[5] [澳]布伦南、[美]布坎南著,冯克利等译:《宪政经济学》,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第1-20页。
[6] 参见[德]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2年,第9页;《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年,第10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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