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在1835年的中学毕业作文《青年在选择职业时的考虑》和时隔45年后的《路易斯·亨·摩尔根〈古代社会〉一书摘要》中,对人的尊严作出了两 种迥然不同的界定:“崇高的品质”和“较高的性格属性”。显然,从应然的价值评价到实然的属性描述是马克思的研究转向在尊严问题上的具体反映。但马克思晚年并未实际建构起一种与作为历史科学的《资本论》相匹配的价值论,其尊严观也就由此变得晦暗不明,而一种由纳斯鲍姆所发展,在研究范式和核心范畴上都与马克思思想具有亲缘性关系的能力尊严观,为马克思与尊严问题的研究打开了新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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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与尊严问题的悬而未决
究竟该如何看待马克思的尊严观,这一论题依然是开放性的。在当代政治哲学中,一种无论在研究范式还是在中心范畴上都以马克思的观点为思想来源的可行能力理论为推进马克思与尊严问题的深入研究提供了独特的视角。
古典伦理学专业出身的纳斯鲍姆在《女性与人类发展:可行能力进路》 (2000)、《正义的边界》(2006)、《寻找有尊严的生活》(2011)等多部著作中将马克思的劳动概念与亚里士多德的行动理论相结合,阐述了劳动、可行能力与人的尊严关系的一个基本观点:基于亚里士多德人是政治动物的定义,合乎人性尊严的生活要求以一种实践理性的方式运作劳动这一属人的自然力,但这种能力的运作方式不会自动向所有人开放,它因此需要社会在制度层面上为人的核心能力发展提供必要的支撑。值得一提的是,在《物化》一文中,纳斯鲍姆将物化女性的现实逻辑类比于《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工人之于劳动的异化逻辑,进而说明了否定女性的自主性、工具化地对待女性、把女性降到交易价值的水平是“物化”概念之于性别正义的基本要旨,并构成了女性获得和运作可行能力的实质性障碍。这一点可以看作是马克思劳动尊严观在现实问题上的具体运用。
尽管马克思的“劳动”概念是纳斯鲍姆可行能力理念的构成性要素,但纳斯鲍姆发展出有别于劳动解放理论的能力正义论的根本原因在于其独特的问题意识。尊严是纳斯鲍姆建构可行能力方法的基本理念,纳斯鲍姆的尊严观是在批判罗尔斯式契约论内含的能力缺陷问题中完善和成熟的,它起始于社会正义的两个关联性思考:个体尊严观的维系和提升当以何为继;一个不羞辱人的社会制度在最低限度上应该承诺什么。因此,既然马克思和纳斯鲍姆都以自由主义的契约正义为批判对象,那么,以纳斯鲍姆自己提及的马克思对古典自由主义契约正义的批判为蓝本,考察纳氏可行能力视野中的马克思尊严观,进而在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上对这一批判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不足加以评述,会有助于我们深化对马克思尊严观的理解和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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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行能力视野中的马克思尊严观
在对人的尊严的理解上,马克思和纳斯鲍姆的尊严观与罗尔斯主张的契约正义论呈现出两种分庭抗礼的立场,而马克思和纳斯鲍姆的尊严观之所以具有亲缘性,其原因在于他们在核心范畴上的“家族相似性”以及在此基础上实现平等尊严的基本共识。
纳斯鲍姆在《正义的边界》中指出,自由主义的契约正义论是能力缺陷者问题产生的结构性根源。社会正义是政治哲学的重要议题,而社会契约论是西方传统中最持久的理论之一,经罗尔斯创造性改造后成为通达社会正义进路的最强版本。就此而言,对罗尔斯式契约论的批判是批判契约主义理论的一把钥匙。纳斯鲍姆对罗尔斯式契约论的激烈批判反证了马克思对古典自由主义的批判力量,马克思对古典自由主义契约正义论的结构性批判事实上是以批判黑格尔哲学为中介的。
纳斯鲍姆在《女性与人类发展:可行能力进路》中指出,基于人性尊严的可能能力进路是从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以下简称《手稿》)中 “现实的因而是真正的人”出发的。所谓“真正的人”,用马克思的话说就是一 个能以人的感觉或按人的方式占有自己的全面的本质的“完整的人”。同时,基于对残障者正义问题的反思与辩护,纳斯鲍姆认为一个体面的政治秩序和合乎尊严的生活方式的最低限度问题最终都可以转换为一个人可以做什么又能成为什么的可行能力问题。在此基础上,纳斯鲍姆将可行能力界定为可以选择的已经实现或可能实现的机会总和,并认为可行能力维系了人的尊严。因而,最为基本的价值原则便是每个人都应该拥有这样的选择机会和行动自由,否则就无法过上一种合乎人性尊严的生活。纳斯鲍姆的论述启发我们,马克思的尊严思想与《手稿》中对“何以为人”的回答直接相关联。
在马克思看来,人的理想生存状态是使人、人的劳动获得人的身份和尊严。每个人的尊严都应当是平等的或者说都应当受到平等的尊重和对待。与马克思自然主义和人道主义相统一的思想遥相呼应,纳斯鲍姆试图超越罗尔斯式契约论,提出了实现人际正义和种际正义的和谐统一的理论规划。
首先,马克思关于人是类存在物的观点为国际正义问题的解决提供了一种可能。所谓“类存在物”也就是“人把自身当作普遍的因而也是自由的存在物来对待”,人所共享的类本质是“我们”的同质性根据,可行能力进路的跨文化应用正源于尊严这一人类共享的文化价值。按照纳斯鲍姆的说法,对尊严的解释除了诉诸人的活动本质外还可以诉诸诗性正义的文学想象,因此尊严除了是人的一阶属性,它还是悲剧艺术中能够引起共鸣的直觉性观念,并存在于任何一种文化中,而正是藉由文学畅想所引发的同情共感以及在此基础上培养出的“诗人裁判”才证明了可行能力进路跨文化、跨国界应用的可行性。因此,从人所共享的类本质出发,纳斯鲍姆认为“核心能力清单”既体现了政 治自由主义的基本原则也彰显了对多元文化的尊重和包容,进而可以为人权 问题的跨文化研究提供一个相对统一的测度标准。
其次,马克思关于人的动物性需要的观点为种际正义的证成提供了理据。基于马克思的论述,纳斯鲍姆从可行能力的角度提出了“动物性尊严”的命题。这一命题以承认人性中的动物性为逻辑前提,虽然人因其理性“脱颖而出”,但人的理性并不像康德所说的那样是不变的,而是与人的自然机体一样会成长、成熟和衰亡。基于理性和动物性的不可分割性,纳斯鲍姆认为,有感知力的生物也应当是正义的主体,在我们制定各种政治原则以协调人与动物的关系时,应当考虑到那些有感知能力的动物,并认为它们也应当有机会过一种繁荣的生活,这种生活能够与该物种所具有的尊严相称;而且所有具有感知能力的动物都应当能拥有某些积极的机会去过一种繁荣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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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对能力尊严观的承认与批判
基于可行能力进路对马克思尊严观的理解,劳动、可行能力和人的尊严的关系可以表述为:可行能力是劳动运作的“门槛值”或临界值,二者共同构成了人之尊严生成、发展以及实现的决定性环节。因此,人的尊严就是人“本性中特有的东西”,因而是人的本质规定。纳斯鲍姆的能力进路借助马克思的劳动概念为罗尔斯契约正义论中遗留下的三个悬而未决的正义问题提供了一套具有可行性和现实性的解决方案,并为我们重新认识马克思的尊严理论开启了富有启发意义的新语境。但这并不表示纳斯鲍姆的理论建构是完美的, 这其中的问题就在于纳氏片面地理解了马克思的尊严概念。
纳斯鲍姆从《手稿》中找到了马克思以劳动或人的类本质定义尊严的话语表述以及马克思据此批判异化劳动的文本依据,这一点的确是纳斯鲍姆的敏锐之处。但遗憾的是,纳斯鲍姆并没有充分地意识到她所借鉴的正是马克思所要克服的。实际上,后来随着唯物史观的确立,以人的类本质为根据的尊严概念作为“我们从前的哲学信仰”被纳入了“清算”的范围,由此表明马克思对自己在《手稿》中的尊严定义或者更准确地说是对劳动概念的理解是不满意的。因为在把劳动概念一般地规定为体现人和自然界之间的物质变换关系的对象性活动的同时,他又预设了行为主体与其世界在本源上的天然统一,以蕴涵先验价值设定的“劳动”概念为出发点的批判,实际上并未超出古典自由主义抽象尊严观的历史限度。因此,从马克思后来着手历史唯物主义的建构以及专注于政治经济学研究来看,这样的哲学尝试无疑构成其研究转向的最初前提。
概言之,人的尊严归根结底是由物质生产决定的,因而并不存在一种固定不变的尊严,它的任何一种内涵都是哲学家继承历史传统、回应时代需要对其进行规范性建构的结果。人类历史发展的各个时期都存在与其对应的尊严形态,只有在之后的时期我们才能看到前一个时期的不足。由此反观纳斯鲍姆的能力尊严观,它虽然全面,但不深刻;尽管独到,但不够审慎,这一评价不仅体现在纳斯鲍姆与马克思的尊严观的比较中,而且也体现在西方学界对纳氏理论的批评中。首先,就尊严观的时代性问题而言,一种超越自己时代的能力尊严观是可疑的。其次,就尊严观的构成而言,纳斯鲍姆思想中的亚里士多德主义与马克思主义是相互排异的。最后,就尊严观所欲解决的问题而言,三个正义问题依然“悬而未决”。
总的来说,尽管我们并不完全赞同纳斯鲍姆对马克思尊严观的阐释,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可以无视纳斯鲍姆的问题意识,因为在物质日益充裕的今天,我们依然面临马克思时代的尊严问题:如何“在社会方面把人从其余的动物中提升出来”,进而使人过上合乎人性尊严的生活。对于纳斯鲍姆的能力尊严观所面临的种种诘难,我们抱有同情的理解,毕竟一种为动物伸张正义、谋求尊严的理论,在当下具有一定的理想性。但正如马克思所言,光是现实本身力求趋向思想是不够的,思想首先应当竭力体现为现实。因为所有的历史经验已经或正在证明,除非人们在现实性的基础上去试图抵达“不可能的世 界”,否则将无法实现“可能的世界”。
原载于《山东社会科学》2020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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