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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同社会形态“并存”与“继起”的问题
马克思的社会形态理论提示我们要正确认识和处理社会形态演进中并存与继起的关系问题。不同社会形态或生产方式并存的情况有二:一是不同国家、地区和民族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造成了不同生产方式的并存。例如,一些国家、地区和民族的奴隶生产方式,可以与另一些国家、地区和民族的封建生产方式同时存在。二是同一个国家、地区和民族内部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造成了不同生产方式的并存。例如,奴隶生产方式、封建生产方式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可以在同一个国家、地区和民族内部同时存在。当然,无论是哪一种情况,都要把生产方式的并存与交往方式或交换方式的并存区别开来。马克思认为:“在一切社会形式中都有一种一定的生产决定其他一切生产的地位和影响,因而它的关系也决定其他一切关系的地位和影响。”这种普照的光或特殊的以太,就是一种社会形态中“占统治地位的生产方式”;而其他与之并存的、不占统治地位的生产方式,或者是过去旧的生产方式的残余,或者是未来新的生产方式的萌芽;占统治地位的生产方式决定和支配着不占统治地位的生产方式,并决定着一个国家、地区和民族社会形态的基本性质和特征。
对于马克思的社会形态理论,学界存在着类型说与阶段说的交锋和对峙,前者强调不同社会形态的并存即空间上的并列关系,后者则强调不同社会形态的继起即时间上的先后关系。其实,二者并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马克思对“不同社会形式的相继更替”的肯定,就是对不同社会形态在时间上的继起关系的确认。从特定国家、地区和民族的历史来看,不同社会形态在同一国家、地区和民族内部的出现,标志着这个国家、地区和民族社会发展的不同经 济阶段和历史时期;从世界历史范围来看,不同社会形态在不同国家、地区和民族的出现,则标志着人类社会发展的不同的经济时代和历史阶段。在此意义上,五种生产方式既是人类社会发展先后达到的五个不同高度,也是人类社会发展先后经历的五个不同历史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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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会形态演进中“延续”与“断裂”的问题
马克思的社会形态理论提示我们要正确认识和处理社会形态演进中延续与断裂的关系问题。不同社会形态或生产方式延续或连续的情况也有两种:一是在同一国家、地区和民族内部,从低级到高级发展程度不同的生产方式的依次出现即延续。例如,封建生产方式在奴隶生产方式解体之后出现在同一国家、地区和民族内部。二是从世界历史范围来看,从低级到高级发展程度不同的生产方式在不同国家、地区和民族中的依次出现即延续。例如,一个国家、地区和民族的封建生产方式在另一个国家、地区和民族的奴隶生产方式解体之后出现。马克思指出,生产方式的延续性既可以存在于同一国家、地区和民族的历史发展中,也可以存在于由这些国家、地区和民族所组成的世界历史的发展中。马克思还指出,建立在农奴制和行会制基础上的封建生产方式,仅仅是雇佣劳动或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由以产生的一种最正常的社会形式,而不是唯一的社会形式。而只要雇佣劳动产生于其他社会形式,就会打破生产方式的延续性,从而出现断裂或跳跃。
在地区、国家和民族历史条件下,生产方式发展的延续是一种常态,而断裂或跳跃则是极为困难甚至是不可能的事情。这是因为,历史越是向前回溯,生产力的发展就越是缓慢,不仅积累薄弱,而且难有技术上的借鉴。另一方面,在地区、国家和民族历史向世界历史转变的条件下,生产方式发展的断裂成为一种较为普遍的现象。原因在于,随着社会基本矛盾运动越出地区、国家和民族历史的边界而在世界历史范围内展开,生产关系较为落后的地区、国家和民族与生产力发展程度较高的地区、国家和民族之间的冲突,会频繁地出现在世界历史舞台上,从而迫使前者借助于后者的技术手段和生产力平台对其生产关系和社会制度施行革命性变革,进而实现生产方式的跳跃式或跨越式发展。马克思的社会形态理论所揭示和展现的,仅仅是在人类社会发展中呈现出来的一种总的趋势,而绝不是每个国家、地区和民族都必须经历和遵循的普遍过程和普遍规律。因此,把生产方式发展中的延续与断裂、连续性与非连续性绝对对立起来是偏颇的,并且,断裂、跳跃和非连续性是一种地区、国家和民族的特有现象,在世界历史或人类历史意义上是不存在这种现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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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同社会形态的内在本质及其存在形式和表现形式的问题
马克思的社会形态理论提示我们要正确认识和处理社会形态演进中内在本质与这种本质的表现形式和存在形式的关系问题。在马克思看来,不仅本质规定不同的事物的表现形式不同,而且本质规定相同的事物在其发展的不同阶段上的表现形式也不同。只有在理解和把握其各种表现形式的基础上,才能认识和把握生产方式的“历史差别”。也只有在理解和把握其历史差别的基础上,才能认识和把握生产方式的“历史发展”。当然,由这种历史差别所决定的历史发展,既包括本质规定不同的生产方式之间的更替即质变,也包括本质规定相同的生产方式的不同形式之间的更替即量变。在现实中,不仅本质规定相同的生产方式可以具有不同的表现形式,而且本质规定不同的生产方式也可以具有相同的表现形式,或者说它们在表现形式上具有某些共性。因此,既不能囿于表现形式的多样性而无视甚至否定本质规定的同一性,也不能囿于表现形式的相同性而无视甚至否定本质规定的差异性。
在考察和研究现实社会历史时,绝不能无视和抹杀生产方式的历史差异, 用“一般本质”去随心所欲地“套”现实社会历史。何谓“套”?马克思说,不顾具体的历史环境和条件,无视存在形式和表现形式的多样性和复杂性,简单地或直接地用一般本质和规律去解释、说明现象,这就是一种“套”。在思想史上,柯瓦列夫斯基用封建主义的一般本质和规律去套印度社会,结果把封建生产方式与亚细亚生产方式混淆了。对此,马克思所要说明的,并非像一些人所理解的那样是封建主义仅限于西欧,而是不能把“封建主义”与“亚细亚生产方式”混为一谈,用西欧封建主义去乱套其他国家、地区和民族的社会存在和历史发展,从而把科学理论变成非科学的药方和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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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会形态演化的一般规律及其实现方式和作用方式的问题
马克思的社会形态理论提示我们要正确认识和处理社会形态演进中内在规律与这种规律的实现方式和作用方式的关系问题。历史规律和历史规律的具体实现方式,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问题,不能混为一谈。从其具体实现方式来看,不仅在不同国家、地区和民族中是不同的,而且在同一国家、地区和民族发展的不同阶段上也不尽相同。在现实中,社会形态演化规律只能以一种近似的方式发挥作用,也只能以一种近似的方式得以具体实现,其中充满了复杂性和多样性。因此,历史规律具有一般性和统一性,而历史规律的实现方式则具有特殊性和多样性。历史规律的实现方式之所以具有复杂性和多样性,是因为历史规律是各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或者说,历史规律就形成并存在于各种因素相互作用的过程中,其中充满了随机性、偶然性和不确定性。共同发挥作用的因素不同,历史发展的具体结果就不同;即使是同一种因素,在不同的历史条件和环境下所产生的具体结果也不尽相同。这两种情况都会使一个国家、地区和民族的历史发展或多或少地偏离一般历史规律。
由于一般历史哲学理论把历史规律凌驾于历史发展的具体进程之上,所以是超历史的;由于它把历史规律的具体实现方式抽象化、一般化、绝对化,所以它所提供的绝不是科学方法,而是万能的钥匙和非科学的药方与公式。马克思所强调的,是不能把西欧所走的资本主义“道路”强加给其他国家、地区和民族,而并非像一些人所理解的那样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仅限于西欧,从而否定了社会历史的一般本质和发展规律,否定了社会形态理论。特别是,马克思还谈到了人类走向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具体道路即实现方式问题。一方面,共产主义社会是一个“生产者按照预定计划调节生产的社会”,其中“全部生产的联系……是作为由他们的集体的理性所把握、从而受这种理性支配的规律来使生产过程服从于他们的共同的控制”。另一方面,只要资本主义国家对物质生产过程进行干预,即进行哪怕是有限的调节和控制,就会与资本的本性发生抵牾,就会背离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展现出来的就是一条资本主义的 “自我扬弃”之路,从而有别于经济相对落后国家所走的基于“革命”的社会主义道路。那么,资产阶级是如何着手克服障碍的呢?订货生产以及现实中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所采取的各种反贫困、反危机措施,不就是克服障碍的举措 吗?它们所具有的世界历史意义难道不值得深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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