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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亚南:决不能从《资本论》里面去找利润是社会主义生产的目的的理论根据

王亚南 · 2023-01-14 · 来源:中国政治经济学学会青年智库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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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调生产价格论,说穿了,无非是想利用这个包含有平均利润概念在内的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范畴,来为强调利润作掩护。

  从一九六一年起,我国国民经济依据党的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进行全面调整。当调整工作刚刚开始,许多实际困难尚待克服的时候,各方面出现了各种对策和建议。其中要求社会主义企业以利润指标为中心指标的主张,也由窃窃私议、进而在论坛上抛头露面了。有的人力言“经济核算指标体系的中心指标,就是利润指标”。认为以这个指标为纲,就可以促进企业完成其它各项指标,全面完成国家计划。有的人却没有爽爽快快地把论点讲出来,而是转弯抹角地去找论据,特别是从《资本论》去找那种主张的理论根据。这是可能的么?这样做,究是对于《资本论》的尊重,还是对于它的误解或曲解呢?我在下面,只打算在这个范围内讲讲我的看法。

  一、为需要也为利润的“平行两可”论,是马克思主义的语言么?

  在利润问题的讨论中,始终存在着这样一种象是矛盾的现象。哪怕是非常强烈地强调利润的同志,怎么也不肯承认他们是利润追求论者;怎么也不肯承认,他们是把追求利润作为社会主义生产的目的。可是,他们关于利润的全部说明,又在明确无误地证明这一点。为什么呢?因为利润与资本主义的关系太密切了,追求利润与向往资本主义已经被理解为是同一含义了;特别是马克思用他的大著《资本论》就这一点作了精辟的科学论证,就更使得人们要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强调利润,不能不感到有些难于启齿。马克思反复论证:资本主义生产的绝对的决定的动机,是增殖价值,是赚钱,是追求利润。“象自然据说惧怕真空一样,资本惧怕没有利润或利润过于微小的情况。一有适当的利润,资本就会非常胆壮起来。只要有10%的利润,它就会到处被人使用;有20%,就会活泼起来;有50%,就会引起积极的冒险;有100%,就会使人不顾一切法律;有300%,就会使人不怕犯罪,甚至不怕绞首的危险。如果动乱和纷争会带来利润,它就会鼓励它们。……”资本主义社会的每一个生产者,每一行企业,都在把追求利润当作他们的经济活动的决定的目的,这是由这种社会的剥削本质规定了的。整个资本家阶级在把整个无产阶级提供的无给劳动或剩余价值作为竞相瓜分的对象,而利润不过是那种无给劳动或剩余价值的现象形态罢了。无怪人们一谈到利润,就联想到剥削利润的工具——资本、就联想到资本主义制度了。

  惟其资本主义生产,是如此确定无疑地以追求利润为目的,要说在本质上与资本主义社会正相反对的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也是以追求利润为目的,那就很难自圆其说了。结果,在我们论坛上出现的利润论者,在讲到社会主义生产的目的时,就不是从正面说明问题,而是采取一种迂回的手法。先且看他们是怎样区别社会主义生产与资本主义生产的目的的:

  “资本主义的生产,就其自体来说,是不问所生产的商品是何种使用价值的,它所追求的是利润,而不是为了消费和社会需要的满足。这是事实。……然而另一方面,也还必须看到,‘如果它所生产的商品不满足一种社会需要,就是无目的的。’”

  “社会主义生产的目的是为了满足社会需要。这是事实。然而在从使用价值上满足社会需要的同时,也还要取得一定数量的利润,而利润也是为了满足社会需要的。”

  这个讲法,从一方面看,象是叫我们认识两种不同社会制度的生产目的的区别;从另一方面看,又更象是叫我们认识它们生产的目的,有区别,也有一致的地方:资本主义生产的目的,是为了追求利润,也为了满足社会需要;社会主义生产的目的,是为了满足社会需要,也为了利润。换一个表现方式,就是就,两种社会的生产,都是为了满足社会需要与利润,只不过是着重点有所不同。一种绝对的本质的区别,象是被轻易掉换成相对的数量的差异。这样模棱两可的笔法,决不是马克思主义的语言,决不是要提醒人们划清社会主义生产目的与资本主义生产目的的界线,反而是有意地要人们模糊那个界线。严格说来,如其肯定社会主义生产的目的,是为了有计划地满足社会需要,满足社会消费的需要,也满足社会生产的需要,那末,争取更多的积累或利润,就只能是第二义的,就只能看作是有助于满足那些需要的一种手段,而决不能把它同满足社会需要并列为社会主义生产的目的。反过来,资本主义生产的目的,怎么也不能把它为了利润和为了满足社会需要,相提并论。资本家所生产的商品,要对购买者成为这样那样的有用的使用价值,只不过是因为,不这样就不能达到他追求利润的目的。一个社会的生产目的,关系到它的整个国民经济的运动方向和发展速度,而这些又是取决于特定社会的阶级关系。如果把这两种社会制度的生产目的,说成是为了社会需要,也为了利润,那就要在社会生产实践上,迷失方向。就我们社会主义社会来讲,如果我们近年的国民经济调整工作,在要求有计划地满足社会消费需要与生产需要的同时,还把哪个部门、哪些企业是否有利,或是否有大利可图的打算,也同样优先考虑,那首先在把“工业或其它部门的工作,转移到以农业为基础的轨道上来”,就要遇到难于克服的障碍。因为与农业相对地讲来,较少受到自然条件限制和影响的工业,特别是轻工业,是较为有利可图的。为了全面的长远的打算,把社会很大一部分人力、物力、财力,从工业转移到农业方面,这在唯利是图的资本主义社会,就是不能设想的。

  也许我们强调利润的同志,会争辩说,他们并不曾明白讲到,社会主义社会生产的目的,是为了社会需要,也为了利润,把两者等量齐观。但在事实上,他们实际所主张的,还比这里所说的,走得更远。

  二、社会主义的利润与资本主义的利润,归根结底说来,“是同一的”吗?

  关于这点,他们是引用马克思在《资本论》中的文句,来加以说明的。需要把有关论点的全文,引述在下面:

  马克思曾经指出:‘如果我们把工资和剩余价值,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的特殊的资本主义性质除掉,留下来的,便不是这各种形态,而只是它们的基础,那是一切社会化的生产方式所共有的’(见《资本论》第三卷第1148页)。又说:“把任何一种社会化的生产……当作前提,我们总是能够区分出劳动的两部分,一部分的生产物是直接供生产者及其家属用在个人的消费上,别一个部分——那总是剩余劳动——的生产物总是用来满足一般的社会的需要,而不问这个剩余生产物是怎样分配,也不问是谁当作这种社会需要的代表。……所以,不同各种分配方式的同一性,是归结到这一点:如果我们把它们的区别性和特殊形态抽掉,单只把它们的和区别性相反的共通性放在心里,它们就是同一的。(同上第1150页)。显然,这个原理不仅对利润是适用的,对生产价格也是适用的。”

  上述两段话的前一段,是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论述“竞争的假象”那一章谈到的。资产阶级经济学者总爱把资本主义的分配关系,把利润、工资、地租三种分配形态,说成是“每一种生产方式的自然关系”;马克思表示,这是一种假象,虽然把工资和剩余价值……的资本主义性质抽象掉,它的一般基础,是一切社会化的生产方式所共有的;即把劳动生产物中,归到个人消费的部分作为工资,其余则用以满足社会需要。后一段引文,是在紧接着“竞争的假象”,讲“分配关系与生产关系”那一章论到的。章法也和前一段相同。马克思指出:“照普通的见解看,这些分配关系好像是自然的关系,好像是由一切社会生产的性质,由人类生产一般的法则发生的。”虽然我们把它们的区别性与特殊形态抽掉,还原到最后的一般基础,它们也就是同一的,也即是把劳动生产物中,归到个人及其家属消费的部分作为工资,其余则用其他的名义满足一般社会需要。可见马克思讲这两段话的着眼点,都是在批判资产阶级经济学者们把一些不同历史时期的不同性质的范畴,看作是永恒的自然关系,而其唯一的根据,又不过是因为把那些范畴还原到一般的基础,表现出某种共同点。马克思的说明,原是非常明确的,他的出发点是强调区别。从反面把它们还原到一般的基础所指出的一致的地方,只是一个陪衬。而我们强调利润的同志,却断章取义,反其道而行之,以“求同存异”的精神,来强调它们的一致性,并含糊笼统地说:“这些原理,不仅对利润是适用的,对生产价格也是适用的。”怎样适用呢?是不是就利润,就生产价格,抽去它们的资本主义性质,也抽去它们的社会主义性质,说它们的最后的一般基础是同一的呢?经过这样那样的抽象,剩下来的将是什么呢?当我们看到,他们把资本主义社会的生产价格范畴,完全适用到社会主义经济中,就不难理解,他们是要把资本主义社会的利润范畴,也完全适用到社会主义经济中。尽管他们分别在这样那样的场合,也讲到了社会主义的利润和资本主义的利润,有何本质的不同;可是,他们的整个理论系统,却不是要论证它们的本质区别,而是要强调它们的一致性和共同点。

  还有与此相类似的论点,值得在这里提到的就是,他们甚至对社会主义经济中的利润与剩余产品价值,也认为那与资本主义经济中的利润与剩余价值一样,是表示两种不同的关系,一样可以用两个不同的公式,来表示它们在商品(或产品)价值构成中的不同地位。就资本主义经济而论,他们是这样来说明的:

  “‘剩余价值,当作垫支总资本这样的观念上的产儿,便取得了利润这样一个转化形态。’(《资本论》第三卷第17页)。在这种情况下,利润是反映资本家的经济关系的。因此,商品价值构成可以用两个公式来表示:当我们要表示m是垫支在劳动力上的资本价值v的转化而产生的增加额时,用c+(v+m)这个公式;而当表示在生产前有一个资本总额,而在生产后有一个价值增加额时,用(c+v)+m这个公式。这两个公式是各自表示不同的经济关系的。……在社会主义经济中,剩余产品价值和利润究竟是不是一个经济范畴。我认为它们是有联系而又有区别的两个经济范畴,它们是从不同的侧面反映不同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就是说,剩余产品价值是反映劳动者个人和企业(或集体生产单位)、国家之间的分配关系的;而利润则是反映剩余劳动在社会与部门之间、部门与部门之间的分配关系的。这两种不同的经济关系,应当用两个经济范畴来反映。所以,社会主义的产品价值构成也要用两个公式来表示:当计量垫支工资基金和剩余产品价值的关系时,用c+(v+m)这个公式,而当计量垫支资金总额和剩余产品价值的关系时,用(c+v)+m这个公式。”

  对这段话,这里不用深入分析,我只想先指出这几点:第一,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利润与剩余价值这两个不同范畴所反映的是不同的经济关系;从价值的生产或增殖的角度看来,它们是不是分别反映着现象与本质、假象与真实的关系呢?马克思所说的“剩余价值,当作垫支总资本这样的观念上的产儿,便取得了利润这样一个转化形态”,是什么意思呢?他不是要表明,利润是从资本家方面看出来剩余价值的一种虚伪的假象吗?后者本来是由垫支在劳动力上的资本价值转化的产物,却被资本家看作是由垫支总资本的产物。结果,利润便神秘化了。我们能够把这两个范畴等量齐观吗?第二,由于利润对剩余价值有这样一种神秘化的非常暧昧的关系,分别表示它们在商品价值构成中的关系的公式(c+v)+m和c+(v+m),也相应变得有了实质上的差别了。如果说,c+(v+m)指示着现实运动,(c+v)+m恰好是要在这个公式中,把可变资本产生剩余价值这个现实运动,用垫支总资本产生的剩余价值的假象掩盖起来。这是在论述利润与剩余价值的关系时,必须指明出来的,而我们强调利润的同志,却似有意地把这一点略过不提。为什么呢?第三,因为他们在把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的有关利润与剩余价值这两个范畴及其公式,完全套用到社会主义经济中来,如果把发生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的利润对剩余价值的神秘关系和盘托出来,就难免有些讲不过去。马克思曾说:“……利润原来和剩余价值是一样的东西,不过是在一个神秘化的形态上,而这个神秘化的形态,又是必然会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发生的。因为不变资本与可变资本的区别,不能在成本价格之外表的形成上辨认出来,所以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价值变化的起源,就必须由可变资本部分,移到总资本上面来了。因为在一极上,劳动力的价格是要表现在工资这个转化形态上,所以,在对极上,剩余价值也要表现在利润这个转化形态上了。”问题是交代得再清楚没有了,在我们社会主义的生产方式下,是否还存在,还允许垫支总资本产生利润这个事实,是否还用得着(c+v)+m这个产品价值构成的公式呢?从谁的观点或角度看来,我们社会的那个表示剩余产品价值的m,是由垫支总资本(c+v)共同增殖出来的呢?

  三、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也是同多的资金要求同多的利润,因而形成了生产价格吗?

  对于上面提到的这些问题,我们强调利润的同志,都不能有明确的说明,或者,说起来总是非常别扭的。看下面这一段话吧!

  “资本是剥削剩余价值的价值,社会主义社会已经消灭了资本剥削。据此,说社会主义产品不是资本的生产物,无疑是完全正确的。但是另一方面,我们必须看到,社会主义社会也还存在着为社会谋福利的‘资金’这个经济范畴。资金是什么呢?它不过是垫支于社会再生产的那部分利润,……实际上,社会主义社会再生产的进行,从来是首先把固定资金、流动物质资金和工资基金垫支出去……既然没有相应的垫支资金,就不可能进行相应的生产,而生产的规模和效率,又和资金的多少及其如何使用分不开,那么,在这个意义上,我们不说,社会主义产品是社会资金的生产物,但是,是否可以说,社会主义产品是社会主义社会资金所发生的经济效益的具体表现呢?”

  说社会主义社会进行生产,要有一定的资金,那是容易明白的;说“社会主义产品是社会主义社会资金所发生的经济效果的具体表现”,却就有些叫人摸不着头脑。为什么要讲得这样含蓄或宁是含糊呢?因为接下去表明,假使直接说社会主义产品是社会资金的包含有剩余产品价值在内的、包含有利润在内的产物,就会被人误认为“价值是由活劳动和物化劳动共同创造的”,以为那是违反马克思的只有活劳动才创造价值的原则的。可是在另一方面,如我在上面已经讲到的,他们又是极力主张(c+v)+m这个价值构成公式也适用于社会主义社会,似乎一点也没有感到那正好是用公式来表述对于那个价值生产原则的违反。为什么会发生这种矛盾呢?就因为他太强调社会资金在社会主义生产中的作用了,生怕单提出活劳动创造剩余产品价值或利润,就要降低物质技术条件或资金占用量的评价,或使物质技术条件或资金占用量的作用“得不到承认”。在他们看来,“物质技术条件,表现在价值形式上,就是产品的资金占用量,或单位产品的资金占用系数。一般说来,物质技术条件的好坏同单位产品资金占用量的大小成正比。”为了要使得物质技术条件或资金占用量的作用得到承认,他们特地把生产价格这个范畴,引进社会主义经济中来,并还认为这是一个了不起的“发现”。关于生产价格这个范畴,我曾在本刊1964年第11期《当前政治经济学战线上的所谓生产价格论派与价值论派间的理论斗争》一文中,作过较本质的阐述,认为那是最能体现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基本特质的东西,在社会主义经济中,根本不可能存在着这样一个范畴所反映的现实。在这里,我只想就他们为此喋喋不休的几个论点,提出我的疑问:第一,为什么物质技术条件或资金占用量,只有对其产品按照生产价格定价,才得到承认,按价值定价就得不到承认呢?强调利润,强调生产价格的同志,非常躭心按照价值来定产品的价格,有忽视物质技术条件或其价值形式的资金占用量的作用的危险。我不明白他们这种躭心有多大的根据。在把价值作为开题的时候,诚然只要考虑产品生产所费的劳动,而不一定要去过问它生产所使用的物质技术条件,或社会资金,但如有必要问到这些方面的时候,那也并不是不能由此得到理解。马克思不是会就资本的有机构成,这样的告诉过我们么?“资本的价值构成,在它是由资本的技术构成决定,并且反映资本的技术构成时,就被我们称为资本的有机构成。”可是,在这里,他们又提出另一个难题了,仿佛在同一生产部门内,尚可按价值来规定产品价格,如果在不同生产部门之间,如在工农业间,单根据价值,就不可能把物质技术条件或资金占用量的作用反映出来,甚或引起相反的反映。他们在反复引用这个例子,说是“在按照价值对各种产品进行评价的条件下……比方说,如果因为农业的技术构成较低,农产品的劳动消费较高而规定较高的价格;工业的技术构成较高,工业品的劳动消费较低而规定较低的价格。这样一来,就可能出现农业用不着改进技术也可以获得大量利润,工业则由于利润少而不能满足自己扩大再生产的需要的不合理现象。”这个“不合理的现象”,事实上存不存在呢?人们不是在议论着,对比工业品价格,农产品价格一般是较低一些了么?为什么事实竟和他们顾虑相反呢?当人们规定不同生产部门产品价格的时候,并不会单纯就技术构成有高有低,因而引起产品价值有低有高这一个方面着眼。他们还会考虑到,有机构成高的生产部门,由于它的劳动生产率提高了,劳动加强了,在单位产品中的活劳动虽然少了,从而所包含的价值少了,但在同一时间生产的产品数量却增多了;还会考虑到,技术构成不等,其周转时间不等,其在一定期间所生产的价值与剩余产品价值可以大大不等。工业生产部门的技术构成一般高过农业生产部门的技术构成,由于前者不大受自然条件的限制,周转时间较快,它在一定期间内,比方说,在一年内可以周转四、五次,而农业部门生产只能周转一、二次,那末,通算起来,它的等量资金一年所生产的价值与剩余产品价值,还可能较后者一年生产的为多,这不也是在承认“物质技术条件的经济效果”或作用么?是的,这样考虑起来,确是不很简单,幸喜这件事由长期经济生活的经验,由每日每市场利害关系的较量,在各类产品间形成了(并不断形成)一种可供我们参考的比价,我们因此在考虑根据价值来规定各类产品的价格时,就用不着替它们从头到尾去算细帐。可见,躭心根据价值规定产品价格,会使物质技术条件作出的贡献得不到重视的顾虑,全是多余的。事实上,他们其所以这样不信任“商品价值是基础”这个原则,无非是要用这个做借口,好拿出便于强调社会资金、便于强调利润的生产价格。现在看他们是怎样从社会主义经济中“制造出”生产价格这个范畴来的。

  第二,到底是按生产价格定价,来保证不同部门的等量资金,获得等量利润,还是客观存在着等量资金,获得等量利润这个倾向,才按生产价格定价?

  我们已经知道,资本主义经济中的生产价格这个范畴,是在这样的社会经济条件和经济关系下产生的:资产阶级社会从事商品生产的每一份等量资本,都依据它支配劳动、剥削劳动的平等法权,要求获得等量利润;即使资本的有机构成不等,等量资本中的不变资本与可变资本的比例不等,从而在其所生产的商品中包含的剩余价值不等、利润不等,它依然要提出这个要求,并且通过竞争,力求在商品的售价中实现这个要求。其结果,各不同构成的资本的不同利润率,使均衡化为一般利润牵,平均利润率。构成竞争基础的成本价格(不变资本+可变资本),加上依这种平均利润率形成的平均利润,就成为生产价格。资本主义商品不以价值定价,却以生产价格定价,就是依据这种客观事实逻辑。从这里我们看到了:资本主义社会生产关系,资本对劳动支配与剥削的平等法权,等量资本要求等量利润、平均利润、生产价格……是资产阶级社会反映在经济上的一连串的血肉相关的生理现象,是“行乎其所不得不行”地自发地表演着的,它不可能在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下找到任何存在的依据。这是一点。还有,在这各种范畴出现的逻辑程序中,是等量资本获得等量利润的要求,使得各部门的不同利润率平均利润率化,于是有平均利润,于是有生产价格,而不是我们主张生产价格论的同志所任意构思的那样,以生产价格为价格的基础,来保证等量资金获得等量利润,恰好把事物的逻辑顺序颠倒过来了。这又是一点。事实上,商品售价不依据价值,而依据生产价格,那是马克思就资本主义商品生产与流通的客观运行事实,加以科学说明的结果;而我们主张生产价格论的同志,却不管我们社会主义社会,有无客观事实的根据,硬要“自觉地利用生产价格”,把依据生产价格来制定价格,当作实行保证等量资金获得等量利润的经济政策手段,结果,他们又面对着自己制造出来的另一个矛盾。

  第三,究竟是企业单位要求等量资金获得等量利润,抑还是国家制定价格部门,要求企业单位对他们的等量资金,提供出等量利润?

  在这个问题上,主张生产价格论的同志,在不同的论争场合,有种种不同的讲法。当他们强调物质技术条件或其价值形式的资金占用量的作用,怕这些作用在产品估价中得不到承认或受不到重视的时候,就大讲特讲企业单位的等量资金必须获得等量利润,否则物质技术水平愈高、技术构成愈高、其产品中所包含的活劳动愈少、剩余产品价值愈小、根据价值来规定的价格就愈低,因而就有妨碍技术改进、鼓励落后的不合理的现象。但这只是一个方面,虽然是他们强调得特别起劲的一个方面。当他们回答占用资金多,如按照占用资金量来给予其产品的评价,会不会鼓励各企业单位一味追求高价的技术杀设备而又不去充分利用的诘难的时候,他们的调子就大大改变了,不是说要使企业单位的等量资金获得等量利润,而是说企业单位的每一分等量资金必须提供等量利润。对企业单位说,前者是拿进去,后者是拿出来,对国家主管单位说,前者是要使企业单位的利润得到保证,后者是要使国家由企业单位提供的利润得到保证。不过,强调生产价格论的同志,在强调按生产价格定价来保证利润的时候,又更多的是要保证企业单位获得的利润,而不是要保证企业单位向国家提供的利润。他们有时这样讲,有时又那样讲,仿佛怎么讲都可以。事实上,在我们社会主义社会经济中,根本就不存在均等的利润或平均利润这个由竞争形成的倾向。所有在等量资金、等量利润上面做的文章,说什么要“自觉地利用生产价格”,来达到什么目的云云,都是无中生有的空话。

  总的说来,强调生产价格论,说穿了,无非是想利用这个包含有平均利润概念在内的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范畴,来为强调利润作掩护。但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或《资本论》的强烈阶级性和严密科学性,决不容许从它里面找到有助于这种企图的任何理论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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