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对马克思的正义理论的探讨逐渐成为学界所共同关注的重点问题。“现今中国社会所发生的巨大的社会政治生活变迁,迫切需要正义理论的说明和引导,特别是需要一种马克思主义的正义理论。”[1]但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马克思建构其政治哲学及正义理论的方式与罗尔斯等当代政治哲学家的理论建构方式有很大的不同,马克思的正义理论是蕴含在其政治经济学批判理论体系之中的。因此,要想找到马克思的正义理论,我们就必须进入到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批判理论中去,通过对马克思的经典文本的解读与阐释来澄清马克思的正义理论的应有内涵。
如果说马克思的正义理论的应有内涵是尚待被澄清的,那么在解读马克思的正义理论的具体细节之前,我们就必须首先回答一个前提性的问题:马克思的正义理论的研究主题是什么?也就是说,一种合理形态的马克正义理论的主题究竟应该是什么?分配正义是当代西方政治哲学的主要研究主题,但在马克思这里,以生产正义为研究主题似乎更具合理性。至少从形式上来看,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的本质揭示的主要特点就体现在,他不是停留在分配、交换等领域,而是深入到生产领域中去揭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秘密,并揭示资本主义必然灭亡的规律,因此一种马克思的正义理论也应该是涉入生产领域,而不是仅仅关注分配领域的,这就意味着对马克思的正义理论的建构应该以生产正义观念为主题。那么,马克思的正义理论的研究主题究竟应该是什么?我们究竟应该将马克思的正义理论解读为分配正义理论还是生产正义理论?这就成为需要进一步探讨的理论问题。
为了解决这一理论问题,本文在第一部分中将首先探讨生产正义观念的主要内容,以及生产正义对分配正义观念的反驳与批判。在第二部分中,本文将从分配正义的视角回应来自生产正义的批判,并试图证明生产正义事实上无法驳倒分配正义观念,也无法解决分配正义的问题。在第三部分中,本文将对生产资料分配与消费资料分配这两个概念进行辨析,并证明马克思的分配正义思想是建立在生产资料的分配的基础上的。在第四部分中,本文将指明:以生产资料分配为关注对象的分配正义概念事实上能够包容生产正义所要强调的理论内容,因而我们可以合理地将马克思正义理论理解为一种容纳生产正义的分配正义理论。
一、生产正义观念的核心内容
生产正义观念的形成,在很大程度上与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批判,与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社会本质的揭示密切相关。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社会的研究与古典政治经济学的研究的重要区别就在于,古典政治经济学仅仅停留在分配和交换的领域来研究资本主义社会的运行规律,而马克思则发现资本主义社会的秘密事实上隐藏在生产领域中,因此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社会的研究深入到了生产领域中去。
古典政治经济学所面对的事实是:在经济领域中,商品的价格,包括劳动这种特殊的商品的价格,是在不断的运动变化中的。“当经济学作为科学出现的时候,它的首要任务之一就是要找出隐藏在这种表面支配着商品价格的偶然情况后面,而实际上却在支配着这种偶然情况本身的规律。”[2]古典政治经济学试图发现决定商品的价格变化的内在规律,也就是要找到存在于价格背后的、作为价格的决定因素的价值。古典政治经济学将劳动视为价值的唯一源泉,并以此为基础建立了劳动价值论,即“商品的价值是由商品所包含的、为生产该商品所必需的劳动来决定的”[3]。在这里,古典政治经济学遭遇了一个难以解决的理论困难,即在资本主义社会条件下,劳动本身也成为了一种商品,那么如何用劳动价值论来解释劳动本身的价值呢?古典政治经济学家没有像马克思一样进一步深入研究劳动本身并发现劳动力概念,而是通过假定、偷换的方式,将劳动本身的价值直接等同于把劳动的载体即劳动者不断生产出来所需要的生产费用。这就形成了关于劳动的自然价格的概念,即“劳动的自然价格是让劳动者大体上能够生活下去并不增不减地延续其后裔所必需的价格”[4]。这些工人及其家庭所消费的商品的价值是能够通过劳动价值论来确定的,通过这种方式,我们就能够清楚地确定商品和劳动的价值了,唯一需要被关注和加以研究的问题就只剩下价格为何会围绕价值而上下波动了。所以,古典政治经济学不关注生产领域本身,而是关注分配和交换领域中的规律。
马克思则通过对资本主义社会的分析发现,虽然在前资本主义时代中,我们也能发现市场与商品交换关系,因而古典政治经济学认为它们是人类社会的永恒性组成要素,对分配和交换领域中规律的分析将适用于全部人类社会形态,但马克思指出,“比较简单的范畴,虽然在历史上可以在比较具体的范畴之前存在,但是,它在深度和广度上的充分发展恰恰只能属于一个复杂的社会形式,而比较具体的范畴在一个比较不发展的社会形式中有过比较充分的发展。”[5]虽然在前资本主义社会中,通过市场所进行的商品交换已经存在,但在这里,这些概念的内涵与它们在资本主义社会中的内涵有着根本性的不同。在前资本主义社会中,商品交换遵循W—G—W的规律而进行,人们出卖商品以获得货币,这些货币最终被用来购买其他商品。人们从事商品交换的最终目的在于“为买而卖”,即为了享受其他商品的使用价值,而出卖自己所拥有的商品,在这里货币仅仅作为不同使用价值之间的交换中介而存在。然而在资本主义社会中,情况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W—G—W的商品交换规律被颠倒为G—W—G’的交换规律,人们出卖商品不再是为了享受其他商品的使用价值,而是为了追求G——价值本身,而且是增殖以后的G’,即价值的增殖。这样就形成了资本增殖的逻辑,整个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根本目的就在于促成资本的增殖,从而服务于资本的逻辑。因此,对资本主义经济规律的研究不能仅仅停留于对分配和交换领域的规律的研究,而是应该进一步深入揭示资本的逻辑的秘密。
在这一思路的指引下,马克思通过区分劳动与劳动力概念,将对资本主义规律的研究推进到了生产领域。在G—W—G’的运动过程中,资本要想实现自我增殖,实现从G增长为G’,就必须找到一种特殊的商品W,对它的消费本身就能创造价值,这样G—W—G’的运动过程才能够完成。在这里,劳动力构成了这种最为特殊的商品,工人“就不是出卖劳动,而是为了获得一定的报酬让资本家在一定的时间内或为完成一定的工作支配自己的劳动力:他出租或出卖自己的劳动力”[6]。劳动力作为一种最为特殊的商品,其特殊性就在于:对劳动力的消费本身就能产生价值,而这一过程是在生产领域中完成的。这样,马克思就把对生产领域的考察提上了议事日程。当我们将目光集中于劳动力的买卖时,“劳动力的买和卖是在流通领域或商品交换领域的界限以内进行的,这个领域确实是天赋人权的真正伊甸园。那里占统治地位的只是自由、平等、所有权和边沁”[7]。资本家在购买工人的劳动力的时候遵循的是等价交换原则,因此看上去资本家并没有剥削工人的价值。但当我们将目光转向对劳动力的消费过程,即生产领域时,我们就会发现,“劳动力的使用就是劳动本身。劳动力的买者消费劳动力,就是叫劳动力的卖者劳动。”[8]根据劳动价值论的基本观点,劳动是价值的唯一源泉,因而在资本家支配工人进行劳动的过程中,工人的劳动实际上创造出了新的价值。资本家没有将这些新创造出来的剩余价值交还给工人,而是将其据为己有了,这样,资本家就剥削了工人的剩余价值。因此,即便资本家在市场上购买劳动力时所遵循的是等价交换原则,但只要资本家在生产领域中消费了劳动力,资本家实际上就剥削了工人的剩余价值。通过这一分析马克思证明,交换领域中的平等关系不妨碍资本家在生产领域中无偿占有工人的剩余价值。
如果从正义的角度来看待古典政治经济学和马克思,那么很显然,从古典政治经济学的角度来看,非正义和不平等只能发生在分配和交换领域,因为在生产领域中,一切商品,包括劳动的价值都是清楚的,资本家支配工人进行劳动,同时也给付了工人相应的劳动的价值,只要这一过程遵循等价交换原则,那么这里就不存在什么非正义和不平等的情况。正义理论显然只能是分配正义理论,因为不平等只能出现在分配和交换领域,即工人与资本家间的交易没有遵循等价交换原则的时候,或是工资过低,或是商品价格过高,只有在这些情况下,才存在不平等和非正义。因此,只要没有违反等价交换原则,资本家的获利就是完全正义而合理的,“资产阶级和古典政治经济学家都认为,资本主义私有制条件下资本与劳动的交换关系带来的资本增殖,是完全符合等价交换的价值规律的,资本增殖是资本自身之应得,因而是一种普遍的、超历史的‘天然正义’”[9]。事实上,亚当斯密就是以交换关系的平等与否来考虑正义问题的。斯密指出,在商业和制造业并不发达的封建时代,“土地生产物,除了维持耕者,有余之大部分,必因无物可以交换之故,而毫无所谓的,在国内,由地主施给人们消费”[10]。这些无处可用之物往往就被领主们用来维持大量的奴仆和佃农,在这里,奴仆和佃农获得领主的物资的方式并不是等价交换,而是乞求领主的慷慨与施舍。领主的慷慨“表面上是一种利他主义的事件,潜藏着的则是依从,蔑视和从属”[11]。因此,在商业和制造业并不发达的封建时代,这些被供养的奴仆与领主间的交换关系实际上是不平等的交换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大领主对于其佃农家奴,必然有一种驾驭的权威。这种权威,便是一切古代封建权力的基础。他们在平时,是境内居民的裁判者,在战时,是境内居民的统领者。他们有统率境内居民以抗不法者的权力,故在境内,居然成了治安的维持人、法律的执行者。”[12]因此,在斯密看来,并不是封建法律规定了等级制和领主的权威,而是商业与市场不发达的社会背景下所形成的不平等的交换关系赋予了领主以统治权。
与之相对应的,在斯密看来,市场交换关系则是一种平等的交换关系,“斯密将市场关系描述为平等主义的:交换各方在互相交往时根据的是平等的权威,尊重和地位”[13]。正如斯密所指出的那样,“我们所需的食物不是出自屠宰业者、酿酒业者、面包业者的恩惠,而仅仅是出自他们自己的利益的顾虑,我们不要求助于他们的爱他心,只要求助于他们的自爱心。我们不要向他们说我们必须,只说他们有利。”[14]在这里,没有人乞求他人的恩惠,双方在地位上是平等的,双方都将对方的利益视作与自己的利益一样加以尊重,并以之为基础进行交换。因此,市场交换关系是一种平等的交换关系,而以市场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社会自然就成为了天然的平等、正义的社会。
而从马克思的角度来看的话,正义必然要与生产联系起来。资本家与工人之间的交易、资本所获得的自我增殖,即便是遵循了等价交换原则,其结果依然是不正义的。因为虽然资本家没有在分配和交换领域中通过不平等的交换关系来占有工人的价值,但在生产领域中,资本家显然占有了工人的剩余价值。因此,即使遵循了资本主义正义原则,资本家的获利、资本的增殖也绝非是正义的,在其中存在着资本家对工人的剥削,而只有在生产领域中实现了正义,才意味着正义的真正实现。这里的关键点不在于资本家与工人之间的交易是否遵循等价交换原则,而是在于,雇佣劳动关系这种资本主义社会中的基本性社会关系赋予了资本家购买劳动力、在生产过程中占有工人的剩余价值的可能性,这种雇佣劳动关系本身就是成问题的,只要雇佣劳动关系存在,资本家就能够通过给付一定量的价值来支配工人的生产,并从中占有工人的剩余价值。更进一步来看的话,雇佣劳动关系的存在有赖于资本主义私有制,雇佣劳动关系要想成立,并成为一种普遍性的社会关系,就需要资本能够“一方面能买到劳动的客观条件,另一方面也能用货币从已经自由的工人那里换到活劳动本身”。[15]所以,只要雇佣劳动关系与资本主义私有制这种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未得到根本变革,正义就无从实现。而只有扬弃了雇佣劳动关系,扬弃私有制,“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16],才能真正实现正义。这构成了生产正义概念的核心内容。
因此,从生产正义的角度来看,只有生产领域的根本变革才能导向正义的真正实现,任何在分配领域中谋求实现正义的尝试都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都只能导向一种资本主义的正义理论。“资本主义的正义理论相容于生产资料私人所有的雇佣劳动制,它只是试图在采纳私有财产权的同时消除相应的不平等,而马克思的正义理论更加激进,他认为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的雇佣劳动在本质上就是不正义的。在马克思看来,资本主义的劳动契约虽然有其形式正义性,但这种正义付诸现实时工人就感到明显的实质不公平。”[17]任何分配正义理论都只能是调整生产的结果,而无法撼动雇佣劳动关系和资本主义私有制的根基性地位,它只能作为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相容的资本主义的正义理论而存在。因此,生产正义的观念直接就包含着对分配正义观念的批判,这也就意味着,一种马克思的正义理论的合理主题必然包含着生产正义。
综上,生产正义观念的核心在于,资本主义社会的不正义的根源在于生产领域,在于雇佣劳动关系和资本主义私有制,如果不实现生产方式的根本性变革,扬弃雇佣劳动关系和资本主义私有制,实现建立在生产资料共同所有基础上的所有制,正义就无法得到彻底实现。以这一观点为基础,生产正义反对分配正义概念,在生产正义的角度看来,分配正义“集中于分配而忽视了生产,没有看到前者依赖于后者”[18]。分配正义只意味着对产品的调节,而无法进入到生产领域中去,因此这种正义观只能是对资本主义社会不正义的微调,而不能实现对资本主义社会的根本性变革,从而也无法真正实现正义。
二、分配正义对生产正义
的回应
生产正义观念从多个角度论证了自身的合理性,并相应地批判了分配正义观念的片面性与局限性,这似乎证明生产正义观念优于分配正义概念,我们应该以生产正义为主题来诠释马克思的正义理论,而不是以分配正义为主题来诠释马克思的正义理论。然而通过接下来的分析我们就会发现,生产正义观念在一定程度上高估了自身的能力,生产正义的批判并不能完全驳倒分配正义,同时生产正义观念自身也是需要接受审视和反思的。
首先,生产正义批判分配正义的一个重要理由就在于,仅仅对于分配结果进行调节是无法解决由生产关系所引发的非正义问题的。而事实上,以罗尔斯为代表的支持分配正义观念的政治哲学家们并不会被这一批评所击倒,“我们必须对生产进行改造,也就是说,我们必须改造生产中的关系。对罗尔斯来说,这种批评没有击中要害,因为罗尔斯的观点并不是一种配给正义。它并不是从一个固定的商品份额出发,并追问如何对它们进行分配。”[19]这里的关键点在于,罗尔斯式的分配正义观念实际上对分配正义和配给正义进行过区分。配给正义所关注的内容是如何对生产过程所创造出的确定成果进行分配,在这一意义上,来自生产正义的批判显然是成立的,因为这种配给正义观念无法进入到生产领域中去,而只能等待生产过程所输出的结果。但需要注意的是,分配正义不同于配给正义。分配正义所关注的并不是这种对确定产品进行分配的具体情况,分配正义所关心的是社会基本结构。“在作为公平的正义中,分配正义的问题永远是这样的:基本结构的制度作为一种统一的制度体系应该如何加以规范,以使一种公平的、有效的和富有生产力的社会合作体系能够得以持续维持、世代相继?与其相对照的是另外一个问题,即如何将一批既定的商品在众多个人中间进行分配或配给,而我们知道这些人具有不同的需要、欲望和偏爱,但他们在生产这些商品时没有进行任何形式的合作。这第二种问题是配给正义的问题。”[20]因此,来自生产正义的批判实际上所指向的并不是分配正义,而是配给正义。而与之相应的,生产正义将问题归结为雇佣劳动关系以及资本主义私有制,这二者实际上都属于社会基本结构的范畴,“罗尔斯的分配正义说到底是一种社会制度的选择问题,而一种社会制度的选择,最初的体现就是对生产资料的分配问题,这也是我们说罗尔斯的分配正义中天然就包含着生产资料、所有权等要素的原因所在。”③[21]因此以社会基本结构为对象的分配正义实际上是能够对生产正义所提出的挑战给予恰当的回应的。
其次,我们必须考虑到,分配正义有自己所要解决的独特问题,如果生产正义要证明自己比分配正义更适合作为正义理论的主题,它就必须证明自己可以合理地解决或超越分配正义所要解决的特殊问题。分配正义所思考的问题是有其现实背景的,即资源的有限性和人的需要之间的矛盾。[22]而只有通过分工与协作,人类才能克服这些困难,生存下去,所以,人类需要形成社会。但问题在于,即便人们通过分工与协作的方式团结起来,自然所提供的以及人们所生产出来的产品也难以满足所有人的需求。从另一角度来说,在休谟看来,“人类所有的福利共有三种:一是我们内心的满意;二是我们身体的外表的优点;三是对我们凭勤劳和幸运而获得的所有物的享用”[23]。这三种福利各有不同特点,内心的满意是属于我们自己的,无论如何我们都能确保享有这种福利。身体的外表优点不及内心的满意稳定,因为别人是能够破坏它的,但是这种破坏并不会为破坏者带来任何利益,因此对前两种福利的享用大体上是相对安全和稳定的,人们不易产生纠纷。而第三种福利则不同,事实上这种福利所指的就是用以满足人的需求的自然资源与劳动产品。这些所有物是可以转移的,它既可以通过公正合法的手段进行转让,也可以被暴力夺走,无论转移是如何实现的,它都能满足新的所有者的需要,因而占有更多的所有物对新的所有者是有利的。正是在这里,正义的问题出现了,只有通过某种恰当的方式来安排人们对所有物的享用,才能保证社会的稳定与安宁,而这种恰当的方式就是正义。所以休谟认为,“正义只是起源于人的自私和有限的慷慨,以及自然为满足人类需要所准备的稀少的供应。”[24]自然资源总是匮乏的,以至于并不是所有人的所有需要都能够得到满足,只有某些人的某些需要能够得到满足,而这些得到满足的人又是极大的自私和有限的慷慨的,他们不愿意将自己的所有物分享出来,只有在这一基础上,才存在正义问题。如果自然资源是无限丰富的,以至于每个人都能毫无阻碍地满足自己的全部需要,或者每个人都是天生慷慨的,以至于每个人都乐于牺牲自己而满足他人的需要,那么正义的问题就都不会存在了。
罗尔斯更进一步扩展了休谟对人类社会的分析,他将这种正义的先决条件称为“正义的环境”。“我常常强调客观环境中的中等匮乏,强调主观环境中的利益冲突。这样,一个人可以扼要地说,只要人们对中等匮乏条件下社会利益的划分提出了互相冲突的要求,正义的环境就算达到了。”[25]人类社会总是面对着中等程度的匮乏,以致于所有人的全部需要无法被同时完全满足,这就导致了人与人之间总是充斥着利益冲突,“如此就需要有一些原则来指导人们在决定利益划分的各种不同的社会安排中进行选择,并签署一份有关恰当的分配份额的协议。这些要求界定了正义的作用”[26]。这就是分配正义所要面对的主要问题。
那么,生产正义观点将如何处理分配正义问题呢?首先,传统马克思主义将会把社会问题的解决诉诸物质的极大丰富,这是一种消解正义的环境的思路,无论是在休谟那里,还是在罗尔斯那里,他们都认为自然资源的匮乏是导致正义问题产生的核心要素,而在一个物质极大丰富的社会里,匮乏不再是困扰着人类社会的现实问题,分配自然也就不再成为问题了。针对这一点,很多学者已经指出,物质极大丰富这一假设似乎是不可实现的,因此诉诸物质极大丰富这一观点实际上并不是解决正义问题,而是绕过、逃避正义问题,正如柯亨所指出的那样,“马克思主义把物质的高度富足视为解决社会问题的办法,这是与马克思主义者不愿意与某些资产阶级的根本价值观彻底决裂有联系的。这种‘马克思主义的技术麻醉剂’是一种规避正义问题的手段,但是,对于任何想把马克思主义传统发扬光大的人来说,现在都不可能心安理得地对正义问题避而不谈。”[27]事实上,这就导向了一种经济决定论的思维方式,即相信在经济发展过程中所产生的一系列社会问题,最终也都将通过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而得到解决。这就在实际上放弃了对社会问题的深入思考。
其次,即使我们接受物质极大丰富这一概念,认为在未来的某个时代,人类社会可以实现物质的极大丰富,并承认正义的环境的取消也可以被视作是对正义问题的解决。在这种情况下,从物质匮乏的今天,到物质极大丰富的未来社会,在这一历史进程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因素毫无疑问应该是生产力的极大发展。而如果生产正义观念将雇佣劳动关系和资本主义私有制视为阻碍正义实现的最重要因素的话,那么生产正义观念就必须证明,破除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将能够最大限度地推进生产力的发展,从而解决正义问题。而反过来,根据马克思的判断,“资本的垄断成了与这种垄断一起并在这种垄断之下繁盛起来的生产方式的桎梏。生产资料的集中和劳动的社会化,达到了同它们的资本主义外壳不能相容的地步。这个外壳就要炸毁了。资本主义私有制的丧钟就要响了。剥夺者就要被剥夺了。”[28]这也就意味着,生产正义的实现,雇佣劳动关系和资本主义私有制的扬弃,要有赖于生产力的发展,以至于原有的生产方式无法容纳其内容了。事实上,这就形成了一种生产正义的循环论证,生产正义的实现将最大限度地推动生产力的发展,而生产正义的实现又依赖于生产力的发展。从另一角度而言,这种解决方案实际上就成为了罗尔斯所指认的“不完善的程序正义”,“不完善的程序正义的基本标志是:尽管有一种判断正确结果的独立标准,却没有可以保证达到它的程序”[29]。我们知道分配正义问题被扬弃的终极条件,但我们不知道该如何实现这一目标。在实践上,这就会导向等待革命发生的消极态度,这对人类社会的发展是不利的。因此,生产正义既没有合理地驳倒分配正义,也无法恰当地解决分配正义问题。
三、生产资料的分配与消费
资料的分配
生产正义并不足以驳倒分配正义。使分配正义问题产生的“正义的环境”有可能会长期困扰人类社会,因而分配正义问题并不能得到合理地消解,而即便承认物质极大丰富的可能性,生产正义作为一种不完善的程序正义,也并不能证明自身是关于正义问题的最优观点。因此,这似乎预示着我们,应该遵循分配正义的思路,以分配正义为研究主题来诠释马克思的正义理论。而在进行这一理论尝试之前,我们必须澄清一个前提性的理论问题,即首先澄清马克思对分配问题的基本看法,以及马克思的分配正义理论的基本内涵。
生产、分配、交换、消费四个环节构成了人类社会经济生活的基本环节,传统经济学观点认为,“在生产中,社会成员占有(开发、改造)自然产品供人类需要;分配决定个人分取这些产品的比例;交换给个人带来他想用分配给他的一份去换取的那些特殊产品;最后,在消费中,产品变成享受的对象,个人占有的对象。”[30]根据这种观点,生产是经济活动的开端,产品是由生产活动创造出来的。消费是经济活动的终点,由生产活动所创造出来的产品,最终被人们所消费,从而彻底退出经济领域。分配和交换则构成了处在生产与消费之间的中间环节,一方面,用于分配和交换的产品是从生产领域中来的,另一方面,产品经过分配和交换过程,最终走向其生命的终点——消费。在这种观点看来,一方面,生产、分配、交换、消费四个领域是相互独立的,每一领域都有自己的独特规律,各个领域仅仅因产品的流动而联系起来。也就是说,生产领域与分配领域的关系仅仅在于,生产领域创造了用以分配的产品,而生产领域中的独特规律并不会影响分配领域中的分配方式。另一方面,这构成了一种生产、分配、交换、消费之间的线性关系,从生产经由分配、交换而达到消费体现为一个线性过程,其顺序是不可逆的。
从这种线性的观点出发我们就会发现,如果说生产构成了经济活动的开端,消费构成了经济活动的终点,由开端出发经由中间环节而达到终点的过程本身又是不可逆的话,那么对于分配这一环节本身来说,其位置和内容就都是永远确定、不可更改的。分配只能处在生产和消费之间,它既不能发生在生产之前,也不能发生在消费之后;用于分配的产品,也就是分配的内容,永远只能是生产的成果,同时也是消费的对象。因此,在这种从生产到消费的线性关系中,分配的对象只能是消费资料,这些资料不再进入生产过程,而是会在消费活动中被最终消耗掉。在这里就形成了消费资料的分配概念,如果从思想内涵的角度来说,这种消费资料的分配概念实际上与罗尔斯语境中的配给概念是相通的,二者都是对不再进入生产过程的产品的分配。
马克思则对这种生产到消费的线性关系进行了彻底的批判。在马克思看来,生产与消费的关系绝不是简单的线性关系、起点与终点的关系。一方面,生产活动并不是凭空进行的,生产活动不仅要消费人的劳动能力,而且要消费、消耗掉生产资料,从这一角度来说,“生产行为本身就它的一切要素来说也是消费行为”[31]。另一方面,消费也并不代表事物的凭空消失,任何方式的消费、任何产品的消耗,都会生产出新的结果。因此,“可见,生产直接是消费,消费直接是生产。每一方直接是它的对方”[32]。生产与分配、交换的关系也与此类似。这样,生产、分配、交换、消费四环节之间的关系就不再是严格的线性关系,也不再是互相孤立的独立环节,而是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辩证关系。“一定的生产决定一定的消费、分配、交换和这些不同要素相互间的一定关系。当然,生产就其单方面形式来说也决定于其他要素。”[33]
从这种辩证关系的观点出发再来审视分配这一环节的话我们就会发现,传统经济学观点对生产与分配的关系的理解是片面的。在线性关系中,分配只能是对消费资料的分配、对产品的分配,但在辩证关系中,“在分配是产品的分配之前,它是(1)生产工具的分配,(2)社会成员在各类生产之间的分配——这是同一关系的进一步规定。这种分配包含在生产过程本身中并且决定生产的结构,产品的分配显然只是这种分配的结果。”[34]这也就意味着,分配不仅可以是对消费资料的分配,而且可以是对生产资料的分配。当分配是对生产资料的分配时,实际上这种分配将影响生产本身的结构及生产方式,而消费资料的分配则只是生产资料的分配影响下的生产本身结构的结果。在这里,一种不同于消费资料的分配的新分配概念“生产资料的分配概念”就形成了。分配不仅能够是对生产的结果“消费资料”的分配,而且也能够是对生产的前提“生产资料”的分配。
在区分消费资料的分配和生产资料的分配之后我们就会发现,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反对分配正义及“公平的分配”原则时,事实上他所反对的是以消费资料的分配为基础的分配正义观念。当古典政治经济学家以及拉萨尔等理论家在谈论分配问题的时候,实际上他们所讨论的是消费资料的分配问题,而当他们讨论分配正义问题的时候,他们所讨论的实际上也就是消费资料的分配正义。这种消费资料的分配正义观念要求“公平地分配”劳动产品,但他们没有注意到的是,“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而生产条件的分配,则表现生产方式本身的性质”[35]。消费资料的分配与生产领域不是相互孤立的,生产方式首先决定了消费资料的分配的基本方式,因而即便按照所谓的公平的原则对消费资料进行分配的话,实际上也不过是在生产方式所给定的框架里进行微调,“所以,在这里平等的权利按照原则仍然是资产阶级权利,虽然原则和实践在这里已不再互相矛盾……虽然有这种进步,但这个平等的权利总还是被限制在一个资产阶级的框框里”[36]。与此同时,根据马克思所揭示的生产与分配之间的辩证关系,对分配领域的调整确实可能影响生产领域,但由于在这里所关注的只是消费资料的分配,而在消费资料的分配概念中,消费资料是无论如何都不会再回到生产领域中去的。因此,这种以消费资料的分配为基础的分配正义是无论如何都无法撼动生产领域从而真正实现平等的,它只能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框架下实现资本主义意义上的平等。
马克思的分配正义观念则突破了消费资料的分配的狭隘视域,马克思指出,人们往往会用一种非历史性的观点来看待生产关系与分配关系,“人们谈到这种分配关系,指的是对产品中归个人消费的部分的各种索取权”。但如果从生产与分配的辩证关系的角度出发我们就会发现,事实上分配关系“是在生产关系本身内部由生产关系的一定当事人在同直接生产者的对立中所执行的那些特殊社会职能的基础。这种分配关系赋予生产条件本身及其代表以特殊的社会的质。它们决定着生产的全部性质和全部运动”[37]。在这里,无论是生产关系还是分配关系,都是具有历史性的关系。一方面,生产关系决定分配关系,从而分配关系本身不是超历史的、永恒的、绝对的;另一方面,通过生产资料的分配,分配关系反过来将决定“生产的全部性质和全部运动”,这样,生产关系也绝不是超历史的、永恒的、绝对的。事实上,只要意识到了生产与分配之间的辩证关系,意识到分配不仅仅可以是对消费资料的分配,而且可以是对生产资料的分配,我们就会意识到“分配关系本质上和这些生产关系是同一的,是生产关系的反面,所以二者共有同样的历史的暂时的性质”。[38]也正是在这一意义上,马克思的分配正义观念绝不仅仅关注消费资料的分配的分配正义,它更关注生产资料的分配的分配正义。马克思所希望的是在生产资料的分配过程中实现公平、正义,从而消灭剥削、奴役和压迫。
四、容纳生产正义的分配正义
在澄清了消费资料的分配与生产资料的分配的区别,并明确了马克思对分配问题的看法是建立在生产资料的分配概念的基础上之后,我们就能够开始合理地探讨生产正义与这种马克思的分配正义的关系问题了。生产正义所揭示的最为重要的问题在于,资本主义社会中的非正义是隐含在生产领域中的,而资本主义又会用分配和交换领域中的平等形式来掩盖这种不平等,从而产生正义的假象。“平等地剥削劳动力,是资本的首要的人权。”[39]所以只要不进入生产领域,实现对生产关系的根本性变革,资本家与工人间的剥削关系就始终存在。而且更进一步来说,当工人将自己的劳动力出卖给资本家以换取生活资料的时候,资本家事实上同时也获得了对工人的劳动能力,即对工人的生命活动本身的支配权。从这一角度来说,雇佣劳动关系所造成的非正义不仅仅局限于资本家对工人的产品的剥削,而且进一步体现在资本家对工人的不平等的、奴役性的社会关系之中。一旦进入资本主义生产领域,“我们的剧中人的面貌已经起了某些变化。原来的货币占有者作为资本家,昂首前行;劳动力占有者作为他的工人,尾随于后。一个笑容满面,雄心勃勃;一个战战兢兢,畏缩不前,像在市场上出卖了自己的皮一样,只有一个前途——让人家来鞣。”[40]这同时也是当代西方政治哲学中的关系主义流派所着重强调的,在关系主义者看来,
“平等主义正义的恰当的消极目标并不是从人类事务中消除不合理的运气的影响,而是要终结明显的由社会所强加的压迫;它的恰当的积极目标不是去确保每个人都获得了他们的道德应得,而是去创造一个每个人都与他人处在平等的社会关系中的共同体”[41]。所以,要想真正实现正义,就不仅要消除资本家对工人的剥削,而且也要消除资本家对工人的奴役关系,而这两点的实现都在很大程度上依托于对生产关系的彻底变革。
事实上,如果从生产资料的分配的角度出发来重新审视这种生产正义观念的话我们就会发现,关注生产资料的分配的分配正义,与关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生产正义,实际上有着共通的理论内涵。首先,生产正义观念反对任何局限于分配领域的调整,而是要求对正义问题的分析必须深入到生产领域中去,生产领域对于正义问题的解决有优先性地位。而关注生产资料的分配的分配正义同样反对任何仅仅局限于分配领域的调整,它所要求的不是消费资料的分配正义,而是生产资料的分配正义,这同样意味着在解决正义问题的过程中将生产领域置于优先地位。事实上,马克思已经清醒地意识到,“工人丧失所有权,而对象化劳动拥有对活劳动的所有权,或者说资本占有他人劳动——两者只是在对立的两极上表现了同一关系——这是资产阶级生产方式的基本条件,而决不是同这种生产方式毫不相干的偶然现象。这种分配方式就是生产关系本身,不过是从分配角度来看罢了。”[42]这就意味着,关注生产资料分配的分配正义观念,实际上也就是从分配角度而展开的生产正义观念,二者都落实在生产领域之中。因此,“正像柯亨所理解的,马克思为了让人注意到‘生产’而蔑视‘分配’时,实质是把‘分配’当成‘消费资料的分配’之缩写。他不会宣称生产方式比任何类型的分配更根本,因为生产方式也要依赖某种分配。”[43]其次,不仅关注生产资料分配的分配正义与生产正义二者所关注的是同一理论领域——生产领域,而且二者所针对并要求变革的都是相同的对象,即以雇佣劳动关系与资本主义私有制为代表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生产正义要求变革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尤其是雇佣劳动关系和资本主义私有制,只有在废除雇佣劳动关系和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前提下,生产正义才能得以实现。而就生产资料分配的分配正义而言,造成生产资料的不公正分配的同样是雇佣劳动关系与资本主义私有制。资本主义私有制创造了工人与生产资料相分离的前提,而雇佣劳动关系则以工人与生产资料相分离为基础,将生产资料的不公正分配落实、确定下来。因此,关于生产资料分配的分配正义,必然会要求从根本上将造成生产资料的不公正分配的理论根源予以剔除,也就是消灭资本主义私有制和雇佣劳动关系。所以,无论是生产正义的实现,还是生产资料分配的分配正义的实现,都最终落实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根本变革,落实为雇佣劳动关系和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废除。
最终,在现实可操作性的层面上,分配正义观念在一定程度上优于生产正义观念。正如前文所指出的那样,生产正义观念虽然揭示了正义问题在生产领域中的根源,但生产正义作为一种不完善的程序正义,它仅仅指明了正义问题得以解决的结果,却没有展示其过程。而分配正义观念则不然,一方面,分配正义并不直接落实为要求生产力的极大发展,而是首先落实为对生产资料分配的正义性的考量。在这一方面,促成生产资料的合理分配比促成生产力的极大发展更具可操作性。另一方面,分配正义可以落实在社会制度层面,通过社会制度的选择来实现社会的变革。这条思路得到了罗尔斯的支持,在罗尔斯看来,“对于思想和良心的自由的法律保护、竞争市场、生产资料的私人所有、一夫一妻制家庭就是主要社会制度的实例。把这些因素合为一体的主要制度确定着人们的权利和义务,影响着他们的生活前景——即他们可望达到的状态和成就”[44]。因而对社会制度的选择将在整体上对整个人类社会产生影响。事实上,生产资料分配的分配正义就可以这样通过落实为社会制度的手段来逐步实现,无论是在某个具体范围内调节对生产资料的分配,还是在最根本性的意义上变革雇佣劳动关系、变革资本主义私有制,我们都可以通过落实到社会制度的层面来进行操作和执行。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生产正义指明,只有从生产的角度出发才能真正实现正义,而分配正义实际上是能够容纳这一要求的。一方面,以生产资料的分配概念为基础的分配正义不会固守分配领域,而是能够通过对生产资料的分配的调节来现实地变革生产关系;另一方面,以社会基本结构及社会制度为对象的分配正义不会死守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及私有制不放,分配正义本身就会提出变革社会制度,包括从根本上颠覆资本主义制度的要求。而且更进一步来讲,当分配正义以生产资料的分配为着力点时,其具体策略比生产正义更具现实可操作性。因此,关于生产资料的分配的分配正义实际上是能够容纳生产正义所提出的理论内容的,而且以生产资料的分配概念为基础的分配正义也是与马克思本人的观点相契合的。在这一意义上,将马克思的正义理论理解为容纳生产正义的分配正义理论是合理并且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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