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社会主义还是资本主义
中国经济问题的症结所在,怎样走出经济体制政革的困境,理论界聚讼纷纭,莫衷一是。其中,已成为不可小看的思潮的一种主张令人关注。
把全部问题的症结归结为国家所有制的公有制,从而,认为全部问题的关健在于“从根本上改革目前的国家所有制”,再造所谓“法人所有制”,以“法人所有制”的“法人企业”为主体,构建市场力量取代了行政的力量而成为调节社会经济运行主导因素的公平和效率具全的市场经济。【见《光明是报》87年11月16日《论法人所有制》,和87年12月14日《论商品经济中的公平与效率观》】
国家所有制之所以成为全部问题的症结所在,则又主要是因为国家所有制下“人人都是生产资料的所有者,但谁也不能具体地占有、使用和处分生产资料。”造成了“所有权缺位”或者“公有制经济内在矛盾”【《经济研究》91年1期《公有制经济内在矛盾及其解决方式比较》】,产权和产权关系模糊【《光明日报》87年10月10日《关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主线问题》】。
生产资料的“所有”,是对生产资料所有权的所有。生产资料的“占有、使用和处分”,有两种意义:[1]是指对生产资料本身的“占有、使用和处分”;[2]是指对生产资料所有权的“占有、使用和处分”。与事物的“占有、使用和处分”不能与使用者相“分离”,而必须相“结合”一样,所有权的“占有、使用和处分”也不能与使用者相“分离”,而必须相“结合”。只要有所有者的认可,一物可以与一物的所有者相“分离”,而与非所有者的使用者相“结合”,一物的所有权也可以与所有者相“分离”,而与非所有者的使用者相“结合”;物可以被非所有者“占有、使用和处分”,物的所有权也可以被非所有者“占有、使用和处分”。但,不管是哪种意义上的“占有、使用和处分”,都决不意味着非所有者的“占有、使用和处分”者拥有或必须得拥有所有权。所有权被非所有者的“占有、使用和处分”,就象所有物被非所有者的“占有、使用和处分”一样,必须得到所有者的许可,并得在所有者授权的范围使用,至少得不被法律判定为是侵犯了所有者的权力和利益。
所有权,不是人对事物的权力,而是人对人的权力。是政治统治以法的规制就稀缺事物的效用利益,从而就稀缺的效用事 物的占有、使用、享用和处置所确认、赋予和维持的所有者对他者的支配的权力。就事物的效用利益,从而事物及其“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所有者对他者的这种支配与服从的权力关系来说,所有权则是不能与所有者相分离,分离发生了,所有者就不再是所有者,而转化成非所有者了。
全民所有制是全体人民的公有制。只要是人民的一员,人人都是全民所有制的任何一件生产资料和其它财产的所有者。从而,任何个别人或由个人组成的非全民的团体或组织都不能独立于全民地行使全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和其它财产的所有权,任何个别人或由个人组成的团体或组织都不能独立于全民地拥有全民所有的任何一件生产资料和其它财产的所有权。但这并不妨碍人民的主体通过工人阶级的革命专治或者全体人民通过人民民主的方式,由代表全体人民的国家最高权力机关集中统一的行使和实现全民所有的财产所有权,并且只能通过在本质上代表了人民根本益的国家的国家所有制的形式行使和实现。我国的国家所有制,是国家行政经济管理运行方式下的国家所有制。国家对国家行政经济的各级条块、企业“占有、使用和处分”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从来就有基本上明确具体的规定。条块和企业根据这些规定,从来就是生产资料和其它全民所有的财产所有权“占有、使用和处分”的具体承担者。“占有、使用和处分”的界线,从来就是基本清楚的,根本就不存在“谁也不能具体地占有、使用和处分生产资料所有权”和“所有权缺位”。
所谓产权关系,就是所有权的“占有、使用和处分”在所有者和非所有者之间的权力---利益---义务关系。产权关系随集中统一的国家意志的权力行为变动,这正是国家所有制的应有之事。而在国家行政经济中,在作这种变动时,国家行政的下级服从上级,各级条块、企业和全国服从中央,否则就是违法乱纪。建国以来,企业在中央与地方之间的下放与上收,在条块之间的聚合与分散,既依不得地方和部门,更依不得企业,而是必须依从于行政大一统的国家的意志。产权和产权关系是如此明确,根本不存在“产权关系模糊”。
国家所有制的企业对生产资料没有所有权,但拥有政策、法令、法律规定的生产资料和产品的所有权的“占有、使用和处分”权。国家所有制本身,并不是国家所有制的企业之间进行所有权的“占有、使用和处分”权的商品交换的必然的障碍,也不是国家所有制的企业用国家的生产资料和产品的所有权与个人、集体和外商进行商品交换的必然的障碍。至于政策、法令、法律是否许可,在哪种程度和范围内许可则不是国家所有制本身的问题。被认定为“已经被实践证明是行不通的”“全民所有制所固有的最深刻的内在矛盾”的“生产资料全民所有的统一性与单个企业独立占用分散性之间的矛盾”并不存在【见《经济研究》1991年三期《论国家所有制改革的规律和方向》13页】。资本主义社会一个大公司的统一的所有权也是由为数众多的分公司或企业占用,只不过没有社会主义国家那么多罢了。国家所有制本身,在所有权和所有权的“占有、使用和处分”上不是妨碍商品交换和商品经济的制度因素。
所谓公有制的内在矛盾【参看《经济研究》91年1期3页《全民所有制经济内在矛盾及其解决方式比较》】也不是公有制本身固有的。类似的矛盾在现代西方也存在。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这样的公司越来越多,并且已在社会经济中占居统治地位。这些公司的股权极为分散,没有任何一个个人股东对公司拥有实质性影响力的股权,就此意义上同样可以套用某些人的话说,每个个别个人股东对公司便不能拥有特殊的所有权。每个个别个人股东的股权都外化,对象化到已经和正在“非股东化”的董事会身上之后,每个个别个人股东实际上便都不再处在公司所有者的经济地位上,而只是公司观念的所有者,【参看《经济研究》89年1期17页】。由于股东对公司的各项权利的行使也只能以“集合方式”——与公有制有所不同的是股权民主的“集合方式”——实现,排除任何个别股东单独行使公司权利的可能性。以股权民主的“集合方式”共同行使公司权利的条件下,在这样的公司中个人行为和行为后果的相关程度也并不像人们想像的那么高,或者与公有制下没有原则区别。某个股东比别人更努力地关心公司财产,也只能得到由此而产生的公司收益中按全部股权平均后的不足道的一份。股权越分散,他所拥有的股权在公司股权中的比重越是微不足道,他在公司收益中得到的就愈少。由于他的不努力或失误造成的损失也以同样方式分配,还由于其它的原因,使得股东行使其股票所代表的公司所有权更多地是用脚投票,而不是用手投票。于是出现了不是股东,而是使董事会“经理阶层”化的“经理阶层”掌权的局面。
不少公司的实际当权阶层来自他们当权的公司的经济利益——更不要说其它的权力利益了——已经在绝大程度上不是由这些当权者拥有的他们当权公司的股票代表的股权带来,即不是由他们在他们当权的公司的个人所有的财产带来。但他们却不仅没有倾向于通过努力最小化来谋取收益最大化,而且还能够较为成功地克服公司的一般雇佣职员和雇佣工人努力最小化收入最大化的企图,并使他们努力最大化收入最小化【参看《经济研究》91年1期《公有制经济内在矛盾及其解决方式比较》】。这表明,作为经济运行主体的公司的活力或由公司的经营活动外在的构成的健全的市场所需要的公司具有的素质并非与财产的私人所有权有必然的联系。同时也给我们一个启示:社会主义商品——市场经济对至少是那些关系重要的企业,并不见得非要引进个人股份制来重新改造不可,纵使进行股份制改造,并不见得非要放弃公有制性质的国有股权对公司股权的绝对控股权,至少不见得非要放弃公有制性质的国有股权对公司股权能起主导作用的股权比重。即至少对那些关系重要的企业,国家不能放弃对其的控制、至少是主导权。
问题的症结不在于公有制本身。以下我们将知道,资本主义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其实并不象某些人说的那样是公司的独立所有者,而是代表所有者,许多公司的实际权力并不掌握在所有者手上,甚至不在董事会手上,而是掌握在公司的高层经理手上,而且如上所述,这些高层经理所获取得的权力——利益在绝大程度上已经不是由他们当权的公司的他们私人的财产所有权带来,资本主义的这些公司并末因此丧失活力,或有了活力以后公司的行为并非不“合理”。只要能使人们说的那个公有制的“劳动者主权机制”【《经济研究》89年1期《改革、调整增长与摩察性通货膨胀》】的企业的劳动者的经济利益,特别是企业当权者的经济利益和与企业当权相联系的其它权力利益能与兴衰直接由市场竞争决定的企业真正联系起来,加上具有从全局利益【资本主义的全局利益,当然是资产阶级的全局利益】统治、管理生产——经济能力的国家的非行政隶属的法制方式的统治管理,“公有制成员个人往往倾向于在获取同等收益条件下使努力最小化[即使相对收益最大化]”,“搭便车”的现象就能够在根本上被克服。
南斯拉夫的所谓“社会所有制”和“工人自治”所以失败,要害不在于公有制或国家所有制,而是在于统治经济的党——国家行政体系的腐败和涣散。所谓“工人自治”其实在根本上并没有使企业和工会组织的当权者脱离国家行政体系的权力支配。党——国家行政体系的腐败、涣散,得以使企业权力被当权者用来谋取私人的利益,从而内外钩结,侵蚀“社会所有制”和“工人自治”的经济。至于后期由于党——国家行政体系的根本涣散,企业当权者摆脱了国家行政的操控,根本腐败和涣散的政治——法律规制丧失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的作用,不能使职工,特别是企业当权阶层的命运与企业经营的好坏联系起来,反而使内外钩结侵蚀企业资产的情况更加严重。腐败、涣散的政治统治规制的商品——市场经济不可避免的只能是腐败的,造成严重的经济问题。“社会所有制”和“工人自治”所以失败,是政治统治的根本腐败和涣散所造成。
三十年代大危机以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已经前所末有的发展为社会生产——经济的能动的统治者。市场由以形成的人们彼此之间拥有的自主权和对财产的所有权和由这样的人们之间必然产生的契约关系或商品关系,所有权的“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力——利益——义务关系,自始就是通过国家的政治统治的规制才能实现、发展和完善的不说,资产阶级国家赴诸行政、法律、税收和财政支出及其实现的再分配,中央银行对货币和信贷的调控,乃至非常时期的价格控制等等,甚至一些国家用国家所有的企业对资本主义商品市场经济的影响、制约作用,是规制、整治、监管、调控、干预市场经济的主体难道还表现得不充分么
对社会生产——经济的管理有直接和间接之分。对社会生产——经济的间接管理是指的对有助于社会生产——经济统治管理的政治、法律、文化意识形态等的直接管理。而对社会生产——经济本身的管理只有直接管理,不存在间接管理。只存在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行政手段是非行政隶属的强制的法的规制——如对商品交换、契约关系、公司法、劳动法等等的规制,经济手段是利益诱导的和国家在交换关系上与其他经济主体彼此拥有自主权的通过商品交换关系实现的干预和调节。市场经济的所谓“自由”,是指市场由以形成的交换者之间在商品交换或契约关系上以服从法律规制为前提,彼此依法拥有自主权,从而相互拥有自由权利。商品交换、契约关系的主体及其的商品交换或契约关系必须受法律的规制,因此,根本就不存在自由。在现代资本主义国家,企业的人、财、物、供、产销等等无不处在国家的非行政隶属的法制管理之下。
市场经济,决不是市场力量取代了国家行政力量而成为调节社会经济运行主导因素的经济,而是国家政治统治及其行政力量根本维护商品交换或契约关系者之间必须是相互拥有自主权和自由权利进行商品所有权或其使用权的交换来对社会生产——经济依法规制、整治、监管、调控、干预的经济。
“不可避免地把生产单位置于行政部门的附属物的地位,使他们失去了作为一个商品生产者所应有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和自我发展的权力和能力”【《光明日报》87年10月10日《关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主线问题》】的,即不是国家所有制的公有制本身,也不是国家承担起了经济运行主体的任务,而是国家对国家所有制经济占绝对统治地位的社会生产——经济的管理方式。
被断定为给资本主义财产所有权关系带来了革命性变革的“法人所有制”的最典型、最有发展前途的法人形式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法人所有制”,不管是国家所有、私人所有、各类股东在企业股权的关系怎样,据信,我们社会主义国家搞起来,就更不是私有制的了。“私有制是一种自然人所有制,在这种企业中,生产资料属于自然人所有。股份有限公司则是一种法人所有制。在这种企业中,生产资料不属于任何个人而属于法人机关。”【《光明日报》87年11月16日《论法人所有制》】
“法人企业”的“团体”与此不同之处在于它不象“合伙企业”那样是人的联合的团体,而是资金的联合的“团体”。“合伙企业是人的联合,而法人企业则是资金的联合”【《光明日报》87年11月16日】,一旦成为“资金的联合”的“团体”的企业,私人所有制的财产关系就转变成了“法人所有制”,企业就根本有别于私人所有制的企业了。
没有生命和意识的资金本身“联合”出什么“团体”只能是奇谈怪论。任何团体由以构成的联合,都只能是人与人之间某些方面的权力——利益的意志行为的统一。这里的所谓“资金的联合”,只能是人们将“资金联合”,而人们将“资金联合”,则只能是将他们私人所有的资本所有权统一起来的人的联合,从而只能是人的联合。资本主义社会中的“合伙企业”和“法人企业”都是在商品经济中从事盈利性经营活动的私人资本所有者的人的联合的团体,从而,联合者都必须在从事这种活动时把“占有、使用和处分”各个参予这种联合的个人私人所有的资本所有者的意志行为和他们私人所有的资本所有权统一起来,这即所谓“资金的联合”。前者的“人的联合”必须有人的“资金的联合”,后者的“资金的联合”必须是而且只能是私人所有者在经营他们私人资本所有权上的“人的联合”。这两者都是联合者在他们私人资本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和处分”权——上的意志行为的统一,只不过联合的方式有所不同,根本谈不上“人的联合”与“资金的联合”的区别。
既然如此,这种“资金的联合”的“法人企业”,决不能是“资金的联合”者,“股东一旦购买了股票就立即放弃了对这部份资金的所有权,并同时取得了一种股权”【《光明日报》87年10月10日《关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主线问题》】。果真如此,股东就连一般的债权人都不如了。购买债券成为债权人,也不是“就立即放弃了对这部份资金的所有权”,只不过是用“这部份资金的所有权”一定时间的使用权与债券发行者进行商品交换罢了。存款人购买存款单亦然。股权不同于债权的地方在于,它不是以债权关系保持所有权,从而,“这部份资金的所有权”的使用权没有象购买债券那样由购买股票而依据一定的条件,在一定时间转让给股票发行者,股票【指普通股票】是所有以购买股票方式投资的投资者的资本所有权集合而成的公司资本按这种投资者在公司资本中与股票相应的资本部份对公司不可分割和完整的所有权拥有的所有权凭证。通过购买股票成为公司股东,不是由“这部份资金的所有权”或其使用权交换了什么,更不是放弃了“这部份资金的所有权”,而是以股份制行使所有权的方式取得了股份有限公司资本的与股票相应的资本部份的所有者的权力和行使权力和获取相应利益的资格。债权人由于通过商品交换转让了一定条件和时期的资金所有权的使用权不负有用以债权关系保持着所有权的资金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尽管要承担风险,因为债权人对他所有的资金所有权的使用不负责任。而股票资产的所有者则负有用以股权关系保持着所有权的资产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因为股权人对他所有的资产所有权的使用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由股东构成的股东大会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决定者,是公司董事会由以产生和公司一切管理经营大权的最高权力机关。董事会必须按照股东大会决定的公司章程和决议行事,接受股东大会或其产生的专门机构的监督、检查,并对股东大会负责。所谓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所有权“集中”在董事会,其实是在作为公司最高决策和监督机关的股东大会之下,在股东大会决定的章程和重大决策的范围内,由股东大会将公司资产所有权的使用权集中在董事会。所谓董事会成为“法人机关”,其实是董事会成为用股东的公司资本来承担公司经营活动的民事责任的股东大会的执行机关。“出资人出资设立法人”,正是公司资本所有者通过股东大会行使公司资本所有权的表现。最大的股东不一定是董事长、甚至董事,董事会的所谓“非股东化”,只能是股东大会行使股东资本所有权确认和决定的结果。股东与股东大会设立的董事会的关系,是拥有公司资本所有权的“人的联合”形成为资本所有者的整体的“团体”与由它依法设立的董事会之间依财产所有权决定的、作为所有者的“团体”与只能是代表其意志行使其赋予的权力的执行机构的董事会的权力支配者与服从者的关系。【参看《光明日报》87年10月10日《关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主线问题》和87年11月16日《论法人所有制》】。
资本主义的集体私有制企业,较个体私有制企业更有利于实现更大规模的生产经营活动,技术更新和改造,市场竞争和更大规模地通过商品——市场关系实现社会生产——经济的资源配置和发展。所谓集体私有制企业,就是私有制基础上的各私人所有者根据各其的资本的多少来决定权力、利益大小和多少的个人联合的企业。企业不再属于任何个别的私人所有者所有,而属于据此联合起来的各私人所有者的团体所有。商品经济有效性的基本要求之一就是从事商品经济的经营活动的人或团体必须用其经营的资本甚至所有者个人其它的财产来承担从事这种活动的民事责任。最初,这种责任一概是无限的,企业资本不足以抵偿债务或由其经营活动给他者造成的损害就必须用所有者企业以外的财产赔偿。对“人合公司”,这种无限责任得由股东连带承担。由于这种关系和其它的一些原因,未得到全体出资人的同意,每个股东的出资份额不能任意退出和转让。由越来越众多的所有者联合的团体所有的企业会产生越来越多的所有者与直接经营活动相分离的趋势。越来越不可能直接从事经营活动的所有者又要用自已的财产对经营活动负连带无限责任是作为股东的非直接经营的所有者越来越难以接受的。这就限制了集体私有制企业的发展。更高级的集体私有制企业应运而生,这就是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参加到股份有限公司这种“人的联合”的“团体”是通过自主购买公司股票实现的,股份有限公司所有股东都只用自已参加的资本负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通过股权民主行使所有权的方式将直接的经营管理权交给由其设立的董事会执行。由于必须服从上述谈的那个商品经济有效运行所必须的基本要求,股东大会必须赋予它的从事直接的经营管理活动的执行机关的董事会用公司所有的资本来对公司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在能用公司资本对公司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这一点上,董事会的经营活动在任何情况下对任何自然人或包括股东大会在内的自然人的团体都无异于公司资本的所有者,而不同于一般的受托者或代理者。这就是经济上的“法人”的实质所在。
成然,由于公司股权的十分分散,西方大公司的权力实际上掌握在它们的董事会甚至高层经理手上,股东大会对按法律和章程规定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的董事会提出的议案一般情况下总是能够通过。个别股东使用他的股权来有效地反对董事会或高层经理必须得到合起来拥有足够股权的其它股东的响应或支持。除非董事会或高层经理的行为及其后果能引起合起来拥有足够股权的股东们的一至反对,个别股东行使他的所有权来反对董事会或高层经理没有实质性意义。也就因此之故,董事会和高层经理总会竭力使自已的行为及其后果在决定性的意义上能使拥有足够多的股权的股东得到安抚,并且通常又总是能够作到这一点,加上股东可以在市场上通过出售股票将股权转移掉,在股权分散的情况下就出现了“一般股东只关心分配和股票价格,对公司经营和议决权的使用不大关心”的现象[《经济研究》89年5期第56页]。但这不是股东对与股票相应的公司所有权的放弃,仅仅是对行使这种形式的所有权的议决权的放弃。与此同时,个人股东议决权极积发挥作用的另一种方式发展起来,这就是个人股东的议决权通过种种方式集中在某些个人或“团体”手中——如本公司董事会和高层经理的个人和公司以外其它的个人或“团体”手上,被利用来进行争权夺利的斗争。由于议决权没有参加到议决过程中去也必然会影响议决的结果,因此,纵使股票的个人所有者放弃议决权,无论在哪种情况下,也不会丧失议决权实际的作用。
迄今为止,发达资本主义世界有哪个国家通行的原则不是根据股东的股权来决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权力的?有哪个国家普遍的现实不是争夺公司的权力的斗争是基于股东的股权关系的基础之上?董事会的产生、高层经理进入董事会和董事会的“非股东化”又有多少不是对以股权形式存在的股东的所有权的利用实现的?个人股东的股票所代表的议决权对上述提到的那些个人或“团体”的价值所在就在于股票所代表的议决权的根本有效。而股东的议决权和股东的信任正是对公司资产所有权的使用权的最具决定性的因素。股票价格下跌造成股东抛售股票的风潮必然会导制公司股权关系的重大变化和公司在金融市场上以包括发行股票在内的各种形式筹措资金的信用地位下降,从而导致董事会和高层经理班子的改组或重组,乃至公司的破产。这会给公司的当权阶层的个人利益乃至命运造成根本性的危害。这样,在政治统治的法律规制根本有效的社会中,董事会和高层经理的经营管理活动一般就能被置于依所有者的权力——利益运行的轨道上。这是利用,是对这种形式存在的所有者的的所有权的利用,但不是对所有者的所有权的削弱、排斥或剥夺。股东对议决权的放弃,不是在他者的强迫、压力下的放弃,而是非他者压力下的基于自已权力——利益的权衡基础上的自主决定的权力行为。他者的代理,也必须有不能被他者权力利益争夺的对手有足够证据证明是对被代理者议决权的侵犯的保证。在股权形式的所有权的议决权上,足以使包括董事会或 高层经理在内的各种各样的代理者不能侵犯被代理者的权力——利益的那些最基本的社会条件和统治势力在发达资本主义社会不仅没有根本动摇,而且还在加强和发展。
所谓独立于股东大会的董事会是脱离了作为股东的投资者和股东大会的“团体”的公司财产的独立的所有者,作为股东的“投资者不是企业财产的所有者,企业的投资者与企业的财产的所有者分离了”,“法人所有制企业中通行的不是所有权约束”,“法人企业”相对于股东及其股东大会“拥有独立的财产、具有独立的意志和独立的利益”,“能够以自已的独立意志和利益来从事公司的经营活动”【《光明日报》87年11月16日》】,“法与实际产生了严重的脱离,股东的权力被极大削弱”【《经济研究》89年5期《论西方国家股份经济的发展趋势》48页】,“所有权淡化”等等之类的说法,纯属捕风捉影的主观臆断。
发达资本主义占社会总资产绝大比重的绝大多数个人股东、债权人和法人的资产所有权被极少数对这些财产不拥有所有权的人的利用,并没有造成类似于社会主义国家那样的客观逻辑结果,更不会由这样的利用而使财产所有权关系“发生革命性的变革”。董事会的“非股东化”和“经理阶层掌权”不过是西方资产阶级以假乱真、以点概全编造出来的谎言。无需争辩的事实是西方股份有限公司中实际操控着合起来占全部社会总产值大部份的那些大公司权力的董事会成员和高层经理一般都拥有他们当权的公司的股票。这些个人拥有他们当权的公司的股票在该公司的全部股票中微不足道,对于这类公司来说不存在对公司有实质性影响的个人大股东,不等于这些人中的大多数拥有的他们当权的公司的股票资产在社会的拥有股票资产的个人中不属于其中极少数的大量股票资产的拥有者和大股东。由于分散风险等等的关系,也许这些人的某些人持有的他们当权的公司的股票资产在社会的个人股东中算不得很突出,但要说他们中的绝大多数人拥有的包括该公司股票在内的所有股票资产会与社会的一般股票拥有者没有特别悬殊的区别可能就大谬不然了。这还没有把这些个人拥有的包括其它有价证券在内的所有金融和非金融的资产算上去。因此,所谓董事会的“非股东化”,恐怕在绝大多数个例中只能指由这些大公司的“内部董事”物色的“外部董事”,就是“外部董事”的“非股东化”恐怕在绝大程度上也只能是指不拥有该公司股票的个人股东中的那些社会上大的股票资产和其它资产的所有者。依靠剥削来满足奢侈生活的资产者分成了两个阶层,掌握公司权力的“企业家”资产者阶层和没有掌握公司权力的食利者阶层。在掌握公司权力的资产者阶层中靠家族的财产所有权关系掌权的“企业家”在“企业家阶层”中已经不占多数,他们在公司的统治地位正在或者可以说已经让位于沿着本公司的阶梯爬上来的“企业家”。但这些人决不属于根本有别于资产阶级的“经理阶层”。根本有别于资产阶级的“经理阶层”在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是不存在的。掌握这些大公司权力的资产者阶层的绝大多数,已经不能靠自已个人拥有的股权获得公司的权力职位,甚至他们的经济利益在绝大程度上已经不是由他们拥有的他们当权的公司的股票和债券资产带来。但他们凌架、统治和运用超越于一般劳动者的政治经济的权力——利益和他们的前程却是建立在私有制的基础上的,与私有制的财产所有权关系命运攸关。
资本主义股份制和金融制度的发展,不仅没有使这些作为在资产阶级中都占极少数的“经理阶层”的资产者得以在股份、金融制度下最大限度的利用私有制基础上的所有权的议决权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实现的统治超越他们所属的那个阶级的意志、权力和利益的规定,而且使资产阶级私有财产的所有权对整个社会的统治变得更加根深蒂固和发展了。私有制基础上的现 代资本主义的股份制度和金融制度,是使党、政、议会、军和有重要形响力的文[包括艺术、教育、新闻舆论等]、工[工会]和其它的民间团体的头头资产阶级化,使任何最“民主”的政治和文化制度的实质都不可避免资产阶级化的最精巧的方式。通过这种方式资产阶级得以以越来越“多元”和越来越“自由、民主”的形式形成为一个统一体来从整个社会政治、意识形态和经济的高度强化、发展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私人财产所有权至上的原则的统治。
世界上,过去、现在和将来都决不存在和会出现既不是私有制,也不是公有制的“法人所有制”,从而,不存在“法 人所有制关系下”的“企业组织制度”。一切财产所有制都是人的或自然人的所有制,并且,归根结底只有两种——私有制和公有制。私有制和公有制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根本区别在于,是确保还是废除财产的私人或个人所有权作为分决定人们在社会生产——经济关系的权力——利益的决定性原则。西方股份有限公司根本没有,也不会改变生产——经济关系的权力——利益关系在总体上是由财产的私人所有权或个人所有权决定这一本质属性,西方的股份制,只不过是私有制下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否认西方股份有限公司的私有制的性质,断言“这种法人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产生,给企业的组织制度和财产的所有权关系带来了一系列具有革命性的变革”【《光明日报》87年11月16日】,发达资本主义世界已经出现了非私有制的“法人所有制”占统治地位的局面,实在是毫无根据的瞎说。
至于“在商品经济条件下,经济关系是一种利益关系【按:未毕在非商品经济条约件下,经济关系就不是一种利益关系】,而这种利益是通过市场竞争来实现的;商品的经济动行是以市场为轴心【按:不如说以利益为轴心更为恰当】,市场既决定着生产的规模和需求的规模【按:市场是衔接供给即生产与需求的环节,是商品经济的供给即生产与需求决定市场的规模,而不是相反】,因而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配置也是通过市场来实现的【按“通过市场实现不等于由市场决定,因为市场不能与政治相脱离,而且是由政治统治规制的】。这样,在商品经济条件下【什么样的商品经济呢?是资本主义的还是社会主义的】,市场的主体——企业和劳动者就成了社会经济运行的主体【按:西方国家的市场经济是资产阶级性质的政治统治规制的市场经济,是这样的政治统治规制的市场经济中的企业的所有者和企业的实际的掌权者主宰着企业成为经济运行的主体,这不可能是劳动者,只能是资产者】,市场的力量则取代了行政的力量而成为调节社会经济运行的主导因素【按:离开了政治统治的包括法律在内的法的规制,契约或商品交换关系及由其构成的市场从而市场经济就无法形成和维持。而一切包括法律在内的法都要经过国家行政贯彻实施即规制。规制就包括国家行政的整治、监管、调控、干预。因此,所谓“市场的力量”是在国家政治统治的规制下“成为调节社会经济运行的主导因素”。离开政治统治就没有一切形式的所谓经济,包括市场经济。市场经济是以契约或商品交换关系形成的,在政治统治规制的契约或商品交换关系中本来就不存在什么“行政的力量”,在市场由以形成的契约或商品交换关系中不存在“市场的力量则取代了行政的力量而成为调节社会经济运行的主导因素”的事情。“社会经济运行的主导因素”只能是国家政治统治的规制,而不是什么“市场的力量”。】在这种情况下,机会的平等观就必须取代结果的平等观而成为社会的道德准则和价值方针”【按:经济关系是一种利益关系,利益关系是通过市场竞争实现的,商品的经济运行是以市场为轴心的,市场决定着生产的规模和需求的规模,从而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配置是通过市场来实现的,市场力量取代行政力量成为调节经济运行的主导因素,又怎么能得出劳动者就成了社会经济运行的主体,机会的平等观就必须取代结果的平等观而成为社会的道德准则和价值方针的结论呢?简直是胡言乱语。】[见《光明日报》87年12月14日“论商品经济中的公平与效率观》】,这样的奇谈怪论就更加令人吃惊。
从事政治经济学研究的人们想来不会不懂得这样一个基本的常识,即马克思的商品——市场经济的价值法则,正是以社会平均生产——经济条件和平均熟练程度的必要劳动时间作为决定处在有差别的生产——经济条件和熟练程度不同的所有从事生产——经济活动的人的必要劳动支出的标准,作为价格依以波动的核心,从而成为交换和分配原则由商品——市场加以贯彻。熟练程度存而不论,这就是说那些生产——经济条件高于社会平均水准的人就可以用更少的劳动时间获得更多的收入,而那些处在生产——经济条件低于社会平均水平的人则只能更多的劳动获得更少的收入。
人成事——包括获取权力——利益——的机会在决定性的程度上正是由人的包括生产——经济条件在内的社会条件和能力决定的。而导致一般人具有重要社会意义差别的能力在很大的程度上一般是由后天的社会条件决定,而决不是“天赋的特权”[同上]。因此,如果要说什么机会的平等,原则上就是人的社会条件的平等。而论者的机会的平等却恰恰是要以承认劳动者的能力和生产——经济条件的差别为前提。“机会的平等给具有不同劳动能力的人和具有不同生产和经营条件的企业带来不同的收入”,正是以现实能力和生产经济条件的不同带来不同的收入为“社会的道德准则和价值方针”[同上]。生产——经济的条件自然包括对生产资料所有及其“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条件,这种以生产——经济条件的不平等带来收入分配的不平等的“机会的公平观”正是资产阶级露骨地压榨劳动人民来满足他们一小撮奢侈生活的“机会的公平观”,对于这样的“机会的公平观”今天的西方资产阶级在理论上已有所忌讳,社会主义国家中国有的经济学家居然奉若神明,真是莫明其妙!
在我国,城乡、地区,大城市与小城镇之间,不同部门、行业,同一行业不同所有制和同一所有制不同国家行政层级的企业之间,包括企业依托和利用的国家行政权力,不同的政策待遇和由此在市场上取得的地位等等的政治、政策、经济、技术硬件和物质资料等等的生产——经济条件,人的文化、科技素质等都存在着相当大的甚至是很大的差别。这种情况下,让分配,乃至于生产和需求的规模,产业结构等资源配置由取代了国家行政力量而成为社会经济运行的主导因素的市场力量来调节,而国家对商品——市场经济的公平与效率的宏观协调的基本任务又仅仅是论者指出的那三个方面,其中,用税收办法对企业由不平等的社会条件导致的不合理收入进行适当的和可能的调节还被认为是不平等的,姑且不说对公有制进行“法人所有制”或“国家——个人股份制”的改造以后情况怎样,甚至姑且不说各种当权者在商品——市场经济条件下腐败堕落、利用职权,以权谋私,甚至诸如“官倒”、“回扣”等等之类的牟取私利的活动,市场经济的运行将导制怎样的不平等和不公平才真是无需赘言的。
纯商品——市场经济仅是一种理论模式。从来的包括商品——市场经济在内的经济都是与社会的政治不可分离地联系在一起的。政治决定包括经济的各方面,政治统治腐败了,社会的各个基本方面都搞不好。政治统治破坏了,社会就破坏了。商品交换关系由以进行的主体相互拥有的自主权和对商品拥有的所有权,以及由相互拥有自主权和财产所有权的主体间进行的商品交换关系就是由政治统治依法确认、赋予、维护和规制的结果,一切生产——经济的权力利益关系都是政治统治规制的结果。统治阶级通过政治统治对商品——市场经济实现的利益关系重要的形响、制约和规定,甚至可以说政治状况和国家的阶级性质在根本上决定着社会权力——利益的分配。当资产阶级的政治统治受到人民斗争的制约很小的时候,资产阶级的国家坚持基本由市场的交换关系或由市场来决定人们的权力——利益分配,而不顾下层人民的死活。经过近、现代的长期斗争,人民的政治斗争对资产阶级的政治统治的制约趋于增强,于是社会生产的财富和权力——利益的趋于增加的分配通过税收和财政开支来实现对下层人民的有限维护和倾斜。政治在包括经济利益在内的权力利益的分配中的作用是如此的重要,以至于劳动人民只有通过工人阶级领导的人民民主专政成为国家的主体,劳动者才可能使“市场力量”被规定到根本有利于或相对有利于人民的轨道。否则,纵使是公有制经济成份占绝对比重,劳动者在经济上的主体地位也难以、甚至不能得到保持,公有制也会名不符实。决定公平的场合是政治而不是市场——包括公有制经济成份占绝对比重地位基础上的市场。市场经济正是造成包括经济利益在内的权力——利益两极分化的一种巧妙的方式。工人阶级领导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对公有制占主导地位的商品——市场经济的统治,才可能与其它的市场经济的社会不同,能相对更大程度地实现对下层人民权力利益分配的倾斜。政治决定经济。马克思主义和毛泽东思想的无产阶级性质的共产党领导的政治统治的市场经济,才是决定市场经济是否具有社会主义性质的决定因素。
1991年12月
2020-11-27发表于红歌会网
「 支持!」
您的打赏将用于网站日常运行与维护。
帮助我们办好网站,宣传红色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