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需要是近现代分配正义理论的一个分析视角,同时在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的相关论述中也是重要的理论概念。近代分配正义理论沿袭了古典经济学的传统,以财产所有权为核心的权利体系构成了分配正义的理论基础。马克思在对资本主义社会的批判中,从人的需要的角度分析了在特定的生产方式中劳动造成的人的异化。在马克思的需要理论的三重含义中,需要理论从传统的古典经济学出发,超越了近代分配正义理论所描绘的人类社会。现代分配正义理论与马克思主义的需要理论有着共同的理论渊源,这为当代中国化的社会分配正义理论研究提供了可能性。
关键词:马克思;分配正义;需要理论;权利;所有权
上世纪七十年代以来,分配正义成为了众多政治哲学学者研究的热门话题之一,其中分配正义与需要的关系成为分配正义理论研究的重要维度。在政治哲学史上,有很多关于分配正义与需要关系的论述:亚里士多德认为分配正义是比例适度的正义[1],洛克认为分配确立了人的所有权以满足人的需要[2],黑格尔认为所有权本身在市民社会就是一个“需要的体系”[3],美国学者迈克尔·沃尔策认为社会应当分配社会所承认的需要[4]。在这些有关分配正义的论述中,我们都能够发现基于当时生产力发展水平的人的需要的变化,同样,分配正义的内容和形式也在人类生产和生活的历史中发生了变化。在亚里士多德的几何分配正义中,他只讨论了按照比例的几何分配,原因在于当时的生产能力有限,亚里士多德只能将美德看作是分配满足需要的标准。洛克则将需要问题归结到财产所有权问题上,同时也指明了财产所有权是由劳动确立的。[5]实际上,古典政治哲学、近现代分配理论和马克思主义有关需要的理论虽然存在一定差异,但从现实的社会关系来讲,在需要逐步成为分配正义的原则之一的同时,马克思主义关于生产方式与需要关系的论述以历史性的方式向我们展现了分配正义问题的复杂性和具体性。现代分配正义理论所要求的平等、自由,特别是平等往往是从抽象的角度来理解现实社会分配的正义性,这也是分配正义往往遭遇现实困难的原因之一。[6]
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以及《资本论》中,将需要与经济学理论体系紧密联系在一起。马克思的经济学理论的政治学指向赋予了需要观念在分配理论中的政治学内涵。马克思需要观念的三重内涵是:一是基本的生存需要。马克思指出,人的“第一个需要确认的事实就是这些个人肉体组织以及由此产生的个人对其他自然的关系......任何历史记载都应当从这些自然基础以及它们在历史进程中由于人们的活动而发生的变更出发”[7]。基本的生存需要是人类历史活动的起点。二是社会需要。在阶级社会中,人的关系表现为“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人们利益需要的实现充满冲突。马克思认为这种社会需要的冲突是与社会设定的条件和提供的手段相联系的;三是人实现自我的需要。人有意识的创造活动使人与动物相区别开来。人的需要成为了人对于自然再生产的尺度。[8]事实上,马克思需要观念的三重内涵与以往分配正义与需要理论的研究方法和理论前景有着共通之处。马克思的需要理论与分配正义理论在现代社会中有实现理论和事实相统一的可能性。
一、近代分配正义思想中需要概念的演化
需要理论的演变是社会发展变化的一个缩影,其中包含了社会制度、生产方式和生产关系的演化。在学理上需要理论的发展伴随着分配正义理论的发展,需要起初只是分配正义理论中的参考标准之一,但在随后的发展中,需要逐渐成为了分配正义理论的基础之一。分配正义中的需要维度最早可以追溯到托马斯·阿奎那有关财产权的论述[9],洛克与黑格尔对此也做出了重要的贡献。托马斯·阿奎那对亚里士多德的特殊正义进行了分析,认为矫正正义按照平等的原则弥补了不同阶层不同职业的人所受到的伤害,而分配正义在分配社会财富的过程中将财富与美德相结合。阿奎那想要解决当时在基督的理念中穷人在社会上得到基本生活需要的合理性问题。阿奎那从分析人的财产所有权开始,将有关人的需要的论述置于矫正正义而非分配正义的框架之下,他认为财产权的目的之一就是让他人尊重别人的需要。[10]财富管理者的义务之一,就是在穷人的基本生活需要得不到满足的时候将部分财富以“救济”的形式分配给穷人。阿奎那的这种观点被后来的学者所继承,洛克和黑格尔都曾以他们的特有方式论述过这一问题。而马克思则指明了这个问题的根本症结所在——“劳动者在经济上受劳动资料即生活源泉的垄断者所支配,是一切形式的奴役的基础,是一切社会贫困、精神沉沦和政治依附的基础”[11]。
从政治哲学的发展史来看,马克思的政治思想脉络是对于洛克—黑格尔思想脉络的扬弃。单从经济学史的角度来看,洛克—黑格尔—马克思早期思想并没有本质上的差别。洛克一开始就阐明了人的劳动附加在自然之物上,自然之物便脱离了它本身的自然状态,自然之物就成为了他的财产,“劳动是劳动者无可争议的所有物,......除他之外就没有人能够享有权利”[12]。人将劳动的属性赋予无主的自然之物,自然之物就会成为人的财产并且拥有了排他性。洛克将人的需要权利化为财产所有权,并将人满足自己的需要的方式以分配的方式确定下来。黑格尔继承了洛克的观点,指出“所有权所以合乎理性不在于满足需要,而在于扬弃人格的纯粹主观”[13]。虽然黑格尔对所有权的外在主观形式并不重视,但他将市民社会看作是一个由权利规则划分成的“需要的体系”[14]。个人通过劳动将自身需要的产品制造出来,在这个过程中劳动者与他人形成生产关系,市民社会就是这样一个关系的联合体,个人的普遍需要通过市民社会表达出来,并且通过这个集体使自己的需要得以满足。黑格尔指出,这种“需要体系”只是市民社会发展的第一个环节,并且接下来这种需要体系会受到司法权的保护,成为自由在这一体系中的定在。黑格尔认为,司法权保护的人的权利其实就是财产所有权,只有取得财产的所有权,人才能在市民社会中体现出人格的定在。这种法权上的人的权利不仅满足人提出自身需要的权利,同时也保证了人满足自身需要的能力。从洛克到黑格尔所讨论的核心问题其实是“人的自然需要恰恰蕴含着现代人以财产权为核心的权利体系”[15]。
从基本出发点来看,整个近代需要理论的基础都是相似的,即出于对资本主义财产所有权的维护,从经济学意义上对概念化的需要进行论证。而马克思将需要的观点从财产所有权发生的过程中提炼了出来,这为马克思批判个人权利观念和古典经济学的所有权原则奠定了基础。恩格斯曾指出:“社会的公平或不公平,只能用一门科学来断定,那就是研究生产和交换这种与物质有关的事实的科学——政治经济学。”[16]事实上,马克思的需要理论不只是一种政治经济学的理论,而且还具有政治哲学的现实批判维度。也就是说,我们不能单纯地把马克思的需要理论看作是政治哲学或经济学理论,而是要将其同那个时代的生产方式和社会状况联系在一起。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马克思认为需要原则运用的条件应该是,对于人来说劳动不再是谋生的手段,劳动已经成为体现人的本质的一种形式。人在这种生产关系中自身不断发展,会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创造更多的财富,“集体财富的一切源泉都充分涌流之后......各尽所能,按需分配”[17]。米勒指出,如果将需要原则看作是正义的潜在原则,那么就得引入一些约束条件:一是在“资源供不应求”的条件下,需要原则也应当发挥作用;二是在需要原则应该成为“指导社会制度的社会原则”,[18]也就是说在马克思的语境下,需要理论要考虑社会生产条件和人自身需要的约束。
为了更好地理解马克思需要理论的独特性,我们先从第二点即需要原则理应成为“指导社会制度的社会原则”来分析这个问题。在米勒看来,需要的合理性在于以“共享的社会规范来确定超出或者高于生物学的最低限度的需要”可以作为特殊时代条件下分配的原则。[19]在集体财富还未完全“涌流”的条件下,社会平等并不意味着能够实现人的需要的充分满足,需要被看作是人“在社会中过上一种最低限度是体面生活的条件”[20],并且个人的需要不能因为其偏好而成为需要原则的基础。米勒认为的最低限度的体面的生活条件,涉及了马克思的需要理论的三重维度,“最低限度”体现了人为了满足自身生存需要的必要条件,而“体面”则是满足人在普遍的条件下的社会需要和发展自身的需要。按照罗尔斯的观点——“正义总是意味着平等”,分配的形式对社会中的每个个体都应该是一致的。分配正义并不是使每个人对物质财富的需要都得到满足,而是通过一套合理的法律制度使得社会生活中的人能够满足日常的需要。
米勒所说的第一点其实也是最重要的一点,马克思的需要理论最重要的意义在对生产结构的分析上,这也是需要理论最富生命力的源泉所在。马克思认为:“分配的结构完全决定于生产的结构。分配本身是生产的产物,不仅就对象说是如此,而且就形式说也是如此。就对象说,能分配的只是生产的结果,就形式说,参与生产的一定方式决定分配的特殊形式,决定参与分配的形式。”[21]相对于近代的分配正义理论,马克思认为将经济分配和生产分开是错误的,分配是生产的手段,在进行衣食住行的物质生活资料的分配之前,生产资料会首先被分配。也就是说单从分配的形式和制度来说,不考虑生产方式仅仅从分配方式上来论述分配正义只能是隔靴搔痒。马克思在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指出:“在社会的增长状态中,工人的毁灭和贫困化是他的劳动的产物和他生产的财富的产物。就是说,贫困从现代劳动本身的本质中产生出来。”[22]需要理论对于马克思来讲是一个有机的系统化理论,它揭示了资本主义生产的本质,并为我们理解分配正义的现实维度展开了更加广阔的理论图景。
二、以所有权为中心的权利体系演变
在近现代社会,以“所有权”形式呈现的生产和分配形式,在政治哲学中占据了重要的理论地位。所有权在法律上的现实化同时也是需要自身权利化的过程。在马克思的理论框架中,这种所有权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产物,反过来,所有权在国家中逐步现实化也造成了生产关系的异化,这种资本主义社会的需要的权利化是资本主义社会生产关系的表象,因为这种制度的安排隐藏了“工人阶级的未付酬劳或剩余劳动价值被剥削以及剥夺多少”[23]的实际状况。从狭义的分配角度来说,这种分配给予了工人维持基本生存的物质资料,但是这种权利体系保证的却不是劳动者发展自身的权利。按照马克思的观点,人的基本生存需要是人和社会发展的基础,“......人们首先必须吃、喝、住、穿,然后才能从事政治、科学、艺术、宗教等等;所以,直接的物质的生活资料的生产,从而一个民族或一个时代的一定的经济发展阶段,便构成基础,人们的国家设施、法的观念、艺术乃至宗教观念,就是从这个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因此,也必须由这个基础来解释,而不是像过去那样做得相反”[24]。“这个基础”和“法的概念”之间的脱节,使得分配只关注了劳动者的基本生存需要而忽视了社会和个人发展的需要。资本家剥夺了工人对劳动产品的所有权,这是对工人分配不公的最直接的体现。
所有权和需要之间存在着逻辑和事实上的联系。近代所有权是资本主义社会异化逻辑和资本逻辑的法权表现,并且消除了现实生活中由需要引起的分配不平等。有关生产资料和所有权关系最早的论述可以追溯到洛克,洛克在《政府论》中探讨了土地作为最初财富的来源与财产权和分配的关系。土地和土地上的作物维持着人的需要和发展。人拥有了土地就拥有了土地上的一切,同时也排除了他人对于这些所有物的占有。[25]洛克认为,人们在面对自然的无主之物的时候,尤其是对生活来说是必须之物的时候,占有和分配自然就成为需要面对的问题。这种从人的自然需要范畴推导出的权利概念是实现分配正义的最基本的方法。黑格尔将洛克的所有权观点进一步系统化了,“通过个人的劳动以及通过其他一切人的劳动与需要的满足,使需要得到中介,个人得到满足——即需要的体系”[26]。黑格尔想要在逻辑中实现所有权的主观化,将市民社会看作是一个由权利规则构成的“需要的体系”。市民社会在黑格尔的理论中是最初的发展形式,市民社会的需要在司法体系中被权利化,因而成为整个社会中的定在。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财产的所有权。财产所有权成为了人在市民社会中衡量自身和他人的标志物。法权意义上的人的权利就是满足人实现自身需要的手段。事实上,洛克和黑格尔所讨论的核心问题其实是“人的自然需要恰恰蕴含着现代人以财产权为核心的权利体系”[27]。在这个意义上,需要概念的发展过程就是权利观念不断成型的过程,同时也是人的自身需要逐渐被规范化的过程。
传统政治经济学研究向我们展现了劳动与人的本质的重要内在关系。首先,洛克和黑格尔都秉承了英国古典经济学的传统,认为人通过劳动实现自身本质的对象化,在这个过程中,人的本质体现在自己的劳动对象上。其次,当自身不受外界束缚时,人的自身潜能和内在的丰富性也就被体现在自身的劳动上。洛克在讨论税收时就谈及人民的财产问题,指出财产是劳动成果的“前政治权利”。而马克思关于劳动和人的本质的论述更为精辟:“动物和自己的生命活动是直接同一的。动物不把自己同自己的生命活动区分开来。它就是自己的生命活动。人则使自己的生命活动本身变成自己的意志的和自己意识的对象。”[28]也就是说作为类存在物的有意识的人的活动在本质上将人同动物的生命活动区分开来。但是在资本主义社会,私有财产是建立在不公平的基础之上的,休谟和亚当·斯密都认识到劳动创造了价值,但是穷人和富人所得状况具有不道德性,他们认为“穷人吃苦为富人提供奢侈享受”的不道德性只是“为财产权辩论提供了新的东西”[29],因为在资本主义社会条件下,财富在满足所有者自身基本需要的同时也会投入市场成为资本而进行增殖。斯密就认为,财富少的人为了生存会将手中的财富用于日常的消费,不会进行市场投资,劳动是穷人获得财富的唯一方式;但是财富多的人却会在满足自身基本生活需要的同时进行投资,使手中的财富进入市场完成资本的增殖。[30]古典经济学理论在这个意义上解释了穷人和富人在面对需要和市场时的不同选择是导致他们贫富差距的原因。穷人因为自身的资本不能够调动大部分的社会资源因而只能在满足自身的基本生活需要的条件下勉强度日。这就是吝啬鬼和恶棍能够拥有无数的财富,艰辛劳动的人却几乎一无所有。在休谟和斯密看来,这种现象也仅仅停留在不道德的层面上,斯密等古典经济学家认为,“严格的财产权制度总体上保护了社会上每个人的自由,并在长期导致每个人比生活在平等分配财富的社会更美好,我们才接受这个权利是合理的”[31]。一方面,人们在劳动中创造财富实现自己的价值。另一方面,不合理的财产权制度在保护富人财产的同时又加剧了穷人的贫困。面对同样的现象,马克思认为,古典经济学家们忽略了一个重要的问题:劳动者的产品在成为商品的过程中,资本家盗取了劳动者的劳动时间,工人的工资并不等同于他的劳动时间,“从正义的角度来看,本应属于工人的时间被他的资本家上司偷走了”[32]。随着工人和资本家矛盾的尖锐化和工人觉悟的提高,工人认识到了自己的劳动和自己的所得是不一致的,“这种觉悟是以资本为基础的生产方式的产物,而且也正是为这种生产方式送葬的丧钟”[33]。当工人彻底认清自己在资本主义制度内部是无法获得自身解放的时候,以需要为核心的所有权精神就会脱离社会法律形式的制约,并要求重建分配制度。“劳动者在经济上受劳动资料即生活源泉的垄断者的支配,是一切形式的奴役的基础,是一切社会贫困、精神沉沦和政治依附的基础;因而工人阶级的经济解放是伟大的目标,一切政治运动都应该作为手段服从于这一目标。”[34]
当然,在深刻揭示资本剥削雇佣劳动时马克思和恩格斯并没有将“正义”作为一个明确的概念确定下来,这里需要注意的是,马克思的正义立场和现代的正义内涵有着不同的侧重。马克思认为在市场中进行交易这一结果的正义性取决于生产方式的样式。因为生产方式造就了整个社会的经济结构,同时也就影响了在这个经济结构的基础上建立的上层建筑。在交易的过程中,出于自愿和符合国家制定的法规,那么这个交易形式就是合理的。“这些形式只是表示这个内容。这个内容,只要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相一致,就是正义的;只要与生产方式相矛盾,就是非正义的。”[35]如果我们按照现代主流的分配正义的观点进行分析,就能看到马克思思想的前瞻性。罗尔斯就认为:“既然马克思并不认为,根据资本主义的正义观念,资本家劫掠了工人,那么,他的意思必定是,资本家是在其他含义上劫掠了工人。不仅如此,由于马克思以非常相似的方式谴责奴隶制和封建主义,则这里说的‘其他含义’基本上指的就是被普遍认同的正义观念。也就是说,该含义必须是这样一种意义上的正义概念:该正义概念适用绝大部分(即使不是全部)社会形态,并且,在这个意义上,它不是相对主义的。”[36]罗尔斯的论证逻辑是这样的:“偷盗是不正义的行为”,资本家事实上剥削了工人的劳动时间,是一种偷盗行为,所以这种经济制度是不正义的。但是,我们更需要看到,罗尔斯这种推论需要更大的前提条件来论证,因为资本剥削雇佣劳动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本质特征、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和前提。马克思的出发点更像是认为,资本主义所有权关系与当时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扭曲了工人的需要,这种现象不能认为是非正义的。马克思之所以否定以往的分配正义的绝对性,原因就在于在一定的历史发展阶段上,人的需要总是与当时的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和生产关系的状况联系在一起的。
三、与需要相适应的分配正义
近代财产所有权概念是一种处于不道德经济制度条件下的分配标准,这是英国古典经济学在分析资本主义社会经济时得出的普遍的观点。整个经济活动的不合理性就体现在个体需要和集体需要的矛盾上。古典经济学家认为,人们在满足自身需要、追求私人利益的时候,会产生利他的行为,会不自觉地为普遍的私人利益服务。马克思认为这种观点带有自身的局限性。在市民社会中,每个人为了实现自身利益都会在有限的资源和机会之中与他人产生竞争,这种竞争并没有实现利益的普遍化,相反这种竞争却使人们的需要都不能得到最大的满足。每个人在满足自己需要的时候,最先考虑的是社会能够提供的手段和社会生产的环境,“也就是说,私人利益是与这些条件和手段的再生产相联系的”[37]。如果说之前的权利体系遵从了“人的需要—权利化—自我实现”这一过程,以权利形式存在的人的需要则展现了社会承认的需要,在这个过程中,人的需要的最终目的是实现人自身,但是权利化的过程却因为社会生产的影响而受到了扭曲。如果我们将人的需要与马克思的人类社会形态理论相对应的话,“生存需要对应的主要是尚处于‘人对人依赖’的社会状态,在这一状态中,生命的保全、人的生存压倒一切,是最主要的、基础的问题,因而人的需要最集中地反映在人的‘生存需要’上;生产需要对应的主要是处于‘人对物依赖’的社会状态,在该社会状态中,‘自我实现’成了社会的一个根本标识”[38]。从生存需要到生产需要的发展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个新阶段的体现,人类社会的发展状态也在人与需要的关系的变化中展现出来。
怀特认为,马克思的正义概念和需要概念的结合在生产和分配领域可以解决在生产和分配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怀特在《需要、劳动与马克思的正义概念》中提出了三条经济正义原则:第一,全部价值原则。每个人对于其出售的商品全部价值拥有权利;第二,劳动力原则。每个人对于他自己的产品或劳动时间等价物拥有权利;第三,需要原则。[39]每个人在满足自身需要上拥有等同的权利。他认为,全部价值原则是十九世纪激进主义对资本主义批判的传统特征,这种李嘉图派社会主义者的观点是建立在劳动力原则之上的,即每个劳动者都有获得他自己劳动产品或劳动时间等价物的权利。第一条原则和第二条原则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原则。但是资本主义却在事实上否定了第二条原则,因为工人事实上并没有获得出售商品的全部价值。怀特认为,要改变这样的状况就必须在非资本主义的基础上重建市场的运作,商品必须与生产所需要花费的劳动挂钩。怀特认为第二条劳动力原则是有缺陷的,因为第二条劳动力原则认为每个人天生条件的差异会在结果上导致道德的不平等。[40]怀特认为,马克思对于资本主义社会的超越就体现在需要原则策略的使用上。重建需要原则需要解决对资源和自由的分配问题,这也是当代每个研究分配正义理论的学者需要面对的问题:资源是满足人们生存需要和发展自身的基础,而对自由的分配为每个人获得平等的机会提供了前提。
马克思对需要理念的阐述对于我们理解和构建现代分配正义理论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马克思在他那个时代强调的是对于当时状况的超越和人的自我实现,而现代分配正义理论更强调一种自我需要的满足。在马克思的语境中,人的需要是一个历史概念,人的生存需要、社会需要和自我实现的需要形成了这个概念的基本结构,在生产活动中展现了人类本质的现实需要;现代分配正义理论则立足于近代政治经济学,建立起以所有权为基础的分配形式。相比之下,马克思处理分配问题的高明之处在于阐发了分配活动的生产根源。马克思的需要理论不仅从资本主义社会中人的境遇出发对当时的社会状况进行了批判,同时也为现代分配正义理论的构建贡献了充分的理论资源。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生产方式也会不断地发生变化,这也就预示着人的需要的内涵也在发生变化。社会的生产结构决定着社会的分配形式,在从“人对人的依赖”到“人对物的依赖”发展过程中,人的需要也经历了从生存需要向社会需要的发展过程。社会财富的分配是实现人的需要的重要手段,在现有的生产力的条件下,生产结构和生产的发展水平决定了人需要的满足程度和自由全面发展的程度。毫无疑问,在以所有权为核心的权利体系中,近现代分配正义理论在分配社会财富、实现人的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在这种权利体系中,分配正义理论也是与相应时代的生产方式和社会环境相适应的。分配正义理论的需要维度与马克思的需要理论有着共同之处,并且两者在满足人的自我实现的需要目的上有着迫切的现实诉求。人们在现实生活中发现自身的需要得不到满足,最根本的原因在于生产方式,而不是分配制度。正如马克思指出的:“在资产阶级社会中,资本具有独立性和个性,而活着的个人却没有独立性和个性。”[41]现代社会生产的快速发展,不仅展现出人们需要的时代性和差异性,而且还呼唤着与我们这个时代相适应的分配正义理论。我们应该正确看待和处理现代需要理论和近现代分配正义理论的关系,在二者的辩证关系中把握其统一性,才能够有效破除固有思维定式,为当代中国化的社会分配正义理论研究提供一个可能的方向。
文章来源:《山东社会科学》2020年第6期
单位:林帮钦,中国政法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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