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岂能与劳动混为一谈!
——与李惠斌先生商榷(之十三)
古 家 林
资本就是资本,劳动就是劳动,资本和劳动是性质完全不同的两回事。这是懂得一点马克思主义基本常识的人都明白的道理。但李惠斌先生却告诉我们,这样的认识显然不合时宜。他说:“资本作为价值,它也是一种劳动,是一种凝结了的劳动,或者叫做物化劳动。因此,我们可以说它是重要的生产要素,我们也同样可以说它是一种劳动。活劳动是劳动,物化劳动也是同样是劳动。从价值的意义上看,这两种劳动不论在质的方面,还是在量的方面都是完全相同的。”(《企业劳动产权概论》,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年版,第56页)
李惠斌先生的观点在政治上是错误的,在理论上是荒谬的。不过,笔者在这里不想做政治上的批判,而只试图探求其理论滑向谬误的原因。
李惠斌先生为了证明其观点,不惜对马克思《资本论》中所涉及到的一些基本概念通过断章取义、移花接木、偷梁换柱、恣意曲解,与原意大相径庭。这些概念包括:“劳动”、“人类劳动”、“抽象劳动”、“物化劳动”、“价值实体”、以及“资本”等等。笔者对其中的一些概念,以往曾写过多篇文字予以剖析,发表于《网刊》,有兴趣的朋友可以查阅。但自我感觉,这些文章未能从总体上把握,因而比较琐碎,本文试图把它们联系起来考虑,以说明李惠斌先生关于“资本就是劳动等于劳动”的荒谬。
其一、关于“劳动”。
“劳动”这个词,表示的就是“劳动”的概念,或者说“劳动”的概念,通常用“劳动”这个词表示,这应当是一个常识性的问题。但是李惠斌先生似乎觉得,“劳动”一词不足以表示“劳动”概念,因而杜撰出一个“劳动概念”的说法,来表示“劳动”本身这个概念。李惠斌先生自撰的“劳动概念”和通常人们所认识的“劳动”这个概念相比,其内涵有了根本性的变化,外延也相应大大扩展,一些不属于“劳动”本身的概念应该包括的内容统统成了“劳动概念”的组成部分。
马克思说:“劳动力的使用就是劳动本身。”马克思又说:“劳动首先是人和自然之间的过程,是人以自身的活动来引起、调整和控制人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过程。人自身作为一种自然力与自然物质相对立。为了在对自身生活有用的形式上占有自然物质,人就使他身上的自然力——臂和腿、头和手运动起来。当他通过这种运动作用于他身外的自然并改变自然时,也就同时改变他自身的自然。他使自身的自然中沉睡着的潜力发挥出来,并且使这种力的活动受到他自己的控制。”(《资本论》第一卷,同上,第201-202页)
我国的《辞海》一书中也是这样解释的:“人们改变劳动对象使之适合自己需要的有目的的活动。即劳动力的支出和使用。”(上海辞书出版社,1999年版,第4619页)
因此笔者以为,劳动只是人自身的一种活动,是人令自身的自然力——臂和腿、头和手运动起来的活动。从劳动的这个特点来看,它和体育活动有点相似。具《辞海》介绍,“劳动”就有:“谓活动锻炼身体”一解。(同上)但劳动活动却是体育活动不好比的,体育活动的目的是为了强身健体,本身不是要占有自然物质,不存在人与自然的物质交换。而劳动这种活动的目的,恰恰是为了占有自身生活有用的自然物质,其活动过程也必然伴随着人与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
既然劳动是人与自然进行物质交换的活动,在劳动过程中就少不了对自然物质的利用和改造,就需要劳动对象和劳动资料。所以马克思说:“劳动过程的简单要素是:有目的的活动或劳动本身,劳动对象和劳动资料。”(同上,第202页)马克思又说:“如果整个过程从其结果的角度,从产品的角度加以考察,那末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表现为生产资料,劳动本身则表现为生产劳动。”
由此可见,“劳动”和“劳动过程”,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概念,“劳动”指的是“有目的的活动或劳动本身”,而“劳动过程”则是劳动从开始到结束的过程,“劳动”和“劳动过程”并不等同。
就劳动本身而言,耗费的是劳动者的劳动力,不管进行的是什么劳动,使用的是什么劳动工具,针对是什么劳动对象,他都要用脑,都要出力,都是人类劳动力在生理学意义上的耗费,是具有抽象性质的行为。但是,劳动本身毕竟不同于强身健体的体育运动,它的目的是要“在对自身生活有用的形式上占有自然物质”,那就免不了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相应的劳动工具和劳动对象,因此,劳动过程必然首先是制造有用物品(使用价值)的具体劳动过程。
马克思通过对各种形式的“具体劳动”的抽象,发现了它们共有的“人类劳动”本质,提出了商品中包含劳动“二重性”的理论。他说:“一切劳动,从一方面看,是人类劳动力在生理学意义上的耗费;作为相同的或抽象的人类劳动,它形成商品价值。一切劳动,从另一方面看是人类劳动力在特殊的有一定目的的形式上的耗费;作为具体的有用劳动,它生产使用价值。”(《资本论》第一卷,同上,第60页)
马克思关于商品中包含劳动“二重性”的阐述,大大丰富和发展了劳动价值学说,也为剩余价值学说的创造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劳动价值理论起源于英国的亚当.斯密,经李嘉图及威廉.汤普逊的发展,终于马克思。所以说,劳动价值理论不能说是马克思的独创,商品中包含的劳动“二重性”的发现,才是马克思的功劳。马克思自己也说:“商品中包含的劳动的这种二重性,是首先由我批判地证明了的。这一点是理解政治经济学的枢纽”。(《资本论》,同上,第55页)因此,谈“劳动”,势必要说到劳动的“二重性”,要说到“抽象劳动”。如果不认可“商品中包含的劳动二重性”,对抽象劳动视若无睹,而一味地把劳动归结为生产使用价值的具体劳动,那就不是马克思主义的,也不可能对当今的社会现象作出正确的解释,其现实意义只能是负面的。
也许,李惠斌先生打心眼里就不同意劳动“二重性”的说法,在他看来,抽象的人类劳动是不存在的,只有生产使用价值的具体劳动才是劳动。因此,这就有了李惠斌先生用“劳动概念”取代“劳动”的概念,把“劳动过程”和“劳动”混为一谈,视“劳动过程”为“劳动”的做法。
“马克思的劳动概念内涵丰富,是一个带有历史感的概念,它指的是一个包括劳动结果在内的运动过程。
“首先,它指的是包括劳动本身(有目的的活动)、劳动对象和劳动资料三个要素的劳动过程。马克思说:‘劳动过程的简单要素是:有目的的活动或劳动本身,劳动对象和劳动资料。’(马克思,1975,卷1,页202)”(《企业劳动产权概念》,同上,第17页)
大家注意到没有,马克思说的是“劳动过程的简单要素”,而李惠斌先生却将其归结为“劳动概念”的内涵。“有目的的活动或劳动本身”,在李惠斌先生心目中,竟然也只是“劳动概念”中与“劳动对象和劳动资料”并列的内容。真不知道这是什么逻辑!
仅仅把马克思讲的“劳动过程的简单要素”说成是“劳动概念”的“内涵”,李惠斌先生觉得还不够,于是他继续说道:
“其次,马克思的劳动概念中不仅包含劳动过程,而且包含有劳动产品的意思”。(《企业劳动产权概念》,同上,第17-18页)
马克思的“劳动”概念,经过李惠斌先生这一番操弄,变成了“劳动概念”。既然“有目的的活动或劳动本身”、“劳动资料”、“劳动对象”及“劳动产品”都属于“劳动概念”的“内涵”,那就意味着所有劳动都是具体的,都是生产对人们有用物品的行为。于是乎,劳动“二重性”不复存在,“抽象劳动”也变得毫无意义。价值属于物质的存在,资本作为价值既是劳动产品,又是生产资料,所以资本就是劳动,资本等于劳动。这一切,在李惠斌这儿都有了合理的解释,也就为他的资本向劳动的转换的妙论奠定了理论的基础。
其二,关于“抽象劳动”。
李惠斌先生不认可商品中包含的劳动“二重性”,对具体劳动高度重视,对“抽象劳动”轻描淡写。但是既然谈到商品,说到价值,就回避不了“抽象劳动”,于是李惠斌先生对“抽象劳动”往往是一笔带过,有明显贬低之嫌。
在李惠斌先生看来,所谓的“抽象劳动”不过是通过“化简”得出的概念而已。他是这样说的:“通过把复杂劳动化简为简单劳动,马克思得出了一个劳动的抽象,从而得出了‘抽象劳动’的概念。”(《企业劳动产权概论》,同上,第19页)
果真如此吗?看来我们有必要对“化简”、“抽象”的词义辨析一下。
关于“抽象”,上海辞书出版社1999年版普及本《辞海》是这样解释的:“指思维活动的已知特性。即在思想中抽取事物的本质属性,撇开非本质属性。”(第1935页)在另一个词条“抽象和概括”中,对“抽象”还有更详细的说明:“抽象是在思想中抽取事物的某个或某些属性(科学抽象要求抽取事物的特有属性或本质属性)而撇开事物的其余属性的逻辑方法”;“抽象是在对对象的属性作分析、综合、比较的基础上进行的”。(第1936页)
马克思正是撇开各种具体形式劳动的个别的、非本质的属性,从中抽出所有劳动的共同的、本质的属性,而得出“抽象劳动”的概念。“如果我们把商品体的使用价值撇开,商品体就只剩下一个属性,即劳动产品这个属性。如果我们把劳动产品的使用价值抽去,那末也就是把那些使劳动产品成为使用价值的物质组成部分和形式抽去。它们不再是桌子、房屋、紗或别的什么有用物。它们的一切可以感觉到的属性都消失了。它们不再是木匠劳动、瓦匠劳动、纺纱劳动,或其他某种一定的生产劳动的产品了。随着劳动产品的有用性质的消失,体现在劳动产品中的各种劳动的有用性质也消失了,因而这些劳动的各种具体形式也消失了。各种劳动不再有什么差别,全部化为相同的人类劳动,抽象人类劳动。”(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50-51页)
至于“化简”,是得不出“抽象劳动”概念的。大概因为“化简”本身不算词而属于词组,所以《辞海》中找不到,《辞海》中有的是“简化”,意为:“使复杂的变为简单的。”(第5343页)“简化”和“化简”,词素相同,只是词序有别,(如果把“化简”视为词的话)意思看起来差别不大,我们姑且将它们视为同义词。但是不管是“简化”还是“化简”,都不含有“抽象”的意思。
不过仔细推敲,“简化”和“化简”还是有些许不同的。笔者觉得“化简”多了一点主观色彩,意在强调人为的作用,而“简化”,重在反映的是实际发生的客观过程。马克思说:“比较复杂的劳动只是自乘的或不如说多倍的简单劳动,因此,少量的复杂劳动等于多量的简单劳动。经验证明,这种简化是经常进行的。”(参见《企业劳动产权概论》,同上,第18页)可见,“简化”,并非任何个人、更非马克思有意为之的结果。马克思说:“各种劳动化为当作它们的计量单位的简单劳动的不同比例,是生产者背后由社会过程决定的,因而在他们看来,似乎是由习惯确定的。”(《资本论》,同上,第58页)也就是说,“复杂劳动”简化为“简单劳动”,纯属客观存在的社会行为。李惠斌先生关于马克思是“通过……化简……得出……抽象”的说法,纯属李惠斌先生臆断,是李惠斌先生杜撰出来的强加给马克思的。
“抽象劳动”不是马克思“把复杂劳动化简为简单劳动”得出的,但“抽象劳动”的概念的产生,又确确实实是马克思辩证思维的结果。这在前文中我们已经说过,这里不再赘述。
关于“抽象劳动”,李惠斌先生还有“归结”一说:“马克思区分了‘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他把各种具体劳动归结为简单劳动,从而得出了‘抽象劳动’和‘一般劳动时间’的概念。”(同上,第92页)
“归结”,《辞海》似乎也未收入,《现代汉语词典》解释是:“总结而求得结论”。(商务印书馆1978年12月第一版,第411页)由此看来,靠“归结”显然也不可能得出“抽象劳动”概念。
“抽象劳动”的概念,既非通过“把复杂劳动化简为简单劳动”得出,也非通过“把各种具体劳动归结为简单劳动”得出,它是人们在运用“抽象”这种思维活动方式,撇开各种具体形式而认识的劳动。“抽象劳动”无非是劳动者在商品生产中脑力、体力,即人类劳动力在生理学意义上的耗费。通俗的说,“抽象劳动”就是出力流汗的劳动,而不是需要选择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考虑生产什么产品满足人们需要的劳动。“具体劳动”千差万别,性质各异,是无法进行量的比较,而“抽象劳动”则是同质的,可以通过价值表现出相互之间量的异同。1吨钢铁和1吨小麦,即便重量相等,但作用不同,是无法对它们从进行实物比较的,但是如果从价值方面对它们进行比较的话,孰贱孰贵,或者说哪一个耗费的人类劳动更多,就可以一目了然了。
事实上,马克思说“复杂劳动”和“简单劳动”,本身就不是从具体劳动的角度考虑的问题,而是在“抽象劳动”的范畴内讨论的对象,也就是说,两者是在“抽象劳动”的基础上进行的比较。所以,马克思关于“复杂劳动简化为简单劳动”的论述,出现在《资本论》第一卷第一篇第一章第2节“体现在商品中的劳动二重性”中。马克思是这样说道:“现在,我们放下作为使用物品的商品,来考察商品价值。”并于紧接在后的段落中,阐述了有关“少量的复杂劳动等于多量的简单劳动”的问题。(参见《资本论》第一卷,第57-58页)也就是说,“复杂劳动”和“简单劳动”的比较的内容,是“劳动时间”即“价值”,而不是其它什么如工艺技术水平之类的标准,它们是在“抽象劳动”基础上的比较。
李惠斌先生关于“抽象劳动”是由“各种具体劳动归结”而来的说法,充分说明李惠斌先生对“具体劳动”的偏执和对“抽象劳动”厌弃。他虽然也能正确地说出:“抽象劳动即抽去了劳动的各种具体形式的‘一般人类劳动’”,但是他却通过将“抽象劳动”限定“在计量上用‘社会平均劳动’来计算,计量单位是劳动时间。”(《企业劳动产权概论》,同上,第19页)来误导人们,以否认“人类劳动力在生理学意义上耗费”的实质,即抽象劳动对价值形成的意义。
其三,关于“人类劳动”。
“人类劳动”,是《资本论》中出现的比较多的一个概念,也是李惠斌先生不止一次说到过的马克思的用语,不过,李惠斌先生口中的“人类劳动”和马克思的“人类劳动”,含义完全不一样。
在马克思的语境中,“人类劳动”指的并非各种各样的“具体劳动”,而是对各种各样的“具体劳动”进行抽象,而得出的关于劳动的“一般”概念,也就是人们常说的“抽象劳动”。前面引用的马克思对劳动“二重性”的论述,就已经充分说明了这个问题。在本文前面引用的,马克思关于抽去劳动产品的使用价值的那段话说得再清楚不过了:“随着劳动产品的有用性质的消失,体现在劳动产品中的各种劳动的有用性质也消失了,因而这些劳动的各种具体形式也消失了。各种劳动不再有什么差别,全部化为相同的人类劳动,抽象人类劳动。”(《资本论》第一卷,同上,第50-51页)类似的话还有很多很多,就不多说了。
由此可见,千差万别的具体劳动,如“纺织工人的劳动”、“采矿工人的劳动”、“炼钢工人的劳动”等等,任何一种具体劳动都不能称之为“人类劳动”。也就是说,“人类劳动”并不表示任何“具体劳动”,它表示的是所有“具体劳动”中都存在的、具有共同特征的劳动行为,这就是“人类劳动力在生理学意义上的耗费”,即“出力流汗”的劳动。“人类劳动”是通过对“具体劳动”进行“抽象”后才得出的概念,故“人类劳动”又可以称之为“抽象劳动”。所以,“抽象劳动”和“人类劳动”几乎可以说就是一对同义词。如果说,“抽象劳动”针对“具体劳动”而言,侧重于说明“抽象劳动”概念形成的思维方法,而“人类劳动”强调的则是“抽象劳动”作为“人类劳动力在生理学意义上耗费”的内在本质。
但是,李惠斌先生显然并不认可“人类劳动”是对各种形式具体劳动“抽象”的说法,它总是力图用“人类劳动”来说明“具体劳动”。他说:“当马克思说‘商品作为价值只是人类劳动的凝结’这句话时,他并不是在商品与抽象的人类劳动之间划一个等号,它只是用一种分析的方法‘把商品化为价值抽象’(同上书,页64)。其意思只是说,该产品中凝结了劳动者的活劳动,它是劳动者的劳动成果”。(《企业劳动产权概念》,同上,第19页)
李惠斌先生的这一段话,对马克思语义的曲解,可以说既明目张胆,又拙劣无比。不错,任何产品都可以说是劳动的成果,是劳动者的心血的结晶。但是衡量劳动者耗费心血多少的只能是劳动时间,劳动时间长,耗费的心血就多一些,劳动时间短,耗费的心血就少。所以用劳动时间来衡量耗费心血多少的劳动也就不可能是具体劳动,而只会是抽去具体形式的抽象劳动,也就是人类劳动。所以马克思说的是,“商品作为价值只是人类劳动的凝结”,而不是说商品使用价值也是“人类劳动的凝结”,更不是表示“劳动成果”的产品中也“凝结了劳动者的活劳动”的意思。“活劳动”具有“两面性”,既生产使用价值,又创造商品价值,把“活劳动”仅仅视为只是制造产品的具体劳动是不恰当的。李惠斌先生把“人类劳动凝结”的对象,从“价值”(“商品作为价值”)扩展到“商品”,再从“商品”转移到“产品”,最终用产品取代价值,使“人类劳动的凝结”的对象,从“价值”变成了作为“劳动成果”的“产品(使用价值)”。这样一来,“人类劳动”也就从形成价值的“抽象劳动”,变成了生产有用物品的“具体劳动”,商品中包含的“劳动二重性”理论,在李惠斌先生这里也就只剩下“一重性”了。
当然,有一点李惠斌先生说得是对的,马克思确实没有“在商品和抽象的人类劳动之间划一个等号”,因为含有二因素的商品不可能只和具有“二重性”劳动中的一个方面相关。但是,马克思不“在商品和抽象的人类劳动之间划一个等号”,不说明马克思不会在“商品价值和抽象的人类劳动之间”划上一个“等号”。在前面我们引用过的马克思的话中就有这样的内容,如:“一切劳动,从一方面看,是人类劳动力在生理学意义上的耗费;作为相同的或抽象的人类劳动,它形成商品价值。”马克思还说:“作为价值,一切商品都只是一定量的凝固的劳动时间。”(《资本论》第一卷,同上,第53页)这不都是明明确确在“价值”和“抽象的人类劳动”之间划上了一个“等号”吗!
所以,把“商品化为价值抽象”作为“一种分析的方法”,就是透过现象看本质,说明“价值只是人类劳动的凝结”。所谓“人类劳动的凝结”,“凝结”的是劳动者的“劳动时间”,某商品生产完工,该商品生产所需要的劳动时间就明确了,该商品的“价值(量)”也就确定了。也就说,“人类劳动的凝结”,指向的不是作为“劳动成果”的“产品”,而是劳动产品的“劳动时间”,指向的是商品的“价值”。(当然这里所说的“劳动时间”,指的是商品生产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而非商品生产的个别劳动时间。)
被李惠斌先生断章取义,恣意曲解的马克思的那段话,原文是这样的:“如果我们说,商品作为价值只是人类劳动的凝结,那末,我们的分析就是把商品化为价值抽象,但是并没有使它们具有与它们的自然形式不同的价值形式。在一个商品和另一个商品的价值关系中,情形就不是这样。在这里,一个商品的价值性质通过该商品与另一个商品的关系而显露出来。”(《资本论》第一卷,同上,第64页)
马克思的这段话中说到的只有商品、价值,产品的事提都没有提到,哪有一点李惠斌先生所说的意思,更何来产品(劳动成果)是人类劳动的凝结之说?李先生这种偷梁换柱、移花接木的高超本领不得不让人刮目相看!
其四,关于“物化劳动”。
“物化劳动”的问题,笔者在“‘物化劳动’指的是什么?”(2022-08-31.)一文中曾经讨论过。只是这个问题太重要了,在李惠斌先生的理论中,“物化劳动”占据极其重要的关键性的位置,有必要再次进行更深入的讨论。
李惠斌先生把“劳动产品”说成是“劳动概念”的要素,根据就是“物化劳动”:“马克思的劳动概念中比较包含劳动过程,而且包含有劳动产品的意思,他把劳动产品称为‘物化劳动’。”(《企业劳动产权概论》,同上,第18页)
李惠斌先生把“价值”说成“劳动”的理由之一,也是“物化劳动”:“马克思特别强调,处于流动状态的人类劳动力或人类劳动形成价值,但本身不是价值。它在凝固的状态中,在物化的形式上才成为价值。换句话说,在马克思那里,价值等于劳动,劳动等于价值。”(《企业劳动产权概论》,同上,第18页)
李惠斌先生把“资本”说成是“劳动”,靠的还是“物化劳动”:“资本作为价值,它也是一种劳动,是一种凝结了的劳动,或者叫做物化劳动。”(《企业劳动产权概论》,同上,第56页)
那么,到底什么是“物化劳动”呢?
李惠斌先生认为:“物化劳动是以往的或过去的活劳动在劳动产品或商品中的凝结。或者准确地说,物化劳动是指凝结在劳动成果或商品中的劳动者的以往的或过去的活劳动。过去的劳动在现在表现出来,就是我们所说的凝结了劳动者的劳动的劳动产品或商品。”(《企业劳动产权概论》,同上,第21页)
由此可见,在李惠斌先生的眼中,“物化劳动”与“劳动产品或商品”属于同一关系的概念,“物化劳动”代表的就是“劳动产品或商品”,或者说“劳动产品或商品”指的就是“物化劳动”。笔者才疏学浅,没有找到马克思对“物化劳动”下过象李惠斌先生这样给出的定义,但是读了马克思对“物化劳动”的有关论述,却深切的感到李惠斌先生在错误的理论道路上走得太远了!
其实,前面提到,李惠斌先生认为“马克思特别强调”的那段未加引号、也未注明出处的引文:“处于流动状态的人类劳动力或人类劳动形成价值,但本身不是价值。它在凝固的状态中,在物化的形式上才成为价值。”(《资本论》第一卷,同上,第65页)说得已经很清楚了,形成价值的是“处于流动状态的人类劳动力或人类劳动”,而不是李惠斌先生所说的“以往的或过去的活劳动”。因为,不管是以往的还是过去的“活劳动”,都具有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这样的“二重性”,而形成价值的只有抽象劳动,也就是“人类劳动”。李惠斌先生用“活劳动”取代“人类劳动”,事实上解除了“物化劳动”和价值的关联,从而把“物化劳动”和具体劳动、劳动产品等同看待、混为一体了。
马克思说:“每个商品的价值都是由物化在它的使用价值中的劳动量决定的,是由生产该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资本论》第一卷,同上,对11页)
马克思又说:“在价值形成过程中,同一劳动过程只是表现出它的量的方面。所涉及的只是劳动操作所需要的时间,或者说,只是劳动力被有用地消耗的时间长度。在这里,进入劳动过程的商品,已经不再作为在劳动力有目的地发挥作用时执行一定职能的物质因素了。它们只是作为一定量的物化劳动来计算。无论是包含在生产资料中的劳动,或者是由劳动力加进去的劳动,都只按时间尺度计算。它等于若干小时、若干日等等。”(《资本论》第一卷,同上,第221页)
从马克思这些有关“物化劳动”的话中,笔者得到出四点启示:其一,物化劳动指向的是形成商品价值的抽象的人类劳动,而不是生产有用物品的具体劳动;其二,物化劳动表示的是生产该商品的所需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而不反映价值载体作为有用物的特殊意义;其三,物化劳动只是借助商品体的使用价值表现的价值,并不说明价值本身是物质性的存在;其四,物化劳动的提法旨在说明商品价值和和使用价值之间的关系,而不是要强调产品是劳动成果的常识。
劳动作为“调整和控制人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过程”(马克思语),本身就是物质的运动,应该说无须再用物质来说明自己,只有形成价值的的人类劳动因为本身的抽象性,才须借助具体的物质形态来表现。体现抽象人类劳动的商品价值,是在生产商品使用价值的过程中形成的,商品生产出来了,劳动也就结束了,生产该商品以劳动时间(社会平均劳动时间)计量的人类劳动借助商品体(使用价值)的生成而凝结,表现为该商品的价值(量)。因此,这才有了马克思关于处于流动状态的人类劳动形成价值,但是只有在凝固的状态中,在物化的形式上才成为价值一说。这也就告诉我们,抽象人类劳动的“物化”,仅仅表示“抽象的人类劳动”需要借助物质形态来凝固、来表现,但并不意味价值本身因此变成物质形态的存在。(这一点,在后面的内容中,笔者还将有进一步的说明。)
由此可见,商品价值的形成过程,也就是抽象的人类劳动借助于商品使用价值的生产来表现的物化过程,把物化劳动视为物质形态的劳动产品,是站不住脚的,把“物化劳动”等同于劳动本身,理解为生产物质产品的劳动更是错误的。
李惠斌先生把劳动产品和商品相提并论,并指称它们就是“物化劳动”,根本不是马克思的意思。如果说把商品称为“物化劳动”还有一点影子,因为它既有使用价值又有价值,但把劳动产品说成是“物化劳动”,谬误就大了。能成为商品的首先必须是劳动产品,但劳动产品却不一定就是商品。“劳动产品只是在它们的交换中,才取得一种社会等同的价值对象性,这种对象性是与它们的感觉上各不相同的使用对象性相分离的。劳动产品分裂为有用物和价值物,实际上只是发生在交换已经十分广泛和十分重要的时候,那时候有用物是为了交换而生产的,因而物的价值性质还在生产时就被注意到了。”(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同上。第90页)马克思这段话明确告诉我们,劳动产品和作为价值的商品是不等同的,劳动产品只有用于交换时才能称之为具有价值的商品。也就是说,只有体现价值的商品才可以称为“物化劳动”,只具有使用价值而不是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就不能称为“物化劳动”。
其五,关于“价值实体”。
李惠斌先生说;“在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中,既然劳动是价值的实体,那么,就意味着:劳动就是价值,价值就是劳动,劳动和价值是一种同义反复。”(李惠斌《企业劳动产权概论》,同上,第28页)
“劳动是价值的实体”,据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资本论》第54页的①编者注,这是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版中说过的话,在后来的版本中似乎就没有再出现。不过在《资本论》中,马克思对这一说法还是有明确解释的,李惠斌先生的解读完全歪曲了马克思的意思。
马克思说:“形成价值实体的劳动是相同的人类劳动,是同一的人类劳动力的耗费。”(《资本论》第一卷,同上,第52页)意思再明确不过了,形成价值实体的并非人们通常理解的兼具“二重性”的劳动,更非李惠斌先生把劳动对象、劳动资料、甚至劳动产品等包括在内的用“劳动概念”所表达的劳动过程,而仅仅是同一的、或者说抽象的“人类劳动”,是人类劳动力在生理学意义上的耗费。所以说“劳动是价值的实体”得说法,并不意味:“劳动就是价值,价值就是劳动,劳动和价值是一种同义反复”(《企业劳动产权概论》,同上,第28页)!
价值的实体是抽象的人类劳动,而不是生产有用物体的具体劳动,也就是说,价值虽然需要借助商品的物质形态来表现,但价值本身并非是实物的存在。
本文前面提到,李惠斌先生为证明“物化劳动”就是物质形态的劳动产品,有过这样一段话:“马克思说:‘商品作为价值只是人类劳动的凝结。’马克思特别强调,处于流动状态的人类劳动力或人类劳动形成价值,但本身本身价值。它在凝固的状态中,在物化的形式上才成为价值。”(《企业劳动产权概论》,同上,第18页)其中说“马克思特别强调”的那一段,实际上是马克思的原文,但是李惠斌先生即没有为这段话打上“引号”,也未说明出处。为什么呢?笔者看来,这恰恰说明李先生对自己断章取义的解读没有把握,心虚了。
联系李惠斌引用的马克思那段话的上下文,大家就会发现,马克思丝毫没有把“价值”说成是物质的意思,恰恰相反,马克思告诉我们的是,价值不是物而是一种关系。
马克思是这样说的:“然而,只把构成麻布价值的劳动的特殊性质表现出来,是不够的。处于流动状态的人类劳动力或人类劳动形成价值,但本身不是价值。它在凝固的状态中,在物化的形式上才成为价值。要使麻布的价值表现为人类劳动的凝结,就必须使它表现为一种‘对象性’,这种对象性与麻布本身的物体不同,同时又是麻布与其他商品所共有的。”(《资本论》第一卷,同上,第65页)
关于“对象性”,《资本论》的译者解释:“对象性的原文是《Gegenstandlichkeit》,意思是:客观实在性,客观存在的东西。”(《资本论》第一卷,第51页)马克思的这段话明确地告诉我们,麻布价值的客观实在性,“与麻布本身的物体不同”。也就是说,价值是客观实在的,但是这种客观实在性并不是因为价值是物质的存在。所以,把“物化的形式”视为“物质形式”,把具体商品的物质形态视为商品价值的存在方式,并非马克思的意思,是不正确的。
在前面笔者已经说过,价值必须借助商品体的生产来形成,并且需要通过商品的使用价值来表达,但价值本身绝对不是物。如同戏剧演员,当他画好脸谱,穿上戏服,登上舞台后,出现在观众面前的是他所装扮的角色,而不是演员本人,观众通常也不会把演员和该演员所扮演的角色混为一谈。价值亦然,任何有用物在披上价值的外衣后,都不应当被视为价值本身,或者把价值和该有用物等同。价值不是物,它的“客观实在性”并不因为它需要借助商品体(使用价值)来体现,而在于它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关系。
“商品价值的对象性不同于快嘴桂嫂,你不知道对它怎么办。同商品体的可感觉的粗糙的对象性正好相反,在商品体的价值对象性中连一个自然物质原子也没有。因此,每一个商品不管你怎样颠来倒去,它作为价值物总是不可捉摸的。但是如果我们记住,商品只有作为同一的社会单位即人类劳动的表现才具有价值对象性,因而它们的价值对象性纯粹是社会的,那末不用说,价值对象性只能在商品同商品的社会关系中表现出来。我们实际上也是从商品的交换价值或交换关系出发,才探索到隐藏在其中的商品价值。现在我们必须回到价值的这种表现形式。”(《资本论》第一卷,同上,第61页)
马克思还说:“在麻布的价值关系中,上衣是当作与麻布同质的东西,是当作同一性质的物,因为它是价值。在这里,它是当作表现价值的物,或者说,是以自己的可用捉摸的自然形式表示价值的物。当然,上衣,作为商品体的上衣,只是使用价值。一件上衣同任何一块麻布一样,不表现价值。”(同上,第65页)
由此可见,单个商品的独自存在,只表示它是一个具有使用价值的物品,并不能说明它是价值,只有把它作为其他商品的等价物时,它才是有价值的物,才是价值。也就是说,离开商品交换,价值就不会产生,也不可能存在。马克思说:“商品形式的奥秘不过在于:商品形式在人们面前把人们本身劳动的社会性质反映成劳动产品本身的物的性质,反映成这些物的天然的社会属性,从而把生产者同总劳动的社会关系反映成存在于生产者之外的物与物之间的社会关系。由于这种转换,劳动产品成了商品,成了可感觉而又超感觉的物或社会的物。”(《资本论》第一卷,同上,第88-89页)所以,价值本身不是物,而是一种关系,是一种被物所掩盖的社会关系,看不透价值作为社会关系的存在,将其视为具体的有用物品,视为通常的劳动产品,就会把人们引入理论上的歧途。
其六,关于“资本”。
“资本”是价值,但“资本”不是一般的价值,而是能够带来剩余价值的价值,或者说是可以自行增殖的价值。这可说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一个常识,但是李惠斌先生先生在其《企业劳动产权概论》一书中却对其进行了一系列令人难以置信的曲解。
“资本”既然是“价值”,它的“客观实在性”就不是因为它是物质性的存在,而在于它所代表的客观存在的社会关系。李惠斌先生口头也是承认这一点的,所以他在书中一字不落引用了马克思的一个著名命题:“资本不是物,而是一定的、社会的、属于一定历史社会形态的生产关系。”(见《企业劳动产权概论》,同上,第20页)但是在实际解读时,李惠斌先生却完全背离了马克思的意思。
“资本”主要是通过价值的符号货币来表现的,但货币并不一定就是“资本”。货币只有能够使价值自行增值才能算是资本。马克思告诉我们:“为了认识货币是资本的最初表现形式,不必回顾资本产生的历史。这个历史每天都在我们眼前重演。现在每一个新资本最初仍然是作为货币出现在舞台上,也出现在市场上——商品市场、劳动市场或货币市场上,经过一定的过程,这个货币就转化为资本。”(《资本论》第一卷,同上,第167-168页)
不过,货币是“资本的最初表现形式”,不等于货币是资本的唯一表现形式,或者说不等于只有货币才是资本。马克思说:“如果把增殖中的价值在其生活的循环中交替采取的各种特殊表现固定下来,就得出这样的说明:资本是货币,资本是商品。但是实际上,价值在这里已经成为一个过程的主体,在这个过程中,它不断地交替采取货币形式和商品形式,改变着自己的量,作为剩余价值同作为原价值的自身分出来,自行增殖着。”(同上,第175-176页)资本所有者在商品市场和劳动市场上用货币购得的、用于生产经营的生产资料商品和劳动力商品,都属于资本的范畴,前者体现的是不变资本,后者则体现为可变资本。所以说,只要是投入生产经营的资金都应当视为资本,资本既可以表现为货币,又可以表现为生产资料商品和劳动力商品。
李惠斌先生用“资本或资金”的说法(参见《企业劳动产权概论》,同上,第48页)把资本和资金混为一谈,同时又把“活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皆称为“生产要素”。(参见《企业劳动产权概论》,同上,第55-56页)必须承认,这样的说法并非李惠斌先生的创造,现在事实上也已得到主流经济学的认可,但笔者觉得还是很有商榷的必要。
资金作为财产和物资的货币形式,用于生活消费就不是资本,资金只有在用于投资经营,以谋求利润回报的情况下才称得上资本。长期以来人们把它们等同看待,混为一谈,是值得研究的,不过本文中不准备讨论这个问题。这里只想批评把“活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相提并论视为“生产要素”的谬论,因为这种说法不科学,是非马克思主义、甚至是反马克思主义的。
从本文前面的叙述中,大家应该已经知道,马克思把“劳动本身、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说成是“劳动过程的简单要素”。同时指出,“从产品的角度加以考察”,“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表现为生产资料,劳动本身则表现为生产劳动”。所以笔者以为,所谓“生产要素”,也就是从产品角度考察的“劳动过程的要素”,“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是“劳动过程的要素”,因而也就是生产资料。反过来也就是说,作为人和自然界进行物质交换的生产劳动过程,只有物质形态的生产资料才能说是生产要素,而作为价值形态的资本是不能称之为“生产资料”的,因而也不应当称之为“生产要素”。李惠斌先生把“资本 ”视为“生产资料的总和”,(参见《企业劳动产权概论》,同上,第93页)进而将价值形态的“资本”说成是和物质形态的活劳动(应该说是劳动力)相同的“生产要素”,显然是不恰当的。
李惠斌先生笼统地把“技术”和“管理”说成是和劳动力、“资本”并列的“生产要素”同样是不恰当的。笔者以为,从事技术和管理工作的人员和普通工人一样,都是劳动者,只不过他们不是普通的主要从事体力劳动的劳动者,而是以脑力劳动为主的脑力劳动者,所以,他们自然也应当属于劳动力性质的“生产要素”。而技术人员从事技术工作的科技设施、装备,以及管理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手段、对象等,作为技术和管理工作所必需的物质条件,则属于“生产资料”的范畴。也就是说,技术和管理确实属于“生产要素”,但把它们并不是单一、独立的生产要素,技术和管理人员属于“活劳动(劳动力)”性质的“生产要素”,技术和管理工作所需要的物质条件则属于“生产资料”性质的“生产要素”。如果说现在和过去有什么不同,只能认为:“劳动力要素”,以往通常以体力劳动为主,现在很可能是脑力劳动为主;“生产资料要素”,以往只是以动力机械为主的普通生产设备及管理工具为主,如今却是以科技含量较高的新技术装备为主。总之,不管怎么说,把技术、管理分别笼统地说成单一独立的“生产要素”是不妥当的,因为它们事实上都可以分解为主观和客观这两个方面的因素,缺一不可,是不可以相互取代的。
资本不是物,不属于“生产要素”,因而不是生产力,而是一种社会关系,是和生产力一道共同构成社会生产方式的生产关系。它以生产力为基础,同时又反作用于生产力,促进或阻碍着生产力的发展。在由“资本”决定的生产关系中,不管是生产资料,还是劳动力,作为的“生产要素”,都是“资本”的表现,并为“资本”服务的“商品”。即便是在电脑、网络技术为代表的高新技术时代,只要资本仍然控制着世界,这种状况就不会从根本上改变。
在资本主宰的社会生产中,以脑力劳动为主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他们的收入报酬肯定会比体力劳动为主的普通劳动者高得多,因为他们的劳动力成本本来就比较高。但这种高收入并改变他们作为雇员(雇佣劳动者)的身份,他们的工资收入的主要来源仍属于“可变资本”。一个十分明显的事实就是,他们的发明创造往往只能算是“职务行为”,自己并不享有“知识产权”,他们有可能获得丰厚的奖励,但不等于他们因此可以享有掌握利润分配的权利。因为他们只是雇佣劳动者,他们从事技术和管理工作所需要的高新技术装备等物质条件,这些“生产要素”都是由资本提供的,理所当然属于资本的范畴,是“不变资本”,因此享有“知识产权”,掌握利润分配权的,也只能是资本。所以,现代技术和管理虽然大有化腐朽为神奇之能,越来越得到人们的高度重视,但是犹如孙悟空的筋斗,即便一翻就是十万八千里,也还是跳不出如来佛的手掌心。现代技术和管理,可以说没有资本的加持,终将寸步难行,技术和管理仍然只是资本的奴仆,不可能和资本比肩。
资本是可以自行增殖的价值,但是资本本身并不能创造价值,能够给资本带来剩余价值的,是体现可变资本的劳动力(包括技术和管理人员这样的劳动力)商品的使用。作为商品的劳动力,其本身同样具有物的属性。马克思这样说道:“人本身单纯作为劳动力的存在来看,也是自然对象,是物,不过是活的有意识的物,而劳动本身则是这种力的物质表现。(《资本论》第一卷,同上,第228-229页)”
劳动力只有被使用起来,才成为既生产使用价值又创造价值的“活劳动”。所以,马克思称劳动力是一种“特殊商品”,(《资本论》第一卷,同上,第197页)他说:“这样一种商品,它的使用价值本身具有成为价值源泉的特殊属性,因此它的实际使用本身就是劳动的物化,从而是价值的创造。”(《资本论》第一卷,同上,第190页)不过,“包含在劳动力中的过去劳动和劳动力所能提供的活劳动,劳动力一天的维持费和一天的耗费,是两个完全不同的量。前者决定它的交换价值,后者构成它的使用价值。……劳动力的价值和劳动力在劳动过程中的价值增殖,是两个不同的量。资本家购买劳动力时,正是看中了这个价值差额。”(《资本论》第一卷,同上,第219页)这个价值差额就是“剩余价值”。
“剩余价值”是活劳动创造的,而不是资本创造的,但是为“活劳动”创造“剩余价值”提供物质生产条件的恰恰是“资本”,因而“剩余价值”也就只能归“资本”所有。必须承认,在资本仍然存在的社会条件下,没有资本提供的生产资料,没有资本资本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生产资料和劳动力就不可能结合,劳动者也就无法创造,也创造不出价值来的,更谈不上什么“剩余价值”了。这也就是我们在现阶段,不得不承认资本对“剩余价值”占有具有一定合理性的原因。所以,不承认资本在现阶段存在的某种必然性的,完全否认资本对“剩余价值”占有的有限合理性,是错误的,反之,放纵资本的贪婪,甚至鼓吹“资本”对“剩余价值”无偿占有的天经地义,则是荒谬的,也是反动的。
综上所述,李惠斌先生对马克思关于商品中包含劳动“二重性”的理论缺乏应有的认识,对具体劳动关注有加,而对抽象劳动视若无睹,因而对“劳动”、“人类劳动”、“抽象劳动”、“物化劳动”、“价值实体”以及“资本”等等一系列概念的解读是极其错误的。
劳动本身不等于劳动过程,劳动产品也不是劳动过程的要素。劳动产品是具体劳动的成果,不是抽象劳动的产物,不是人类劳动的凝结,不属于物化劳动。物化劳动指代的是价值,是借助于使用价值的生产而凝结的抽象的人类劳动,价值的客观实在性不在于其寄生的物体,而是实际存在的商品交换关系。资本不是物,不等于生产资料,不是生产力。资本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价值创造的必要条件,但资本本身不能创造价值,能够创造价值的只有“活劳动”。资本能够自行增殖的原因,仅在于它是一种能够把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结合到一体进行社会生产,并无偿占有“活劳动”创造的剩余价值的生产关系。
所以说,“资本等于劳动,资本就是劳动”,或者“劳动等于资本,劳动就是资本”的说法,是建立在对一系列基本概念恣意曲解的基础之上的。而李惠斌先生关于“资本收益也属于‘按劳分配’”的核心观点,以及与此有关的所谓“企业增量产权”分割问题,又是以“资本=劳动”为依据的。如此看来,这样的理论,这样的说法,合理与否,正确与否,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时代难道不需要我们重新审视吗?笔者深深的感到,李惠斌先生关于“企业劳动产权”问题研究,其目的不是要弘扬“劳动”,而是为了洗白“资本”,给“资本”颠覆“劳动”出谋划策。李惠斌先生的理论,打着的是马克思主义的旗帜,兜售的却是反马克思主义的货色;说起来是在为劳动群众谋利益,实质上是在帮私有资本争权利。作为曾任中央编译局当代马克思主义研究所副所长,马克思主义与中国现实问题研究中心主任的李惠斌先生,竟然成了这种理论的炮制者,笔者也感到汗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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