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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小谦、张翔:恩格斯的住宅思想及其当代价值——读恩格斯的《论住宅问题》

韩小谦、张翔 · 2023-06-30 · 来源:理论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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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无产阶级夺取政权、确立生产资料公有制和消除城乡对立之后,住宅问题才能得到真正解决。

  恩格斯的住宅思想及其当代价值

  ——读恩格斯的《论住宅问题》

  [摘 要]恩格斯的住宅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理论在资本主义社会住宅问题分析中的实际运用。恩格斯从批判蒲鲁东主义者提出的解决住宅问题的所谓方案出发,明确了房屋租赁关系不能简单地等同于资本的雇佣与剥削关系,提出只有无产阶级夺取政权、确立生产资料公有制和消除城乡对立之后,住宅问题才能得到真正解决。深入研究恩格斯的住宅思想有助于正确认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住宅的本质和根据社会现实的发展审慎解决中国现阶段的住宅问题。

  恩格斯曾指出:“当一个古老的文明国家处于由工厂手工业和小生产向大工业过渡,并且这个过渡还由于情况极其顺利而加速的时期,多半也就是住房问题多发的时期。”恩格斯撰写《论住宅问题》的时代,德国正处于工业化、城市化快速发展的阶段。在第二次工业革命的推动下,最新的科学技术成果被不断应用于工业生产,德国迅速由一个农业国转化为工业国。工业化从生产、消费需求和结构转变等方面驱动了城市化的发展,德国城市化进程开始不断加速:中小城市数量不断增加,城市规模亦不断扩大。与此同时,德国人口出现了快速增长:至1871年,德国人口总数达4106万,其中农村人口占比63.9%,城市人口占比36.1%。城市化和工业化的发展创造了大量城市就业机会,农村耕地却随着人口增长、土地兼并程度加深而日益紧张。德国农民为寻求生存与发展的机会,不断涌入城市,促使城乡人口比例出现了大幅度变化:“以柏林为例,1820年人口约为20万,到1870年猛增到77.4万,增幅近三倍”,“以普鲁士为例,1816年农村人口占78%,1849年为64%,1867年占48%,1882年占42.5%……”工人大量的涌入城市,而城市建造住宅的速度却远远落后于工人涌入城市的速度,城市旧的格局愈来愈难以适应城市发展的需要,住宅短缺的现象在德国各地不断涌现。因此,与经济腾飞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工人居住条件的不断恶化。

  在这种形势下,以蒲鲁东主义者米尔柏格和萨克斯为代表的一批人纷纷就此社会现象提出自己的解决方案,企图用所谓改良主义的办法来解决工人和部分小资产阶级住宅短缺的问题,这些改良主义思想给国际工人运动带来了极为有害的影响。为此,恩格斯先后撰写了三篇论战性文章,从批判这些解决住宅问题的所谓方案出发,分析了工人住宅短缺的根本原因在于资本对劳动者的压迫,提出社会的经济生活是总体批判的立足点。他指出,住宅问题不只是某个人或某个阶级的单一问题,而是全社会的纵深问题,只有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利用国家权力消灭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确立生产资料公有制和消除城乡对立之后,住宅问题才能得到真正的解决。这三篇文章在德国社会民主工党机关报《人民国家报》上发表,随后经整理成册在莱比锡出版。1887年再版时,恩格斯为其撰写了序言,这篇序言与三篇论战性文章共同构成了《论住宅问题》这一著作。

  一、恩格斯对蒲鲁东主义者住宅问题解决方案进行的批判

  蒲鲁东主义是19世纪中叶在欧洲工人运动中影响较大的小资产阶级社会革命理论,这种理论主张在不摧毁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前提下,用一系列改良主义的方法,来调和资本主义社会的现实矛盾,建立由生产者平等地直接交换产品的社会,使小私有者成为社会中坚力量。蒲鲁东主义实质上是“小资产阶级社会主义”,恩格斯认为米尔柏格和萨克斯解决德国住宅问题的方案,也是从这一基本立场出发的。

  (一)批判米尔柏格对房屋租赁关系的界定

  德国城市周边的乡村存在着很多农业、园艺业与房屋、园圃和小块土地相结合的家庭工业。在工业化初期,德国曾依靠这些价格低廉、数量品种众多的家庭工业产品,跻身于世界贸易市场。与这些家庭工业稳定捆绑在一起的就是工人的住宅,“在其他任何一个国家里,都没有这样多的雇佣工人不仅是自己住房的所有者,而且是自己的园圃或田地的所有者;同时,另外还有许多工人以租佃者的身份事实上相当稳定地占有着房屋和园圃或田地”。随着工业革命带来的最新技术成果不断被运用,机器大生产制造的工业品不断挤压家庭工业所制造的手工业品的生存空间,家庭工业工人的收入不断减少,生活水平日趋下降、逐渐濒临破产,家庭工业逐渐被大工厂机器生产所取代,城市周边手工业生产者的生计被断绝。在距离城市较远的农村,德国的容克地主逐渐资产阶级化,对货币和财富的渴望驱使其通过各种违法、暴力手段驱逐农民,不断圈占土地扩大经营规模,兴办资本主义农场。这种情况下,德国农村出现了大量剩余劳动力,这部分农民除了自己的人身自由以外几乎一无所有,只能涌入城市从事雇佣劳动以维持生计。而德国的工业城市本应加大住房建设,为工人提供基本的居住条件。可这些城市却背道而驰,不仅不修建新的住房,反而以拆除旧有住房为代价兴修铁路和加宽街道,导致城市住宅供需矛盾更加突出。刚进入城市工作的农民,他们几乎没有任何财产,不可能在城市中购买自己的房屋,而进入城市以后又迫切需要寻找居住的地方,就只能从工资中支出房租租房居住,租房由此成为当时德国城市中非常普遍的现象。供需关系的失衡导致“房租不断提高,每所住房更加拥挤,有些人根本找不到栖身之处”,即使侥幸能够找到,能够租住的房屋也是“阴暗、潮湿、狭小”,居住条件十分恶劣。德国工业城市中严峻的住房形势使住宅短缺成为当时的社会热点。米尔柏格与恩格斯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展开辩论的。

  米尔柏格提出“承租人与房主的关系同雇佣工人与资本家的关系是完全一样的”,“房租是房主获取一定部分社会劳动的永恒权利依据,建造房屋所花费的成本以房租收入的形式可以得到多倍的补偿”。他认为承租人与房主的关系既是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也是一种资本对工人劳动的无偿占有;房主收取承租人租金和资本家雇佣工人是一样的资本价值增殖形式,都是“不劳而获”,伤害了没有住宅的劳动者的利益。因此,米尔柏格建议废除房屋租赁制,把劳动者所付的房租变为“对住房本身价格的一种分期偿付”,也就是要通过分期付款方式使工人成为自己的小宅子和宅旁小块土地的所有者,从而使无产阶级变为“独立的生产者”,最终改变自身的社会地位。

  资本主义社会中房屋租赁是不是等同于资本的雇佣和剥削关系?恩格斯认为米尔柏格混淆了这一问题的实质。他指出:住房租赁不过是“由工人阶级生产出来并从他们那里无偿夺走的剩余价值在各个非劳动阶级中间的分配,它是通过买卖来实现的,它的主要杠杆之一就是卖主欺骗买主”。住宅租赁只是承租人从房主那里购买住宅的暂时使用权,其本质是市场上单纯的商品买卖行为,承租人为此付出的价格高低,是受市场交易中供求关系和欺诈行为所影响,而并不反映资本家对工人的剥削。在市场上并非只有工人会在房屋租赁交易中受到欺诈、付出高昂的代价才能租到房屋,小资产阶级和富有社会阶级同样也会,这种在价格上欺诈的对象是市场上所有的房屋租赁者,只不过“这种欺骗对工人和一切贫苦阶级的伤害比对富有社会阶级的伤害更厉害”,相比较而言显得工人阶级和小资产阶级遭受的“租房苦难”更加沉重。所谓房屋租赁关系,就是房屋使用权的一个简单的买和卖的关系,房租价格高低则反映的是房屋使用权这一商品对早已生产出来的剩余价值分割的能力,两者均不涉及剥削,而是取决于市场的博弈。运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理论进行分析,米尔柏格的观点实质是混淆了简单商品流通形式与资本运动的一般形式。恩格斯指出:与资本家购买劳动力首先让劳动力再生产出它自身的价值,其次生产出资本家追求的剩余价值这一价值增殖的过程不同,承租人只需卖出他特有的产品即劳动力,然后拿着卖得的钱从出租人那里购得住房使用权即可,这中间并不产生盈余的价值,所以两者完全不同。本质上说,房屋出租人不论拿到多少房租,这些房租都只是先前由劳动者已经生产出来的价值的转让,承租人和出租人其共同占有的价值总量是一个定量而非变量。恩格斯认为房屋租赁关系是简单商品流通形式W—G—W(商品—货币—商品)的具体呈现,房租价格的高低受市场供求关系和投机行为的影响,它涉及的是剩余价值的分割而非剩余价值的生产。马克思在《1861—1863年经济学手稿》的《货币转化为资本》章中深入探讨过资本运动的一般形式G—W—G′(货币—商品—更多的货币)与简单商品流通形式W—G—W(商品—货币—商品)的区别。他认为资本运动的第一阶段“G—W”,属于流通过程,在这一阶段中工人用自己的劳动力商品同资本家的货币相交换,工人与资本家在形式上是平等的;资本运动的第二个阶段“W—G′”,属于生产过程,在这一阶段,工人付出的劳动不仅创造了生产资料价值的转化和自身价值(价格),而且创造了高于自身价格的价值,即远远超过资本家购买劳动力商品的花费,而这两者之间的差额就是剩余价值,它是被资本家无偿占有的。剩余价值正是资本得以价值增殖的源泉。流通或一般的商品交换不创造价值,价值是商品在生产过程中被创造出来的。正是在资本运动形式的第二阶段“W—G′”,资本家在生产过程中对购买来的劳动力进行使用,从而使资本的价值得以保存和增殖。因此,简单商品流通形式W—G—W与资本运动的一般形式G—W—G′的运动存在着根本不同,它不包含劳动力这一特殊商品的买卖过程,不涉及剩余价值的生产,也就不体现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米尔柏格把房屋租赁等同于带有剥削的雇佣劳动,实际上是没有认识到简单商品流通形式与资本运动的一般形式的区别,把两者混为一谈。在此前提下,米尔柏格认为取消了房租就会使工人摆脱受剥削和压迫的境遇,这实质上掩盖了资本剥削的真正本质。

  (二)批判米尔柏格从抽象的“法权公平”观念出发解决住宅问题的历史唯心主义立场

  恩格斯在《论住宅问题》中对蒲鲁东主义者基于所谓“法权”的“公平”观念来解决德国住宅问题的思想原则也进行了深刻的批判。蒲鲁东认为“公平”是“各社会中的基本原则,有机地、起调节作用的、至高无上的原则,支配其他一切原则的原则”和“人类自身的本质”“它的具体形式可以用下列公式来说明:人类对自然财富和劳动产品享有平等享受的权利”。正因为“公平”是一种人类与生俱来的“自然权利”,所以它不会随着时代的变化而改变,它的合理性是永恒的、绝对的,也就是“永恒公平”。在此基础上蒲鲁东进一步指出“法权就是支配着社会的原理的总称;人类的‘正义’与‘公平’就是对这些原理的尊重与遵守”,从而为“永恒公平”披上了“法权”的外衣。

  从蒲鲁东所谓“法权公平”的观念出发,蒲鲁东主义者在研究资本主义社会中的经济问题时,也以经济现象是否符合抽象的“法权公平”这一标准来评判其合理性。米尔柏格认为:“如果包括租赁合同在内的一切交易都能渗透着法的观念,即到处都按照严格的公平要求来进行,那当然有利于社会。社会的经济生活应该像蒲鲁东所说的那样提到经济上的法的高度。”他在研究房屋租赁问题时忽视客观经济现象的具体分析,“跳跃”到法学领域来寻求经济问题的解决,把“永恒公平”看作是“法的观念”,看作是评判一切事物、现象对错的标准。从抽象的“法权公平”出发,米尔柏格建议永久废除房屋租赁制。之所以有这一提议,是因为他认为住宅问题与每个人都密切相关,住宅租赁制保护了房屋所有者收取租金的永恒权利,而这个权利是一种不劳而获的权利,损害了所有租房者的利益,不符合所谓“法权公平”,所以他主张把租房者付房租这种行为转化为分期付款获取房屋所有权的方式,通过使租房者逐渐获取房屋所有权来彻底取消住宅租赁制。恩格斯则认为对于产业工人而言,劳动力自由流动、迁徙是其必需的生存条件,如果施行蒲鲁东这一主张,当工人在多个工厂流动时,可能会通过分期付款的方式获取多个住宅的部分所有权。一方面工人不可能“去寻找先前住过的那许多住房的其余份额的所有者”来确认自己的房屋所有权,另一方面住宅的所有权关系也会随着住过的人的增加而变得越来越复杂,其所有权关系会愈加难以界定。因此,在劳动力自由流动的生产条件下,米尔柏格的这一方案是根本无法实现的空想。

  针对所谓“永恒”的“法权公平”,恩格斯认为当公平进入永恒领域,就不再是因时因地考量的尺度,而变成观念化神圣化的标准。这种不是依据现实的经济关系,而只是依据这些经济关系是否符合“法权公平”而进行判断的做法,实质是把所谓“公平”观念看作是社会经济政治生活的根本、把抽象原则置于实践之前。他进一步分析道:“在法学家和盲目相信他们的人们眼中,法的发展就只不过是使获得法的表现的人类生活状态不断去接近于公平理想,即接近于永恒公平。而这个公平始终只是现存经济关系的或反映其保守方面、或反映其革命方面的观念化神圣化的表现。”在社会发展过程中,一方面,公平会随着时代的进步不断调整其具体内容和表现形式;另一方面,社会中的个体也会基于阶级、立场的不同对公平逐渐产生新的理解。因此,永恒不变的“法权公平”是不可能存在的,公平只能在由实践走向现实社会生活的过程中获取其真实的内容,并在不断解决现实问题过程中调整、完善。恩格斯与米尔柏格的争论在立场与方法上,是历史唯物主义和历史唯心主义之争。恩格斯反对的是在抛开一切历史和社会发展的客观条件和前提,从抽象绝对的原则出发,去讨论如何实现所谓“公平”的社会问题解决方案。

  (三)批判萨克斯从道德出发制定的住宅问题解决方案

  萨克斯把工人住宅短缺的原因归结为资本家的自私自利和工人慵懒的生活态度。一方面,资本家一味追逐眼前的利益,不愿意承担社会责任和为工人提供良好的居住环境;另一方面,工人“只要能省一点房租,他们就愿意搬进阴暗、潮湿与狭小的住房”,宁肯把钱拿去酗酒、玩乐也不愿意多花一点房租改善居住环境。恩格斯则指出萨克斯站在资产阶级学者立场上根本不可能认识到:“工人酗酒,像流感、犯罪、寄生虫、法警和其他社会问题一样,都是他们的生活状况的必然产物,它必然产生。”资本逻辑其背后的贪婪、欺骗和压榨才是工人生活陷入困窘的真正根源:资本主义社会中,资本运动作为社会主导的生产方式,必须吮吸人的自然力、自然界的自然力和社会劳动的自然力才能成为实体的物质力量和支配人的权力,进而实现资本的增殖。在资本的支配下,工人逐渐异化为资本增殖机器上的一颗颗“螺丝”,只能依靠维持自己生存和延续后代的必需生活资料——工资来生活,收入微薄;此外,机器大生产的技术革新还会导致劳动力的相对过剩,造成大量工人失业,使工人的生活更加难以为继;与此同时,资本还在不断瓦解着旧有的经济体系,使工人大批地涌进城市,而且涌入的速度比现有条件下为他们建造住房的速度快得多。资本逻辑的展开是其本身内在矛盾形成和发展的过程,它的过度膨胀造成了无产阶级的极端贫困,激化了社会矛盾,产生出许多新的社会问题,住宅问题正是在这一条件下逐渐显现。在此基础上,恩格斯指出:“住宅短缺绝不是偶然的事情,它是一种必然的现象,只有整个资本主义制度发生根本变革的时候,才能消除”,“资产阶级是不可能知道这点的。它不可能用现有条件来解释住宅短缺现象产生的原因。他没有别的办法,只能用一些道德说教来把住宅短缺归之为人的邪恶所导致的,也就是原罪”。工人住宅短缺的根本原因不在于所谓的“道德缺失”,而在于资本对劳动者的剥削、压迫。

  萨克斯希望在保留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上解决其内在固有矛盾衍生出的住宅问题,但这样做根本找不到任何实现的现实路径,所以他只能从道德出发鼓吹工人与资本家要实现所谓“劳资和谐”。萨克斯的解决方案是“住房问题只有使住房所有权转归工人才能完全解决,应当用住宅重新将工人束缚在土地上”;“雇主与工人之间应当进行‘无形联合’,雇主应当直接为工人建造住房或通过供给土地、借予建筑资金等手段帮助工人自行建房;但是这样做有一个前提,雇主必须保证可以随意支配住房,以便在解雇一个工人时能够为接替者提供住处。雇主应与工人提前约定,工人离开工厂时,雇主有权取消其房屋所有权”。恩格斯对萨克斯的这一方案展开了深入的批判:对于产业工人来说,劳动力自由流动、迁徙是其必需的生存条件,住宅对于产业工人来说只是将其重新束缚在土地上的枷锁。萨克斯的这一方案意图掩盖资产阶级的逐利性,希望通过增强工人与土地、住宅的结合,减弱工人的流动性,使工人在住宅的压力下丧失对抗资本家剥削与压迫的勇气。然而他却没有认识到:资本主义社会其本身的发展迫切需要劳动力的自由流动,劳动力的自由流动使劳动者直接面对劳动力市场的竞争,这不仅有利于提高劳动生产率,更有助于资本主义市场整体资源配置效率的提高;把工人束缚在土地上,不仅摧残着劳动者本身,更与资本主义本身的发展需求背道而驰,这无疑是在“开历史的倒车”;迁徙自由是产业工人首要的生活条件,资本主义生产条件下,工人如果拥有自己的住宅,极有可能会重蹈破产农民的覆辙,在资本家和高利贷者的双重压迫下陷入难以挣脱的困境。

  (四)提出彻底解决住宅问题的根本途径

  1887年《论住宅问题》再版时,恩格斯为其撰写了序言,在序言中他指出“大资产阶级和小资产阶级解决住宅问题的核心办法就是使工人拥有自己住房的所有权”。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如何去实现工人对房屋的所有权?蒲鲁东曾主张建立一个以废除利息为基础的国民银行,通过向工农业生产者提供无息贷款来使其摆脱高利贷盘剥,通过组织商品的直接交换消灭间接交换所产生的剥削,从而改造资本主义制度、实现个人占有为基础的“互助制”社会。与此一脉相承,米尔柏格主张废除房屋租赁制、通过分期付款方式使工人成为房屋的所有者;萨克斯则主张国家通过立法和行政干预保护工人的居住权利,由资本家、建筑协会出资建房,建房费用每月从工人工资中按期扣除。他们都认为工人一旦拥有了住房所有权,自身社会地位就会得到根本改变:“工人因获得自己的小屋子可以成为资本家。”这些方案虽然形式上有所不同,其实质都是在不触动资本主义私有制这一经济基础前提下,通过和平改良的办法实现所谓的“小资产阶级社会主义”,保证社会由“原来少数所有者和绝大多数依赖别人的承租人所组成的社会”变成“各个不依赖别人的、自由的住宅所有者所组成的总体”,从而实现以个人占有为基础的“互助制”社会。在这种社会中,人们拥有了自己的住房,改善了居住条件,满足了自身的利益需求,还能用“自己的不动产抵押信贷来避免失业或丧失劳动能力造成的危险”,这样就自然而然地达到了小资产阶级所向往的理想生活状态。

  针对“工人因获得自己的小屋子可以成为资本家”这一观点,恩格斯认为:“资本是对他人无酬劳动的支配,只有当工人把自己的住房租给其他人,并以房租形式获取其他人的部分劳动产品时,他的小屋子才成为资本。”工人的住宅都是用于自住,他的小屋子不存在变为资本的现实条件。此外,建房费用每月从工人工资中按期扣除,会直接导致工人工资的相应降低,从较长时期来看,“工资下降的平均数量就会相当于节省下来的房租的平均数量,即工人住自己的住房还是付了租金”,只不过是从以货币形式付给房东转变为以无酬劳动形式付给工厂厂主而已,工人自身的经济地位没有任何改变,也就根本不可能成为资本家。而资本主义国家实质是“有产阶级即土地所有者和资本家用来反对被剥削阶级即农民和工人的有组织的总权利集合”,是经济上占有统治地位的资产阶级为了维护和实现自己的阶级利益进行阶级统治的工具,这种性质的国家及其政府是不可能站在无产阶级立场上为无产阶级解决包括住宅在内的社会问题的。因此,蒲鲁东主义者的社会改革方案在资本主义国家范畴内是根本无法施行的。

  在批判米尔柏格和萨克斯解决住宅问题的所谓方案基础上,恩格斯提出彻底解决住宅问题的根本途径是无产阶级通过革命推翻资产阶级的统治,建立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政权,消灭资本主义私有制,并且创造条件消灭城乡对立,为最终解决包括住宅在内的社会不公平问题创造经济、政治的条件。恩格斯认为城市住宅短缺既是工业化进程中的历史产物,更是由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不断催化和放大的资本主义社会的必然产物。资本主义社会中,资本剥夺了劳动者的土地、工具和生活资料,使生产者与生产资料走向完全分离,大量劳动者要谋生只能前往工业集中的城市寻找出路,这种情况下他们必然大批地涌向城市且涌入的速度比在现有条件下为他们建造住宅的速度更快。此外,“身为资本家的房主不仅有权,而且由于竞争,在某种程度上还有责任从自己的房产中无情的榨取最高额的租金”。工人对住房的需求旺盛,而资本家天然的逐利性使他们追求更高的房租,以工人微薄的收入难以租到更不可能买到合适的房子,因此由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本身所造成的住宅供求关系失衡才是德国城市住宅短缺的根源所在。基于这一认识,恩格斯指出住宅短缺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是伴生的,是资本主义社会本身存在的痼疾,“解决工人住宅短缺要靠经济上逐渐的供求均衡,但前提是无产阶级必须取得政权”“当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还存在时,任何企图单独解决住宅短缺问题或其他同工人命运有关的社会问题都是愚蠢的,解决的根本办法在于消灭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由工人阶级自己占有全部生活资料和劳动资料”。无产阶级夺取政权之后,可以运用自己手中的国家权力,推翻资本主义私有制,确立生产资料公有制,使劳动人民实际占有全部劳动工具和工业并成为房屋、工厂和劳动工具的总所有者,这样劳动人民的住房问题就得到了根本解决。在生产资料公有制条件下,住宅的所有权属于全体人民,作为住宅价值(价格)的组成部分“地租——虽然形式发生变化——也被转交给了社会(全体人民共有)”。

  此外,恩格斯在《论住宅问题》中还提到,城乡对立也是城镇住宅问题产生的重要原因之一。“城乡之间的对立是随着野蛮向文明的过渡、部落制度向国家的过渡、地域局限性向民族的过渡而开始的,它贯穿着文明的全部历史直至现在。”城乡对立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确立后,随着生产者与生产资料日趋分离,农民逐渐丧失独立开展生产的客观条件,被迫前往城市中资本家开设的工厂以出卖劳动力为生,这直接导致人口和生产资料逐渐向城市集中,乡村的发展空间不断受到挤压,渐趋形成城乡之间剥削与被剥削、统治与依附的二元结构,最终导致乡村生产力的破坏与城市的畸形发展。城乡对立不仅会使个体劳动者屈从于分工、被迫从事某一类生产活动进而引发劳动方式的对立,而且会衍生出拥挤的城市人口、污染严重的环境、严重紧张的住宅等“城市病”。由此恩格斯指出消除城乡对立也是解决住宅问题不可或缺的重要条件,“消灭城乡对立绝不是空想,它是工业生产和农业生产的实际要求”,由于生产力水平不够发达、城乡社会分工的差异和私有制的存在,尚不具备解决城乡对立的客观条件。随着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确立、生产力的不断发展和农业、工业、科学技术现代化的实现,城市和乡村之间的差别将日渐消失,城乡对立亦会渐趋瓦解,届时解决住宅问题的客观条件将会更加成熟。

  二、恩格斯住宅思想的当代价值

  大多数国家在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中,都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各种住宅问题,中国今天正处于这一历史阶段。恩格斯的住宅思想对于正确认识中国的住宅问题,构建符合中国实际的住房制度具有一定的理论指导意义。

  (一)有助于正确认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住宅的本质

  我国的住宅制度变迁,经历了从计划走向市场的过程。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改革开放前,住宅领域曾长期施行“统一建设、统一分配、以租养房”的公有住宅实物分配制度。1980年国务院出台住宅商品化政策,允许“私人建房、私人买房、私人拥有自己的住宅”,城市居民住宅作为一种消费资料被推向市场;1998年国务院宣布停止住宅实物分配,建立住宅分配货币化、供应社会化和市场化的新体制,市场在住宅领域逐渐发挥出巨大作用:1998年中国住宅房屋施工面积只有16.76亿平方米,而到2017年这一数据已增至53.64亿平方米;1998年中国住宅商品房销售面积仅为1.08亿平方米,到2017年这一数字增长为1998年的近17倍,达16.94亿平方米。随着住宅市场化的改革逐步深入,1998年至2016年中国居民人均住宅建筑面积从14.98平方米增长到40.8平方米,居民的居住条件得到了显著改善。但是市场有其运行的客观规律,“看不见的手”在刺激中国房地产市场蓬勃发展的同时,也同样会给这个市场带来负面影响。随着我国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各城市尤其是沿海大中城市和内地经济发达城市,在短期内膨胀出巨大住宅需求。住宅市场的扩张和庞大需求的相互作用,不断推高了商品住宅的价格,同时又吸引着更多境内外资本的入场,参与到以住宅为对象的交易狂欢中,这就是所谓“炒房”。这种情况下,市场上的商品住宅逐渐成为许多投资者资本增殖的工具。

  中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但是“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并不是起全部作用”,更好发挥政府的作用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突出优势。过去一段时间从中央到地方政府频繁对“炒房”这一现象出台政策加以抑制、对房地产企业经营加以规范,政府之所以这样做,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从政治方面来看,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的社会是以人民为主体的社会,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利益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住宅问题作为广大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解决的妥善与否事关中国共产党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能否真正落到实处,更与社会主义本质要求能否实现密切相关。从经济方面来看,过度依靠房地产增长会弱化经济中远期增长的动力,“挤出”制造业投资和企业创新研发投入,阻碍产业结构升级,进而引发落后产业与新兴产业之间的资源错配,不利于经济的健康发展。继续依靠房地产拉动经济增长,通过低利率和高杠杆推动房产增值,会导致房价走势与居民收入增长背离趋势愈加明显、房地产泡沫风险加大,这会给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带来巨大的隐患。所以,一方面,我们坚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重视发挥资本、市场对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另一方面,在关乎国计民生、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的问题上,通过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以遏止资本在市场上的肆意妄为也是势在必行的。

  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进一步明确了社会主义市场中住宅作为一般商品的基本定位。住宅既然是商品,那就首先应实现其对人民群众的使用价值,进而在此基础上来实现使用价值与价值的统一。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的“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这一系列方向性的政策,充分考虑到中国的现实情况,针对不同类型群体采取了不同的住宅解决方案:针对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政府通过廉租房、公租房、共有产权房多种形式满足其住宅需求;对于有能力购买住宅的较高收入家庭,政府也对其在市场上自由购买商品房的权利给予保护,通过住房的多主体供给,充分调动了社会各方面共同解决住宅问题的积极性,体现了新时代催生新理论、新理论引领新实践的良性互动。恩格斯提出,只有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利用国家权力消灭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确立生产资料公有制和消除城乡对立之后,住宅问题才能得到真正的解决。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恩格斯在100多年前提出的彻底解决住宅问题的前提条件在中国有的已经实现,有的正处于实现的过程中,习近平总书记对社会主义市场中商品住宅的定位和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谈到的举措,呼应了恩格斯提出的解决住宅问题的方法,从理论和实践层面发展和创新了马克思主义的相关理论。

  (二)根据社会现实的发展审慎解决中国现阶段的住宅问题

  伴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迅速发展,中国的住宅问题也在不断地发生变化,从改革开放初期的城镇住宅短缺逐渐演化为现阶段的房价房租快速上涨。一方面,快速上涨的房价,意味着以工资为主要经济来源的中低收入群体很难有购买商品房的经济能力,大都只能选择租房居住,而快速上涨的房租却进一步加重了其经济负担,很多人因此被迫选择租住于“城中村”、地下室、工棚和群租房等非正规住宅中,居住条件恶劣、安全隐患突出。另一方面,高房价刺激了资本向住宅市场的过度投放,住宅作为资本增殖的工具不断被再生产,伴随着投机性住宅需求的不断增长,城市存量房空置率也在不断攀升。就中国房地产行业发展的整体状况来看,住宅市场的发展与城镇居民真实需求脱节的矛盾一直未能得到很好的解决。

  在《论住宅问题》这一著作的结尾,恩格斯指出:“住宅问题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还不具备彻底解决的条件。如我在这本书的序言中所指出的,是想通过描写与现代大工业所造成的社会状态来给当时正在产生的、一味在空话中盲目兜圈子的德国社会主义提供一个事实的基础。……至于苦思冥想未来的社会将怎样调节住房的分配——这就是直接陷入空想。”恩格斯晚年在致信德国经济学家韦尔纳·桑巴特的信中还谈到:“马克思的整个世界观不是教义,而是方法。它提供的不是现成的教条,而是进一步研究的出发点和供这种研究使用的方法。”恩格斯在《论住宅问题》中一方面否定了蒲鲁东主义者企图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彻底解决住宅问题的改良主义方案,另一方面也明确反对脱离社会历史、现实条件来对未来社会住宅分配、调控具体举措进行凭空设计,他希望通过自己的研究为后来者提供科学解决住宅问题的立场和方法,使后来者能够依据客观情况和现实需要审慎解决住宅问题。

  住宅作为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资料,在城市化工业化迅速发展、城市住房需求活跃这一阶段,仍然需要依托市场进行基本的资源配置以实现居住资源的最有效利用。目前,它的发展出现了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但这并非是市场化的根本方向出了问题,而是因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够完善,由不完善到完善这一阶段必然会经历很多阵痛。我们所要做的不是简单地否定市场化的改革方向,而是应当深化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认识,坚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通过因时因地的持续改革构建符合中国实际的住房制度,逐步建立解决住宅问题的长效机制。通过国家、社会、企业和个人出资兴建住宅来实现多主体供给,借由商品房、共有产权房、公租房、廉租房等不同性质的住宅实现多渠道保障,通过健全租赁市场、消除对住宅租赁消费的制度性歧视来实现租购并举,最终实现“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的根本目标。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这是我国发展新的历史方位。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这一表述的变化与“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到更加注重公平”所蕴含的理念一脉相承,表明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日益广泛,不仅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因此,新时代要构建的住房制度,不仅应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居住需要,更应当是人民群众乐居乐享、医疗卫生、健康保健和满足精神文化需求的多要素统筹解决的综合方案,从这个意义上看,住房制度的改革任重而道远。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的构建新时代中国住房制度的定位和举措,标志着中国住房制度改革已经迈出了坚实的一步,随着后续配套措施的跟进,未来的中国一定能探索出符合本国国情的解决住宅问题的合理方案。

  :韩小谦、张翔

  文章来源:《理论月刊》2019年0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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