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读到了《请深刻理解多劳多得涵义,别耍流氓将多劳多得肢解成为我所用碎片》(2023-07-01 11:28·东楚龙野虎)一文。
在文章中特别指出了“有人狭义理解多劳多得的涵义,将多劳多得肢解成为我所用的碎片。我有用就取其一部分,我无用就舍弃一部分。这种理解按劳分配认知是错误的。”,文章着重强调了“作为一个社会劳动者,你投入的劳动量,其经济收获不是由你多么苦多么累决定的,而是由你劳动产生价值量决定你的经济收入。这才是多劳多得的正确涵义。”“请别狭义理解多劳多得的基本涵义,准确说,多劳多得的基本内容,就是同一工作岗位同一劳动而产生不同价值量的关系,多劳动者价值量高者收入就高,就多得,少劳者价值量低,收入就低,就少得。只有在这样基本条件下,多劳多得才具有社会价值。”
对于的以上观点,本人是基本赞同的。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基本涵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是指能够创造价值的劳动,这个理解是不错的。
然而,现在认识按劳分配的关键问题不在于对按劳分配本身涵义的理解是否深刻的问题,而在于对按劳分配的主体、权利性质与实现条件的认识。在目前,理论界在按劳分配的认识上存在着三个关键性的问题:
第一,按劳分配,顾名思义,它属于劳动者的权利,属于劳动者的劳动所有权。这应该是一个基本常识。但理论界至今没有形成劳动所有权的范畴的明确认识。这是在按劳分配认识上存在的根本问题。
第二,不了解按劳分配作为劳动所有权的权利属性,自然也就不能明白按劳分配的主体是劳动所有者,而不是劳动力所有者。但是,同样的问题在于,到现在为至,理论界却尚未没有形成劳动所有者范畴的明确认识。
第三,按劳分配性质上属于劳动所有权,它是劳动所有者的权利要求。因此,只有建立了以劳动者为主体的、全面体现劳动所有权的制度,才会有真正的按劳分配实践。但是,时至今日,理论界同样也没有形成劳权制度的基本概念。
以上三个关键问题没有解决,才是实现按劳分配的认识上最重要的问题。
没有明确的按劳分配的主体概念,自然就不会建立能够确立劳动者为主体的劳权制度,而劳动者都没有能够成为生产中的主体,那他对劳动所有权的权利要求就难以体现。而不体现劳动者对劳动所有权的权利要求,又怎么谈得上按劳分配呢?
为什么东欧、苏联等社会主义国家灭亡了?
为什么在改革中我国的公有制企业大都改没了?
为什么在经过几十年发展之后,今天我国经济进入了下行通道而采用调节方式失效?
其实这一切都与对按劳分配权利性质、主体及实现条件的认识不明确相关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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