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不公平不是解禁汤唯的理由
乐民
近来,一些所谓“电影、法律工和其他行业的劳动者”们上书国家主席胡锦涛、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对“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下令禁止播放有汤唯出演的影视广告”一事提出所谓“归还汤唯劳动权利”的建议。
的确是另人唏嘘,改革开发三十年,什么东西都冒出来了——不光有《色戒》给汉奸翻案、给台独开路的,还是给《色戒》、给《色戒》里不知羞耻的演员翻案的。
在翻案者的上书中,避而不谈《色戒》对历史事实的歪曲、避而不谈《色戒》全本的内容被定为三级色情影片、避而不谈《色戒》引起的广电总局对影视作品加强审理制度的措施、避而不谈当事人汤唯是一个接受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日制本科以上教育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事实,移花接木地把未对决定公映的责任人、影片的投资方、导演进行处罚作为解除对汤唯的禁止播放令的理由,并莫名其妙地称之为汤唯的“劳动权利”。
诚然,在《色戒》问题的出现上,广电总局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以及在《色戒》问题的处理上,广电总局也有着不可否认的错误——比如同是《色戒》的创作人员,汤唯“阶下囚”、李安“座上宾”、上影“没事人”、评审“无责任”,这是绝对的不公平——但是,这样的问题的实质却仅仅只是“该抓的没抓”,而不是“不该抓的抓了”。就像不能五十步笑百步一样,也不能因为一百步没有被枪毙而作为给五十步平反的理由。汤唯的问题既是应罚,就只有过轻过重的问题,请广电总局设个时限,大家讨价还价都是帮忙的方法,似这些“电影、法律工和其他行业的劳动者”们非要以黑为白、以是为非,是帮忙,还是捣乱?是主持正义,还是借鸡下蛋?
如果有人非要从法律上证明汤唯不应其罚,那么好,只要有人可以证明汤唯作为一个接受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日制本科以上教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必然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所表达的内容;或是证明汤唯不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在整个《色戒》拍摄过程中,汤唯处于不受自己意志控制的情况下,我举双手赞成解除广电总局对汤唯的禁止播放令。
还说什么“劳动权利”?什么是劳动权利,为什么不把这个给解释一下?
从法律的意义上,广电总局的禁令是禁止播放令,在中国境内有效,与汤唯能不能演出没有任何必然关系——只要有人愿意出钱,自然就可以请汤唯演出,只是这样的作品不能在中国境内播放而已,也不包括舞台演出。是不是有人愿意请汤唯,只是一个纯粹的市场问题,广电总局的禁止播放令只是给这个市场关系进行了限制而已,这样的国家行为的限制,正是崇尚市场的经济理论“凯恩斯主义”的表现。再说了,就算是禁止汤唯进行任何形式的演出,那么汤唯自然也通过其他非演出的方式进行劳动。
什么叫剥夺劳动的权利?就是不允许在中国境内建立一切合法形式的劳动关系、包括做无证摊贩。把“禁止播放”指代为剥夺劳动的权利,实在是张冠李戴,不知所谓。
勿论说“此事已经在大陆普通民众中引起了较大的负面反应”是纯粹地造谣,“在香港、台湾和世界范围内也引起了诸多疑惑和不解”更是对中国行政主权赤裸裸的要挟,暴露出这“一些电影、法律工和其他行业的劳动者”做洋人奴才的本来面目。
我承认,广电总局的干部处理《色戒》的问题上有“脱卸责任”的重大嫌疑,但绝对不是什么“伤害一个女演员”
2008年3月25日星期二
附:
建议立即归还汤唯的劳动权利
国家主席胡锦涛、国务院总理温家宝:
我们是一些电影、法律工和其他行业的劳动者,首先对你们再次当选国家主席和国务院总理表示祝贺,藉此机会,我们就两会期间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下令禁止播放有汤唯出演的影视广告一事向你们提出建议。
3月18日,《新京报》和新浪网等多家媒体报道广电总局的官员对媒体的陈述,其中言明此次发布禁令是因汤唯参加了由上海电影制片厂和香港、台湾电影公司联合摄制的电影《色戒》。
《色戒》上映之后,两岸三地的广大观众和文化研究者对它的艺术手法、历史背景、人物形象塑造、情爱镜头的处理和主题思想进行了热烈的讨论,其中不乏大相径庭乃至针锋相对之处。这种讨论加深了社会公众对影片艺术品味和思想主题的认识。在此之前,我们未见到政府部门对该片上映以及讨论有明确行政性干预,这颇为明智,是世界各国对待文学艺术争议的惯常态度,也是符合你们多次倡导的法制和宪政精神。现在,广电总局却实施了对汤唯出演的影视广告作品的禁止令,这引发了许多艺术以外的不解和热烈争议。
即使宣传或者政府部门认为本片确有不妥,认为该片会对公众或某种政府主导的文化价值观造成严重危害,因而决定加以处理;那也只能处理决定该片能否公映的责任人。因为,在多数情况下,国营大电影制片厂领导的政策水平、艺术水准被认为要比青年女演员汤唯高,在判定该片是否符合宣传部门希望推广的意识形态和历史定论方面,国营电影厂领导和主管部门领导当然要比汤唯更为明白;而在决定该片是否允许被全国观众观赏、讨论方面,则完全是这些政府管理人员拥有决定权,汤唯则丝毫没有任何权力和机会置喙其中。当然,对类似文学艺术争议政府一定要出面加以处理,如果能有所讨论、公开给出理由就更好,或许有助于达到这类决定希望起到的作用。
现在负责审查签字允许该片面世的广电总局却惩罚了一个该作品中的女演员,这一禁令实际上取消了演员汤唯在大陆从事电影、电视表演工作的可能,有了这一无限期的禁令,很难想像任何大陆的电影、电视和广告公司会聘用汤唯。据3月8日《南方都市报》报道,顾长卫导演的《世外桃源》剧组已经取消了原定延聘汤唯做女主角的考虑。这会让公众认为是该演员应该对这部有争议、或许有不妥的影片负有最大责任因而必须受到惩罚。于情于理,此事都令公众难以理解。这类无法定程序的禁令不仅伤害汤唯,也对中国大陆的艺术创造活动具有极大的消极影响,它们将极大地限制中国大陆的文化创造力,是对中国软实力的极大削弱。或许更重要的是:此事如果不纠正,将破坏建设和谐社会的良好愿望,将继续对政府形象和中国的国家形象造成颇为严重的损害。
此事已经在大陆普通民众中引起了较大的负面反应,在香港、台湾和世界范围内也引起了诸多疑惑和不解。对此,发布禁令的政府部门应该有所回应,如果认识到此决定有所不妥,应该及早加以纠正。对此,我们一直在加以关注并对主管部门有所期待。但是,迄今为止我们一直未看到广电总局做出类似决定,反而在做出一些无逻辑的解释,引起国内外民众新的不解和不满。
不管广电总局的干部如何解释,普通民众都对此事的实质看得很清楚:这就是广电总局的干部在觉得领导或民众对一部作品有意见时以伤害一个女演员来脱卸责任,其严厉和无理由让人想起文革时期普通人的种种遭遇。
故此,我们建议国务院责成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立即撤销对汤唯的所有禁令,允许这位演员重新能够在中国大陆进行创作劳动,以便挽回上述种种消极影响。
打扰你们于百忙中实属无奈,因为我们都不希望受到类似对待。谨致歉意、预致谢意。
此建议送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连署人:
贺子壮(上海、编剧、导演、制片人)
崔卫平(北京、教师、学者)
郝建(北京、教师、电影编剧、学者)
程青松(北京、电影编剧,影评人)
张道正(济南 编剧 自由撰稿人 独立电影人)
杨银波(重庆、独立作家)
滕彪(北京 教师 律师)
赵国君 (北京 法律学者 "律师观察"组织负责人)
熊山卉(中国公民, 居美国康州New Canaan,中国文化教育工)
洪启(新疆 音乐人)
文硕 (北京 音乐剧导演 娱乐营销专家)
子非鱼(安徽,职业传媒人,原《新京报》副主编)
钟十(深圳 自由职业)
高群(北京 自由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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