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网易微博“180度”发布“耕地保护是计划经济残余”的有态度讨论(网易链接http://t.163.com/zt/pub/thinking50)。兹认为有些不妥。以下逐一说明。
一、西方多国都实行耕地保护,所谓“计划经济残余”成普世政策
美国不是计划经济,但是美国也有耕地保护政策。美国土地资源丰富,人均耕地占有量较多,是我们人均耕地占有量的9倍(2003年)。虽然美国耕地保护的压力较小,但他们仍然十分重视耕地保护工作。一是规划保护耕地,通过土地利用分区规划,划定耕地(基本农田)保护区,出台《基本农田保护条例》(Basic Farnland Protection Regulation),严格土地用途管制,农民必须保证农用地的农业用途;二是通过政府补贴保护耕地,对私人所有的耕地(基本农田),由政府对基础设施进行投入和保护,无偿提供农业技术支持;三是通过优惠性课税政策保护耕地,对耕地(基本农田)降低或减免其土地税、遗产税;四是通过产权束的分割和约束保护耕地,在美国,土地所有者可以出售所有权中的一些权利而保留另外一些权利,如出售建设开发权,保留农用地耕作权,把土地限制为农业用途并给予补偿,美国建立了购买开发权利即保护地役权(Purchase of Development Rights/C onservation Easements,简称PDRS)制度,可交易开发权(Transferable Development Rights,简称TDRS)制度,对美国的耕地保护起到了非常好的效果。
早在20世纪30年代,美国政府就制定了《水 土保持和国内生产配给法》,60年代开始关注农地流转问题,70年 代优质农地受到足够重视。上世纪70年代中期,美国农业部恢复设 立土地利用委员会,主要职能是致力于用综合的政策工具来保护优 质农地。进入80年代,美国联邦政府制定了《农地保护政策法》, 决定对纳入保护计划耕地的所有者给予补贴。在新农业法支持下, 农场主可根据市场情况,决定将部分符合耕作条件的土地作为保护 地而获得备用地保护计划的补贴。
早在20世纪30年代,美国政府就制定了《水土保持和国内生产配给法》,60年代开始关注农地流转问题,70年代优质农地受到足够重视。上世纪70年代中期,美国农业部恢复设立土地利用委员会,主要职能是致力于用综合的政策工具来保护优质农地。进入80年代,美国联邦政府制定了《农地保护政策法》,决定对纳入保护计划耕地的所有者给予补贴。在新农业法支持下,农场主可根据市场情况,决定将部分符合耕作条件的土地作为保护地而获得备用地保护计划的补贴。
由于自然条件较好,土地资源丰富,美国在耕地保护方面压力不大,从联邦到地方政府也没有专门以保护耕地为题制订保护性的法律和制度,但是美国依然十分重视耕地保护工作。他们主要是通过规划分区的用途管制保证农地的农业用途,以政府财政补贴来维护农田灌溉设施确保农民增收和农业增产,实行地役权保护(购买土地开发权)调动土地所有者保护耕地的积极性,持续加大科技研发投入提高农业生产效率。通过以上做法,在确保耕地一定数量的同时,更加注重耕地质量的提高,确保农业增产的速度高于人口增长速度,有效保证了国家粮食安全。我国从法律政策上确立了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但用经济手段保护耕地的实践少、制度设计缺乏,使保护者不能获得保护应得的补偿和利益,耕地保护的积极性未充分调动。学习借鉴美国的经验,我们认为在坚持原有的法律手段和行政措施的同时,要更加注重用经济手段调动政府、社会和农民保护耕地的积极性,让承担耕地保护的地方政府和农民在让渡发展权的同时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建议进一步总结广东省和成都市等地在制订基本农田保护补贴办法、建立耕地保护基金等做法和经验,积极探索,规范运行,适时上升为法律制度,提高耕地保护的质量和水平。(来源:国家土地监察广州局http://gzdc.mlr.gov.cn/dcwh/dcsh/201102/t20110214_816062.htm)
目前许多国家都采用了用途管制制度,只是具体叫法不同,如日本、美国、加拿大等国的“土地使用分区管制”,英国的“土地规划许可制”,韩国的“农地振兴地域制度”和“耕地转用许可制”。
日本在工业化进程中也有丧失大量耕地的历史教训。日本是市场经济国家,又有深厚的中央集权传统,在国土资源管理中,市场和计划两种体制的优势都得到了较好的发挥,对两者的关系也处理得较好;在耕地保护、农业和农村整备、土地开发、土地用途管制、规划管理等方面日本都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
二、“无稽之谈”的18亿亩耕地伤不起
按官方数字,我们现在有耕地18.257亿亩,如果其中三分之一达到亩产1吨,再有三分之一达到半吨,一共可产出9亿吨粮食,其余耕地可生产其他农产品(6.82,0.00,0.00%),那我们的粮食自己根本用不完,可以成为世界上最大的粮食输出国。这样说来,我们的耕地似乎非常充足,难道还要保护耕地么?也许有人不赞成保护18亿亩耕地红线不被突破,正是感到国家粮食安全似乎不是一个“真问题”。但我的看法完全不同。我越是看到我国很高的亩产量,就越是感到保护耕地的必要性。
的确,按现有的资源情况,如果不考虑环境代价,我国的粮食安全好像不会有什么问题。1949年,我国人口5.4亿,人均粮食产量209公斤;到 1986年,人口超过10亿,人均粮食却超过370公斤,食物消费热量达到2650千卡/人日,超过了国际标准。去年人均粮食占有人均400公斤左右,总量略超过了国内的需求。以往曾经发生过几次粮食供应相对短缺、市场粮价显著上升的情形,但原因都不是耕地数量出了问题,而是粮价下跌影响了农民投入,很多土地被撂荒了。
今后仅仅依靠常规农业技术的普及,我国粮食还有增产潜力。良种技术提升、秸秆还田、田地林网建设、山区水土保持等一般技术都有明显的增产效果。粮食增产潜力也可以从以往趋势中确定。1978至2006年,我国粮食年增长率1.76%,而人口增长1.12%。预计,2033年,我国人口峰值15亿,年均增速约0.5%,这要求粮食达到6亿吨,以满足国内需要。从现在开始,平均每年增长0.7%就可达到目标。2033年以后,中国人口开始负增长,2050年估计14.37亿,年均下降0.25%。粮食生产可以基本停止增长。
三、粮食安全的”无耻借口”
既然我国粮食生产形势从技术要素看还比较乐观,我们为什么还要保护耕地?我以为有三个“硬道理”。
第一,随着城市化的推进,粮食生产的比较优势会发生结构性下降,一部分山区耕地会逐步退出耕作,因而存在很大的粮食减产因素。据我调查了解,山区的农业劳动生产率目前是平原地区的一半,以后还会降低。我们将越来越依赖平原地区的粮食生产能力。所以,保护平原地区优质耕地非常重要。
第二,中国不缺建设用地,没有必要滥占耕地。根据其他研究者提供的资料,我国在上世纪60至80年代,GDP每增加一个百分点,对土地的占用量是日本的8倍左右,土地低效益使用问题非常突出。我国城市的人口密度也很低,全国平均每平方公里的人口数量不到3000人。而上海市的核心区在1949年人口密度是每平方公里6万人。一些省份几乎每个县都有省级开发区。北京市就有几十个高尔夫球场。就连天津、上海和广东这样的地方,也不能说缺少建设用地,问题只是已有的建设用地没有得到有效利用。全国农村的非农占地问题也很突出,通过土地整理和村庄适当合并(山东德州已经开始了),节约1亿亩地不成问题。这个数量足够我们今后几十年搞建设使用。有这么多的土地没有得到很好利用,我们为什么还要滥占耕地呢?
第三,从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看,耕地不嫌多,只嫌少。使用化肥、农药,依靠地表水和地下水灌溉,虽然可以大大提高亩产量,但却极大地付出了环境代价。据专业人士考察,近年来,我国沿海地区海水入侵淡水含水层的现象屡屡发生,从北向南涉及辽宁、河北、山东、广西、海南等多个省份。其中,环渤海地区海水入侵发展尤为迅速,仅2003年海水入侵面积就达2457平方公里,比20世纪80年代末增加了937平方公里,平均每年增加62平方公里。我国已成为世界上使用化肥、农药数量最大的国家。化肥年使用量4637万吨,按播种面积计算达40吨/平方公里,远远超过发达国家为防止化肥对土壤和水体造成危害而设置的22.5吨/平方公里的安全上限。加之施肥结构不合理,导致化肥利用率低、流失率高。如果我们的耕地多,就可以少用化肥农药,可以少灌溉,可以 “广种薄收”,从而提高农业经济的比较优势,降低中国人的吃饭成本。
我们有充分的理由支持国家的耕地保护大政方针,但也不是说这项政策在实施中不能有任何灵活性。我曾经参观过一个海岛,这个岛既不能发展农业,也不适合发展林业,基层政府要发展旅游业,但却因土地“红线”而得不到用地批复文件。我国有不少浅山区,可以适当发展住宅产业。只要规划合理,山区发展住宅产业可以提高我国的山区植被覆盖率,还可以节约平原地区的优质耕地,更有拉动内需的强大功效。我希望通过保护耕地战略的适当调整,使这项极端重要的基本国策能得到科学合理的实施。(来源:中国为什么要保护耕地http://opinion.m4.cn/1163784.shtml)
四、产权到位为了谁?
2004年,国务院颁布《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其中关于“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的规定,强调“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村庄、集镇、建制镇中的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这一《决定》已经给了农民流转土地的权限。中国几千年一家一户的小农经济严重阻碍了生产力发展。美国、法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的农业成功经验使我们看到,农业的出路一定是规模化生产,因为只有规模化才能机械化,而没有机械化的农业也一定不能实现现代化。中央为了适应规模化这一历史要求,又于2006 年10月31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合作法》第一条指出:
为了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指出: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袁隆平曾说:“以前的小农经济比较落后,30多年来,我们的农业有了很大发展。今后,我们还要强化农业的技术化、职业化,把分散的种粮人口集中起来,搞种粮大户。 ”
没有组织就没有力量,农民形成组织才有力量,才能在市场经济中参与博弈,才有可能保护农民的利益。
随意地、不加思考地引导网友批评我国的耕地保护政策,是不负责任的。指出中国“三农”的真实问题所在,并提出合理建议才是媒体应该有的正确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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