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潘洪其:
如何让零成本私吞国企者付出高昂代价?
司马平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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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参考报》8月12日的报道《南京一国企管理层集体私吞国有企业》出来后,引起巨大反响,其实,这篇报道是今年3月《瞭望东方周刊》一篇采访报道的继续,潘洪其先生在一篇《必须让零成本私吞国企者付出高昂代价》的评论中说:
国企改制中大量国有资产如滔滔洪水一般流失而去,恶意蚕食国企的内部人摇身一变成为身家亿万的财富新贵,负责国资监管的政府部门及有关官员又当如何呢?在历史和现实中,我们看惯了太多“警察和小偷”的故事,“小偷”固然可恶,但那些对“小偷”行窃熟视无睹,甚而与“小偷”亲密合作监守自盗的“警察”,其罪行至少不在“小偷”之下。据悉,江浩等人涉及的国企改制案件,已经引起了江苏省纪委和南京市纪委的注意,那些“零成本私吞国企”的“警察和小偷”们,最终会不会为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付出高昂的成本和代价,且让我们拭目以待。
尤其是这句“付出高昂的成本和代价”读了实在让人大呼痛快。
但是冷静想来,如何让这些人付出高昂的代价和成本,却是个让人喊不了痛快的现实问题,一直以来我都非常关注2000年那一轮国企改制过程中出现的大量国有资产流失现象,得出过一个让人非常失望的结论,这些种种国有资产流失现像的背后都有制度缺憾、智能犯罪和官商勾结的支撑力,或者潘先生不一定知道,就是《经济参考报》上的这篇文章报道的南京江宇集团零资产收购国企的一系列报道,在网上的传播也是随有随封,此起彼伏。
前几天,我一直非常关心的山西沁水39名党员干部举报吕中楼等人“官煤勾结”侵吞800亿国有资产的事,现在此新闻的源地址已经被“和谐掉”,空余页面上只留下网站编辑无奈的留言。
这恐怕都不是能涵盖在潘先生所说的“付出高昂的成本和代价”选项内的,但又不得不面对。
潘洪其先生将零成本吞并国有企业的特点归为如下两点:之一,实际主导改制全过程的国企管理层违法操作;二,监管部门失职渎职,为不法分子巧取豪夺国有资产大开绿灯,双方甚至沆瀣一气,联手从国企改制中大发横财。
但我觉得仍没有言明这出横扫中国大江南北大河上下的公开偷盗戏法的本质和危害。
如果你回头细细研究当年蒋、宋、孔、陈四大家族的发迹史,则无论是南京巨贪裸官杨友林案还是山西沁水“800亿”吕中楼案都大同小异异曲同工,即在他们侵占巨额国有资产的犯罪行为背后,都有像模像样的合法性外衣做掩护,而且随着他们财富的发展,外围保护伞也越做越大,无论是想动杨友林还是想动吕中楼,都首先不是和他们直接交锋,而是要面对这样的保护网络。
其保护网络甚至无处不在。
与此相同的还有7·24陈国军被打死事件中暴露的通化钢铁集团国企改制中的种种国有资产流失问题,民营企业为什么想进就进想退就退,为什么进的急也退的急?
据《中国新闻周刊》报道:2004年,吉林省委、省政府就确定116户省属国有企业为改革重点,但截至9月末,只完成了对其中第一批41户的产权交接,进展艰难……但改革很快就驶入了快车道。2005年 1月……任吉林省省长,不久他提出,希望国有股比例在竞争性行业中降到20%。当时,国有经济占吉林全省总资产中比重为80%……苏州“四到位一基本”的改制经验,成为这次吉林国企改制的基本思路:“企业整体改制到位、国有集体资本退出到位、职工身份置换到位、债权债务处理到位、基本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一年之内将占全省总资产80%的国企的国有持股比例,急剧降到20%的理据是什么?为什么对“国有”二字如此“深恶痛绝”?相当于在一年之内把一个省经济躯体中60%的国有“细胞”杀灭。这种几乎相当于“休克疗法”的改制带来的后果,是不是已经埋下了通钢悲剧的伏笔?也许正是这种“萝卜快了不洗泥”的格局,给建龙之类的具有极强投机性的私企以可乘之机,可以用极低的成本,换取最大的利益,换句话说,叫做“贱买”。
《华夏时报》说:通钢在2001年至2004年期间盈利状况一路环比上升,从2001年的8012万元增长至2004年的8.5亿元,涨幅达960.9%之多。而在这个过程中,通钢显然是当地政府的纳税大户。但为了建立所谓的“现代企业制度”的国企改制,居然有以下情况:一位分管机械设备的离休处长……表示:“通钢的资产被评估为38亿元很不合理,在2005年通钢至少有100亿资产。2005年通钢拥有5台400立方米高炉,生产设备仅评为900万元太少了。”……通钢的高炉大,省原料,效率高,也维护得好,评估的时候折旧系数达到了70-75%,而明城钢铁(建龙)是小高炉……是将来要淘汰的产品,折旧系数却只有35%……更不合理的是,通钢在建的新项目也未计算在内。目前已建成在使用的两个高炉,一个为800立方米,另一个为2670立方米,价值10亿元以上。
通钢集团纪委一位参与当时资产评估的科长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表示,当时通钢集团的1、2、3号3座高炉到了折旧年限,但由于连年投入大修仍“完整如新”,但在资产清查中这3座仍在炼钢的高炉的资产都是零。
怪不得私企老板争先恐后地要“重组”国企,这原本比明偷暗抢来得还要快,有人计算过,建龙集团老板“致富”的速度,等于包括节假日每天赚1000多万呢。
这可能才是陈国军之死真正的原因。
以下通过山西沁水吕中楼等人侵吞800亿国有煤矿资产案和南京江宁杨友林巨贪裸官零资产收购案的具体图解,可以深刻可见在2000年左右通过国有企业改制造就的某些“另类富豪”的发家史的大规律,虽然这些事并不发生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和同一行业,但背后的规律却太相似了。
太太太巧合了。
一般的国企改制中的“零资产收购”规律,如下所示:
第一阶段:挂羊头卖狗肉阶段开始――即上世纪末本世纪初,国有企业3年改制开始,祭出合法性幌子。
第二阶段:空手套白羊阶段――利用各种技术手段辅以行政职能,做低国有资产价值。
第三阶段:羊毛出在羊身上阶段――从原国有企业非法获得资金(如借款),建立私有公司;用私营企业名义,靠行政权力护驾,合法反吞原国有企业。
第四阶段:捋社会主义羊毛涮社会主义羊肉阶段――通过国企改制,原国有企业“合理合法”地变成私人摇钱树。
在山西800亿吕中楼案中――
第一阶段:改制未按规定报经地市经政府批准;未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和通过;未提请县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没有通过新闻媒体公开发布改制信息和公告;产权转产没有进入产权交易市场,没有公开招标、公开竞价;没有举行听证会,没有专家论证……程序严重违法但仍能畅行无阻,何也?山高皇帝远也。
第二阶段:1998年2月20日,吕中楼勾结原嘉丰镇党委书记马刘勤,以60万元的超低价承包,无偿取得了总资产65亿元的南凹寺煤矿的永久经营权。2001年初,吕中楼又勾结沁水县原县委书记申会将账面资产总值5.2亿的国有资产低估为1.27亿,联合4家私企,只交了1250万元就拿到“三矿一站”的75%的股份。
第三阶段:2001年12月,沁水县“三矿一站”4家国有企业与吕中楼签订组建沁和煤业有限公司协议,价值数百亿的国有企业缩水评估为经营性净资产权1.27亿,吕中楼拿出5000万作为沁和煤业有限公司注册金,剩余的7700万由沁和煤业有限公司4年8次归还给政府。但是吕中楼却只拿来3750万,让县政府出了1250万,县政府将“三矿一站”卖给了他,他还取得了控股权;剩余的7700万是他们拿了国家的煤矿去挣钱,然后用挣到的钱来买煤矿。2003年10月吕中楼将原持股的520名职工强行退股。2004年又把国有股份挤压到18.75% ,完全控制沁和。
第四阶段:吕中楼如法炮制,在马、申二人的帮助下,先后侵吞了两座国有煤矿、两座集体煤矿,最终全县8座国有、集体煤矿悉数收入吕中楼名下,总价值800
亿元人民币。现在他正在计划吞并第九座沁水县境内的煤矿。
同上,在南京巨贪裸官杨友林案中――
第一阶段:杨友林、江浩共同谋划,对外声称“对两家国有企业进行改制”,为国有资产的私有化制造合法性的言论,国有市政公司成立“改制工作小组”。
第二阶段:杨友林、江浩利用合法身份四处活动,为国有市政公司核销不良资产2133万元,将国有市政公司19810万元资产评估为净资产-344万元。
第三阶段:由江浩担任法人代表的私营市政公司成立短短20天,即获得由江浩等5人现金汇入的注册资本金2100万元,而且2100万资本金全部来源于江浩本人担任法人代表的两家国有企业的外借资金,江浩等5人从其掌控的两家国有企业借款2100万元,作为他们个人的对外投资款。杨友林、江浩等人对原国有市政公司和建筑公司实行“零资产出售式”改制,左手到右手,一个企业从公有变成私有。
第四阶段:在杨友林扶持下,杨友林、江浩掌控下的私营市政公司、私营建筑公司已发展成为以江宇集团为核心,控股、参股达40余家公司的庞大公司系,其掌控的资产超过50亿元。
而通过对比上述两宗案件,我们得到的结论也是同样“巧合”:
现在,山西方面,吕中楼的煤矿越吞越多,财富越来越厚,而支持吕的马刘勤和申会的官也越当越大,官商相护,其道通也。另一面,在南京,在杨友林护航下,江浩和江宇集团成为江宁市政建设的垄断企业,而江宇集团又让杨友林的政绩越来越多,亦官亦商,无人可敌。
那个时代,产生了多少吕中楼?有多少杨友林?可曾有人统计过?
希望潘老师也能仔细读读下文,我只是想向你讨教:
如何让零成本私吞国企者付出高昂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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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必须让零成本私吞国企者付出高昂代价
潘洪其
《经济参考报》报道:南京江宁开发区江宇集团董事长江浩,原为南京江宁开发区市政工程公司(简称“国有市政公司”)的法人代表,2000年国有市政公司改制时,至少超过2000万元的净资产被“做”成负数,企业被江浩等人零成本收购,并迅速发展成为今天的大型民营企业江宇集团。
国有企业改制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一项核心内容,也是近年来引起各界广泛争议的一个焦点话题。之所以引起争议,是因为改制过程中出现了大量国有资产严重流失,国企被赤裸裸侵吞、瓜分的现象。江宁国有市政公司以改制之名被管理层零成本私吞,就是这方面的一个典型案例,其运作技巧及特点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值得认真研究,深入剖析。
特点之一,实际主导改制全过程的国企管理层违法操作。通过实证考察,研究者总结出了国企管理层在改制过程中惯常采用的违规手段,如“扭盈为亏”以便低价甚至“负资产”出售企业、自行确定收购价格、“空手套白狼”购买本企业等等。江浩等人从国有市政公司办理私人借款100万元,作为个人投资款注入他们新成立的私营企业,同时将国有市政公司申请注销,以至于日后他声称100万借款“已经还了”时,因为债主已经不存在,他怎么也说不清自己到底把钱还给谁了。不花一分钱就收购了国企,收购前还要从国企身上剜一块肉。
特点之二,监管部门失职渎职,为不法分子巧取豪夺国有资产大开绿灯,双方甚至沆瀣一气,联手从国企改制中大发横财。比如在南京江宁区国有市政公司改制过程中,公司净资产被蓄意“做”成负数,资产评估环节明显违规;江浩等人从即将被注销的国有市政公司办理“私人借款”,明显违反了企业财务制度和工商注册的相关规定。凡此种种,监管部门均视而不见,使得江浩等人收购国有公司、开办私营公司、注销国有公司一气呵成。
必须强调,国企改制并非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相反,有关部门陆续出台过一些政策规定,也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如国资委、财政部颁布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以及《公司法》、《破产法》等。这些政策和法律法规或许谈不上有多么健全,但“法律不健全”不能成为政府职能部门坐视不管听之任之的借口。如果政府监管部门严格履行职责,不法分子要趁改制之机实施其“空手套白狼”和“零成本私吞”战略,是不可能如探囊取物般简单的。
国企改制中大量国有资产如滔滔洪水一般流失而去,恶意蚕食国企的内部人摇身一变成为身家亿万的财富新贵,负责国资监管的政府部门及有关官员又当如何呢?在历史和现实中,我们看惯了太多“警察和小偷”的故事,“小偷”固然可恶,但那些对“小偷”行窃熟视无睹,甚而与“小偷”亲密合作监守自盗的“警察”,其罪行至少不在“小偷”之下。据悉,江浩等人涉及的国企改制案件,已经引起了江苏省纪委和南京市纪委的注意,那些“零成本私吞国企”的“警察和小偷”们,最终会不会为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付出高昂的成本和代价,且让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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