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黄春秋》造谣诬蔑姚雪垠 侵犯名誉权败诉被判致歉
姚雪垠之子诉炎黄春秋杂志社侵犯名誉权胜诉
2007年08月02日
中国法院网讯 炎黄春秋杂志社因在其出版的《炎黄春秋》杂志上刊登了姜弘撰写的一篇涉及姚雪垠先生的文章而引起姚雪垠之子姚海天不满,引发了一场名誉权纠纷案。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判令被告姜弘及被告炎黄春秋杂志社在《炎黄春秋》杂志上刊登向姚海天致歉的声明,姚海天的其他诉讼请求被驳回。
姚雪垠先生是我国著名作家,于1999年病逝,其生前著有《李自成》一书,姚海天是姚雪垠先生之子。
2004年《炎黄春秋》第十期发表了姜弘的文章,题目为《也谈胡风“清算”姚雪垠的旧案》。文章中第二自然段写到:“这里有两个问题:一是路翎为什么批评姚雪垠;二是姚雪垠为什么未能参加第一次全国文代大会。前者是文艺问题,后者则与政治有关”。第八自然段写道:“现在就来说第二个问题,即姚雪垠为什么没有参加第一次全国文代大会。简单说来,就是上海解放前夕,姚雪垠卷进了一个中共地下市委接收上海的活动,后来这个地下市委被取缔了,盛怒之下的陈毅要处置姚雪垠,是夏衍出面说情,才交由文艺界把他送回了河南。当时具体处理这件事的是章靳以,他在写给河南省委的信里提出四点意见:一、姚回去不要开欢迎会,二、不要给予特殊待遇,三、不要让他到处做报告,四、让他到生活中、群众中去好好改造思想。在这种情况下,上海和河南文艺界怎么可能推举他去出席文代大会呢?进入80年代以后,姚雪垠多次提到当年在河南所受极左势力的迫害,而且不点名地提到当时任河南省文联副主席的李蕤。李蕤则不同意把当年的一切,包括姚雪垠从上海回来所受待遇,统统说成是极左。为此,二人在《新文学史料》上打起笔墨官司。《新文学史料》主编楼适夷老人,曾向我了解姚李二人交恶的情况。楼适夷当年曾与章靳以一起参与上海文艺界的领导工作,对姚雪垠的情况十分清楚,包括他从上海被送回河南的过程。当时,楼老还要我转告姚李二人:不要扯旧帐,那样对两人都不好,《史料》也不会再发这种文章。我转达了,此后他们也都没有再提这回事。”
2000年第四期《黄河》杂志刊登姜弘撰写的文章,题目是《姚雪垠与毛泽东》。文章中第四部分第九自然段写到:“就是在这个时候,他向我透露了他提前写《李自成》的原因。前面提到过,按原先的计划,他打算先写《天京悲剧》和《杜甫传》,然后再写《李自成》。那么,为什么在这个时候突然改变主意,提前写《李自成》呢?对此,他表述得很清楚,是因为毛泽东,因为毛泽东与李自成的特殊关注。他说他虽然很早就对李自成的事迹感兴趣,而真正从文学创作的角度思考这个问题,是1944年在重庆的时候。当时,郭沫若的《甲申三百年祭》发表了,他知道毛泽东对此文很重视,列为整风学习材料,而且还曾致函郭沫若给以高度评价,同时还有搬上戏曲舞台的建议。他还告诉我,在延安的时候,开明士绅李鼎铭的侄儿写了一部以李自成起义为题材的小说《永昌演义》,呈给毛泽东审阅。毛一直把这部书稿带在身边,进北京后交给周扬,说写得不好也可以少印一些作参考。姚雪垠说他读过《永昌演义》,确实写得不怎么样。但由此可知毛泽东对李自成非常重视。李自成是历史上最近一次农民大起义的领袖,是从陕北起事的;毛泽东是当代农民革命的领袖,也来自陕北,这种历史的偶然与必然使得毛泽东对李自成特别关注,是完全可以理解的。谈话中,他还提到话剧《李闯王》和京剧《闯王进京》,说都不成功,都未引起毛泽东的注意——在说这些话的时候,姚雪垠并没有把自己摆进去,说如今他就是领会了毛泽东的意思而去完成这一任务,以引起毛的注意。但透过他谈论这些事情时所表露的那种津津有味,那种兴奋又自信的神色,也就能够意会而不必多说了。”
中共武汉市委组织部对姚雪垠在上海解放前夕是否参加军统问题进行了调查。1974年5月29日中共武汉市委组织部作出以下结论:对姚雪垠军统嫌疑问题,依据不足,应予否定。
姚海天认为,姚雪垠是公众人物,对他本人的真实历史和言行可以进行研究、评论,而姜弘撰写的《也谈胡风“清算”姚雪垠的旧案》对姚雪垠个人的历史无端捏造和丑化,姜弘所写的上述文字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其向读者传递的信息完全是编造的、虚假的。姚海天还认为《黄河》杂志刊载的姜弘的回忆文章《姚雪垠与毛泽东》中的一些内容诱导读者得出一个结论,即姚雪垠写《李自成》是迎合毛泽东之所好,是政治投机。姚海天先生认为,姜弘发表的两篇文章通过《炎黄春秋》杂志和《黄河》杂志刊载出版在全国发行,发表后因为内容严重失实,对姚雪垠的历史和品德进行诽谤和诋毁,使姚雪垠的高尚人格严重贬损,严重伤害了姚雪垠的名誉,并使姚雪垠的家属面临社会各方面的质疑和压力,感情上受到极大伤害。
法院经审理认为,姚雪垠生前的名誉并未因其故去而消亡,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对死者生前的道德品质、工作能力等方面的评价不当,亦会造成对死者名誉的侵犯。姚海天系姚雪垠之子,如果姚海天认为其父名誉受到侵犯的情况下,有权提起诉讼。撰写对人物历史的评论性文章,应当依据相关部门的结论。姜弘撰写的《也谈胡风“清算”姚雪垠的旧案》文章已经公开发表,文章的流传使其内容被公众所知悉,必然造成姚雪垠社会评价降低的后果,姜弘应承担民事责任。炎黄春秋杂志社发表稿件负有审查稿件真实性、防止侵害他人名誉权的义务。炎黄春秋杂志社在发表姜弘《也谈胡风“清算”姚雪垠的旧案》文章时未尽到审查义务,对此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2007年1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姜弘及被告炎黄春秋杂志社在《炎黄春秋》杂志上刊登向姚海天致歉的声明;驳回原告姚海天其他诉讼请求。
对于一审判决,炎黄春秋杂志社、姜弘均不服原判,分别向北京一中院提起上诉。炎黄春秋杂志社称:其主观上并没有侵害姚雪垠名誉的故意,对姜弘撰写的文章进行核实后发表的,客观上也未给他的名誉造成损害。姜弘先生则称:其在文章中提到的姚雪垠在上海解放前夕卷入地下组织接收活动一事,是通过姚雪垠当年所在单位武汉作家协会的机关刊物《长江文艺》编辑部的社评及当年与此事有关的上海地下党文艺界多位领导人那里得知的,请求法院改判。
北京一中法院经审理确认了一审查明的事实,认为,依照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判断某行为人是否实施了侵害他人名誉权行为,通常要审查把握两个主要特征。一是看是否有公开散布、传播侮辱诽谤性虚假事实的行为及情节;二是看上述行为是否造成被侵害人社会评价的降低。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如果文章的基本内容失实,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姜弘文章中所写姚雪垠曾经在上海解放前夕卷进中共地下市委接收上海活动并受到了相应处理的记述依据的是报刊文章及有关人员的叙述而并非历史资料或相关政府部门的确认,且姚海天在诉讼中提交的相关证据以及姚雪垠干部档案材料,已对姚雪垠是否参加军统问题予以否定,一审法院据此确认姜弘在文章中对姚雪垠曾经在上海解放前夕卷进中共地下市委接收上海活动并受到了相应处理的记述缺乏事实依据,该记述构成对姚雪垠人格的贬损并无不当。该文章的基本内容缺乏事实依据且已经公开发表,已造成对姚雪垠社会评价的降低,法院判令姜弘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处理正确。炎黄春秋杂志在发表姜弘撰写的《也谈胡风“清算”姚雪垠的旧案》文章时,未尽到保证其所刊登文章真实性的审查义务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据此作出了上述终审判决。:王文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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