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工不同酬就是最残酷的剥削
何谓身份权,身份权是指每一个公民,因特定身份而产生的民事权利。也是人身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身份权并非人人都享有。身份权主要包括著作权、发明权、专利权、商标权、人身权、监护权、亲属权、事业身份权等。身份权中的监护权,是随享有者死亡而立即消灭的权利。其他的身份权则永不消灭,如事业身份权等。
亲属关系是人的基本社会关系。亲属关系的构成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由血缘关系而产生的亲属关系,如父子关系、母子关系、姑侄关系等。这种亲属关系关不随亲属关系人的死亡而中止。是一种永恒的亲属关系。
另一种亲属关系是由于婚姻的缔结而产生的亲属关系,如婆媳关系、姑嫂关系等。这种亲属关系因婚姻中一方的死亡而消灭。我国法律规定,夫妻双方一方死亡的,婚姻关系即告中止。也正是由于婚姻关系的结束,由此而带来的亲属关系也告结束,即亲属权利的结束。
知识产权是所有者身份是以著作权人、发明人、专利所有人等出现的身份权利。这种身份权的保留时间是同国家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期相一致的。如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国家对著作权的保护期是逝世后的50年。我国《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的保护期为20年。这就是说,著作权人在其逝世后的50年内,仍享有著作权人的身份;而发明专利的享有人,在20年内,自法律认定之日起,不论享有人是否死亡,都继续享有这一身份。
何谓“身份歧视”,提到“身份歧视”,在当下的中国,人们通常想到的是城里人歧视乡下人、本地人歧视外地人、富人歧视穷人等等,一句话,是指居于强势地位的人,不能平等地对待不如己者。
如果相反,是居于相对劣势者对比自己身份地位优越者白眼相向,通常不叫“歧视”,轻则叫嫉妒、侧目而视,重则叫敌视、仇视。
如今有人发现了“另一种身份歧视”,即事业单位退休身份对企业单位退休的所谓“歧视”。既然认定这种“身份歧视”是在“刻意,甚至是恶意地强调当事人的特殊身份”,那就按公众习惯的说法叫身份“敌视”、“仇视”,直斥这种仇贫心理的不端不义好了,何必借用“身份歧视”一语,刻意地强调官民身份地位平等呢?
在有管理者被管理者之分、采用等级制或科层制结构的当今人类世界,官与民,事与企,只是人格与法理地位上的平等,其身份地位及他们实际支配的社会资源并不平等,这是一个合乎马克思主义平等观“只有全人类的阶级差别彻底消亡才能实现事实上的完全平等”的不争的基本现实。在当今社会谈什么官对民,事与企的“歧视”,是否矫情些,更重要的是,我们要搞清楚什么叫对事转企的“身份歧视”简明扼要解释“差额工资”就是对事转企的“身份歧视”,那么这种“歧视”假若是完全必要合理的。那么美国前总统克林顿的“拉链门”事件。如果是美国普通老百姓,这种“性丑闻”属个人隐私,谁揭了它谁就要比被揭者更倒霉。但对美国传媒与国会不依不饶的追查,克林顿却不能抱怨对他搞“身份歧视”。谁叫他是政治人物呢?韩国梨花女子大学的张裳女士,本来当校长当得好好的,却被金大中总统相中,提名当什么国务总理。结果被人们把个人历史翻了个底朝天,什么篡改学历、搞房地产投机、帮助长子逃避兵役,一桩一件地数落,羊肉没吃着反沾了一身臊气。
这不是对政治人物的“身份歧视”吗?不是。韩国“大国家党”在表决声明中强调说:“公众要求国家公务员不仅要具备处理国务的出众能力,还必须具有很高的道德水准。”现今国家对企业退休人员的这种“身份歧视”,更是基于这样一种共识:世间没有超凡脱俗的圣人,任何人掌权都可能被权力腐蚀而滥用公权,因此,必须对掌握公权的官员保持高度的警觉,即保持强烈的监督意识。
这种思路,确实有别于我国敬官、畏官的历史传统,叫一些人觉得难以接受,在我国的体制改革中,已经引进了这种对企业退休人员的“身份歧视”。老实说,在“官本位”传统根深蒂固的我国,对事转企退休人员的这种“身份歧视”。同工不同酬实质上就是“剥削”。
劳动,本是没有身份差别的,但在天津市国有原事业中,它却深深地刻上了身份的印记。在同一个事业单位工作,干同样的活儿,退休后,收入甚至会相差1-2倍。
《劳动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但在天津市72院所中,这成了劳动者的奢望。他们之间是按劳分配,多劳多得,不劳不得。但是和那些2000年6月30日前退休相比,他们就谈不上按劳分配了,而是按身份分配。做同样一份工作,2000年6月30日前、后退休,仅仅因为身份的人为改变,劳动报酬就相差1-2倍。
转制前,转制后,这种奇特的双轨分配制,造成了同工不同酬的不公平分配。在“强资本、弱劳动”的就业环境下,享受转制前待遇的退休人员,可以拿着高工资、高福利,而那些转制后退休人员,高工资、高福利却与他们无关,高收入更是像个诱饵一样,只有鼓励他们卖力苦干的权力。没有他们亨受高福利的权力。如房补、热补、副食补等。
无论国家如何青睐退休人员“双轨制”不论出于何种原因,但同工不同酬都明显地带上了一种身份歧视的色彩。岗位是因职业工作而设的,而不是为不同身份的人而设的。同理,在同样岗位上做同样工作的人,不应该有着身份上的区别,大家都是劳动者,即使她在事业单位呆上一年,也标志着她亨有事业身份,事业身份是无时间长短界定的,只要她在转制前是事业身份,就理应对她亨有事业待遇所有人一样公平对待,而不能人为地划界认定,所谓甲比乙在事业多呆二年,或一部分转制前人比另一部分转制后人优秀,所以转制前人应得到的报酬就高,这是十分荒谬的错误观点。
我们可以将双轨制下的同工不同酬,归之于社会转型时期的体制阵痛,但市场化已经开始这么长时间了,阵痛依然没有得到改善,这就不是市场的问题,而是制度的设计问题了。制度是人设计的,即便我们短时间内不能彻底清除这种不公平,也该有理顺的倾向才对。
遗憾的是,先有《劳动法》对同工同酬的规定只是停留于一个原则性要求层面,并没有明确法律界限和法律追究的具体惩罚机制;接着新近公布的新《劳动合同法》依然没有对同工同酬给予具体明确的规定,一如《劳动法》的模糊笼统确认。体制转轨的不到位,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似乎预示着同工同酬的实现还有一段路要走。
如果说城乡户口二元制是身份划分上的不平等,同工不同酬就是这种不平等在经济生活中的延续。历史遗留也好,转型阵痛也罢,让岗位工资回归其内在价值,实现同工同酬,这是最起码的公平正义体现。
就其本质讲,同工不同酬是身份社会的遗毒,是契约社会的身份印记。英国著名法学家梅因说过,任何社会的进步都是“从身份到契约”的进步。在身份社会中,身份等级关系是法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基础。身份等级越高,所能分配到的法律权利就越多,反之则越少。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从本质上要求打破身份和等级观念,契约和法律是约束人们行为的基本方式,身份不再是权利地位不平等的标准和印记。而同工同酬则是消除身份印记的重要标志,是契约社会的体现。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同工不同酬在中国却异常普遍。
中国人有着深厚的身份等级观念,许多人包括执法、司法官员对因身份造成的同工不同酬现象都习以为常。这种思想观念上的认同感,是消除同工不同酬的一大障碍。而更大的障碍则是法律的缺陷和漏洞,以及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劳动法》虽然规定分配要体现同工同酬,但由于目前对同工不同酬问题没有法律界限和法律追究,即使发生劳动争议,劳动仲裁也缺乏明确而具体的处理办法。对违法者无以制裁,同工不同酬又能带来直接利益,哪个人能不趋之若鹜?加之严重失衡的劳资关系,维权可能丢饭碗,同工不同酬于是泛滥开来,也就不足为怪了。“同工不同酬”由来已久,但不同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表现形式和内涵。
近期引起社会越来越多关注的,主要是转制退休人员“同工不同酬”的问题,即“事业单位身份”问题,转制后退休人员在转制前哪怕是“仅呆一年”,理应亨受事业身份待遇,许多专家称之为“体制内的红利”。所谓“体制内的红利”的全部含义,不过将今天的“同工不同酬”现象简单归因于“身份歧视”或曰“身份情结”,似乎有些“过时”,甚至找错了病根。一个久违了的词汇即“剥削”,其实没必要讳莫如深,它才是导致眼下同工不同酬现象的病根。
兄与弟之间月薪如此大的反差,完全可以借用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予以分析:假定兄2800元的月薪反映的是其全部的劳动价值,那么干一样活儿的弟却只有1100元月薪,于是意味着他百分之六、七十的劳动价值,即1700元被政府克扣并无理占有。怎样看待这1700元的属性呢?它当然就是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中的“剩余价值”。
真正意义上的“身份歧视”或“身份情结”不仅确实存在过,而且还相当严重。例如在“阶级斗争为纲”的年代里,全民所有制企业员工与小商贩,即代表着不同的职业含义和身份含义,前者为“社会主义”,后者则为“资本主义”。前者隐含着“主人”的自豪以及各种权利,而后者作为“资本主义尾巴”,不仅受到鄙视、歧视,而且是被打击的对象。在那个年代,即使年轻人找对象,也需考虑职业身份的因素。所谓“身份歧视”,主要不是出于“经济判断”而是“政治判断”。即使站在今天立场来批判“身份歧视”,也很容易忽略“经济批判”,而将人们的思维和价值判断引向“道德批判”。
不能不承认的是,“全民政治”的时代早已成为被尘封的历史,随着代际更替,以“主义”眼光论就业身份、以“阶级斗争”思维论身份的观念早已生疏、淡漠乃至荡然无存。市场经济不仅能产出高效率,也能产出“平等”的概念。改革开放已近30年,企事业所有制已被打乱,自由就业、跳槽已成为理所当然,由此导致的身份平等意识的普遍增强,可谓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用“身份歧视”来解释导致同工不同酬的原因,很容易给有关立法以及治理工作造成价值取向上、思维上、方式方法上的障碍。
在商品社会里,无论是什么“工”,他与单位所构成的首先是一种经济关系,即价值交换的关系。虽然这种“交换”未必能做到真正意义上的“等价”,但在不同行业或企事业,毕竟还是有一个大家能理解、可接受的约定俗成的标准。
在转制前与转制后的退休人员,干同样的活儿,甚至技术、能力、综合素质比前者还高,这是完全可能的。然而,他们拿的退休钱,为何却只有前者的二分之一甚至三分之一。之所以出现这种不合理现象,与政策规定的“身份歧视”有直接原因,政策制定工作人员,其观念也未必那么陈旧,而“剥削”才是其真正的动机。没有哪个人不想“利润最大化”,途径之一便是缩减投入,而“剥削”往往是很大一笔开支。
由于历史遗留、现有法律规章不完善等原因,政策制定把转制后的退休人员月薪降至1/3至1/2,于是转制后的退休人员便充当了“替罪羔羊”。
至于平等、公平乃至人道主义,不是企事业主要考虑的问题,因为它毕竟是一个经济组织。既然不能指望靠用人单位的道德自觉来解决同工不同酬问题,那么,转制后的退休人员,就只能指望政府来主持公平正义,指望完善的法律来规范政策,规范政策制定人的情感渗透,规范政策制定人对政策的负面影响行为。
归还给他们的原来“事业身份待遇”,彻底把事转企退休人员从被“剥削”的苦难中解救出来,让事转企后的退休人员,有一个安度晚年待遇,这才是公平正义政府,首当其冲的重点工作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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