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茵提案告知:谁在反对改革?
有网友题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款确应修改(原创首发)>>一文被删,尽管我对他的观点不赞成,但其在论证自己观点时的客观性、负责的态度值得肯定!文章被封使我失去了与之理性"深入讨论"的靶子。估计该文比我年小,但有一定文化知识,他只看到自己周围层面的人和事,缺乏站在历史角度看中国现状全貌,故其<<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款确应修改>>观点难以成立!从而只见树木不见森林陷入机械唯物主义的泥潭。
这使我想到日本的老板,准确的称呼应为:资本人格化的"资本家"。他们所以"人性化"的管理是理性地看到,在自己获取剩余价值的同时,摄于世界已处在电子化时代的生产力状况,一非常不起眼的劳动者其所处的工作岗位的环节一旦出现问题,可能会导致资本家自己公司的全线崩溃,乃至社会的动荡,出于对利润追求的最大化之目的,在劳动者甚至己"退休"的劳动者生日之际,资本家把自己的太太和女儿打扮得漂漂亮亮给劳动者送上一份厚礼!对此我们不妨称之为"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换言之,如果我们只看到资本家的"人性化"而看不到生产力和生产关系谁决定谁势必滑到唯心主义边缘,从而得出资本家剥削有功,是资本家推动历史进步的谬论!这是看不到改革30年成就的另一即:劳动者生存现状和贫富两极分化的现实,盲目与包括日本在内发达国家资本家以点带面类比的认识错误。关于中国劳资关系影响社会不和谐,可阅国家发改委研究所 夏小林先生题为《最大的社会不和谐:劳资关系》(文章来源:中信泰富政治及经济研究部)此文篇幅较大见附后。一场雪灾,让良知国品味多多:总书记胡锦涛今年3月5日下午参加了他所在的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江苏代表团的审议时说,最近这场低温雨雪冰冻灾害警示我们,越是经济社会向前发展,越是现代化程度不断提高,就越不能忽视可能发生的风险。(《扬子晚报》2008年3月6日)这里的"风险"寓义深刻。绝非仅指自然灾害而言,从中国历史改朝换代,"官逼民反不得不反"对生产力或多或少推动的同时,又破坏着生产力如项羽火烧阿房宫的历史"悲剧"必然性的历史轮回;从改革新三座大山形成对劳动者的压力,到农村三亿剩余劳动力流向城市无疑壮大了工人的数量,但我们不得不面对夏小林先生所言:日益激化的《最大的社会不和谐:劳资关系》这一令人担忧的现状!足见胡锦涛的"风险"警示足以使人们和各级领导"万万不可粗心大意"!
其实,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款早在十四年前的1994年7月5日<<劳动法>>已公布,并于1995年1月1日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劳动法》第二十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最高法院的解释是法律准绳,这一法定原则的出台先于《劳动合同法》实施六年之久其背景是为实现社会和谐,依法协调劳资关系,抑制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随意解除合同漠视劳动者的权利而为。
《劳动法》在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务必有如下三种法定情形方可为之,见诸包括互联网在内的媒体中,专家解读引用法定条款有不到位的缺憾例如:
1.劳动者过失性辞退的规定如:我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劳动者非过失性辞退的规定如该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3.经济性裁员的规定《劳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我认为,只要劳动者没有《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过失性、非过失性、经济性裁员的三种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那么用人单位是无权解除合同的。但事实上在老板可炒劳动者,而劳动者也可炒老板“鱿鱼”的忽悠下,总是老板违反《劳动法》规定“单炒”劳动者的鱿鱼。长期以来,此种影响社会不和谐的形式平等,掩盖着事实上不平等的社会现状。
奇怪的是:中国女企业家、东莞玖龙纸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张茵以全国政协委员身份,在政协会议上提出三个维护企业家利益的提案后,遭到另一名女政协委员的批评。《中国青年报》报道,这名女政协委员本周二在教育界别第一天的小组讨论会上说:“政协委员应该有一个定位,你既然处在这个平台上,你的话语就不能只代表你所处的利益集团。历史要求,我们要兼善天下,要有这样一份情怀。”该报没有报道这名女委员的名字。这名女委员说,张茵提出了三个提案:一个是劳动密集型企业应取消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她本人的玖龙纸业公司就是劳动密集型企业;二是降低富人税负,把月薪10万元以上的最高累进税率从45%减至30%,而她本人就是富人;三是鼓励企业进口先进高效的节能环保设备,给予五年至七年的免征进口关税和增值税的过渡期限,而她本人的企业是会造成严重污染的造纸业。结合我曾是资方代理人经办的一起劳动纠纷案后的感慨是:蹩足的资本家"无赖"的劳动者!当初我劝当事人的老板莫为二万元跟劳动者"过不去",而他拍着胸脯信誓旦旦称,法院人我认识多了,宁可花20万元跟这小子把官司打到底,结果不出我所料官司还是败诉!说资本家"蹩足"是他过分迷信金钱的力量不考虑社会责任,说劳动者"无赖"是指他善于运用法律维权!张茵的"蹩足"在于其提案是她过分迷信金钱的力量不考虑社会责任的另类表现而己。故将劳动密集型企业的量,不适当地与非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徵量这一现实"国情"混为一谈,是"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短视观点。所以张资本的提交的"三个提案"恐怕有些内外交困了...
另据金羊网-新快报2008年03月09日 01:57张茵回应提案利己质疑称是为国家利益讲真话(新快报特派记者 张英姿 陈琦钿 廖颖谊 陈红艳 肖萍 余亚莲)的同时声称:签订无限期合同不但对企业而言,非常难操作,而且对劳方也不是件好事。在市场经济时代,这种大锅饭的劳动条例是要不得的。
我们不妨向张委员请教:
一、你的提案如只针对《劳动合同法》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款的规定,那么《劳动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条文是否也应废止?你认为很容易操作的方案是怎样的?
二、如果说你的方案未涉及或来不及涉及《劳动法》第二十条的规定,那么:
1.废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款的规定后,法院对此间发生的劳动争议的处理如何操作,你好操作了法院好操作吗?
2.抛开上述你认为的"好操作"与否先不论其真理性如何,你声称对劳方也不是件好事而是"坏事"的事实依据在你的提案中是怎样阐述的的?请张政协不要说哎呀,我不懂法嘛!更莫讲我提案里未涉及这些问题呀,那么再问你这是"财大气粗"地造声势,还是为"国家利益讲真话"的提案吗?
3.请问张政协:你认为《劳动合同法》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原则"在市场经济时代,这种大锅饭的劳动条例是要不得的"。那么你认为的"市场经济"难道只是资方用工和用完一脚将劳动者踢出门的自由,而不是法制经济的依法规制市场吗?你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是大锅饭的依据是什么?何为"大锅饭,它的定义是怎样的?
张资本的蹩足还在于只知道死盯住《劳动合同法》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款的规定,而不懂该法规定源于《劳动法》这一基本法而来。我国《劳动法》第四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四条亦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于其说张茵以政协委提出的三个提案是就《劳动合同法》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款的规定,不如说是她们在挑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更为恰当!建议张资本还是在劳动法学习上多下点功夫,依法追求自己最大利润的获得为好,主流们不是说了"市场径济实质是法制经济"嘛,那么反对市场化改革的是谁?恐怕泛市场化理论将会以张资本的提案"创造性"回归理性改革了!
"青山遮不住,毕竞东流去"......
(2008-3-9日)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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