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祥鸿的嘴错位越位的嘴
我曾撰文批评过李银河,一对夫妻与另一对夫妻可"平等互换"作爱并力主我国《刑法》取消"群奸群宿、聚众淫乱"之类的罪名,好使当今社会回归“人性”的“良性轨道”是<<李银河的嘴:一张“错位”与“越位”的嘴>>。
想不到又来一位:广东省总工会副主席孔祥鸿。
他在回答《新快报》记者问:“如果员工受旧手册处罚,工会是否会维护他们原来的利益?” 孔祥鸿说:“如果员工要追求的话,我们依法办事,如果员工要求工会向他提供协助的话,我们工会会向他提供帮助,分开两个。大家知道,法律都有一个追诉期的问题,像这些厂规厂法所造成职工权益受损害,我们会做的,我们要依法办事。所以这个事情要分两个层面做,第一是是否有追诉性,第二如果可以追诉,工会帮职工进行追诉。”原来广东省总工会把自己等同于行政执法机关“不告诉的就不予追究”,那么如何体现工会“是会员和职工利益的代表”?职工权益受到侵害工会全然不知,或者即便了解,却不为工人做主,那么怎样体现工会“是会员和职工利益的代表”?孔主席一番话出口,地球人都笑了...
别的不谈单说孔主席出口的"追诉"这一法律概念。所谓追诉是指刑法规定的司法机关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犯罪已过法定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再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予起诉,或者宣告无罪。各国对追诉时效规定不一,最长的达30年,最短的仅3个月。显然,记者所问的“如果员工受旧手册处罚,工会是否会维护他们原来的利益?” 是指民事诉旅法律关系而与刑事法律关系的"追诉"有着质的区别。民事诉讼通常是指"时效"即,往往是取决民事诉讼成败的一个重要原因。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公民或法人通过诉讼的途径主张自己的权利,是有一定的时间限制的。这种由法律规定的时间限制,就是民事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而与
追诉时效相区别。从这点来说孔祥鸿的嘴错位了!
那么孔祥鸿的嘴越位于何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二条规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该条第二款还明确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所以该法第四条第四款规定:国家保护工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有人在<<孔祥鸿为张茵辩解漏洞百出>>一文中认为:孔祥鸿说:“我们是高度关注这个问题,但是我们还不准备对这个事情进行定性的评价。”这个态度是非常客观的,现在定性评价确实为时太早,即便省总工会已经去调查过了,是不是能有公信力都需要甄别,因此孔祥鸿的这个态度是很不错的。可是在访谈中孔祥鸿却对香港学生的调查明确表示:“就是评着他们的调查,我不认同他们说这是血汗工厂。这一点我要讲清楚。”一句话就否认香港学生的调查,显然与“还不准备对这个事情进行定性的评价”截然不同。由此可见孔祥鸿所谓"定性的评价"之说是越位之言。也就是说如果工会能对血汗工厂与否进行"定性评价"还要政府的劳动仲裁委员会何用?法院的设立岂非多余?工会是群众组织还是政府,拟或是司法机关?因此孔祥鸿说了也是白说。
孔主席自打嘴吧的自圆其说而不能的"定性评价"即:张茵旗下的东莞玖龙纸业不是“血汗工厂”受到人们的非议和指责在于他压根违背了工会法所规定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也许有人会问何以见得?针对张茵两会递交取消无固定期限劳动声称孔祥鸿说,若有企业认为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会增加用工成本,我们愿意和包括张茵在内的企业主一起算一算,看看她说的是否合理。结果张茵财大气粗就没把广东省总工会放在眼里,一句"没必要没时间" 压根没理睬孔祥鸿的"算一算"尽管他对张茵行为向记者表示了“当然我也不会不高兴,因为这也表明她没有底气。”于是“玖龙纸业并非血汗工厂”之说表明了张茵的"底气"。这种底气还来自于关于临时工的问题,孔祥鸿驳斥主持人不懂法,他说:“现在没有临时工的概念,按照劳动合同法不存在临时工,所以他们本身对这个问题的基本概念都没搞清楚,要么是固定期限的合同工,要么是无固定期限的合同工,要么是派遣工,不存在有临时工。”请问孔主席一句:法律没有临时工的概念就等于没有临时工的事实吗?法律没有规定可以贪污受贿就没有贪官了?反言之,刑法规定不得杀人是否就不存在非法杀人的事实?真不知孔主席是在澄清一个法律概念,还是在否定一个客观存在的违法事实!
可悲的孔祥鸿,无奈的劳动者......
(星期二 2008年4月29日下午 12:2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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