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思改革当然涉及诸多方面。纵观改革开放30年来推进的改革措施所涉及的领域和方面不难发现,政治体制改革几乎是雷声大、雨点小甚至根本就不真正下雨,致使政治体制面临的一些深层次矛盾和问题长期无法得到解决,政治体制与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存在相当大程度的不相适应性,甚至在某种程度上阻碍着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之所以要对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层次问题进行分析,原因就在于,首先,改革以来尤其是90年代中后期以来,腐败问题不但没有能够得到真正的解决,反而愈演愈烈,官员腐败无论是波及的面还是严重程度都有增无减;其次,官员对上不对下“负责”几乎带有相当大程度的普遍性,官员之所以要对上“负责”而无需对下负责,因为决定其仕途命运的权力是官员的上司而不是民众,如果不“讨好”上司想要得到升迁几乎是不可能的事情,至于怎么才能够在上司那里“讨好”,这里的“学问”或者说猫腻就多了;再次,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的内在应有属性,在现行政治体制的框架下还更多地停留在文本的层面上,不仅民众并没有自己能够当家作主或者实际真的当家作主的感觉,一些官员的骨子里面也并不这样认为,因为当家作主是需要通过一系列制度设计和程序安排来具体体现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在改革既在社会总体财富得到大幅度增加这样巨大成就的同时,也出现了包括官员腐败加剧、贫富差距拉大等问题。如果我们在改革开放已经走过了30年历程的今天,不认真反思或者说直面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层次问题,那么,改革的进程必然会因政治体制的制约而受到阻碍,进而也会制约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的全面协调健康发展。
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层次问题不是想回避就能回避得了的事情。早在改革初期,邓小平就敏锐地发现,如果仅仅进行经济体制改革而不进行政治体制改革,不仅经济体制改革无法深入推进下去,而且也无法实现社会主义政治的现代化。所谓社会主义政治现代化,说到底就是要真正建设高效廉洁的现代民主政治,使社会主义政治体制能够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如果从深层次去探究腐败现象,恐怕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的体制与没有真正解决以高度集权为突出特征的政治体制之间的矛盾和冲突所造成的。因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政治权力应当而且必须是受到规范和限制的权力,而现行政治体制恰恰给官员行使政治权力留有随意活动空间,使权力的行使者可以不受规范和限制地随意行使权力,而且更为严重的是,尽管文本上或者说理论上讲权力来源于人民的授予,但事实上人民又没有办法决定权力行使者的仕途命运。导致腐败已经不是个别、偶然的现象,而是带有普遍性现象的原因,在于公职人员尤其是拥有三种资源调配权的官员权力不能受到真正规范和限制的情况下,不可避免地要选择以腐败作为满足个人利益的途径和方式,从而昭示了现行的制度结构和制度安排存在着重大缺陷,使权力运行具有相当大的个人随意活动空间,不仅诱使越来越多的公职人员从事腐败活动,而且还提供了相应的机会和条件,使从事腐败活动被发现和受到制裁的机会并不是很大,至少掉脑袋的风险不大,换言之,腐败已经成为一种有利可图、有机可乘的达成个人利益最大化的行为方式而被很多公职人员所选择。早在十三大前后,邓小平和中央曾经下决心要真正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进程,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后来实际上中断了政治体制改革的进程,对于政治体制改革所涉及的深层次问题实际上采取了回避的态度,甚至一段时间不但没有触及,而且更加强化了政治权力的集中化程度。十五大提出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且重新提出了政治体制改革的问题,但问题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需要前提的,这就是政治民主化的真正推行,如果离开了政治民主化,法治国家是不可能真正建设得了的,而且实践也证明,强调依法治国并没有能够使腐败得到真正的遏止,反而愈演愈烈。显然,希图采用回避的办法去对待政治体制改革所面临的深层次问题,不但无助于问题的真正解决,反而只会使问题变得愈加严重、突出和复杂化。
直面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层次问题,从根本上是要将民主政治或者说政治民主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真正突破口和核心内容。如果政治体制改革偏离了这样的方位,其结果只能是在政治体制改革问题上继续绕圈子。有些人将行政体制改革也归入到政治体制改革的范畴,其实,行政体制改革与政治体制改革完全是两回事情,行政体制改革所要解决的是行政效率的问题,而政治体制改革所要解决的是政治民主问题,二者完全不是一回事请。从某种意义上讲,如果不真正解决政治体制改革的问题,所谓的行政效率只能是一句空话。改革开放这30年来,我们进行了多次的所谓行政体制改革,其结果有如何呢,还不是越改吃国家财政饭的人越多,国家的行政效率并没有真正得到提高,古今中外任何一个时期任何一个地方都没有我们今天吃国家财政饭的人这么多;我们再看近代中国历史,晚清末年慈禧太后为挽救大清封建王朝,也曾经进行了所谓的行政体制改革,其结果并没有能够挽救大清封建王朝走向灭亡的命运。对于改革以来农村基层民主建设有人提出各种质疑,但问题的实质是,通过农村基层民主的推进,至少在农村基层社会的层面上真正解决了广大农民群众的实体政治权利的问题,由过去的官选“官”变为了民选“官”即使个别地方存在着贿选的现象,但被贿的对象也由“官”变为了“民”,这就是一个历史的进步!当然,如果我们的民主政治仅仅满足或者停留在农村基层社会的层面上,不从国家政治权力构架上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民主政治的话,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政治体制存在的核心弊端。
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层次问题,从根本上是民主政治问题,因此,政治体制改革的真正突破口和核心问题是如何推进政治民主问题。要真正推进政治民主,如下几个方面的问题是不能回避的:
一是党内民主问题。在当代中国,由于中国共产党在中国政治舞台上所具有的特殊地位和作用,推进民主政治建设首先需要解决党内民主的真正推进问题,也就是要以共产党的党内民主为国家政治民主提供样板,起到示范的作用。如果我们从政治权力的构成视角去分析,党内民主建设同样也需要以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的适度分工制衡为基础。也就是说,党内权力构架应当建构在这样的体制模式下: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实行真正意义上的党内竞争式的民主普选,将能够代表和反映党员意志并具有政治参与能力的人通过竞争选举,选为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组成党的各级代表大会,行使党组织的政治决策权,在党的各级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常设委员会行使其职权;党的各级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各级党的委员会行使执行权,负责具体执行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作出的各种政治决策;党的各级代表大会同时选举产生相对独立于党的各级委员会的监察委员会,负责对党的各级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在执行党的各级委员会作出各种政治决策的执行情况和清正廉洁情况。党的监察委员会在党的代表大会上有对党的各级委员会提出质询和罢免的权力;党的各级代表大会常设委员会有权组织召开党的临时代表大会,审议党的各级监察委员会以及党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各种质询案和建议案。党的各级代表大会常设委员会、各级委员会、各级监察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得交叉任职,并且实行严格的任期制。如果党内权力构架建构在这样的体制模式下,首先通过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实行真正意义上的党内竞争式选举,才能够使党的代表大会的代表更加具有代表性,并且也能够增强党代表的政治参与能力,从某种意义上讲,没有竞争式的选举不是真正的民主选举;其次,使党内的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能够实现适度分工制衡,赋予党的各级代表大会常设委员会、各级监察委员会真正的应有权限,必然会有效地制约党的各级委员会,使其能够正确地行使党的政治决策执行权。所以,推进党内民主政治建设,如果仅仅停留在赋予党员民主权利的层面上,不从党的权力构架上建构以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的适度分工制衡为基础的民主构架,党内民主建设的实效性很难得到真正的保障。
二是代议民主问题。代议民主已经成为当代民主政治的一种重要甚至是不可替代的民主实现形式。尽管资产阶级民主政治具有其虚伪本质的一面,但至少在形式上资产阶级民主政治还是相当完备的,也正因为如此,因而才保障了资本主义政治构架的相对稳定性。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不仅要体现和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本质属性,而且也需要在实现形式上更加完备。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如果不能够充分发挥国家权力机构作用的话,至少说明我们的代议民主还不是很完善的。就目前我国的代议民主存在的问题而言,首先是究竟应当如何摆正党的领导与人民当家作主的关系。在我国,一直强调要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既然如此,那么,人大显然就不能真正行使管干部的权力,问题是人大不能真正行使管干部的权力的话,其国家权力机构的权力属性又应当如何体现呢?从某种意义上讲,作为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权力机构,只有建构在拥有选举和决定干部(各级国家官员)权力的基础上,其权力机构的属性才能够真正得到体现。党需不需要管干部?当然需要,问题是党究竟应当管哪些干部,究竟应当如何去管干部,才能够与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构的应有职能作用不相冲突,这是问题的症结。党管干部应该管党内的干部,除此之外的干部应当由人大来行使管理的权限,这样才能够真正摆正党的领导与人民当家作主的关系。当然共产党作为执政党需要向人大推荐自己的成员担任国家领导干部这是没有问题的,但如果以此为理由而由党来全面行使管理干部的权限的话,党的领导就会变成代替人民当家作主而不是由人民自己当家作主。党管干部实际上是由党的组织部门来管干部,实践证明单凭党的组织部门管理干部并没有能够真正管好,如果管好了的话,也就不会有腐败问题的愈演愈烈了;其次是人大代表的真正人民代表性。就我国的选举制度而言,人大代表需要通过直接选举(基层政权)与间接选举相结合产生,然而,无论是直接选举还是间接选举,实际上选民并不能够真正对被选举人有深入的了解,也就是说,被选举人的产生以及被选举人的参选过程往往缺乏不能充分体现公开透明,尤其是缺乏竞争性,从某种意义上讲,没有竞争性的选举不可能是真正的民主选举,至少被选举上的人对选民的忠诚度和责任心会大打折扣;再次是地方行政首长产生机制。在因为各种技术性因素而导致无法进行国家层面直选的情况下,至少应当将一定层级(县市一级)行政首长的产生交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这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解决干部对上负责不对下负责的现象,而且也只有真正解决干部对上负责不对下负责的问题,才能够更好地遏止腐败现象的发生;最后就是财权的掌握。在我国从中央到地方,长期以来一直是将财权交由政府的财政部门掌握,这直接导致了政府滥用行政权力现象的发生,如果将国家和地方的财政资金交由人大财经委员会掌管,政府的大额度资金使用特别是涉及国计民生的重大项目必须由政府向人大提请,人大审议决定是否予以划拨以及划拨多少,这样才能够更好地合理支配和使用财力,也能够限制政府的滥用行政权力行为,从源头上遏制腐败的可能出现。此外,从强化人大对“一府两院”监督的需要出发,应将隶属于政府的监察部门放在人大,在人大设立监察委员会专职履行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权,这样才能够真正解决由于隶属关系而导致对“一府两院”主要领导干部尤其是“一把手”监督不到位的问题。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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