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不上高管”背离宪法原则(原创)
忠言 文
公安部部长助理郑少东在全国公安机关经侦系统执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说,在当前经济形势下,各级公安经侦部门要严格把握法律政策界限,讲究执法方式方法,对负责企业正常经营的高管人员要慎用拘留、逮捕措施。(2008年12月24日 京华时报 )
郑少东解释说:受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快速蔓延和世界经济增长明显减速的影响,加上我国经济生活中尚未解决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经济犯罪形势日趋严峻,打击经济犯罪和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任务日益繁重,执法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他强调:决不能因为执法不当给企业生产经营活动造成影响,更不能从地方和部门利益出发,使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雪上加霜,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
郑少东的一番高论,真让人有点看不懂。
首先,在郑少东看来打击经济犯罪与保持经济增长、维护国家经济安全似乎成了一对矛盾。不错,国际金融危机的蔓延,对我国经济的增长速度必然产生一定的影响,但是保持经济的增长绝不能以放宽法律打击经济犯罪分子的尺度为代价。严厉打击经济犯罪,惩治贪污腐败分子正是为了使经济更好更快地发展,是最好的保增长措施。而以保持经济增长、维护经济安全、社会稳定为借口,该法办的不法办,该制裁的不制裁,对犯罪分子袒护包容、姑息养奸,这绝不是在促进经济增长,而是在拿法律当儿戏,实质上是在破坏经济的健康发展。
其次,谁最容易引起群体性事件?郑少东先生说,决不能因为执法不当给企业生产经营活动造成影响,更不能从地方和部门利益出发,使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雪上加霜,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事实上,当前在打击经济犯罪问题上存在的问题,与郑少东先生的说法恰恰相反,许多地方存在的是“从地方和部门利益出发”或为了GDP的虚假政绩,千方百计袒护经济犯罪分子,打击不力。而不是由于打击过度,“使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雪上加霜,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综观众多的群体性事件,大多是因为政府官员的官僚主义、强势的资本一方损害群众利益,或者由于贪污腐败分子得不到应有惩罚而引发和导致。这一点,作为公安部部长助理的郑少东应该更清楚明白。
再次,对高管人员要慎用拘留、逮捕措施,是对宪法的亵渎。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而对有犯罪嫌疑的“高管人员要慎用拘留、逮捕”,这究竟是人治还是法治?宪法的原则还算不算数?按郑少东助理的意思,对高管要慎用拘留、逮捕,那对普通老百姓是不是就可以不谨慎,甚至滥逮滥捕呢?“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建设现代法治国家岂能搞“刑不上大夫”的封建人治那一套?
还有,依法执法还要不要?公安部门的执法行为应该以法律原则为最高遵循,过多地考虑其他因素必然会影响执法量刑的标准和尺度。执法部门把法律执行好了,就是对社会经济、政治以及社会稳定的贡献,而绝不能以牺牲法律尊严或社会文明为代价换取一时的所谓繁荣和稳定。政府为应对金融危机“保增长”,出台了一些政策措施,但这些措施不是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执法部门也没有必要生拉硬扯地为某一政策而放弃法律原则,还是该做什么做什么做好什么的好。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宽容、包庇和袒护犯罪,甚至姑息养奸,最终损害的是党的利益、国家的利益、人民的利益。
执法部门贵在“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一贯之,最忌看客下菜,时紧时松。我们时常听到“要丛重从快”打击某类犯罪的口号,这正是平时不正常打击而使问题成堆后的恶性循环。三鹿毒奶事件,就是由于对不法分子打击不力,致使犯罪活动由小到大、由局部到整体逐步发展起来的,这深刻的教训值得永远铭记和汲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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