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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原则地保护官员的隐私权,实质上就是保护腐败

支农 · 2009-01-21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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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关于隐私权的法律规定并没有明确界定其内涵与外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隐私,……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名誉权的行为。《未成年人保护法》、1993年《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2001年2月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与司法解释也直接使用了“隐私”一词对隐私权进行规定。另外《宪法》、《刑法》、《商业银行法》等法律对自然人住宅、通信自由、储蓄信息等内容的规定,也应当属于保护隐私权的范畴。  

从上述相关规定来看,隐私权应当属于自然人所有,保护范围应当以法律规定为限。何谓隐私?应当是不愿为外人知的个人信息。如果把隐私权中的“权”字理解为自然权利,则自然人对于自己不愿为外人知的个人信息均享有隐私权。但自然权利非法定权利,不具有受法律保护的效力。也就是说自然人对其作为自然权利的隐私权,可以保密,法律不会强制公开,而该隐私权受到侵害时,也无法依据法律寻求保护。而法律明确保护的隐私权,也就是被纳入了法律保护范围的隐私权的自然权利之部分,在受到侵害时,可以依据法律寻求救济。虽然说法无禁止即为权利,但法无保护的权利还是纯粹的自然权利,也有人将其称之为裸体权利。然而并不是法律不予以保护,就没有其他救济途径。因为隐私权虽然已经进入了法律规定,并且人们越来越重视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但隐私权的来源还是社会道德,无论是保护还是侵犯,其道德色彩远远浓于法律色彩。所以当我们的隐私权受到侵害而法律又受明文规定的限制不能予以保护时,我们完全可以通过社会舆论等道德制约的方式来寻求救济。我们通常所说的隐私权,应当既包括法定的隐私权,也包括法律未作用相应规定的属于自然权利范畴的隐私权。不管属于哪一类型的隐私权,其行使不能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政府官员有没有隐私权?有人提出,政府官员属于公众人物,不应有隐私权,或者说其隐私权应当受到严于普通自然人的限制。个人管见,政府官员有双重身份,首先他或她是一个自然人,享有法律规定的自然人的权利,也享有道德方面自然人应当享有的权利。据此,当政府官员以一个自然人身份出现时,当其实施纯属个人私事范围内的行为时,其隐私权应当受到保护。公开隐私是其私利,保护隐私也是其权利,其他人不应干涉,更不应侵犯。对其公开或保护隐私的唯一限制就是法律与道德。例如其夫妻私生活,即便他本人愿意公开,也违反法律规定与善良风俗。  

然而,政府官员还有一重身份,即其职位所代表的身份。政府官员依其官方身份实施的与其履行职责有关的行为及依据该身份获取的收益,不应属于隐私权的范围。特殊部门官员的行为,可能属于国家秘密的范围,如国安部门官员的行为,属于国家秘密,应当受到保密法等相关法律的保护,但不属于隐私权的范围。对于不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政府官员的与其履行职责有关的行为,不仅不应受隐私权保护,而且应当予以公开的。在这方面,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经走出了第一步,但还远远不够。之所以应当公开,是源于人民对其公仆行为的知情权。这个权利目前也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从法理上来讲,人民有这个权利。人大是权力机关,政府是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如果把国家看作一个公司,人民是股东,人大是股东大会,政府是公司高管人员。股东有权知悉公司高管人员每天都在做什么,做这些事儿花了多少钱,怎么花的,是不是浪费了。人民同样有这个权力。这几年,群众一直要求公开三公消费的数额、用途,不是没有依据的。权力要在阳光下运行,而行政权力中最重要的部分莫过于怎么花钱了,这一部分都拿不到阳光下,权力怎么能够运行在阳光下。政府及一般工作部门如何花钱,既不是国家秘密,更不是什么隐私,然而运行起来却像保护隐私一样。条件不成熟不是理由,人参果也没这么难成熟。邓小平同志怎么看改革?可以先做起来,在实践中摸索经验,吸取教训,逐步完善。实在不行可以先试点,然后再推广。  

政府官员行使其隐私权,不能违反法律、纪律规定,也不能违背社会道德对政府官员的特殊要求,否则其隐私权不应受到保护。无原则地保护政府官员的隐私权,实质上就是保护腐败。公众对政府官员感兴趣的一般是其是否有腐败行为,是否贪污受贿,是否生活作风有问题,但通常不会对其使用什么品牌的牙膏、夫妻生活如何感兴趣。公众对政府官员这个公众人物与娱乐明星这个公众人物的兴趣点是有明显不同的。政府官员自己一般也不会像娱乐明星那样通过露点走光艳照绯闻来提高自己的知名度。因此,限制公众知情权、披露权而保护官员隐私的做法,可能是神经过敏,且严重不利于揭露腐败。  

本人认为,政府官员作为自然人有隐私权,但其依据特定公职身份实施的行为及获取的收益,不属于隐私权。由于其双重身份,其作为自然人享有的隐私权应当在多大限度内受到保护,也值得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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