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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违反《立法法》

henhao098 · 2009-01-23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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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违反《立法法》

2009-01-23 12:17:04

:henhao098

http://military.club.china.com/data/thread/1011/2542/52/32/1_1.html

徐州市有关官员,不要再瞎折腾了

这几年社会生活的一个特点,是有了网络民意。过去由于缺乏网络民意,官员贪污腐败,胡作非为,民众权益遭到侵犯,往往得不到曝光。现在则不然,由于有了网络民意,情况则发生了变化。一些不良现实,经互联网媒体曝光后,各大网站网友纷纷转帖,对不良现实予以批评和谴责,强烈呼吁有关方面予以纠正,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仅仅2008年一年,引起网友曝光、批评的,就有张治国被免职却不久又悄然起用、“北京高官”林嘉祥侮辱女童事件、温州23人赴美培训团用公款到外国豪华旅游、南京市江宁区房产局局长周久耕抽天价烟戴名表。由于网友的曝光,这些人在舆论上陷于被动局面,其中一些人遭到处分,或者被免除职务。

对于网络民意的存在和发展,不同的人的态度是不一样的。民众是欢呼的。他们看到了自己的力量。他们的权利和自由逐渐得到了保障。中央高层,也对网络民意持积极的肯定态度。今年6月20日,胡锦涛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等尊贵身份来到人民日报社,与人民网强国论坛网友进行了交流时,就说了这么一段话:“网友们提出的一些建议、意见,我们是非常关注的。我们强调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因此想问题、做决策、办事情,都需要广泛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集中人民群众的智慧。通过互联网来了解民情、汇聚民智,也是一个重要的渠道”,表明对网络民意的支持。

但是许多官吏并不这么认为。这些年来,他们习惯于横行霸道,天下老子第一。地方的媒体听他们的话,决不敢有丝毫的得罪,除非地方媒体不想活了。现在居然有人在监督他们,揭露他们的丑行,弄不好他们还有可能丢掉乌纱帽,这是他们所无法忍受的。他们向往没有互联网的日子。正像陕西绥德县某位宣传部长所说:“以前没有网络的时候多好阿,想让他们怎么说就怎么说”。他们贪婪权力的天性,又使他们千方百计,通过各种措施,来限制网民的言论自由。几年前发生的许多省上书反对异地监督,便是限制言论自由的一起不良事件。最近发生的徐州人大所通过的《徐州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禁止“人肉搜索”,便是限制网民言论自由的又一不良事件。根据这一条例,今后,未经允许,擅自散布他人隐私,或在网上提供或公开他人的信息资料,对发布者、传播者等违法行为人,最多可罚款5000元,情节严重的,半年内禁止计算机上网或停机。

徐州立法禁止人肉搜索,理由是尊重官员隐私。这种解释显然是强词夺理。因为人肉搜索的出现,是有特殊的缘由,那就是官员堵死公众对地方官员的监督之门。在目前的管理体制下,每一家公开媒体,都无法报道官员贪法腐败的真实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民众要监督官员,只能选择人肉搜索!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人肉搜索也予以禁止,岂非堵死一切监督之门吗?

若干年来,中国的官员骄奢惯了,飞扬跋扈了。所以一旦自己的权力遭到民众的监督,就不适应。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面临两种选择。一种是堵。即像徐州那样,对网络监督予以限制,直至回到“以前没有网络的时候多好阿”的时代。但这样做,完全不符合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不符合扩大民主和自由的社会发展方向,同时也只能使已经十分尖锐的官民矛盾变得更加尖锐。另一种是疏。尊重网络民意,扩大网络民意,自觉使自己的行为接受广大网友的监督,乃至使传统媒体也拥有充分的言论自由。总之,真正做到“权力在阳光下行使”。这样做,才符合以人为本的执政理论,才有利于扩大民主和自由的发展方向,也才能化解日益尖锐的官民矛盾,实现社会共赢。

我这几天一直在纳闷一个问题:互联网言论自由,是一个人最基本的权利和自由所在。徐州作为一个地级城市,凭什么有权力制定限制互联网言论自由的法规?谁给他这样的权利?如果每一个省、每一个市,今天出台一个法令,限制公民的这项权利,明天出台另一个法令,限制公民的另一项权利,那么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公民权利和自由,岂非一一遭到剥夺,最终完全架空?今天看了网友转帖的一篇来自《长江日报》的一篇文章,才恍然大悟。这篇标题为《徐州禁人肉搜索疑似一次舆情试探》的文章指出:

在我看来,徐州这一立法动作很可能是一次地方立法权的蹈险之举。《立法法》固然赋予了地方立法机构的立法权,但并非没有限定。立法法除规定地方立法不得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之外,还明确规定了立法的“地方性原则”,即“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与“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但徐州立法“人肉搜索”之类,不为执行上位法规而来,“人肉搜索”本身亦非地方性事务。立法法自然也规定国家尚未制定法规的,地方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规。但这亦需在不违背地方性原则之下。更重要的是,作为一种基本的法律精神,有关公民人身自由、政治权利、财产安全及国家主权、基本制度等事项,必须由中央统一立法。谁能说,人肉搜索不是一种关于公民自由、权利的事项?

这篇文章责问得好。《徐州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已经违反了《立法法》,因此是无效的。建议徐州市有关官员,不要再瞎折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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