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水,一个长期没有嫖娼发生的城市,在本次XX幼女案中,却把幼女认定为卖淫女,以至于检察院起诉的罪名是嫖宿幼女罪。这让人匪夷所思,习水县检察院陈姓检察长解释是:“那是为了更严厉打击犯罪,因为嫖宿幼女罪的量刑起点是5年,强奸罪的起点为3年。”大家很可能会感到欢呼雀跃,对我们国家严厉打击犯罪拍手叫好,可是先等等,你们只看到一个方面,那就是量刑的起点,但是我国的法律之中不光有最低刑,还有最高刑之说,嫖宿幼女罪最多只能判到15年有期徒刑,而强奸罪最高则可以判处死刑。明白 了吗?
嫖宿幼女罪本身就是个荒唐的罪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但是1979年《刑法》,没有规定此罪。 1986年9月5日 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0条规定:“嫖宿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以强奸罪论处。” 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5条第2款也再次重申:“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依照刑法有关强奸罪的规定出发。”1997年《刑法》的修订过程中,立法机关讨论并采纳了部分学者的主张,将嫖宿幼女的情况从奸淫幼女罪中分离出来,单独规定了一个罪名,并赋予了明显减轻的法定刑。多数学者认为:“这样的修改,使奸淫幼女犯罪的惩治更趋合理化”。
是什么样的狗屁专家,才能制订出如此狗屁的法律呢?为什么他们总是对权贵富豪如此宽容,而对人民群众如此无情呢?他们是人类历史上绝无仅有的一个主动充当权力资本奴才的种群,他们对权力资本的孝顺超过了亲爹亲娘,谁要批判资本就像谁操了他们亲娘一样地火冒三丈,他们所有的改革,所有的制度设计,所有的立法,都只是为了权力资本能够为所欲为开辟道路。
在当下,有权有钱者能够这么自由,是制度和法律设计的结果,是人为设计的。中央电视台刚刚报道了,消费者投诉劣质商品需要垫付的检测费用超过商品价格十几倍,在消费者维权的诸多门槛中,仅这一道门槛就能形成对维权者的沉重打击和对侵权者的严格保护。不仅消费如此,整个经济生活都是如此,股市和房地产业更成为权贵非法投机圈钱的特区。在中国,杭萧钢构董事长违规获利28亿,罚款只有20万,不到违规获利的万分之一,为什么?因为法律规定中国证监会的最高权限就是罚款20万。如果没有这20万罚款,那28亿还是非法收入;有了这20万罚款,就等于是对那28亿收入进行了法律确认,那28亿就变成了合法收入。这种专门保护非法投机的制度设计和法律设计,是世界历史上从未有过的。上市公司济南轻骑的大股东从公司掏走36个亿,河南一个亏损投资者咽不下这口气,要打官司追诉那36亿,可按照标的物2%的诉讼费标准,需要缴纳的诉讼费就超过7千万,你说权力和资本在中国统治到了什么程度!
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变成了一切都以资本为宗旨,一切都无条件服从于资本:资本最怕工人罢工,专家便从宪法中删除罢工条款;资本最怕集体谈判工资,专家便禁止工人建立各种组织;资本最怕税收,专家便规定外资免税;资本最怕行政限制,专家便设计各种法律严禁政府对资本的限制等。对于权贵富豪来讲,中国比美国自由多了:美国的权贵富豪子弟不可能考大学额外加分;美国的富豪不可能享受免税待遇;美国的富豪不可能嫖娼享受政府法规保护,甚至连堂堂美国总统婚外恋都差点儿被送上法庭;美国的老板绝不敢欠薪还组织流氓殴打讨薪工人;富士康在美国的公司也不敢强迫工人每天工作15小时,每小时平均工资不到9美分;更不用说像砖窑黑奴那样被随便打死一埋了事。
文革爆发后,整个司法体制发生了重大变化。毛泽东在文革中再一次强调了“精简机构”和干部的“半供给制”,这是打击官僚机构“寄生性”的必要举措。毛泽东说:“在一不死人二不废事的条件下,我建议党政机关进行大精简,砍掉它三分之二”。一位“九大”代表回忆当时传达毛泽东的一个讲话:“我看不需要这么多监狱,把监狱里这些人放到群众中改造,这个办法好,天塌不下来”。
1968年12月11日 ,高检、高法、内务部军代表、公安部领导小组联合向毛泽东、中央、中央文革写了《关于撤消高检院、内务部、内务办三个单位,公安部、高法院留下少数人的请求报告》,被批准执行。谢富治 1967年5月5日 说:“检察院完全是学苏联的”; 1967年11月25日 说:“法院这个名称是旧的东西,沿用国民党时用的名称”,“要通过斗争把原来法院存在的资产阶级的封建主义的东西统统搞掉”。并说,17年来这个问题一直都没有解决的,只有靠造反来解决。同时,公安部发下文件,中断了和地方公安厅、局的垂直关系。地方专政机关也是萎缩状,湖北省“1968年将原公、检、法干部精简90%”;浙江省革委1968年的54号文件,要求县级公安机关军管会人员不少于10—15人。
“砸烂公、检、法”,这是文革一大罪状。但我看来,习水这样的公检法,还是砸烂为好。文化大革命期间,曾在全国范围内大规模、整建制的撤消监狱、劳改单位,一大批正在服刑的犯人回到原住地、原单位接受群众的监督改造。之后,留在监、所的犯人和其它在押人员,也经历了一场监狱史上仅见的“把犯人当人看”的运动。而在之前,全国各地陆续撤消了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等工作。整个司法体制也曾发生过根本性的改革,其中有一个“砸烂公、检、法”的公案。
现在看来,“砸烂公、检、法”虽然历史条件尚未成熟,但是总比“加强公、检、法”好吧?文革结束后,全面恢复文革前乃至上世纪五十年代的司法体制,大规模地扩编、扩监。1978年初,第17次全国公安会议,完全肯定了文革前17年的公安工作。1978年末恢复检察院。1979年重建1959年撤消的司法部(同时撤消的监察部,不久也重建了)。1980年中央政法委成立。1983年中央政治大学成立。从上世纪七十年代后期华国锋执政起,几次大规模的扩大警察队伍。“全国法院的定员从83年的15万人扩充到91年的25万人”。公安部办公厅杨晔文章:2004年,全国170万公安干警约占公务员总数的25%,在县、市一级约占50%。
曹为平说:七十年代毛主席已经把许多监狱撤销了,劳改犯放了,在狱的也给予人道的待遇。我国成了按人口比例监狱最少、犯人最少、警察最少的国家。犯人释放后也没有重犯的。如果加以时日,“劳教风”的问题兴许早就解决了。可毛时代后,许多知识分子竟然不知道警察国家的名声丑陋,大吹特吹帝国主义国家的警察如何有权威,指责我国警察太少。
曹为平回忆:在我国“桃园经验”几乎人人知道,至少从那个时代过来的人都知道,但一直到文化大革命我才听说有个“枫桥经验”,也不清楚详细内容,只知道是毛主席肯定的典型,被LD封锁了。现在才知道“枫桥经验”就是伪《后十条》出笼前于1963年总结出来的。枫桥是浙江一个镇,全镇所在区共六、七万人,不是打击一大批,不是人人过关,不是人海战术,不搞神秘化,而是依靠大多数群众,全镇总共只整四十多个人,不打人,一个不抓、一个不杀,全部由群众监督。毛主席作了肯定,“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批示各地效仿。大概父亲单位1963年就是照枫桥经验搞四清的。可就是这样的好经验受到LD封锁,按照枫桥经验四清过的还要推倒重来。这是“广泛的教育运动”吗?
1975年1月四届人大通过的《宪法》中规定:“检察和审理案件,都必须实行群众路线。对重大的反革命刑事案件,要发动群众讨论和批判”。大多数地区的实施(写入宪法前早就开始了),是把公、法部门认为需要逮捕和判刑的嫌疑人的材料印成小册了,发给各个单位(工厂、大队、商店、部队、机关、学校、街道等),交群众讨论、批判,然后收集群众意见来决定是否逮捕、判刑和判刑的大致幅度,有些重大案件,司法机关还要下到基层单位,直接和群众讨论对案件的认识和处理意见,这是毛泽东式的陪审团制度。
例如1976年郑州的清明节事件,写大字报反对一些人利用纪念周恩来的名义攻击毛主席、党中央的郑州电信局职工焦春亮被一些流氓在街上活活打死(清明节事件中全国唯一被打死的人),事后,司法机关确认刘敬为首犯,省委的意见要判其死刑,在印成小册子交群众讨论时,郑州肉联的一些群众贴出大字报,认为匆匆杀人是“杀人灭口”,要求“刀下留人”。河南省高法负责人到肉联讨论后,刘敬的死刑就搁置下来,在新的中央为清明节事件平反后,刘敬以后就成了到各地演讲的“四、五”英雄。
在北大法学院院长朱苏力评冯象的政法笔记中,后者有这样一句话:“法律正在努力学习争取成为资本的语言和权势的工具。”还是郑大一位法学教授更直接了当说:“你没有钱奢谈什么法律”!在刘涌事件中,专家宣扬“群众不要干涉司法”,不知道谁更民主一些?
废除劳教制度。1956年上半年,由于超体力劳动,全国犯人非正常死亡增多,受到毛泽东的严肃批评:“有些人只爱物、不爱人”,“不要想在劳改犯人身上搞多少钱”,“把犯人当成劳役,只有压服”。文革全面展开之始,劳教等制度就成为造反的对象,劳教制度于1955年肃反时建立,1966—1970年,全国各省、市、区陆续宣布撤消劳教、少年管教和强制劳动等工作,1969年后一些省“普遍实行”对“无帽就业人员实行民主管理”。改革开放后恢复“与强制劳动改造场一起收容打砸抢分子”(即造反派)。
原收容遣送制始于1951年,文革期间废除。1982年明文确立,“尤其是自1991年开始,收容遣送制度的性质已明显从福利救济转移到了强化政府行政管理职能方面,这种转变导致了一些地方和部门对收容遣送制度的滥用。”终于以一个“孙志刚事件”才有了一个改变。
严禁法西斯的审查方式。据《毛泽东传》,是1972年12月,毛泽东对原铁道部付部长刘建章妻子刘淑清来信的批语:“请总理办。这种法西斯的审查方式,是谁人规定的?应一律废除”。来信反映的“法西斯审查方式”具体所指是什么呢,据《湖南省志政法篇、审判》记载,是“反映北京某监狱一天只给犯人放风30分钟,喝三杯水等问题”。周恩来随即批示,让刘保外就医,并要求公安部会同北京成区再做一次彻底清查:“凡属主席指示的这种法西斯的审查方式和虐待、殴打都需列举出来,再一次宣布废除,并当着在押犯人公布,如有犯者,当依法惩治,更容诉犯人控诉”。之后,公安部提出了35条措施。
后来的做法则相反。以“严打”为例,1981年中央提出依法从重从快的“严打”方针。“我国先后于1983、1996和2001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3次‘严打’集中统一行动和连续不断的各种专项斗争。”“可以说‘严打’是贯穿于20年来我国刑事司法实践的一条主线。”
“刑事案件、恶性案件大幅度增加,……原因在哪里?主要是下不了手”,“必须依法杀一批,有些要长期关起来”。决定“严打”的83年7月19号谈话中说:“那一次政治局会议讨论打击经济犯罪问题,讲到从重从快从严时,有同志冒了一句,说还要搞准。我说,没有准不准的问题,……有什么准不准的问题?是下不了手!”对公安部报告中说“要多作教育、疏导和预防犯罪工作”时,批评说:“这样四平八稳解决不了问题。”他说“搞得不疼不痒的不行”。——这其中有同志讲“准”的问题和公安部的“多做教育”,显然是毛泽东时代的“老调子”,不符合他的风格。
83年“严打”杀了多少?恐怕要以万计。其中有多少是不该杀的?“根据联合国经济与社会理事会秘书长关于死刑的第6个五年报告的统计,中国在1994年至1998年执行死刑12338起,并指出中国是所报道执行死刑最多的国家”。现在媒体已认为,第一次“严打”时,全国人大通过的《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中第一条……,就“为滥用死刑打开了闸门”。
83年“严打后”,仅上海就上万名罪犯送往新疆、青海,各地也都不在少数,天津注销了成千的劳改释放人员的城市户口,“送边远地区”。
“严打”也使酷刑、虐犯放开了手脚,进口警、械具提供了虐犯的“玩具”,各地在刑侦实践中还发明了不少刑讯“专利”,即使对错“掉”进去的同行也不客气,也包括类似宣传中对张志新那种临死前控制说话的残酷手段。近日又报导的景德镇市第二看守所被关人员按送钱分坐牢档次。牢头狱霸打死人事件,这是今天各地看守所普遍存在的现象。这类事情的报导已经不少,尤其是孙志刚事件曝光前后。
公安部主办的《公安研究》2004年第7期发表云南省公安厅长江普生的文章说:“综观20多年严打整治斗争的历程,出现了这样一个怪圈,即:发案、破案、抓人;发案多、破案多,抓人多,发案更多,破案更多,抓人更多。简而言之,就是“打不胜打,防不胜防”。这当然是“胡温新政”的“新思维”,借一个地方警察头子发表出来。
“只靠打击并不能解决根本的问题”。“翻二番,把经济搞上去,才是真正治本的途径”,如今,按官方数字,经济已翻了二番,而刑事犯罪翻了更多,更多的番,世界上还没有靠把经济搞上去来根本解决犯罪问题的先例,也不会有后例,属常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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