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代表大会为什么没用
2009年08月17日 东方早报
:傅蔚冈
国有企业吉林通化钢铁集团因改制引发血案的阴影尚未散去,河南濮阳市林州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又传来因改制而导致的群体性事件:8月12日到15日凌晨,工人因不满公司改制后所给予的解雇赔偿过低而举行抗议活动,一度占据厂房并挟持一名当地官员。
事件发生后,河南省委书记徐光春指出:“从现在开始,凡企业改制重组必须经职代会讨论通过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否则无效。”事实上,有关国企改制重组过程中职工利益的保护,全国总工会和国资委均有明确意见,早的如2003年12月国资委发布的《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近的如全国总工会8月14日发出的《关于在企业改制重组关闭破产中进一步加强民主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华全国总工会在8月14日发出的通知中特别指出:“企业改制方案应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职工的裁减和安置方案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未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不应实施;既未公开又未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定视为无效。”
问题是,为何各级政府如此重视被裁撤职工的利益问题,在国企的现实改制重组过程中总是被忽视?而职工代表大会为什么没有担负起保护职工权益的责任?如果说林钢、通钢企业改制中出现的职工权益问题只是个案,那么我们可以将问题指向相关企业。但问题是,这两个案例并非个案,而是在国企改制过程中普遍发生的现象。这两个案件的特别之处只在于它们将一件普通的劳动纠纷演变成了群体性事件,从而获得了更多的公众关注。
如果查阅《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工会法》和《公司法》等相关法律,发现职工代表大会的权利非常之多,既可以决定企业的工资调整方案等涉及职工福利的重要规章制度,同时还能评议监督各级行政领导,提出奖惩和任免的建议。甚至有关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职工代表大会也有权审议。
为什么这个大权在握的职工代表大会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却没有能够保护职工的权益?这还要从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运作机制说起。
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并不是每个职工直接参与议事的机构,而是通过由职工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来参与民主管理。虽然《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中规定“职工代表中应当有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领导干部和其他方面的职工。其中企业和车间、科室行政领导干部一般为职工代表总额的1/5”,在2007年《国资委建立和完善央企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指导意见》中,也强调“职工代表的结构应以一线职工(包括一线工人、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为主体”。
但相关文件的强调恰恰表明了在实际运作过程中一线工人比例的不足,在现实中,能够当选为职工代表的大都是原来企业中层管理以上的人员,来自一线工人的数量则是少之又少。而这些中层管理人员,在绝大多数的并购重组中,往往是受益一方,如在通钢改制过程中,据报道,“建龙来了后,职工工资没怎么涨,但中层和高管的薪酬却翻了好几倍,一下子拉大了与员工的差距。”因此,也就不难理解在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中的安置方案中,作为普通职工的利益并未得到充分保护的现象了。
而且,那些严重损害普通职工权益的重组方案一旦在职工代表大会上获得通过,那么所有的员工就应该遵照相关约定。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如果职工和职工代表对这些决议存在不满,也没有合理的补救途径,甚至《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54条还特别规定了职工代表大会负有“支持厂长依法行使职权,教育职工履行本法规定的义务 ”。
一旦职工的合理诉求没有能够在职工代表大会上得到体现,而且在当下中国社会保障等制度不甚完善的情况下,职工往往会通过众多非理性的途径来发泄他们的不满情绪,由此增加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由是之故,解决当下国企改制过程中出现的种种侵害职工权益的乱象,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职能固然重要,但更为重要的是在选举职工代表的过程中,要注意职工代表的广泛性,充分照顾一线工人的利益。但是还不够,为了防止普通职工代表性不足的问题,还应在相关的法律条文规定,在涉及兼并重组等重大事项中,应该以三分之二的绝大多数同意视为通过,而不仅仅是简单多数同意即可。唯有此种严格的程序,才能防止重蹈通钢和林钢的覆辙。(系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研究员)
相关文章
「 支持!」
您的打赏将用于网站日常运行与维护。
帮助我们办好网站,宣传红色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