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 秋 行 09.12.26
在主席诞辰116周年的日子里,中国人民记念伟大导师的最大奉献,莫过于团结起来,捍卫自己和国家的权益!当前最紧迫的任务之一就是:反违宪!反窃国!反卖国!强烈要求依宪执政、施政,恢复公有经济和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旗帜鲜明推进“公进私退”、“中扩洋缩”的体制改革和结构调整。
国家机关违宪立规、施政,是最严重的破坏国体罪行,理应改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负责人,蓄意违宪施政或鼓动、策动违宪言行都是严重犯罪,必须撤职、追究,勾结资本、里通外国者应予法办。
老一轮“国退民进”是在名为“抓大放小”,实是“留大吃小”暗算中推进的,通过抢劫式私有化的违宪犯法手段,基本上消灭了中、小国营企业和城乡劳动者集体所有制经济,亿万主人翁被“买断”下岗,落为“弱势群体”,头顶X座大山,遭受内、外资本超度劳役剥削,仅存的国企,亦因违宪管理而变味变质(官僚精英管治、雇佣劳动、职代会空置、超高薪把头管理、利润截留、超低价向洋资贱卖股份…),但资改派仍然不依不饶,不容见存,必欲灭之而后快,只嫌步子太慢。
这回围剿大型国企的新说词理叫:反“垄断”、反“唯成份论”…资改精英一窝蜂轰鸣,“风派”大师爷吴敬琏蹦得最凶,与国际金鳄、前美财长一唱一和,开列“国企垄断”之罪最全面、最无耻、极尽构陷迷魂手段,公有制简直成为万恶之源。吴称,国有垄断企业”是“权贵资本主义存在的经济基础”,“中国问题目前的症结”“目前中国社会中贫富差距不正常拉大的主要原因是机会不平等,也就是由于各级党政机关有过大的支配资源的权力,能够接近这种权力的人就可以凭借这种权力靠寻租活动暴富,或者由于部分企业的行业垄断所造成。根据这种分析,缩小贫富差距的着力点应当是通过推进市场化改革,挖掉寻租活动的基础,打破对竞争性领域的行业垄断,坚决打击“权力搅买卖”的腐败行为。”并于日前呼号“重启改革议程”,人民网首页重点报道。至于《炎黄春秋》、《中国青年报》…等体制内外主媒,纷纷声讨“国企垄断”恶行。
所以,在新一波声讨子虚乌有的“国进民退”妖风恶浪掩饰下,新一轮窃国、卖国疯狂阴谋正在紧锣密鼓推进中,为消灭国企而量身定做的“垄断”罪名甚嚣尘上,“重组改制”“国企攻坚”的资改派的法旨,再一次颠覆宪法,某些国家机关头儿和官僚化精英明目张胆、高调公开对抗宪法。他们的目的,是企图在任期内完成“公灭私统”、“国退洋控”目标,挖掉共产党执政的最后一块已经歪斜的基石,为废共裂国清场腾地。窃国者必须卖国、亡国,以永远消弥人民清算之灾。
十七届四中全会刚检讨党内存在某些“不符合党的宗旨”问题,墨迹未干;国庆口号高呼要“坚持公有制经济主体地位” ,余音未散。可未过百日,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便决定:“要推进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推进垄断性行业体制改革。要增强非公有制经济和小企业参与市场竞争、增加就业、发展经济的活力和竞争力,放宽市场准入,保护民间投资合法权益。”同时,外汇贮备成灾,却在渴求外商投资,商业部出台大力引进世界500强(实是列强垄断大鳄)进中西部…
“垄断”?这个词儿在经济领域、经济法规里的是如何定义的?
2007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三条 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
(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第七条 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技术进步。
可见,法律规范的“垄断”定义,纯指企业经营者的市场行为,与企业所有制性质完全无关。并且,反垄断法也必须在宪法轨道下施行。
“垄断性行业”?恰恰相反,宪法确定的宪章原则实际上赋予公有制经济在社会生产、生活中以广义的“垄断”地位,即“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资改教眼里的“垄断”,是无耻地偷换概念,别有用心“创新”出莫名其妙的“所有制垄断”伪命题,并且该反的只有公有制“垄断”,即“国企垄断”,而对于外资控制、垄断我28个行业中3/4,“锁喉”关系我要害命穴的装备产业,控制我食用油产业,甚至渗透、垄断我大中城市水务及农业命根——种子业…却麻木不仁、放纵任为、装聋作哑、甚至出面诡辩。通过改变所有制或所有制构成以“反垄断”,是一个弥天大谎,是再次侵吞公产的窃国大阴谋!
严酷的现实是: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早已名存实亡,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更是名实俱亡。并且公有制经济份额在“深化改革”进程中,愈来愈少,亡速加快,劳动者收入份额不断痿缩,两极分化愈演演烈,冠于全球。其原因盖在于违宪施政,以私有化洋控化为纲,不择手段“灭公扬私”、“抑中扶洋”所致。国家统计局长十一月份以来,两次得意洋洋宣布,统计数据、普查数据,“不支持‘国进民退’”,称:非国有企业企业单位数05年占得比重89.89%,去年95.00%,产值比重05年66.72%,去年是71.66%,资产05年的比重51.95%,去年是56.62%,利润总额05年55.96%,去年是70.34%,就业人数05年是72.81%,08年是79.70%。
反“唯成份论”正是这个国家统计局长的新发明,曾有诸侯提出“不求所有,但求所在”,为洋资垄断鸣锣开道。“思想解放”由不问姓资姓社,到只求姓私姓洋,还空喊什么“社会主义”?“指鹿为马”能撑到哪一天?
社会主义制度决不是一个空泛的装饰品,“两个主体”更绝不准画饼充饥!
日前,主媒热炒“法比天大”的“回锅肉”,《宪法》够份量吗?笔者依宪法“中国人民对敌视和破坏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内外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必须进行斗争”赋予的权力,也奋起一博,提出抗争,呐喊“反违宪!反窃国!反卖国!” 口号,并从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颁布的最新《宪法》,详细摘录相关基本经济制度条文于下,作为自我辨护词。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 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
“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
“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 ”
“国有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主经营。
国有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
“国家维护社会秩序,镇压叛国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制裁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和其他犯罪的活动,惩办和改造犯罪分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宪法;
(二)监督宪法的实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
中国人民有权要求执政党中央依宪执政,要求国务院依宪行政!有权要求兑现《宪法》关于“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的庄严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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