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有网友转贴《转载:转基因水稻安全性经过多个角度验证》,其中提到:““虽然实验非常成熟,但转基因水稻对人类的贡献,或许要在四五年后才能得以显现。”谈到转基因粮食安全问题,张启发说,转基因技术本身能够进行精确的分析和评估,能够有效地规避风险。在我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等级分为4级,目前研究的农业转基因作物均为一级。”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等级为一级是什么含义呢?本网友在中央政府网站上找到了2001年5月23日国务院颁布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其中第六条是这样规定的:
“第六条 国家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实行分级管理评价制度。
农业转基因生物按照其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的危险程度,分为Ⅰ、Ⅱ、Ⅲ、 Ⅳ四个等级。具体划分标准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也就是说,这四个安全等级的具体划分标准,是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实际上就是由农业部制定的。
那么,农业部制定的具体划分标准又是怎样的呢?
本网友在“全国农资监管信息网”上找到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最后两条说: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2年3月20日起施行。1996年7月10日农业部发布的第7号令《农业生物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因此,四个安全等级的具体划分标准确实是农业部制定的,其解释权也归农业部。
下面就来看看具体的规定:
“。。。
第九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实行分级评价管理
按照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的危险程度,将农业转基因生物分为以下四个等级:
安全等级Ⅰ:尚不存在危险;
安全等级Ⅱ:具有低度危险;
安全等级Ⅲ:具有中度危险;
安全等级Ⅳ:具有高度危险。
第十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和安全等级的确定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确定受体生物的安全等级;
(二)确定基因操作对受体生物安全等级影响的类型;
(三)确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等级;
(四)确定生产、加工活动对转基因生物安全性的影响;
(五)确定转基因产品的安全等级。”
这就是说:要确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等级,应先确定受体生物的安全等级,再确定基因操作对受体生物安全等级影响的类型,最后根据这两个参数来确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等级。
不过,这里的“安全等级I”的标准是“尚不存在危险”,本网友认为,这个最高安全标准与通常的预期是有区别的。
让我们以转基因水稻为例,来看看确定安全等级的过程。
先来看受体生物安全等级的确定:
“第十一条 受体生物安全等级的确定
受体生物分为四个安全等级: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受体生物应当确定为安全等级Ⅰ:
1.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未曾发生过不利影响;
2.演化成有害生物的可能性极小;
3.用于特殊研究的短存活期受体生物,实验结束后在自然环境中存活的可能性极小。
(二)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可能产生低度危险,但是通过采取安全控制措施完全可以避免其危险的受体生物,应当确定为安全等级Ⅱ。
(三)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可能产生中度危险,但是通过采取安全控制措施,基本上可以避免其危险的受体生物,应当确定为安全等级Ⅲ。
(四)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可能产生高度危险,而且在封闭设施之外尚无适当的安全控制措施避免其发生危险的受体生物,应当确定为安全等级Ⅳ。包括:
1、可能与其它生物发生高频率遗传物质交换的有害生物;
2、尚无有效技术防止其本身或其产物逃逸、扩散的有害生物;
3、尚无有效技术保证其逃逸后,在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产生不利影响之前,将其捕获或消灭的有害生物。”
对于转基因水稻,其受体生物就是原生水稻,当然可以认为是属于安全等级为I的了。
不过,看了这四个安全等级的具体划分标准,本网友认为,后三个安全等级的标准是比较合理的,但是安全等级I的标准却与通常的认识有区别。
既然这是安全等级最高的标准,通常就会认为应该是指同时满足某几个条件,而这里的规定却是: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受体生物应当确定为安全等级Ⅰ:
1.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未曾发生过不利影响;
2.演化成有害生物的可能性极小;
3.用于特殊研究的短存活期受体生物,实验结束后在自然环境中存活的可能性极小。”
如果说这三条分别是指三种不同的情况的判定标准,那么就应该同时分别列出相应的三种情况来,但这里显然不是这样的。
不过,第3条显然是专门针对用于进行研究的生物,例如小白鼠之类,所以其评判标准与第1条和第2条是不一样的,单独列出来是应该的。
但是,第1条和第2条,只要满足一条就被认为是达到安全等级I的最高安全标准,这就与通常的理解有些不同了。
我们通常说一种生物是安全的,当然是指它同时满足第1条和第2条。
而按照上述规定,某生物只要“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未曾发生过不利影响”,哪怕它“演化成有害生物的可能性”并不很小,也算安全等级I。
某生物只要满足“演化成有害生物的可能性极小”,即使却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发生过不利影响,按照这样的规定,也算安全等级I。
这样看来,符合安全等级I标准的生物,未必具有我们通常认为的那么高的安全性了。
总之,对最高标准的安全等级作如此的定义,感觉总是有点怪怪的。
再来看基因操作对受体生物安全等级影响类型的确定:
“第十二条 基因操作对受体生物安全等级影响类型的确定
基因操作对受体生物安全等级的影响分为三种类型,即:增加受体生物的安全性;不影响受体生物的安全性;降低受体生物的安全性。
类型1 增加受体生物安全性的基因操作
包括:去除某个(些)已知具有危险的基因或抑制某个(些)已知具有危险的基因表达的基因操作。
类型2 不影响受体生物安全性的基因操作
包括:
1、改变受体生物的表型或基因型而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没有影响的基因操作;
2、改变受体生物的表型或基因型而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没有不利影响的基因操作。
类型3 降低受体生物安全性的基因操作
包括:
1.改变受体生物的表型或基因型,并可能对人类健康或生态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基因操作;
2.改变受体生物的表型或基因型,但不能确定对人类健康或生态环境影响的基因操作。”
对于转基因水稻而言,这种基因操作的影响显然是属于类型3了。
接着看转基因生物安全等级的确定:
“第十三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等级的确定
根据受体生物的安全等级和基因操作对其安全等级的影响类型及影响程度,确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等级。
(一)受体生物安全等级为Ⅰ的转基因生物
1.安全等级为Ⅰ的受体生物,经类型1或类型2的基因操作而得到的转基因生物,其安全等级仍为Ⅰ。
2.安全等级为Ⅰ的受体生物,经类型3的基因操作而得到的转基因生物,如果安全性降低很小,且不需要采取任何安全控制措施的,则其安全等级仍为Ⅰ;如果安全性有一定程度的降低,但是可以通过适当的安全控制措施完全避免其潜在危险的,则其安全等级为Ⅱ;如果安全性严重降低,但是可以通过严格的安全控制措施避免其潜在危险的,则其安全等级为Ⅲ;如果安全性严重降低,而且无法通过安全控制措施完全避免其危险的,则其安全等级为Ⅳ。
(二)受体生物安全等级为Ⅱ的转基因生物
1.安全等级为Ⅱ的受体生物,经类型1的基因操作而得到的转基因生物,如果安全性增加到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不再产生不利影响的,则其安全等级为Ⅰ;如果安全性虽有增加,但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仍有低度危险的,则其安全等级仍为Ⅱ。
2.安全等级为Ⅱ的受体生物,经类型2的基因操作而得到的转基因生物,其安全等级仍为Ⅱ。
3.安全等级为Ⅱ的受体生物,经类型3的基因操作而得到的转基因生物,根据安全性降低的程度不同,其安全等级可为Ⅱ、Ⅲ或Ⅳ,分级标准与受体生物的分级标准相同。
(三)受体生物安全等级为Ⅲ的转基因生物
1.安全等级为Ⅲ的受体生物,经类型1的基因操作而得到的转基因生物,根据安全性增加的程度不同,其安全等级可为Ⅰ、Ⅱ或Ⅲ,分级标准与受体生物的分级标准相同。
2.安全等级为Ⅲ的受体生物,经类型2的基因操作而得到的转基因生物,其安全等级仍为Ⅲ。
3.安全等级为Ⅲ的受体生物,经类型3的基因操作得到的转基因生物,根据安全性降低的程度不同,其安全等级可为Ⅲ或Ⅳ,分级标准与受体生物的分级标准相同。
(四)受体生物安全等级为Ⅳ的转基因生物
1.安全等级为Ⅳ的受体生物,经类型1的基因操作而得到的转基因生物,根据安全性增加的程度不同,其安全等级可为Ⅰ、Ⅱ、Ⅲ或Ⅳ,分级标准与受体生物的分级标准相同。
2.安全等级为Ⅳ的受体生物,经类型2或类型3的基因操作而得到的转基因生物,其安全等级仍为Ⅳ。”
那么,转基因水稻的情况,应该属于安全等级为I的受体生物经过类型3的基因操作而得到的转基因生物。
对于这种情况,只有“安全性降低很小,且不需要采取任何安全控制措施的”,才可以认定为“安全等级仍为I”。
但是,什么叫“安全性降低很小,且不需要任何安全控制措施”呢?这里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实际上也很难作出这样的规定。
因此,本网友认为,在实际运用的时候,可能往往只能直接用受体生物的安全等级标准来确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等级。
对于转基因水稻,就更难判定“安全性降低很小,且不需要任何安全控制措施”了,因而只能直接用受体生物的安全等级标准来确定。
现在让我们再看一遍确定为安全等级I的受体生物应该满足的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受体生物应当确定为安全等级Ⅰ:
1.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未曾发生过不利影响;
2.演化成有害生物的可能性极小;
3.用于特殊研究的短存活期受体生物,实验结束后在自然环境中存活的可能性极小。”
本网友认为,大家现在应该知道为什么农业部要把受体生物的最高安全等级(等级I)的这个判定条件规定得怪怪的了吧。
不过,本网友仍然要问张院士:“目前研究的农业转基因作物均为一级”究竟是什么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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