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国进民退”就好吗?
忠言 /文
据中国经济网报道,2010年3月2日,在全国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首场新闻发布会上,由大会发言人赵启正先生在回答中央电视台记者关于去年“国企的发展”是否“挤占了民企的生存空间”问题时说:我的确注意到,国内外媒体都有说中国存在着“国进民退”这一现象,但数据并不支持“国进民退”的说法。
赵启正进一步解释说,印象不是判断的最可靠手段,最可靠的手段是数据。可以说改革开放30年来,国有经济、非公有制经济比翼齐飞。在很特殊的2009年,并不是国进民退。他说:“我们比较私营企业和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这是两组,我和大家说几个同比的重要数据。工业增加值,私营企业是18.7%,国有企业是6.9%。总资产或者说资产合计,私营企业增长20.1%,国有企业增长14%。从业人数,私营企业增加5.3%,国有企业增加0.8%。主业务收入,私营企业增加18.7%,国有企业降低0.2%。最重要的是利润,私营企业的总利润增加17.4%,而国有企业-4.5%。”
从赵启正答记者问中提供的数据,我们明显看出2009年我国经济根本不存在“国进民退”,而恰恰相反是“民进国退”。而且,我们从赵启正的回答来看,如果去年真的是“国进民退”,就好像是犯了什么见不得人的不可饶恕的错误,并拿出一堆“民进国退”的数据来证明自己的解释。这里的问题是,没有“国进民退”、只有“民进国退”就是好吗?就是正确的吗?我们究竟拿什么标准来判断是非?
在忠言看来,“国进民退”不一定与民不利,“民进国退”不一定与民有利。而且最终要看社会财富流向了那里?是到了少数人的手中,还是到了大多数人手中?为什么应该这样判断?这是因为中国共产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所决定的,而且是我国宪法的社会主义根本原则和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所决定的。
中国共产党是全国各族人民利益的忠实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全国各族人民意志和根本利益的体现。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我国宪法第六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党章和宪法都十分明确了我国现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这一体现社会主义根本原则的经济制度。
政治经济学常识告诉我们,所有制关系决定分配形式。“坚持公有制为主体”是实现“共同富裕”社会主义原则和目标的制度保障,也是体现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的重要手段和途径。如果离开全国各族人民实现共同富裕这个经济发展的根本问题来谈“国进民退”或“民进国退”,只能背离全国人民的共同愿望。
一个不容否认的事实是改革开放30年来,正是“民进国退”的30年。民营、合资、外资以及私有企业的发展确实创造了惊人的GDP数字,也让少数人富了起来,但是广大的劳动群众的利益所得与他们的艰辛付出却不是正比。一些资本家对劳动者的剥削程度,远远超过老牌资本主义国家。正是以牺牲数千万下岗工人的利益和新生代劳动者的利益、甚至健康和生命为代价,才构建起来了少数人挥霍享乐的金字塔。
中国的普通劳动者,没有瓜分国有资产一夜暴富的机会,也没有进入高管阶层入股分红的资格,他们是靠自己的劳动养活自己,但如今由于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激烈变化,“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几近名存实亡,劳动越来越不值钱了。来自九三学社披露的一组数字显示,我国居民收入占国民总收入的比重正在逐年下降。劳动者报酬占GDP比例从1995年的51.4%下降到2007年的39.7%,居民收入占比GDP从1992年的68.6%下降到2007年的52.3%。与此同时,贫富差距正在不断扩大。我国收入最高10%群体和收入最低10%群体的收入差距,从1988年的7.3倍已经上升到23倍。我国的奢侈品消费近两年却增长22%,上升至世界第二。
赵启正先生在记者会上说,在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上“政协也有贡献”,“原因是我们政协委员中有很多私营企业家”。这就让我终于明白了,为什么一些官员、学者、专家等等所谓“精英们”,那么关注“国进民退”,那么不能容忍“国进民退”,原来是与他们的利益紧密相关的。由此,我们不得不问,非公有制企业主的利益有人保护,那么全国广大劳动者的利益和宪法尊严谁来保护? 政协是全国人民的政协,不是富人俱乐部,不是少数特殊利益集团的工具。
邓小平指出,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是“一个公有制占主体,一个共同富裕”。胡锦涛总书记在1月8日政治局集体学习时讲话指出:要加大国民收入分配调整力度,增加城乡劳动者劳动报酬,要坚持以人为本,让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温家宝总理强调: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政府的良心,是社会主义国家制度的首要价值,是共产党人的一贯主张。这无疑也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愿望和热切期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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